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8日
合肥市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化工园区产业提质增效、资源科学配置、管理规范有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7年,全市化工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构建形成产业集聚、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绿色安全低碳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扩大产业规模优势。力争全市化工园区实现营收580亿元,化工企业100家、规上化工企业达50家,产值超百亿元企业2家,全市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占比提升至55%以上。
——提升发展质量效益。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制造等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引育高质效项目,力争新(改、扩)建项目亩均投资、亩均税收不低于400万元、40万元。提升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力争园区土地综合容积率不低于0.8。建成4个智能工厂、13个数字化车间。
——加快绿色安全发展。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2%。打造风险最小化和安全最大化的本质安全化工园区。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规划布局水平
1.化工园区扩区选址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活动区域、重要设施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保留居民点等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社会风险应为可接受,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灾害风险控制范围,在相关规划中做好衔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人民政府,经开区、新站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人民政府,经开区、新站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各园区明确自身产业定位,按照专栏的产业布局指引要求,引进或培育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企业和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 合肥市化工园区产业布局指引
新站化工园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辅助发展新能源汽车、医药制造业。重点发展有机发光材料、电子特气、光刻胶、湿电子化学品、靶材、抛光感光材料等电子信息关键材料,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材料等新能源电池配套化工产品,以及化学药、原料药及中间体、高端制剂、生物药等医药制造业。
经开化工园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辅助发展新能源、生物医药产业。核心配套存储企业,重点发展光刻胶、电子特气、超净高纯试剂、化学机械抛光技术材料、电子封装材料等电子信息产业关键材料,远期布局血液制品、疫苗等生物医药产业。
肥东化工园区:聚焦生物医药产业,辅助发展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等生物医药产业以及光伏、锂电池、泛半导体、农用精细化工等配套化工产品。
庐江化工园区:聚焦新能源产业,辅助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电解质锂盐、锂电池电解液等新能源电池上游原材料,以及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等生物医药产业及高分子材料、电子化工材料等化工新材料产业。
巢湖化工园区:聚焦新材料产业,辅助发展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树脂新材料、新能源化学品、湿电子化学品、电子特气等电子化学品和车用合成材料,以及医药中间体和原料药等生物制药产业、高性能粘合剂等新型建筑材料。
(二)优化园区发展空间
3.加强化工园区四至范围管控,经核定后的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突破。确因产业发展或安全环保管理需要调整范围的,经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可按程序申请调整,调整后化工园区总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面积,调入区域须与原化工园区边界相邻,并满足《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已认定化工园区有序推进扩区工作,允许扩区筹建期间同步开展拟扩区范围内安全防护目标拆迁等工作,申请扩区认定前须全部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入园项目准入
5.制定全市化工园区项目投资指引,精准招商引资,非化工项目、非我市主导产业及配套项目、非高质效项目原则上不鼓励引进。可再生能源制氢的制氢加氢一体站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可不在化工园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化工园区入园项目评估,按规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应进入合规化工园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及我市发展实际等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2025年年底前,出台化工项目入园指引目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指导各园区制定入园“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项目环保应达到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化工园区所在县(市)、开发区要制定园区内化工企业和非化工企业清单并对外公布,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属地政府要制定化工园区内非化工企业以及科技含量低、安全风险高、环境污染重、土地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低效化工企业退出方案和实施计划,推动其依法依规退出或转型发展。积极引导园区外化工企业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兼并重组等方式搬迁入园。园区内化工企业占比进一步提高,其中经开化工园区提升至70%,新站化工园区提升至30%,庐江化工园区提升至95%,肥东化工园区提升至80%,巢湖化工园区保持100%。
8.建立化工项目招引流转机制,按照全局统筹、资源共用原则,县(市)、开发区推荐本区域无法落地的优质化工项目进入全市招引项目流转池,推荐在合适化工园区流转落地。鼓励重点化工企业按照“制造+服务”“生产+研发”分离原则,由化工园区重点承接产品小试中试和生产制造等产业链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产业发展质效
9.开展重点企业针对性诊断和“智改数转”提升,支持化工园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推荐认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支持创建国家级智能示范工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0.强化能效标杆引领和基准约束作用,推动化工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分类实施能效提标改造升级,以能耗节约量为标准给予政策支持,力争能效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化工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要积极对标节水型企业、园区创建标准,同步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持续推广“合同节水+智慧节水”管理,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市水务局负责)
12.加强化工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万元、300万元,且园区须在全省化工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排名前2/3。原则上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化工园区土地综合容积率应大于0.8,方可申请扩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3.支持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每个化工园区至少建设1个。支持平台公司或龙头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设立独立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降低化工园区入园小试中试项目投资和产出门槛要求,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管理部门。对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小试中试项目,可参照科研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配套设施工程
15.提升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水平,雨水排放口须安装水流、水质在线监控。加快推进化工园区配套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推动园区工业企业实行雨污分流。加强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站、防洪除涝设施、化工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设施等建设,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园区须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原则上所有园区入驻企业要建设初级雨水池、应急池和应急闸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入推进园区智慧化平台建设,整合企业安全、应急、环保等各类数据,建立园区企业公共基础数据库。统一园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园区平台数据与省级专业化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打通企业和园区信息壁垒。(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化工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以及自动预警。运用电子围栏、卡口道路智能监控等新技术,加快软硬件设施建设,实现园区安全智能可视化管理,提升园区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水平。(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安全环保监管
18.实施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重点推进化工园区封闭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公共管廊安全保障、应急保障能力、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智能化管控平台等建设,打造一批本质安全型化工园区,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现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基本达到较低安全风险(D级)水平。(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化工园区内因化工生产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扩区。原则上,不支持安全风险等级D级以下的园区申请扩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化工园区外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支持依法依规续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0.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和源头替代,全面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推进含盐、含氟、含酸、高氨氮、难降解、含重金属等六类废水的深度治理,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化工园区内纳入土壤污染监管单位名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企业,要做好土壤、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工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须严格落实污染源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制度。对检测表明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要开展溯源排查和详细调查,积极采取管控和修复措施,防范土壤地下水污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完善要素资源保障
22.加大园区项目用地支持,依据国家及省用地计划指标配置规则,对纳入年度重大项目清单的,优先给予用地指标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创新园区用能管理,细化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能效符合要求的非“两高”项目,市、县分级做好用能保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4.落实《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生态环境要素(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保障工作承诺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5.加强服务指导,各园区所在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化工园区管理的主体责任,相关市直部门做好服务指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化工园区认定、置换、扩区和调区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化工项目入园指引目录,引导化工行业有序发展,并开展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指导各园区制定入园“禁限控”目录,统筹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化工园区环境污染防治、环保监督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配合化工园区开展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和园区封闭化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和面积,园区内外规划衔接,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建设气热等公用工程。
26.争取省新材料产业发展、省重大产业创新计划等政策支持,加大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创新及产业化项目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7.支持有条件的化工园区探索“管委会+开发公司”等模式,推动园区建设管理向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转变。支持园区构建“开发公司+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金”发展生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建立化工园区专家咨询机制,为化工园区规划建设、项目招引等提供专业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通过市场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安全、环保专业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安全、环保诊断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园区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场景示范应用,赋能园区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