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4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通报《关于拟调整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审议202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3.审议2024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草案;4.审议关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汇报;5.审议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及向财政部门预缴2024年部分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意见;6.审议关于拟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情况的汇报;7.审议关于拟出台支持“租购并举”有关政策情况的汇报;8.审议关于拟出台支持购买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提取优惠政策情况的汇报;9.审议关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体检评估自评报告情况的汇报;10.审议关于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汇报;11.审议关于进一步放宽高层次人才公积金政策的汇报;12.审议关于拟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的汇报;13.审议关于拟放宽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缴存申请条件有关情况的汇报;14.审议关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体化数智公积金”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隶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设十二个处,五个分中心,另设机关党委。此外,本年度报告中含自主管理独立运作的省直分中心、农垦分中心、电力分中心、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从业人员426人,其中,在编273人,非在编15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公积金缴存
2024年,新开户单位2,895家,净增单位2,422家;新开户职工9.69万人,净增职工1.8万人;实缴单位19,726家,实缴职工119.8万人,缴存额286.7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8.28%、-1.85%、10.09%。2024年末,缴存总额2,940.48亿元,同比增长10.8%。缴存余额882.23亿元,同比增长3.29%。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公积金提取
2024年,49.4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58.6亿元,同比增长20.28%;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90.2%,比上年增加7.65个百分点。2024年末,提取总额2,058.2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4.37%。
(三)公积金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
202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237笔72.32亿元,同比分别降低10.68%、8.06%。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604笔63.52亿元,省直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61笔6.63亿元,农垦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19笔1.98亿元,森工公积金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3笔0.19亿元。
2024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8.04亿元。其中,市中心63.12亿元,省直分中心7.45亿元,农垦分中心2.45亿元,电力分中心4.70亿元,森工公积金中心0.32亿元。
202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7.24万笔1,93.86亿元,贷款余额512.7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4.26%、6.45%、-1.1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58.1%,比上年末减少2.61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
2.异地贷款:2024年,发放异地贷款1,605笔90,601.9万元。2024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02,152.5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48,734.99万元。
(四)资金存储
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98.05亿元。其中,活期0.07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67.14亿元,1年以上定期314.49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6.35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
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58.1%,比上年末减少2.6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24年,业务收入251,398.17万元,同比下降0.82%。其中,市中心191,278.09万元,省直分中心26,267.25万元,农垦分中心17,692.57万元,电力分中心5,110.38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11,049.88万元。存款利息89,346.1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62,061.49万元,其他-9.47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24年,业务支出144,397.78万元,同比增长6.17%。其中,市中心107,292.66万元,省直分中心16,661.44万元,农垦分中心10,556.1万元,电力分中心3,605.32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6,282.26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31,370.01万元,归集手续费5,445.8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327.28万元,其他254.62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24年,增值收益107,000.39万元,同比下降8.9%。其中,市中心83,985.44万元,省直分中心9,605.81万元,农垦分中心7,136.46万元,电力分中心1,505.06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4,767.62万元;增值收益率1.23%,比上年下降0.19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2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264.7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5,735.67万元.(实际批复管理费用10,536.53万元,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6,463.86万元)。
2024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842.5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7,834.43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03,140.37万元,省直分中心上缴5,800.19万元,农垦分中心上缴4,210.4万元,电力分中心上缴998.04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上缴3,685.43万元。
2024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9,244.0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853,862.85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651,143.93万元,省直分中心提取90,747.51万元,农垦分中心提取38,148.68万元,电力分中心提取51,848.05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提取21,974.6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4年,管理费用支出9,806.4万元,同比下降7.54%。其中,人员经费5,416.75万元,公用经费517.54万元,专项经费3,872.11万元。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824.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990.45万元、436.12万元、1,397.73万元;省直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020.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33.01万元、32.6万元、554.49万元;农垦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531.2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668.45万元、34.02万元、828.75万元;电力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1.6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0万元、1.42万元、60.2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369.1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24.84万元、13.38万元、1,030.9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2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421.33万元,逾期率0.08‰,其中,市中心0.09‰,省直分中心0.08‰,农垦分中心0‰,电力分中心0‰,森工公积金中心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2,098.03万元。2024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67%,国有企业占38.97%,城镇集体企业占0.5%,外商投资企业占1.7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2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61%,灵活就业人员占0.3%,其他占4.95%;中、低收入占98.65%,高收入占1.3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0.64%,国有企业占33.68%,城镇集体企业占0.21%,外商投资企业占1.5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3.9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26%,灵活就业人员占0.15%,其他占6.53%;中、低收入占98.41%,高收入占1.59%。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0.1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6.68%,租赁住房占5.2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5.0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4%,出境定居0.7%,其他占20.78%。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5.84%,高收入占4.16%。
