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
前 言
福州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东与台湾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面向两岸融合发展的战略前沿,在支撑国家对外开放、引领区域发展、促进两岸融合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初,时任中共福州市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主持编制了《福州市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想》(简称“3820”战略工程),谋划了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对世纪之交的福州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30年来,历届福州市委市政府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城市格局实现了从滨江城市向滨江滨海城市的跨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成为生态魅力与创新开放活力交融、闽都风韵与现代风尚辉映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福州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全力打造新时代有福之州、幸福之城,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规划,切实发挥全市空间发展指南、可持续发展空间蓝图的作用,支撑福州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上取得更大进步,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在创造高品质生活上实现更大突破。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福建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合理保护与利用全市国土空间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空间治理能力,实现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制定本规划。
第2条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秉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福州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推进自然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效利用,为支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筑牢根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福州篇章。
第3条 规划原则
坚守底线、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筑牢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公共安全等安全底线,推动形成安全、绿色的发展方式。
战略引领、统筹协调。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区域、流域、陆海统筹协调,促进两岸融合发展,带动闽东北协同发展区和福州都市圈协同发展。
转型提质、集聚高效。以创新和开放为引领,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撑与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以成片开发和有机更新为主要手段,推进城乡建设空间集聚高效利用,全面形成集约高效的土地利用模式。
以人为本、特色彰显。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城乡宜居水平。系统全面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资源,促进历史文化、自然山水与城乡空间融合,构建新时代海滨城市、山水城市典范。
高效管理、共建共治。全市“一盘棋”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立健全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周期管理,推进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4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6.《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
7.《福州都市圈发展规划》
8.《福建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9.《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
第5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规划范围为福州市行政辖区(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陆域和海域空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福州市辖区(不含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和日溪乡)和闽侯县荆溪镇、上街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以及连江县琯头镇,面积2213平方千米。
第6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近期到2025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第7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福州面向2035年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政策和总纲,是编制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依据和基础。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要在总体规划的约束下编制,详细规划要遵循总体规划。本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生效,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和擅自改变。因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政策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本规划的,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章 现状特征与风险挑战
第8条 国土空间特征
山海融合特征明显。福州位于福建省最大独流入海河流闽江的入海口,山海相连、盆地相间。海岸线漫长曲折,海域广阔,多港湾、岛屿,戴云山脉和鹫峰山脉斜贯全境,山地丘陵超过陆地总面积70%。境内河流众多,由闽江、敖江、龙江三大流域以及东北部、东南部诸小河流域构成了相对独立的自然地理单元。
区域生态价值突出。福州森林覆盖率达到58.4%,生态系统类型多样,是我国东南山地森林生态屏障前缘地区、东南沿海陆海交错带生态稳定性重要维护区;海岸线长度位居全省前列,滨海滩涂湿地是国际主要候鸟迁徙中转站和越冬地,对于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区位战略地位重要。福州与台湾隔海相望、北连长三角、南接珠三角,是海峡两岸融合的战略前沿和粤闽浙沿海城市群排头兵,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等政策支持下,战略地位凸显,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重大。
综合实力提升显著。2010-2020年,福州市常住人口规模增加约11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比重持续提升。经济总量不断壮大,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接近1.3万亿,福州港年货物吞吐量突破3.3亿吨。科教资源丰富,高等院校和省属科研院所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均居全省首位。
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福州历史悠久,拥有两千多年建城史,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起点和发源地,孕育了富有特色的闽都文化、海丝文化、近代船政文化和侨乡文化等地域文化,形成了“派江吻海,山水相依,城中有山,山中有城”独特的山水城市格局。
第9条 风险与挑战
气候变化带来国土安全韧性新挑战。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深,暴雨、高温等极端灾害性天气更加频发,海平面上升会加剧台风、风暴潮、咸潮入侵等海洋灾害风险,城市防洪防涝等基础设施的风险应对能力受到挑战。西部山区在强降雨条件下引发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增大。
沿海发展趋势带来空间协调新考验。2020年沿海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市比重达49%,较2010年增长了十三个百分点。随着人口、产业向沿海地区集聚,以及区域交通、能源通道不断加密,受土地资源、水资源等条件影响,沿海地区的空间协调难度增加,环境保护压力增加,水资源保障风险增加。
人口结构变化提出高品质生活新需求。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加丰富,尤其是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和中等收入群体增加,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需求呈现多样化和高端化,对城乡功能完善、空间结构优化、公共服务品质提升提出更高要求。
第三章 城市性质与目标战略
