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为更好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修订了《〈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工信部工业互联网省级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黑龙江省工信部试点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3.黑龙江省数字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4.黑龙江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5.黑龙江省数字企业规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6.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工信部工业互联网省级
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省工业互联网领域项目做大做强,加强形成示范引领,依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牵头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兑现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组织兑现。
第六条 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确定名单。省工信厅依据上年度入选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项目情况,对牵头单位信用情况等综合评定,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名单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条 拨付奖励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单位应对入选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时限等情况承担主体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存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奖励资金。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性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政策措施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工信部工业互联网省级补助部分内容废止。
附件2
黑龙江省工信部试点示范奖励
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一批优秀解决方案,依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牵头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兑现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组织兑现。
第六条 对入选工信部试点示范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如牵头单位存在多个同方向项目,由省工信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确定名单。省工信厅依据上年度工信部公布的试点示范公示名单,对入选名单的牵头单位信用情况以及项目同方向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名单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条 拨付奖励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入选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成性等情况承担主体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存在材料造假的单位,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性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工信部试点示范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政策措施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工信部试点示范奖励部分内容废止。
附件3
黑龙江省数字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奖励
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壮大数字产业企业营收规模,依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履行统计填报义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00万元。
第三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兑现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组织兑现,对上一年度企业营收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原则上采用省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六条 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确定名单。省工信厅依据企业实际营收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进行核实,对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评定,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名单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条 拨付奖励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省级主管部门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等情况承担主体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性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营收10亿元以上企业占产业营收比重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政策措施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数字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奖励部分内容废止。
附件4
黑龙江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建设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赋能千行百业,依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通过评估,接入20家以上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省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第三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节点通过国家权威机构验收评估,且接入20家以上的企业,并能出具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兑现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组织兑现。
第六条 对通过评估,接入20家以上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省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确定名单。省工信厅依据权威机构出具的节点检验报告、与顶级节点对接测试证明、接入企业数量等情况,对建设单位信用情况等综合评定,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名单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条 拨付奖励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家权威机构的验收评估工作,对提供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性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服务企业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政策措施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奖励部分内容废止。
附件5
黑龙江省数字企业规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我省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相关服务业企业规上经济规模,依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以及省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新纳入规上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升规纳统后第二年内未退出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新纳入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统计范围,严格履行工信部填报义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兑现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组织兑现。审核原则上采用省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六条 首年新纳入规上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升规纳统后第二年内未退出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第二年退规后再返规上不予以奖励。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确定名单。省工信厅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数据,对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评定,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名单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条 拨付奖励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省级主管部门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等情况承担主体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性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新增规上企业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政策措施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数字企业规上奖励部分内容废止。
附件6
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
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业,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是由省工信厅按照《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开展认定,重点支持和积极培育在我省有产业基础和技术支撑、可有效推动我省产业融合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求旺盛、处于技术前沿的产品。
第三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奖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四)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符合《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规定范围。
(六)项目投资额(设备和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在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投资额(设备和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每年集中组织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启动申报工作。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验项目建设期限、投产情况,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申请兑现政策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省工信厅负责确定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
(三)省工信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形式对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和软件投入情况进行财务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补助支持名单及资金分配意见。
(四)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性条件。
第十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一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新增销售收入、带动数字化绿色化等技术改造项目数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与省级其他同一方向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保持一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补助政策部分内容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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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分为重点支持和积极培育两类,重点支持的产品共9个类别,这些产品在我省有产业基础和技术支撑、可有效推动我省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的产品共3个类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求旺盛、处于技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