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
关于印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和专科能力
周期性评估办法的通知
晋卫医规〔2025〕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医保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带动引领和能力评估“指挥棒”作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共同制定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和专科能力周期性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和专科能力
周期性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带动引领和能力评估“指挥棒”作用,聚焦临床,全面夯实医疗质量安全、加强人才队伍引育、提升医疗技术能力、优化医疗服务模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三级医院(包含政府办、国有企业办和社会力量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遴选、确定、管理和周期性评估等。
第三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经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评审确定,同专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高,医疗质量、诊疗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质效达到省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的专科。
第四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坚持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同台竞争、鼓励先进、择优遴选、定期考评、优进劣退的原则。依据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周期性评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参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二级科目设定。优化专科组织形式,推进打破传统学科和科室壁垒,构建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的多学科融合型临床重点专科。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规划,编制并实施山西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
各设区的市卫生健康委、三级医院制定并实施本区域、本医疗机构优先发展和特色优势临床专科建设发展计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管理和专科能力周期性评估等全面工作。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协助做好规划起草、申报、评审、周期性评估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所属三级医院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申报、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遵循山西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并结合功能定位、优势特色,制定并组织实施临床专科建设发展和能力提升方案,负责本医疗机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八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分为竞争性遴选和定向支持两类。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评审遴选确定工作,每四年开展一次专科能力周期性评估工作。
竞争性遴选面向省域内三级医院,优中选优确定若干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定向支持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依托的三级医院,原则上定向支持每所医院每年度1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定向支持优质医疗资源紧缺的设区的市所属所管三级医院,原则上定向支持每市每年度1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建设期为三年。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评估专家库。根据需要邀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其所属(管)医院、医管中心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家指导参与评审评估。
专家库专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派的工作任务,提出专业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的工作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现象,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等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山西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综合研判省域内重大疾病诊疗需求、技术能力、资源配置和患者异地就医流入流出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方向、名额并分类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竞争性遴选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设区的市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三级医院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所属所管三级医院直接报送。
第十二条 定向支持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相关三级医院根据山西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区域优先发展和特色优势临床专科建设发展计划,在年度限额范围内实施自主申报。各设区的市卫生健康委对本辖区相关三级医院自主申报专科进行审核、择优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所属所管三级医院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山西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及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基本条件:
(一)本专科和所在医院按期通过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国家单病种质量监测平台、山西省医疗服务评价平台等上报诊疗服务数据,且数据质控合格;
(二)临床专科诊疗服务、临床研究、信息化等方面设施、设备、条件能够满足本专科诊疗技术发展和诊疗能力提升的需要;
(三)诊疗技术水平处于省内或区域内先进行列,拥有专科技术带头人、核心专家、青年人才等成建制临床团队,专科技术带头人在省内或区域内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
(四)三年内(包含申报当年)本专科未发生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件(事故),未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事件;
(五)不属于已获批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或中央财政支持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六)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
(七)国家已作出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省级依据发展需求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对形式审核合格的,组织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和专家组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临床客观数据科学量化评估和书面评审的方式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根据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信息化建设发展进展,逐步实现完全以客观数据综合评估方式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第十六条 临床客观数据科学量化评估,主要调取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国家单病种质量监测平台、山西省医疗服务评价平台等信息系统采集的客观数据信息,以医疗服务能力、诊疗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安全、临床服务效率等数据信息为基础,对全省三级医院同一专科进行分析评价比对,并形成临床客观数据科学量化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根据临床客观数据科学量化评估比对结果和年度申报专科名单,提出进入书面评审的专科名单。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以申报材料为基础,对专科基本条件、临床团队建设、医疗服务能力与专业技术水平、医疗质量、科研教学与成果转化、专科辐射能力及管理运行等进行书面评审,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十八条 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专科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五章 遴选和确定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全面梳理三级医院临床专科发展状况,统筹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隶属关系医疗机构现有国家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及建设项目布局,按照缩小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专科之间的差距和避免重复支持、过度集中或支持不足的原则,实施当年度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遴选。综合临床客观数据科学量化评估结果等评审专家组意见,形成本年度各专业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议名单应由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务会议和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重新作出评审结论。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省卫生健康委分类确定当年度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其中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六章 动态管理和周期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和《山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指标体系》,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能力提升和发展情况实施年度动态评估,每年开展一次,与三级公立医院绩效监测同步进行跟踪调度通报。
第二十三条 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上一年度临床客观数据科学量化评估结果及环比结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年度动态评估结果,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出现专科能力下降的,限期六个月内整改提质。连续两年下降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件(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事件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定向支持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三年建设周期满后由省卫生健康委验收评估。评估合格的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每四年一周期,从医疗服务、技术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评估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形成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SCCI),向行业内公开,并跨部门跨地区共享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执行、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督。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的当年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相关三级医院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提交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
第七章 跨部门跨层级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相关病房改造、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及迭代升级等能力提升项目给予支持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相关新技术、新项目实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定价。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山西省“建高地 兜网底 提能力”强医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竞争性遴选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予以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鼓励各地统筹多渠道资金支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适宜技术推广、设施设备购置或更新支出等方面,必须包含先进技术引进和适宜技术推广支出。
第三十一条 各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部门在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当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规划,推动持续加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三级医院应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科学规划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完善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提升医疗质量、改善护理服务和改善医疗服务,强化项目落地、经费投入、人才引育、技术创新、绩效改革等要素保障,提高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三条 确定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相关三级医院应始终把临床专科建设和能力提升作为医院管理、运营、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核心任务,全力挺进“全国一流专科”和“区域高水平专科”,通过医联体、专科联盟和千名医师下基层等多种渠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先进适宜诊疗技术推广和同质化平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设区的市卫生健康委可参照制定本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