第10条 城市性质和核心功能定位
福州市是福建省省会,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定位是东南沿海对外开放门户,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地。
东南沿海对外开放门户。发挥福州新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对外开放先行先试优势,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强化港口、机场枢纽门户功能,在国际远洋航运和国际航空运输网络中承担重要的枢纽性节点职能。促进港产城联动,重点发展临空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海洋经济、临港产业。强化与长三角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以及内陆腹地的交通联系,完善以海铁联运为核心的高效集疏运体系,提升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功能。
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加快融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发挥福州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势,不断在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和高新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高新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方向,高标准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福州科创走廊建设。
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地。充分发挥福州沿海近台和文化相通的优势,紧密联系海外华人和台湾同胞,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构建两岸合作对接的多层次交流平台。加快推进对台通道建设,打造对台交通北岸门户,加强与台湾在文化旅游、数字经济、海洋渔业、农业等领域合作对接,支撑福建建设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
第11条 目标愿景
到2025年,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取得更大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得到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国土空间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强化。城市辐射带动力显著增强,福州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先行城市建设取得重要突破,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幅提升,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地位不断巩固,“东进南下、沿江向海”的城市格局进一步优化。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与传承,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宜居福州品质持续提升。
到2035年,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基本实现,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具有海滨山水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取得更大成效,在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两岸融合发展和交流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陆海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生态功能大幅提升,国土空间安全韧性显著增强。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持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效率显著提升,以福州中心城区为核心,以沿海沿江轴带为主干,城乡协调发展、山海协作、集约紧凑的城镇化格局全面形成,有力支撑福州都市圈协同发展。海洋开发保护水平有效提升,美丽海湾全面建成,山海相连、人文荟萃的特色风光得到有力彰显,自然与城市和谐融合的海滨城市、山水城市风貌全面呈现。
展望到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生态山水之城、海丝魅力之都、人文有福之州的独特魅力得到彰显,成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成果的重要窗口。
第12条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坚守底线,筑牢空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本底。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增强粮食、生态、能源等安全保障能力和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以流域为单元,推进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建立山海相连高品质生态网络。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注重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提高资源节约集约水平。
提升城市能级和开放水平,推动区域协同发展。保障开放型、创新型现代经济体系建设,增强区域辐射力、创新引领力、开放带动力和文化影响力。以空港、航运枢纽、国家铁路枢纽建设为重点,完善国内国际通道网络,促进粤闽浙沿海城市群、福州都市圈协同发展。全面加强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先行城市建设。
以山海联动、轴带集聚为导向,优化空间布局。以闽江和沿海两大城镇发展带为依托,强化对周边山区的辐射带动,推动沿海地区创新发展和山区生态经济发展联动。以福州新区滨海新城、丝路海港城为“东进南下”战略支点,构建环湾集聚、岛城互动的陆海统筹发展新格局。
促进自然与人文资源的融合,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和魅力。整合优越的自然山水和底蕴深厚的历史人文资源,以共同的中华文化为纽带,促进两岸和海外文化发展携手共赢。系统保护自然山水和历史文化资源,延续闽江“小山水”精致格局,面江向海塑造“大山海”风貌特色,彰显山与城、水与城、文化与城市的和谐共生关系。
加强传导和管控,提升市县国土空间协同治理和系统施治能力。统筹全市人口布局、产业发展、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全域“一盘棋”精准高效配置土地要素,健全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全市国土空间整体协同开发和保护。
第四章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新格局
第一节 三条控制线划定与管控
第13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上级下达的保护任务,将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将优质现状耕地、新开发高质量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优先从储备区和高标准农田中进行补划。全市确定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47.53平方千米(142.1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低于844.82平方千米(126.72万亩),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台地和平原地区,福清龙高半岛和长乐区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14条 生态保护红线
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目前基本没有人类活动、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生态空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5082.05平方千米,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2410.32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永泰县南部、福清市西北部、闽侯县南部、闽清县北部、晋安区北部、罗源县东部、连江县西部和东部等地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2671.73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东引岛和东沙岛海域、马祖列岛海域、闽江口、江阴湾、罗源湾、福清湾、长乐滨海海域等地区。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保障生态系统安全,以生态保护红线为核心,整体保护与合理利用自然生态空间,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与质量,增加生态产品供给。
第15条 城镇开发边界
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应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明确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全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1000.63平方千米,主要位于福州中心城区、福清市区、各县县城、江阴港和环罗源湾等地区。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内空间资源配置,防止城镇无序蔓延,构建组团布局、紧凑集约的空间结构。
