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各省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现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向按病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的平稳过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现就优化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中的“扁桃体腺样体肥大”等408组病种的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参保人员发生相关病种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地规定实行按项目报销,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参保类型、异地就医类型等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相关病种医疗费用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医保DRG/DIP付费等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再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的医保支付标准及支付比例。省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儿童白血病”等14组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医保结算标准等继续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具体见附件)。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省医保中心加强政策调整的培训辅导、需求测试与宣传解读,指导省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管理,同步加强医疗机构端的政策培训,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医保信息中心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业务政策需求更新维护。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
附件:部分病种按病种分组付费标准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
附件
部分病种按病种分组付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