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法治护企“法码同行”工作方案》已经2025年4月18日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法治护企“法码同行”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4〕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大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法治护企“法码同行”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搭建全市法治护企“法码同行”信息化平台,依托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二维码作为“法码同行”二维码,生成行政行为码、入企服务码,对行政检查、服务进行全过程赋码管理,实现“双码运行、端侧增值、服务赋能、企业满意”的目标。
二、“法码同行”流程管理
全市法治护企“法码同行”信息化平台打通赣政通、昌通码接口,设置行政执法端、入企服务端、企业诉求端、执法监督端四个功能端口,对全市行政检查行为(安全生产检查事项另行规范)、入企服务进行留痕管理、统筹管理。
(一)行政执法端
涉企行政检查从提交检查计划、审批到检查、反馈等过程在行政执法端流转。
1.方案报备。除转办交办、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形外,在实施日常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至少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行政执法端(手机、PC端,下同)在平台填报检查方案(含对象、人员、原因和事项等)。检查方案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平台生成行政行为码(包含检查方案各项信息)。
部门检查方案触发跨部门综合监管场景时,相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派人参检,检查结果共享共用,实现“综合查一次”。
部门检查方案触发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检查时,发出联合检查提示。因特殊原因不加入联合检查的,应当在方案提交审批时说明理由。
2.提前通知。平台在第一时间将行政行为码通过企业诉求端和短信通知经营主体,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开展排查自纠,实现“预告式检查”。
特殊情形入企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实施检查,应当向经营主体说明原因,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端补办报备手续,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平台。
对突发的行业事故和经营等方面重大风险,事前向同类企业精准推送风险预警,指导企业进行针对性排查整改,实现“预警式检查”。
3.真实记录并告知检查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中明确的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行政检查,如实记录检查发现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等,形成检查笔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经营主体后上传平台。
4.及时上传决定文书。需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的事项,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端将决定书及减免罚等情况上传平台。
(二)入企服务端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第三方机构等非行政执法人员(统称“服务人员”)应上级要求或经营主体邀请,进入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指导或开展调研座谈等活动时,纳入入企服务端管理。
1.事前登记备案。依职责开展的入企服务需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入企服务端(手机、PC端,下同)在平台登记,填报服务类型(政策宣贯、调研座谈、隐患排查等)、人员信息(姓名、单位、身份)、服务依据(上级文件、领导交办)等,平台生成入企服务码。
2.入企扫码留痕。服务人员在进入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时,应主动向经营主体出示当次入企服务码,供经营主体扫码验证,平台自动记录入企时间、服务信息等;服务过程中不得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入企服务码未备案或信息不全的,经营主体可拒绝入内。
3.服务反馈。服务结束后,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企业诉求端对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意见建议进行反馈。
(三)企业诉求端
通过企业诉求端,经营主体接收风险预警,了解检查计划,掌握整改要求,反馈意见建议,惠享各类服务。
1.接收检查预告。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企业诉求端了解检查事项和标准,实现服务指导从事后向事前转变。
2.提出意见建议。经营主体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整改要求不一致的,可以反馈意见建议,实现“综合改一次”。
行政检查或入企服务结束24小时后,企业诉求端将开放评价入口,经营主体可以对行政检查或入企服务行为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要求的,经营主体可以投诉举报。
3.提出服务邀约。经营主体需要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支持服务时,可以通过企业诉求端提交预约服务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推送至相关部门跟进,提供“体检式检查”。
4.获取增值服务。在企业诉求端,及时推送风险预警,定期推送惠企政策、合规指引、典型案例、法律服务等内容。
(四)执法监督端
1.及时处理经营主体意见。对经营主体反馈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平台按管理职责推送到各行政执法部门所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意见建议应当及时研究核查,对投诉举报线索应当按本部门规定及时处置,60日内在平台内回复。
2.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各司法行政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定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检查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与回溯分析,发现提炼行政检查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3.积极推进精准监督。各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统计分析、平台预警和投诉举报信息等数据,对行政检查行为展开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对行政检查明显不符合年度计划、超过最高频次上限、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联合检查和经营主体反映较为强烈等相关情形,各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协调统筹各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督促整改。
三、工作任务
1.依法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申请,提供佐证资料,明确本部门有权批准行政检查方案的负责人。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将拟予以确认公告的清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确认并公告。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完成时间:2025年5月底
2.梳理完善更新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梳理本部门行政检查简单事项,纳入“一表通查”范围,梳理细化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场景所对应的检查事项,并在平台检查事项清单中进行标注。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梳理形成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内容、依据、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结合行政检查事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对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上传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检查标准、检查频次、法律依据及罚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四张清单”中明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相关依据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对于案情重大、处罚较重的事项,必须制定具体的提级审查制度。
责任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完成时间:2025年6月底前完成首次数据上传,长期坚持
3.科学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计划应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项目、时间安排以及实施主体等事项。
原则上除特殊情形和上级临时部署的专项检查外,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均应纳入计划管理。严禁在计划外随意开展行政检查。确有正当理由需调整计划的,调整后应当重新备案。
责任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完成时间:每年3月底前
4.建立、更新相关数据库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库、入企服务人员库,确保行政检查合法,入企服务规范。
及时更新经营主体数据信息,保障平台对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维护更新本区域本部门人员、机构、事项清单等基础信息,确保相关信息准确及时。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完成时间:2025年5月底完成首次数据对接上传,长期坚持
5.加大政策服务供给
聚焦企业发展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至少每两个月收集一次本部门涉企政策、合规经营指引和典型案例等,及时推送到平台,满足企业多样化的服务诉求,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融合。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完成时间:2025年5月底完成首次数据上传,长期坚持
6.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制定出台《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完善全市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出台全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经营主体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细化本领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尽职免予问责机制。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完成时间:2025年8月底
7.大力推广宣传
通过媒体发布、印制宣传折页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治护企“法码同行”宣传。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实施行政检查和开展入企服务时对现有经营主体进行入企宣传。市政数局牵头对在市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新增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开展精准宣传。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政数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完成时间:2025年6月底
四、组织实施
市司法局要坚持蹄疾步稳、分步推进,按照“重点领域试点先行,逐步总结推广”的路径,加大统筹、调度、督促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与配套机制、基层创新与优化调整、试点探索与全面推广的联动操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强化工作统筹协调,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落实推进,稳步推进“法码同行”工作顺利落地,着力解决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和高频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切实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对违反相关规定或发现存在问题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坚决予以纠正。经营主体的评价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质量等级评价体系中运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5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