第二节 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第16条 主体功能分区
全市主体功能区包括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城市化地区三类。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1个,为闽清县。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个,为永泰县。城市化地区10个,其中国家级城市化地区为鼓楼区、长乐区、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和福清市;省级城市化地区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和晋安区。
第17条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衔接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农业、生态、城镇格局,坚持“东进南下、沿江向海”空间发展方向,统筹开发与保护,构建“一主一副、双轴两翼、五廊一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一主一副”即市域主中心(福州中心城区)和市域副中心(福清市区);“双轴两翼”即沿江发展轴和滨海发展轴,以及北翼(罗源湾地区)和南翼(江阴湾、福清湾地区);“五廊一区”即五条山海生态廊道,以及西部山地生态涵养和绿色发展区。
第三节 规划分区与用地用海结构
第18条 规划分区
深化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结合福州市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条件、城市发展需求和三条控制线划定成果,优化完善主体功能分区体系。在市域层面划分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和矿产能源发展区7类一级规划分区。完善从一级规划分区、二级规划分区到用地用海分类的分级传导,逐步细化明确全域国土空间开发方向和主导功能,实现国土空间综合效益最优化。
生态控制区和乡村发展区在满足该功能分区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乡村振兴、休闲旅游、户外体育运动等建设活动。海洋发展区适度开展渔业、交通运输、游憩等建设活动,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项目。矿产能源发展区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局,严格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第19条 用地用海结构
在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形成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相匹配的农业和生态功能布局。到2035年,耕地保护任务得到严格落实,园地面积稳步增加,林地、草地、陆地水域面积保持稳定。
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人口和产业集聚,稳妥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到2035年,村庄建设用地逐步降低,城镇建设用地和区域基础设施用地持续增加。
结合海洋规划分区,合理优化海洋功能布局,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进海岛、海岸线、海洋“点线面”综合保护与开发,合理有序利用远海空间。
第五章 严格保护农业空间,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第一节 农业空间格局
第20条 特色农业格局
以保证粮食安全为前提,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空间,提高重要农产品保证供给能力,构建“三片七区”特色农业空间格局,分区统筹推进现代特色农业集群发展。其中,“三片”指西部山区发展片、滨海丘陵平原发展片、东部海洋发展片,“七区”指现代渔业发展区、畜禽产业发展区、水果产业发展区、蔬菜产业发展区、食用菌产业发展区、茶叶产业发展区、花卉竹木产业发展区。
第二节 耕地保护
第21条 稳定耕地数量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合理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因地制宜制定耕地恢复计划和具体措施,在不影响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群众意愿、种植作物市场状况等,稳妥有序开展耕地恢复工作。坚持质量优先,重点保护粮食主产区内质量高、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包括闽江流域、敖江流域、龙江流域的河谷盆地、台地区域,以及福清、长乐、连江、马尾、罗源的沿海平原区域等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将永泰、闽侯、连江等县作为补充耕地的重点区域。
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类非农建设选址布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严格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将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树等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检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后期管理。
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福州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综合考核评价、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第22条 提高耕地质量
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将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逐步置换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体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扩大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绿肥种植等面积,提升耕地地力,开展农田整治、土壤培肥改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等,推进耕地提质改造,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奠定基础。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到2035年,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23条 加强耕地生态管护
构建耕地生态保护体系,推行绿色有机生产,加强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推动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分类分区开展污染耕地治理,采取生物防控措施,增加农田生物多样性,切实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三节 乡村空间布局
第24条 促进乡村振兴
统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空间。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冷链物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合理适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产业,在城市外围和景区周边培育一批乡村旅游特色村,打造沿路成廊、集群成圈的乡村休闲旅游业。加强城郊大仓基地等设施建设,增加城市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促进乡村生产服务业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农业物联网、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
支撑特色农业产业园建设。以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为载体,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县城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布局,加强镇村农产品初加工节点建设,引导其分别向县城、重点乡镇和物流节点等区域集聚和布局,保障特色农业产业园建设空间需求。
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品质提升。按照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相关要求,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性生产服务设施空间需求,增加配套建设村民公共活动空间和“一老一少”服务设施场地,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建设乡村生活圈。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配送网络、消费终端网点以及冷链物流等生活必需品保供设施用地需求。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增强农村供水能力,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供空间保障。完善农村交通运输体系,提高乡村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优化村容村貌,重点加强房前屋后、庭院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品质。
合理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村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乡村文旅设施等用地需求。
