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有关事宜的意见》的通知
哈人防规〔2025〕1号
各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市人防办制定了《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一)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和规划区外的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城镇建设用地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详见附件1《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二)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物流仓库、公用设施、特殊建(构)筑物、其他建筑可不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2《不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
本意见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执行下列规定: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辖区按照计容建筑面积的8%建设;县(市)按照计容建筑面积的3%建设。计容建筑面积由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图中注明。
(二)民用建筑改建、扩建项目,新增计容面积应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的配建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市、区县(市)人防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民用建筑建设人员掩蔽所面积不得小于应建人防面积的80%,人员掩蔽标准不得高于1.8平方米/人。人防工程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等采用门式封堵。人防工程顶板或多层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楼板上不得开设采光窗等需水平封堵的孔洞,当必须开设设备吊装孔时,水平封堵板需平时安装到位。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人防部门依法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等级、防化等级,以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等内容。根据人防警报建设规划,需要同步设置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明确人防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等建设要求。
四、防空地下室功能布局
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中明确战时功能、布局配置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未明确的,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等相关要求确定战时功能、布局。其战时功能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和电信、供电、供水、供气、食品等重要生活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新建公共建筑,结合建设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应急、公安、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新建公共建筑,结合建设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新建医疗建筑项目,计容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结合建设相应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五、防空地下室分期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在审批阶段整体考虑。分期建设时,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对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集中建设防空地下室。原则上只允许先期集中建设为后期预留,不允许先期不建设后期补建。
六、兼顾工程建设
除单建式人防工程外,其他单独建设的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地下停车场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按照《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执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兼顾设防要求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DB23/T2821—2021)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业工程鼓励政策
人防部门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防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5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2.0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结合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应遵循“依法结建,应建必建”的原则。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一览表》。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沙、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功能条件限制不适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的,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项目整体规划确定的建设指标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
(五)区域内满足有权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或者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依据本意见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提交以下技术说明材料: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的相应依据材料;
2.因暗河、流沙、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因地形限制的,应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原始地形图、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建筑功能、安全距离、出入口、管线穿越等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单位造价极不经济合理的,应提交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3.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依据本意见第八条第(四)(五)项申请易地建设的,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
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
1.《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39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45号)。
(二)收费标准:
1.市辖区每平方米1575元;
2.县(市)每平方米840元。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适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擅自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不适用减免政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范围,主要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学校、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医院、养老机构、为残疾人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下列减免政策:
(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4《符合减半征收规定的学校建设项目清单》。
(四)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有权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为残疾人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5《符合减半征收规定为残疾人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清单》。
(六)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情形。
十二、信用惩戒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产生违法行为的,人防部门应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十三、监督检查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市人防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十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并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2024年3月2日至3月31日期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履行人防义务,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中“2—5%”的建设标准明确为:市辖区按照4.5%执行,各县(市)按照2%执行。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原哈人防规〔2024〕1号文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