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相关省级单项体育协会:
现将《安徽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10日
安徽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安徽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安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安徽省运动会或安徽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主办的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单项比赛,取得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省体育局授予的等级称号分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五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同一赛事同一小项以最好成绩(或名次)授予相应最高级别等级称号。比赛结束时间以该项赛事结束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省体育局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安徽省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参赛前应提供相关总会同意参赛并被授予等级称号的意见书。
第八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九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体育局对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全国项目中心、项目协会对分管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权举报。省体育局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30日发布的《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皖体办〔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