第四节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第25条 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以优化格局、保护耕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为导向,因地制宜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鼓励现实有需要的乡镇积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质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第26条 农用地综合整治
鼓励耕地破碎化比例高、耕地集中连片度低的地区,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重点推进长乐、福清、连江和闽侯农用地整理,实施节水灌溉、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程。全面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提升耕地质量。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控,严格控制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推进各类低效农用地整治,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第27条 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
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以乡镇或若干个村为基本单元,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盘活“空心村”闲置用地和改造危旧房。以永泰、闽清、闽侯、福清等县(市、区)有关乡镇为重点区域,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通过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28条 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以宜耕后备土地开发潜力较大的连江、福清、罗源、闽清等县(市、区)有关乡镇为重点区域,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增加能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引导农户在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并将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
第29条 完善土地综合整治配套政策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镇范围内农村公共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建立县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制度,所得净收益优先用于乡村发展建设。
第六章 巩固优化生态空间,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第一节 生态空间格局
第30条 市域生态空间格局
保护市域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区以及森林、河流、湿地等重要生态要素集中地区,维护山海通廊连续性和系统性,构建“一区四湾、五带五廊多楔”的市域生态空间格局。其中,“一区”为西部山地生态涵养区,“四湾”为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江阴湾四个重要湾区,“五带”为闽江(乌龙江)、敖江、龙江、大樟溪、起步溪五条重要河流沿线的生态功能带,“五廊”为禾山-大笔架山、长龙尖峰山-白云山、莲花山-鼓山-首石山-闽江口、旗山-大化山-虎尾山-南阳山和灵石山-江阴湾等五条重要的山海生态廊道,“多楔”为多条城市组团间生态绿楔。
第二节 自然保护地
第31条 自然保护地体系
自然保护地主要分布在永泰、闽清、闽侯、晋安的山区以及长乐、福清等近岸海域地区。持续深化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重点加强对福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福建雄江黄楮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2个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以自然恢复为主,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适度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到2035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少于1012.13平方千米。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行分级分区管控、差别化管理。以既有自然保护地为基础,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有关要求,动态调整自然保护地名录。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32条 水资源
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以闽江、敖江、龙江等主要流域为重点,深入推进全流域、全要素水生态保护治理。加强主要河流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的调度管理,落实河流生态流量目标,保障河道生态需水。充分利用河湖和低洼地区,拓展水资源调蓄空间,提高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保障能力。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停而不封,并作为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使用。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保护市、县、乡镇各级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重点保护闽江、大樟溪等河流型水源地。全面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实施隔离防护工程、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水生态修复保护工程等综合治理措施,强化水源地监管,保障水质稳定达标、饮用水源安全。
推动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严格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推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重要流域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措施落实。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和空间布局,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进循环水养殖,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促进农业农村用水效率提升;推进产业园区企业循环用水,引导高耗水行业既有产能向高效节水方向调整;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建筑中水回用和节水器具,建设节水型城市。到203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以内,主要节水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33条 生物多样性
重点保护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质量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濒危物种众多的地区。实施珍稀生物保护工程,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条件,加强黄楮林、闽江河口、福清兴化湾(江阴湾)等珍稀濒危物种重要栖息地保护修复,开展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建设野生动物救护场所、繁育基地。在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生态廊道,连通野生动物栖息地,扩大栖息地范围,开展生物迁徙生态廊道建设与修复。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人工繁育,开展野外回归,促进野外种群增长。开展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修复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对珍稀海洋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实施空间用途管制。严格控制闽江、敖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逐步恢复中小河流天然流量,恢复与保障鱼类洄游通道,增强河流-湖库-小溪-湿地-沟渠-坑塘水力联系,改善水体连通性,必要时通过生态补水方式,恢复鱼类生境。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
第34条 山体资源
重点保护福州市域范围内鹫峰山脉和戴云山脉及其支脉上自然山体,保护山体形态,修复山地植被。保护和适度利用城镇周边及内部重要的山地、丘陵,结合城市绿地、生态绿廊等建设山地公园。鼓励山区发展绿色农业、林产加工、食品加工和旅游业等,逐步退出资源采掘、冶金、建材、化工、造纸等易造成生态破坏、水及大气污染的产业。
