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林草局、局属各科室、二级单位、市四区分局: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第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林草系统项目招标人管理制度》《呼和浩特市林草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制度》《呼和浩特市林草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已纳入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内控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从即日起生效,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5年2月28日
呼和浩特市林草系统项目招标人管理制度
为规范全市林草系统项目招标人行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林草系统项目招标活动,其目的是规范本系统项目招标人行为,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营造良好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招标人是指市本级、各旗县区林草局(分局)及所属二级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招标行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是招标项目的发起方,承担提出招标需求、组织招标、签订中标合同、支付合同价款、保证工程质量等职责,对所招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招标人职责
第四条 招标人权利
(一)招标人享有依法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利。如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办理项目招标事宜。
(二)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权依法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如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招标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日或者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四)招标人应当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六)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招标人义务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二)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六)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七)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八)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上传交易平台。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九)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条 招标人应组织对拟发布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质、业绩等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应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林草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本年度拟招标项目在第一季度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主要招标内容、项目计划投资额、计划工期、计划招标时间等内容,以方便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拟招标项目情况,但最终以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林草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拆分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通过虚构涉密、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也不得通过内部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价、竞价或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完成。
第十条 除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林草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林草工程项目须履行备案手续,方可入场招标。
以旗县区林草局(分局)为招标主体的工程项目须报请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接受监督;以旗县林草局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为招标主体的工程项目应向旗县林草局备案并由其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备案所需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实施方案批复、作业设计批复或施工作业批复);
(三)下达项目资金或资金已落实有效文件;
(四)启动项目内部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机构、标段划分、项目管理等内容);
(五)项目实施机构组建方案;
(六)招标法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对招标人代表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招标人对招标人代表的选派、履职行为负责。招标人选派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强烈责任心和独立判断能力,遵守纪律,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应熟悉本项目招标内容、主要技术指标、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操作评标系统并知晓业务流程;
(四)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招标人代表:
(一)投标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人单位在职人员不具备条件时,应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加强招标人代表的管理,严禁在开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明示或暗示评审专家,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人对招标人代表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章 对委托代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所委托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社会组织;
(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没有违法不良纪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主动接受监督;
(三)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
(五)具备与其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从业人员队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适应电子化、无纸化工作需要,熟练操作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等。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与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一代了之”放手不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规范代理信用承诺书,警示和防范代理期间出现舞弊、越权代理、参与本项目投标、向投标人提供咨询或代为制作投标文书等违反招投标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后,一个月内招标人须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开标、评标、处理质疑和投诉、签订上传合同、退还保证金、资料归档等环节作出全面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林草局行政监督部门。如发现代理机构在代理本项目期间存在篡改文件、输送不正当利益、参与围标串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代理期间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披露上报。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须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内部集体研究、公平竞争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对外公开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人员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法定期限内处理异议投诉事宜,处理结果要书面反馈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呼和浩特市林草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制度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项目和管理的国有林地、草原在权属交易过程中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为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监督部门。
(二)参与由市本级备案的林草项目以及管理的国有林地、草原涉及权属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在公开交易过程中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向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处理投诉秉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处理投诉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事项向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
(五)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投诉、恶意投诉,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违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收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任何费用。
(七)非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监督的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受理投诉和质疑,并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受理范围
(一)交易过程投诉事项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管理的国有林地、草原的权属交易主体未将其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向主管部门备案或备案后不按照备案内容执行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存在规避招标或未经审批进行邀请招标的。
3.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等时限或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5.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6.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7.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9.招标人所派代表、评标专家违反回避和保密规定。
10.招标人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11.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履约过程投诉事项
1.非法交易变更国有权属、改变国有林地、草原用途和保护等级。
2.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投诉受理流程
(一)投诉。投诉人应当实名投诉,投诉时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法人或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受理。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情形有: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受理或已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且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存在违规违法事项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投诉事项;
(8)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9)已出具复核意见的;
(10)其它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但不属于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理范围的事项,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向其他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移交投诉事项。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期。
(三)调查。受理投诉后,根据反映内容交由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事项,申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投诉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决定。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提请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会议研究。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在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对外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六)超期处理。严格内部用时管控,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诉事项处理,如预计超期或出现超期的,应告知当事人超期原因,征得其同意后限时办结;如告知当事人超期原因后,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超过三个工作日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如因部门工作人员办事拖沓超期,将依规追究责任。
四、投诉受理渠道
(一)电话投诉。投诉受理时间及电话:工作日期间 ,0471-6378650。
(二)现场投诉。在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蒙科聚总部基地B座)。
(三)网络投诉。通过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官网投诉或微信公众号投诉。招标投标投诉事项也可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投诉。
五、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呼和浩特市林草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为规范全市林草系统招投标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监督范围和职责
第一条 全市林草系统依法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以及林地、草原权属交易行为,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审计。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的林草工程项目以及管理的国有林地、草原的权属交易监督,受理交易活动中投诉举报和质疑,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一)以旗县区林草局(分局)为招标主体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须报请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以旗县林草局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为招标主体的公开招标项目,向旗县林草局履行招标备案手续并由其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非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监督的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监督,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本级备案林草工程项目以及管理的国有林地、草原的权属交易过程监督;
(二)负责受理本级备案林草工程项目以及管理的国有林地、草原的权属交易过程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领域交易环节涉嫌违纪违法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监督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参加招标人项目招投标有关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监督要求
第五条 林草工程项目及林地、草原的权属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合格申请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第七条 被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依法公开招标的林草工程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应立即叫停该项目招标活动。
第十条 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倾向性又无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应当及时制止,将其行为上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将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违规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违规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规向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