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教体规〔2025〕1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云南滇中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经开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昆明市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分局,阳宗海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昆明市财政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分局,磨憨—磨丁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金融(统计)局:
现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5年2月8日
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昆明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规范、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资金预算申报、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程序性审核,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项目资金审核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资金监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昆明市各级教育体育部门主管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六条 补助内容和标准
(一)办学水平提升
1.当年创建成省一级三等、一级二等、一级一等普通高(完)中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30万、60万元补助。
2.当年创建成国家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当年创建成省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3.当年创建为市级及以上的教育体育部门认定的特色学校,按认定项目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级5万元/项、省级3万元/项、市级2万元/项。
(二)办学质量提升
对年检结果为“合格”且得分位于所在县(市)区前5%的民办学校,按照每所学校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县(市)区民办学校数量在15所以下的给予1个补助名额,数量在16-30所的给予2个补助名额,数量在30所(不含)以上的按照学校总数的5%给予补助名额。
(三)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评选命名为市级及以上名校长基地主持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的,相关补助经费按照《昆明市名校长基地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基础教育领域省级教学名师工作室建设及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费学位
受市教育体育局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的民办普通高(完)中,按实际接收在校公费学位生年生均1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补助。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按照《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发展潜力,连续两年及以上年检合格,新审批学校除外。
(二)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了验资过户手续。
(三)财务管理规范,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并纳入资金监管。
(四)同一补助事项只能申报一次,且已获得其他部门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民办学校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教育体育部门申报。
(二)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市教育体育局。
(三)市教育体育局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九条 市教育体育局对县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形成资金分配测算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等。但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资性支出、人员报酬、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支出;
(二)投资、理财、偿还利息、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等支出;
(三)购买交通工具等费用性支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补助资金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落实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实施专账核算,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不得申报补助资金;在资金使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教育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一)查实有违规收费、违规招生、虚假宣传、师德师风问题等行为的;
(二)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或处理的;
(三)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不宜补助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1日起施行。《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昆财教〔2011〕150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