禁止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及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山地综合开发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加强山前地区城镇建设管控,严控城乡建设对沿江、沿海一重山的侵占以及山江、山海通廊的阻隔,严控山区城镇建设占用浅山区的行为。有序清理存量违法建设,除确需建设的人防等特殊用途设施,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览设施、景区休闲设施,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现状村庄改扩建以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探索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方式。
第35条 森林资源
重点保护自然保护地及闽江、敖江、龙江、大樟溪、起步溪等江河源头地区的林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森林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林地面积保持稳定。
严格限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坚持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矿产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管理制度。严格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严格保护生态公益林地,严禁擅自改变重点生态公益林地性质,严禁随意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和范围。严格控制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地,确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保证林地保护等级和质量等级。
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等固碳和减排措施,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环境,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提高林分质量,推进森林城市建设。将本地适宜造林绿化空间统筹确定为规划造林绿化空间,统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成片造林同步配套森林防火设施。到2035年,全市造林绿化空间4.98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连江、罗源、长乐、闽侯等区域,并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36条 矿产资源
重点勘查雕刻用叶蜡石、金、银和地热矿产,严格控制萤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明确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分区域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方向和政策导向,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格局。区分矿种类型和勘查阶段,明确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划分的可操作性原则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明确勘查和开采矿种、区块面积和时序安排等。推动有序勘查,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开发布局。
第37条 温泉资源
加强地热资源勘查,探索新的隐伏地热田。依据地热资源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明确保护区范围,划定一、二级温泉保护区,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设特殊保护带,并设立温泉井保护用地。优化温泉资源开发格局,确保温泉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统筹温泉开发利用与地下水保护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推动温泉生活化、温泉旅游和温泉康养等发展,全面提升福州温泉文化品牌和影响力。
第四节 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第38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分区
敖江流域水源涵养与矿山综合治理修复区。范围包括敖江流域、闽东诸小河(起步溪等)流域以及闽江流域的部分区域。
闽江流域中游(福州段)水源涵养、水生态与水土流失治理修复区。范围包括闽江干流(闽清雄江至闽侯白沙段)流域以及小目溪、溪源溪等支流流域。
大樟溪流域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区。范围包括大樟溪流域的大部分区域。
梅溪流域水土流失与矿山综合治理修复区。范围包括梅溪流域的大部分区域。
城区水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区。范围包括闽江干流(闽侯白沙至闽江河口段)流域的大部分区域,以及闽东南诸小河流域的部分区域。
龙江流域水环境与矿山综合治理修复区。范围包括龙江流域的大部分区域以及闽东南诸小河流域、大樟溪流域的部分区域。
闽江口水生态综合治理与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区。范围包括闽江河口和敖江河口的南北两岸陆域、琅岐岛等海岛、河口湿地以及近岸浅海水域。
滨海新城水产资源与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区。范围包括长乐东部大鹤林场至松下的海岸带以及近岸浅海水域。
福清湾水生态与矿山综合治理区。范围包括环福清湾的海岸带和滨海湿地、龙高半岛部分陆域以及近岸浅海水域。
兴化湾(福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生态综合治理区。范围包括闽东南诸小河流域的渔溪流域、兴化湾北岸的江阴半岛和龙高半岛部分陆域、滨海湿地、岛屿和近岸海域。
罗源湾水产资源保护与港口发展生态修复区。范围包括环罗源湾的海岸带、鉴江半岛和黄岐半岛,以及滨海湿地和近岸海域。
第39条 生态修复重点区域与主要任务
敖江流域水源涵养与矿山综合治理修复区。加强区内天然林保护,以罗源县起步溪流域和连江县丹阳、东湖等乡镇的生态公益林为重点区域,加快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敖江干流、花园溪、桂湖溪、牛溪等支流流域以及起步溪流域为重点区域,深入推进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修复;加强霍口水库、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生态涵养保护,强化水华风险防控;推进河流沿岸生态缓冲带修复和建设,加强农田面源污染综合防控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加快河口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综合提升河湖库水环境质量。以敖江流域、起步溪流域、晋安区等废弃矿山为重点区域,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以罗源县洪洋、白塔、西兰等乡镇和闽清县下祝乡为重点区域,结合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闽江流域中游(福州段)水源涵养、水生态与水土流失治理修复区。以闽清县雄江、梅溪等乡镇和闽侯县小箬、洋里、白沙、鸿尾等乡镇的生态公益林为重点区域,加快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梅溪下游段以及麦浦河、安仁溪、穆源溪等小流域为重点区域,推进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以闽侯白沙镇、小箬乡、鸿尾乡以及闽清梅溪镇、白樟镇等乡镇小流域为重点区域,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大樟溪流域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区。加强区内天然林保护,推进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以闽侯南屿、南通等乡镇生态公益林为重点区域,加快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清凉溪、台口溪、青龙溪和一都溪等流域为重点区域,加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塘前乡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以永泰县东洋、霞拔、嵩口、梧桐、赤锡、富泉、城峰、葛岭等乡镇为重点区域,加强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
梅溪流域水土流失与矿山综合治理修复区。加强区内天然林保护,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以濂溪、岭寨溪、莲埔溪、下炉溪等支流流域为重点区域,加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梅溪流域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以白樟、白中、坂东、金沙、三溪、塔庄、省璜等乡镇为重点区域,推进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加强白中、池园等乡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城区水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区。以义序河、义井溪、螺洲四支河、大学城内河、马尾上下德片区河道、元峰河、安里河等流域为重点区域,推进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区黑臭水体治理与城区污水系统补短板;加强溪里溪、淘江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推进环城一重山裸露山体整治复绿;以闽侯县荆溪、尚干、青口,晋安区寿山、宦溪,长乐区营前、首占、玉田、古槐、江田的生态公益林为重点区域,加快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龙江流域水环境与矿山综合治理修复区。重点推进龙江干流、东张水库、大北溪、虎溪、太城溪、关溪等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加强东张水库区域生态涵养保护和库区重点藻类防控;强化城乡生活污染综合整治,推进河岸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开展生态流量调度,实施龙江下游生态补水,保障龙江干流生态流量。加强龙江街道等区域矿山生态修复,推进虎溪、大坝溪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
