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供给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0〕60号)
将“三、规范服务场所使用范围”中“中医蒙医”的表述修改为“中医(蒙医)”。
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71号)
将第三十六条中“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表述修改为“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前三项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第四项情况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6号)
删除第四条中“相关部门”的表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