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20〕7号)同时废止。
2025年5月2日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管理规范的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它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第4章事件分级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需要,由市交通运输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仅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与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及职责
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南宁轨道交通投资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卫健委、市侨办、市外事办(市港澳办)、市台办、市国动办、市重点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南宁供电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南宁支队、南宁市无线电监测中心、运营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可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负责领导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运营单位制订或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损失和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输运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督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协调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受害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牵头负责较大事故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灾情统计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引导管控属地网络舆论,协调上级网信部门协助处置有关舆情。
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指挥部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它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重大事件重建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办理,配合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通信运营企业恢复损坏的公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员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负责配合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收殓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资金。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协助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指导办理重大事件重建项目规划及用地等手续。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向指挥部提出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与建议,指导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协助指挥部收集和传达事件信息,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应对灾害的防御对策,配合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因突发公共事件开展的紧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地面道路管线产权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参与运营突发事件中市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轨道交通沿线地区水利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落实政府储备粮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出库。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市侨办: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海外侨胞在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市外事办(市港澳办):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外国人、港澳人士在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市台办:负责协调、指导做好台湾同胞在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市国动办:负责应对人防工程事故造成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抢险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企业参与应急处置和各项善后工作(包括抢险器材、物资调配),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重点办:负责协助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并负责重大事件重建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及时向有关联动单位发出处警指令,并反馈给相应的联动单位。
南宁供电局:负责大面积停电情况下组织现场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供电;在电力中断情况下,配合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和提供技术指导。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轨道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的人员应急疏散、应急物资运送及受害人员的转运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营救被困人员;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武警南宁支队:负责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制止违法行为,协同公安机关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南宁市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储备应急无线电频率资源,加强对运营单位所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相关无线电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通畅、安全。
运营单位:负责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要求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并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等。
2.3 现场指挥部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或指挥部办公室指定单位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成立由指挥部或上级机构主导的现场指挥部,以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组织和协调现场应急响应行动;
(2)分析现场情况确定相应警报级别,根据危险类型、潜在后果和现有资源确定应急行动类型;
(3)与市应急响应行动相关单位、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4)检查指导现场应急响应行动;
(5)最大限度地保障现场应急响应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6)协调应急响应行动的后勤支援;
(7)开展应急评估,确定升高或降低应急警报级别;
(8)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宣传材料;
(9)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单位汇报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情况,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外部援助的建议。
2.4 专家组
在指挥部的指导下,由运营单位组建专家组,成员由规划、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预防预警建议;
(2)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应急、气象、铁路、消防救援、武警和轨道运营等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交通运输局。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每月上报给市交通运输局。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交通运输局。运营单位每3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书面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预警响应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情况,对预警级别分级标准作如下划分:
3.2.1.1 蓝色预警(Ⅳ级)
有可能引发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可发布蓝色预警。
3.2.1.2 黄色预警(Ⅲ级)
有可能引发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可发布黄色预警。
3.2.1.3 橙色预警(Ⅱ级)
有可能引发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可发布橙色预警。
3.2.1.4 红色预警(Ⅰ级)
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可发布红色预警。
3.2.2 预警信息处理和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或在报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通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各相关工作单位发布,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运营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报请指挥部同意后以指挥部名义向各相关工作单位发布。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协助做好地面交通管制。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对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预警,要组织人员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同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应急准备
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变更与解除
运营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根据发布流程适时报请市交通运输局终止相关措施。市交通运输局依程序和预警级别报请指挥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变更或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市交通运输局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区对应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一般和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要立即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
4 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部组织应对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搜救、现场疏散、乘客转运、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及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应对工作。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人员搜救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人员搜救工作组,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2 现场疏散
由运营单位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现场疏散工作组,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沿线站点乘客至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5.2.3 乘客转运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乘客转运工作组,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5.2.4 交通疏导
由市公安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交通疏导工作组,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5.2.5 医学救援
由市卫健委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医学救援工作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6 抢修抢险
由市住建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工程领域抢险工作组,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工程抢险作业。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立运营领域抢险工作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5.2.7 维护社会稳定
由市公安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指挥部授权,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等相关单位,组织协调事故处置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事故处置的地方和单位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
5.2.9 恢复运营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成立运营恢复工作组,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2.10 应急结束
经确认达到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应急局牵头组建安置处置工作组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环境恢复工作组要及时组织受运营突发事件影响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运营单位要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6.2 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处置评估工作组,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根据应急处置评估经验教训,完善本级应急预案。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的需要;各相关专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不依托事发地公用电信网的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它自建的集群通信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明确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7.2 队伍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7.3 装备物资保障
有关单位、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4 技术保障
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7.6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具体承担。运营单位应保障运营突发事件的急需费用,相关单位的应急资金作为补充资金。
7.7 设施保障
市国动办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干线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协助开展轨道交通应急救援。
7.8 电力保障
南宁供电局应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7.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负责事发现场的保护、警戒,维护事发地区的治安秩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编制应急工作手册。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