闽江口水生态综合治理与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区。加强闽江河口湿地和敖江河口湿地的生态保护修复,加大外来入侵物种的整治力度,推进红树林等本地湿地植物的营造与修复,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在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退养还湿,扩大水鸟栖息地面积,保护和改善迁徙候鸟重要栖息地。推进连江县粗芦岛、马尾区琅岐岛、长乐区梅花镇和文岭镇岸段砂质海岸线修复,实施长乐机场北部沙滩整治修复与养护工程;加强长乐梅花镇、马尾区琅岐镇、连江浦口镇、筱埕镇、晓澳镇等乡镇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修复。
滨海新城水产资源与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区。加强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的保护,保护重要海洋水产资源;推进大鹤海滨森林公园、长乐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推进湖南镇、漳港镇、江田镇岸段砂质海岸线修复,实施外文武海堤堤后生境修复工程,加强猴屿乡、湖南镇、漳港街道、江田镇沿海防护林建设。
福清湾水生态与矿山综合治理区。加强龙江长桥头断面控制单元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进龙溪河黑臭水体治理;推进龙田镇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大坝溪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开展三山镇岸段砂质海岸线修复,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兴化湾(福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生态综合治理区。加强兴化湾滩涂湿地的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福州兴化湾水鸟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完善三山镇、东瀚镇、沙埔镇、新厝镇、渔溪镇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修复;推进江阴镇和龙田镇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三山镇、江阴镇岸段砂质海岸线修复,强化城头镇、兴化湾江阴镇周边海湾整治修复,因地制宜实施海堤生态化改造。
罗源湾水产资源保护与港口发展生态修复区。加快红树林海洋公园建设,推进罗源湾红树林的营造与修复,加强鉴江半岛东侧海域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的保护;推进起步溪河口断面控制单元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斌溪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推进筱埕镇岸段砂质海岸线修复;加强罗源县鉴江半岛、连江县黄岐半岛沿海防护林建设,重点推进鉴江半岛和黄岐半岛的生态公益林生态修复,加快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五节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
第40条 减少碳排总量
推进重点区域低碳发展。推动长乐、福清、连江等滨海地区依托沿海地理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风能、核能、氢能等新能源产业。推动中心城区及闽清、闽侯等沿江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光电、生物制药、高端装备、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永泰县依托生态优势,发展休闲农业、生态旅游、抽水蓄能等绿色产业。
优化能源利用结构。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以沿海区域为重点,新增海上风电,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清洁能源电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稳妥推进国家规划确定的核电项目建设。充分利用风电资源优势,积极推进规模化集中连片海上风电开发,探索海上风电母港建设,支持海上风电向深远海发展,在长乐外海、连江外海、福清江阴湾等地有序拓展风电规模。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开发,提高地热资源富集地区的地热水供应水平。推广生物质能发电,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保障抽水蓄能电站用地,提升电网安全性。到203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高于33%。
第41条 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增加森林“绿碳”。加强水系源头区、水源涵养地、生物多样性保育区、沿海防风林带等重要区域林地保护,持续推进森林质量提升工程,优化树种结构,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屏障。开展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结合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绿盈乡村等建设,构建网络化生态廊道,增加陆域碳汇能力。
增加海洋“蓝碳”。推进蓝碳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保护沿海自然岸线和滨海湿地,围绕海域、滨海湿地、海水养殖区等海洋碳汇空间,开展海水养殖增汇、滨海湿地和红树林增汇、海洋微生物增汇等试点工程,提高海洋固碳增汇能力。
积极发展农业碳汇。重点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行动,增加土壤有机质,提升农田土壤肥力和固碳能力。建设农田生态廊道,营造复合型、生态型农田林网,增加湿地、堰塘等生态水量,建设绿色碳汇型果茶园,增强农业系统“固碳释氧”能力。
第六节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42条 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发展优质生态产品,以永泰、闽清、福清、闽侯为重点,探索立体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培育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加强生态产品制造技术创新,加快引入上下游企业和精深加工企业,引导食用菌、蔬菜、园林水果、水产品、中药材、茶叶等特色农林产品向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集约化方向发展。
依托优美山水风光、清洁空气等自然本底条件,推进林下经济与森林旅游融合发展。盘活古村落、废弃矿山、工业遗址等存量空间,支撑绿色农业、旅游文创、健康养生产业等领域发展。
第43条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机制,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第七章 集聚提升城镇空间,支撑新型城镇化发展
第一节 城镇空间格局
第44条 市域城镇空间格局
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人口和产业布局,构建多中心、多层次、网络化的“两带一区”城镇空间格局。其中,“两带”为沿海城镇发展带和沿江城镇发展带,“一区”为西部山地城镇发展区。以沿江、滨海两大轴带为城镇发展和产业集聚重点空间,加强山海协作,带动山区城镇绿色发展。
第45条 市域城镇等级结构
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主体功能定位,逐步引导人口向沿海地区集聚,合理引导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有序推动中心城区人口高度集聚的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人口疏解。2020年福州市域常住人口790.5万人,城镇化率73.4%。到2035年,福州市域常住人口预计约1000万人,城镇化率约88.0%。
优化城镇等级结构。构建“市域主中心-市域副中心-县城-重点镇-一般镇”五级城镇体系,强化各级城镇分工协作和功能互补。市域主中心(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500-650万人;市域副中心(福清市区)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50-100万人;县城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10-50万人;重点镇和一般镇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10万人以下。
第二节 创新和产业空间
第46条 产业空间布局
聚焦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各类园区为支撑,按照“核心引领、山海协同、湾区联动、板块集聚”思路,引导优势产业向重点产业功能区集中集约发展。推进现有钢铁、水泥、有色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重点防控企业进行优化重组、升级改造或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
保障沿海地区园区新兴龙头产业项目及其上下游配套项目的落地,打造新兴产业集聚区。山区重点向生态型、特色型产业转型,着力构建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的生态经济体系。探索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推动传统产业空间向新动能空间转换。
