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意见》第三条第七款内容修改为:在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获得国务院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对确需建设的生态修复治理等资源保护性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防洪安全项目(项目目录见附件),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对涉及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的项目,实施前还应依照《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省巢湖管理局审查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准后,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进行前置性审核,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意见》中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项目目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项目目录
资源保护性项目:水环境治理、农村环境整治、矿山修复治理、湿地与森林植被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科研设施、监测设施、防护设施、生物资源保护和调查等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文物保护修复、地质科考与珍迹保护、重要遗址遗迹修复、历史文化遗产修复、考古设施、古镇名村保护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项目。
重大民生工程:市级及以上立项的文化体育设施、燃气、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停车场、充换电基础设施、公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供水保障提升工程、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公建公营敬老院(农村敬老院)、农村设施农业建设工程等。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级及以上立项的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信息通信设施、照明设施等。
防洪安全项目:河道整治、大坝、堤防(岸)、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