邕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局,武鸣区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44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本调查和各城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邕宁区、武鸣区农业水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农业用水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水四个类别,分类水价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农业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20%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50%加收;超计划(定额)2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00%加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费。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请邕宁区、武鸣区做好农业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辖区内水管单位做好价格公示及用水灌溉定额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邕宁区、武鸣区农业水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五年。施行期满后需重新申报价格,届时将根据供水成本变化等情况重新制定或调整农业水价。
(三)前期已执行农业水价批复文件的灌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