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精准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水土保持科(邮箱:nnssbk@126.com)。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26日
南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精准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一)无新增建设用地的道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二)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弃土的;
(三)其他依法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第四条 位于南宁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按规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且项目弃土(渣)综合利用或去向为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合法消纳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相应要求开展编报、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急抢险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后三个月内补充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条 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后到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对河道治理、风力发电、矿产开发、公路、铁路等项目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包括市级以上审批的项目)。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并将其失信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设施验收、处罚等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