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5〕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持续释放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活力,增强产业引导的政策吸引力,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母基金撬动的各类社会资本在天津的投资总额,应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1.2倍。
二、对国家级基金、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母基金、子基金,以及参与出资在外省市设立的优质母基金、子基金,基金名称及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的注册地不作要求。
三、鼓励经营管理团队对其主导的具体投资进行跟投。对于无法实现经营管理团队跟投的,基金管理机构应通过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实现经营管理团队与基金损益绑定。
四、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接投资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以设立单一项目基金进行投资的除外。
五、引导基金对并购母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对券商类并购母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标的项目投资,使引导基金在项目端出资比例不超过5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对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母基金除外。
六、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约定从母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可用于基金滚动发展,其中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具体流程由市财政局制定,报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引导基金分红部分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七、引导基金存续期延长至2040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8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