第47条 科创走廊
保障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建设空间需求,以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为重点,联动福州软件园、晋安湖三创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打造环城科创走廊,形成辐射东南沿海地区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提升福州科技创新竞争力。依托滨海新城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和东湖三创园,以云计算数据中心和大数据平台建设为切入点,吸引企业独立研发中心、科研院所和大学研发机构,保障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应用型技术研发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保障高新技术研发、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创业载体、公共平台等科技服务业发展用地。结合城市更新和工业用地转型,积极盘活存量资源,发展量多面广、规模适宜的嵌入式创新空间,为小微科创企业提供成长空间。
第48条 产业和创新用地保障
保障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高效整合闲置或低效的土地和建筑空间,支撑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多方式供地、土地用途兼容和空间复合利用方式。禁止类、淘汰类产业项目退出用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新产业、新业态模式项目。
第49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
工业用地控制线是为保障城市工业用地发展空间,进行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主要以现状和规划的重要工业园区为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江阴湾、罗源湾、长乐滨海和乌龙江南岸等地区。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应以工业用地为主,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和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第50条 市域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推进市域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社会福利、社区商业、邮政快递等公共服务用地供给。重点支撑城市外围组团和山区乡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城乡间、区域间服务均等化,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性与覆盖度。支持省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各市辖区、县城的区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满足各街道、乡镇按照15分钟生活圈标准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需求;保障各城市社区、村庄按照5-10分钟生活圈标准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需求。
第51条 教育设施
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等提供空间保障。到2035年,保障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中等职业学校,在丝路海港城建设1所海洋特色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保障各县(市、区)至少设置1所特殊教育学校。推进大学城综合提升,打造一流大学城;加快推进滨海新城高等教育发展,支撑福建职教城建设。
第52条 文化设施
在中心城区规划省市级文化中心,布置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大剧院等大型文化设施,以满足举办全国和国际大型文化活动要求,同时兼顾周边社区的文化活动需求。结合新城建设、城市更新等培育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区,强化文化创意功能。保障各县(市、区)建设1处区县级文化中心,配置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广场等设施。各街道、乡镇布局1处街镇级文化活动中心,街道和重点镇至少建设1个文化站和1个图书馆,一般镇和乡配建1个文化室和图书室。在社区和中心村设置综合文化活动站。
第53条 体育设施
统筹赛事需求和赛后利用,优先将场馆布局在城市聚居区附近,在中心城区持续增补、优化体育中心,配套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等省市级体育设施空间,提高福州市举办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的能力。保障各县(市、区)建设1处区县级体育中心,配置标准田径场、游泳池、灯光球场和训练房等设施;在各街道、乡镇布局1处街镇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在各城市社区、中心村布局1处社区级体育健身点。
第54条 医疗卫生设施
保障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形成辐射省内外的高水平医疗资源集聚区。福州主城外围组团和滨海新城重点保障三甲综合医院和中医院、高精尖领域专科医院等省市级医疗设施,以及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保障县(市、区)各设立至少1所三甲综合医院、1所三甲中医院和1所妇幼保健院,并预留1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设施用地;街道、乡镇设立至少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中心村至少设置1所社区卫生站或村卫生室。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到2035年,全市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少于7.0床。
第55条 养老设施
支持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市地区将老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街道、社区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乡村地区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依托,加强乡镇敬老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35年,城乡居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100%,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不少于45床,基本建成居家社区养老15分钟服务圈。
第56条 社会福利设施
市级社会福利设施宜分开布局,保留现状福州市第一、第二福利院和福州市儿童福利院。区县级社会福利设施可综合布局,保障各县(市、区)福利设施服务中心建设,支持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各1所综合福利院和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街镇级社会福利设施可与周边街道、乡镇联合布局,社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利用现有闲置资源与其他社区级设施进行统筹设置。完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实现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全覆盖。倡导绿色节地生态葬式,鼓励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
第四节 高标准建设福州新区
第57条 推进福州新区建设
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加快建设现代化美丽新区,重点保障福州新区两岸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区、扩大对外开放重要门户、东南沿海重要现代产业基地、改革创新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空间需求,打造东南沿海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引擎和新增长极。
支持福州新区龙头企业补链延链强链和创新平台建设的空间需求,加快中印尼两国双园、临空经济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福州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建设,保障数字中国建设峰会、闽港合作咨询委员会等开放合作平台建设。完善数字数智新基建,加大骨干网、数据中心、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等建设力度,完善高速光纤、5G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
打造海港空港国际品牌,保障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和国家大宗商品战略中转基地,加快江阴港、松下港重点泊位及港区铁路建设;主动对接高铁规划,加强高铁枢纽与城市轨道交通衔接,健全城市道路骨架网络,完善机场和港口集疏运体系,提升福州新区门户枢纽地位。
彰显福州新区山水城市魅力,开展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扎实推进闽江河口湿地保护保修和重点防护林生态提升等项目,加快文漳河、万沙河等内河水系和莲花山整治、海滩修复养护,建设海滨城市环海景观带。完善滨海新城公共服务设施,推动东湖湿地公园、职教城、东湖商业街区、两岸融合社区、滨海旅游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高滨海新城宜居水平,吸引人口集聚。
