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戏曲保护办法》已经2025年2月14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侯 刚
2025年2月27日
南宁市地方戏曲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戏曲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戏曲,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传、体现本土文化特征、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表演艺术形式,包括邕剧、粤剧、师公戏、丝弦戏、彩调剧、桂南采茶戏等剧种。
第三条 地方戏曲保护内容包括:
(一)地方戏曲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技艺、剧本、乐谱等;
(二)地方戏曲特有的乐器、服饰、化妆造型、道具、舞台美术等实物及其制作技艺;
(三)与地方戏曲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以及建(构)筑物、场所设施等;
(四)地方戏曲相关的传统民俗、方言;
(五)与地方戏曲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发展:
(一)依法设立地方文艺院团或者群众性地方戏曲组织,开展地方戏曲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二)捐赠或者委托专业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地方戏曲相关史料、文物、实物等;
(三)参与地方戏曲经典传统剧目和技艺、相关史料、实物的发掘、搜集和抢救工作;
(四)参与地方戏曲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等活动;
(五)资助、赞助地方戏曲活动,提供设施场地或者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等。
第七条 鼓励依法成立地方戏曲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研究、宣传、推广、传播和交流地方戏曲,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戏曲资源调查,了解地方戏曲存续状况,记录、收集、整理、抢救地方戏曲相关史料和实物,建立地方戏曲资料档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地方戏曲资源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者。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方戏曲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戏曲保护名录应当载明地方戏曲保护项目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戏曲经典传统剧目录制工作,建立地方戏曲剧目库,将地方戏曲剧种、流派中独具代表性的经典传统剧目以及流派风格重点进行系统保留,防止优秀剧目失传。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规划、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地方戏曲演出空间,加强地方戏曲剧院(场)建设,配套排练、展示、舞美设施设备存放等场所,支持地方戏曲特色展馆建设。
在地方戏曲活跃的乡村建设戏台应当配置灯光、音响等基础设施设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地方戏曲活动场所。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地方戏曲公益性活动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媒介资源等。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社、人才主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戏曲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保障和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戏曲编剧、导演、表演等相关人才的教育培训,通过汇演、展演、评比等方式,推动人才培养与创作实践相结合,选拔优秀地方戏曲专业人才,建立地方戏曲专业人才库。
第十三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地方戏曲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地方戏曲专业人才。支持地方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
支持地方文艺院团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研究机构通过委托培养、学历提升、合作办学等形式联合培养人才,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鼓励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地方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成立传习所、工作室,通过带徒授艺、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地方戏曲青年后备人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按照规定引进地方戏曲专业相关人才或者通过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
第十五条 地方文艺院团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鼓励地方文艺院团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文艺院团可以发起设立地方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
鼓励社会力量对因地方戏曲排练、展演致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帮扶救助。
第十六条 国有文艺院团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
鼓励地方文艺院团结合市场需要,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演出条件、不同群体观演需求、版本多样化的优秀剧目,拓展演出市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地方戏曲创作生产,提升地方文艺院团创作水平,组织对经典传统剧目进行记录整理和复排演出,通过征集新创、整理改编、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地方戏曲剧本。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奖项(项目)和参加国家、自治区级重要活动的地方戏曲原创剧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展演、项目资助等方式,组织地方文艺院团、群众性地方戏曲组织开展惠民演出服务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地方戏曲宣传活动,支持地方文艺院团到学校演出,指导学校组建地方戏曲教师队伍,推动地方戏曲通识教育。
支持中小学校通过编写校本教材、开办地方戏曲社团和兴趣班、创建地方戏曲特色学校,邀请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进校园等方式,开展校园地方戏曲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博物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因地制宜设立地方戏曲展示、展演平台,举办地方戏曲实物展览、图片展示、技艺展演、学术讲座等活动,宣传普及地方戏曲知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地方戏曲传播推广、展示展演等活动,提高地方戏曲文化影响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方戏曲公益宣传,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推广地方戏曲艺术。
鼓励利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载体开展地方戏曲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戏曲文献档案、剧目表演、声腔曲牌、影音资料等数字化建设,建立地方戏曲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开展数字化保护与传承。
鼓励地方文艺院团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地方戏曲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鼓励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地方戏曲从业人员等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普及地方戏曲知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地方戏曲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推出具有地方戏曲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利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重大文化交流项目等展示、展演地方戏曲,打造具有地方戏曲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产业品牌。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戏曲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方戏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地方文艺院团、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通过演出、研讨、展览和比赛等方式,与国内外文艺院团、艺术院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等开展交流合作,重点培育和打造面向东盟的具有影响力的地方戏曲文化交流品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地方戏曲科研工作,加大对地方戏曲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地方戏曲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地方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地方戏曲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合作开展地方戏曲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戏曲文艺院团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戏曲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推动地方戏曲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