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毘山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湖政〔2024〕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毘山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实施毘山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强化毘山遗址的保护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有效维护周边环境风貌,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完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