(三)个人贷款业务
2024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61.52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7.34%,比上年末增加0.1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46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0.58%,90—144(含)平方米占61.28%,144平方米以上占8.14%。购买新房占33.8%,购买二手房占66.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84.1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5.8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3.56%,30岁—40岁(含)占41.58%,40岁—50岁(含)占12.48%,50岁以上占2.38%;首次申请贷款占84.94%,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5.06%;中、低收入占99.07%,高收入占0.93%。
(四)住房贡献率
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2.07%,比上年减少9.28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占全市房地产贷款的17.34%。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84号)。自2024年11月13日起施行,提高租房提取职工贷款核定额度。我市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额度时,可将申贷时点当年及上一年度内累计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出台《关于支持“租购并举”有关政策的通知》(〔2024〕—31号),我市缴存职工(含新市民、青年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将申贷时点一年(12个月)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出台《关于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优惠政策的通知》(〔2024〕—33号),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出台《关于新增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51号),缴存人满足租房提取条件的,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季)提取协议,时间按月按季任意选,提取限额之内随意提,实现租房提取从“零跑腿”到“零操作”的新跨越。
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84号)提高租房提取职工贷款核定额度。我市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额度时,可将申贷时点当年及上一年度内累计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4年,市委编办对中心机构职能进行优化调整,下发《中共哈尔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暂行)〉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哈编发〔2024〕131号),中心由二级管理服务模式向三级管理服务模式转变。调整后,中心设内设机构12个、分中心5个,另设机关党委。其中:内设机构中政策法规处更名为法规稽查处,科技信息处更名为技术保障处,计划发展处、财务会计处合并为计划财务处,营商监督处、服务联络处合并为营商服务处,新设集中核审处、数据信息处、档案管理处、项目贷款处;组建第一、二、三、四分中心,不再设公积金办事处。
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化。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2024年5月,出台《关于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2024〕—98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为2,080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850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750元。
2024年7月,出台《关于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2024〕—159号)。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6,462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350元。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自2024年1月开始调整,2024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缴。
2024年8月,出台《关于印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11号)。对公积金缴存、管理、监督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明确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的调整方式,规定了账户设立、变更、注销等操作流程。
2024年9月,出台《关于放宽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缴存申请条件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21号)。毕业五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即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公积金个人账户。
2024年11月,出台《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81号)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单位形式建户缴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时,与单位职工享受同等政策。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2024年2月,出台《关于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优惠政策的通知》(〔2024〕—33号)。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2024年4月,出台《关于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通知》(〔2024〕—70号)。将我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对象由“职工家庭”调整为“产权人、产权人配偶及其子女”。
2024年8月,出台《关于印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12号)。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的条件、额度及程序等进行相应要求,对提取范围、提取材料等做出具体规定。
2024年9月,出台《关于新增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51号)。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季)提取协议,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年11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工作的通知》(〔2024〕—272号)。惩治违规提取行为,优化提取审核流程,规范提取材料审核,加大提取审核力度,强化风险稽查管控。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2024年3月22日,出台《关于提高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的通知》(〔2024〕—47号)。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将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024年3月4日,出台《关于延续执行支持哈尔滨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通知》(〔2024〕—37号)。延续执行高层次人才政策至2027年3月底。7月19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惠及范围的通知》(〔2024〕—158号)。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及纳入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黑龙江省ABCDE类高层次人才、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作为主贷人在哈尔滨市购买家庭首套住宅,给予政策支持。9月1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放宽高层次人才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2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认定的A类、B类人才最高贷款额度上限可上浮至2倍,即单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60万元,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200万元。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上限可上浮至1.5倍,即单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20万元,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50万元。
