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交发〔2025〕12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市交通执法队、市高建中心、市公路运输中心、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工程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健全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将《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9日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上位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沿海万吨级及以上公共航道,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码头、航道,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省道新(改)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并同步依法推送至上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评定分离)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
招标人具体负责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答疑澄清、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组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处理异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等自主权。
第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招标人对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确需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 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并在招标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省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细化,并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负责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级部门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第十六条 招标人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招标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鼓励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存在所有制歧视、区域保护隐性壁垒等有违公平竞争情况。招标人以《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附后)形式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进行备案,备案核查重点包括是否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是否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暂估价设置理由及依据(如有)、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量清单预算)等。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备案应通过网上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代理合同(如有)、批复文件、公示情况说明等。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以投标保证保险方式提交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出资购买。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且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外,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投标人在开标时间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确认工作,并可在开标直播大厅观看开标视频直播。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交通运输部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应当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价应按照规定执行。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有关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的回避制度实行回避。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无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委员会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招标人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招标人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评标委员会应当保证各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面、客观、独立评审,确保评标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按照规定可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审查确认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派员监督。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不限于: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异议、投诉和处理
第四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应按照规定对异议进行答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规定进行受理、调查、核实、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条款中涉及的“3日”“5日”“15日”是指自然日。有关公告(公示)、投诉有效期等期间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废止之日起施行。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
招标类别 |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 £材料设备 £其他 | ||||
招标人 | 名 称(盖章) | ||||
联系人 | 电话 | ||||
招标代理 | 名 称(盖章)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平台公示是否有意见:£是 £否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公平竞争审查条款 | 审查结果 | ||||
1.限定投标人所在地,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投标活动。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有 £无 | ||||
2.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评审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民营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 | £有 £无 | ||||
3.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 | £有 £无 | ||||
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
5.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有 £无
| ||||
7.提出的推荐或参考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数据安全法》要求的。 | £有 £无 | ||||
8.其他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有 £无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招标人分管负责人意见 |
(可附相关报告)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招标人审查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招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