2024年5月17日,出台《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2024〕—97号)。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2024年9月20日,出台《关于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2024〕—215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上浮30%,即单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4万元,双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30万元。
2024年11月19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24〕84号)。自2024年11月13日起施行,(1)缩短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期数。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建户满180天,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2)提高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核定倍数。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核定倍数由20倍调整为25倍。(3)提高租房提取职工贷款核定额度。我市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额度时,可将申贷时点当年及上一年度内累计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4)优化公积金贷款购房地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借款人家庭在哈尔滨市主城6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按主城6区范围进行套数查询认定;在哈尔滨市其他区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购房所在区县(市)范围进行套数查询认定。(5)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取消商转公贷款“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支持缴存人在哈尔滨市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6)扩大商转公贷款受众群体。支持异地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哈尔滨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7)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期限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024年12月27日,出台《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最高年龄限制的通知》(〔2024〕—306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偿还贷款最高年龄由男65周岁、女60周岁,延长至男68周岁、女63周岁。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中涉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退休一件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以及“企业注销一件事”“歇业一件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二是聚焦公积金服务提升,持续开展“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三年行动。弘扬追求卓越的服务理念,积极组织参选住建部最美公积金人评选活动,中心一个岗位获得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提升三年行动表现突出集体,一名个人被评为最美公积金人。三是持续推进公积金政务服务“好差评”全覆盖。建立服务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差评整改率100%,办事群众满意度100%。四是落实人民网建议。按照市信访局下发《人民网拟围绕“人民建议”开展系列报道诚邀提供优秀案例》要求,上报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关于百姓建议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案例,经省、市信访局上报审核,最后得到国家信访局认同,将该案例作为全国优秀案例刊登在人民日报上。五是提升服务意识,实现咨询服务“一号通”。通过整合35个服务部的咨询电话,以短号码12329对外公布,结合中心AI智能客服建设,按照“一号接听、即时解答、按需转办、限时答复”的要求,由多号码、多标准、纯人工向一号码、规范化、信息化服务转变,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公积金服务“总客服”,认真做好一站式服务。
创新性提出与合作银行共同构建“信易+公积金”信用贷款服务体系的设想。通过建立高效的企业数据交互机制,将企业缴存数据精准共享至贷款银行,针对缴存状况良好且足额缴存的单位开展专项授信合作,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支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开辟新路径。
截止2024年末与中心合作的10家商业银行凭借住房公积金作为中小企业贷款评定关键数据,累计为2,282户企业放款,增信金额达5,000余万元。“信易+公积金”切实缓解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融资难题,显著拓宽了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范围,有效降低了综合融资成本,成功实现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用的资本化转化,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全面推进公积金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业务一件事“数字办”“一次办”,开展网办电子档案证据化管理与应用改革,确立“一平台管理、三系统应用、多渠道服务”的转型建设方向,将档案采集系统、数据共享系统、档案管理系统集成统一管理和应用,先行创建整合化、平台化、智慧化的公积金电子档案管理服务平台。初步实现了线上、线下档案电子化收集、自动化整理、系统化存储和多角度应用,充分利用电子签名(签章)、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将与核心业务系统交互的原始报文加密存储为不可篡改的数据,形成不可篡改的可视化凭证,保证线上业务合规,满足协同监管需要,实现电子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推进线上业务“零材料”“零跑腿”“零见面”“零风险”。截至2024年底,共接收外联共享数据476万笔,形成增量、存量业务档案共计333万件。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完成电力分中心数据接收工作,按照计划时间及时做好数据迁移,保证了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省内其他公积金中心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二是与住建局、不动产跨部门协同,完成市金融服务平台对接工作,实现公积金中心、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三部门业务协同、信息互推互认,网签合同、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等业务数据交互,各环节办理结果实时反馈,逐步建立、安全、高效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一平台、三联动”协同机制。三是全力推进数字化转型,形成“一体化数智公积金”设计方案,按照各项任务节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以防为主,查防结合,一是加强对中心60余台网络设备、50余台安全设备的日常监测、巡检、检查力度,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控制,全年发现并妥善处理问题隐患10余次,拦截疑似攻击5万余次,确保中心不发生重特大网络安全事件、网络及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二是落实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完成中心信息系统的等保测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积极整改,2024年度测评综合得分均在80分以上,未发生网络安全重大事件。三是针对存量问题数据,制定印发数据治理工作方案,实施多元化治理手段。全年成功治理406.52万条存量问题数据,100%完成的全年数据治理指标,实现应治尽治,数据质量显著提升。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机构及从业人员所获荣誉情况
1.中心在市委领导班子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班子;
2.在政治生态考核中,被评为“好”等次;
3.在住建部“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服务提升三年行动中,原道外办事处被评为表现突出集体,一名同志被评为表现突出个人;
4.一名同志撰写的调研报告获评中组部选调生优秀国情调研报告全国三等奖;
5.在市直机关“七一”表彰活动中,中心县市党支部被评为“四强”党支部,一名同志被评为“岗位标兵”;
6.审计稽核处的调研报告荣获2024年度市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
7.机关党委的调研报告荣获市直机关“机关党建调查研究征文活动”三等奖;
8.在市直机关公文写作练兵比武活动中,一名同志荣获二等奖、一名同志荣获三等奖;
9.在市直机关“学习强国”争先赛活动中,一名同志荣获三等奖、一名同志荣获优秀奖。
七、指标注释
1.实缴单位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4.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
5.逾期率:指当年末逾期额与当年末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比率。
6.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不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8.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
9.发放异地贷款金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