第八章 优化中心城区布局,塑造有福之州宜居典范
第一节 空间布局与用地结构优化
第58条 空间结构
推进福州主城与滨海新城一体化发展,引导中心城区空间格局从单中心向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转变,打造“一环两带两轴、双核两心七组团”的空间结构。“一环”为环城山体公园带,“两带”为闽江城市活力景观带、乌龙江生态景观带,“两轴”为传统城市发展轴、新兴东进发展轴;“双核”为福州主城核心区、滨海新城核心区,“两心”为三江口副中心、科学城副中心,“七组团”为福州主城外围的荆溪组团、旗山山前组团、青口组团、吴航组团、闽江口组团、航空城组团和松下港城组团。
第59条 规划分区
落实中心城区空间结构,细化空间布局,在中心城区划分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和矿产能源发展区7类一级规划分区。其中,城镇发展区细化为居住生活区、综合服务区、商业商务区、工业发展区、物流仓储区、绿地休闲区、交通枢纽区7类二级规划分区,对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进行结构化控制;乡村发展区细化为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林业发展区3类二级规划分区;海洋发展区细化为渔业用海区、交通运输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特殊用海区、海洋预留区6类二级规划分区。各类规划分区内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用地复合性,可在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中结合发展需要,优化功能构成和用地空间布局,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和混合使用规则,进行精细化管理。
居住生活区。以住宅建筑和居住配套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主要分布在福州主城、滨海新城核心区和外围组团。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
综合服务区。以提供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医疗以及综合商业等服务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主要分布在福州主城、滨海新城核心区、科学城副中心、三江口副中心以及各区级、组团级中心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居住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
商业商务区。以提供商业、商务办公等就业岗位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主要分布在鼓台老城、东二环泰禾、金山万爱等商圈,以及闽江北商务区、海峡金融街商务区、滨海新城商务区等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居住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
工业发展区。以工业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主要分布在福州新区、青口、马尾、南屿、南通、仓山西部和东部等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物流仓储区。以物流仓储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南通农副产品交易与物流中心、长乐空港物流园区、松下港物流园区、马尾冷链物流中心、杜坞物流园区等货运枢纽地区。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
绿地休闲区。以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滨水开敞空间、防护绿地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主要依托城市内部的山体和水系布局。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
交通枢纽区。以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等大型交通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重点围绕长乐机场、福州站、福州南站等大型交通设施布局。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村庄建设区。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重点发展的村庄用地区域。
一般农业区。以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林业发展区。以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渔业用海区。以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养殖和捕捞生产等渔业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交通运输用海区。以港口建设、路桥建设、航运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工矿通信用海区。以临海工业利用、矿产能源开发和海底工程建设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游憩用海区。以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特殊用海区。以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特殊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海洋预留区。规划期内为重大项目用海用岛预留的控制性后备发展区域。
第60条 用地结构
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布局,重点保障滨海新城、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三江口片区、高新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用地需求。引导居住、公共服务、商业商务、工业、物流等功能向滨海新城、三江口片区和外围组团布局,有序疏解鼓台老城非核心功能。老城区通过城市更新、内河整治和山体修复等措施逐步增加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用地保障,以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廊道和站点引导空间布局。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所示的土地使用,不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以及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用地边界和用地兼容等用途管制要求在详细规划中确定,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作为规划实施和监管的法定依据。
居住用地。结合人口规模调控要求科学确定新增居住用地规模。在鼓台老城严格限制新增住宅用地规模,引导人口向外疏解。晋安区、仓山区三江口副中心适度新增住宅用地。加快滨海新城、航空城等新城新区以及闽江口组团、旗山山前组团、青口组团等外围组团的居住用地建设,提升居住空间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到2035年,规划居住用地约140-150平方千米,占城镇建设用地比重控制在25%-2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人口、产业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城市空间结构,统筹布局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依托城市更新,补齐民生设施短板。到2035年,中心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60平方千米,占城镇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10%。
商业服务业用地。以增强商贸金融、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综合服务功能为目标,重点在福州主城核心区、滨海新城核心区,以及各组团中心、片区中心增加商业服务业用地供给,完善居住集中区商业设施配套布局。到2035年,规划中心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35-40平方千米,占城镇建设用地比重控制在6%-7%。
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保障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引导新增工矿用地向园区集中布局。保障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中心的仓储用地空间需求,引导物流产业向城区外围组团集聚发展。到2035年,规划中心城区工矿用地70-80平方千米,占城镇建设用地比重12%-15%;仓储用地8平方千米左右,占城镇建设用地比重1.5%左右。
交通运输用地。保障市政道路和交通场站设施等交通运输用地需求,以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等交通廊道引导空间布局。到2035年,规划中心城区道路和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用地不低于120平方千米,占城镇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21%。
公用设施用地。按照一体化、绿色化、智能化原则完善公用设施网络。到2035年,规划中心城区公用设施用地12平方千米左右,占城镇建设用地比重2%左右。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内河整治和山体修复等措施逐步增加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到2035年,规划中心城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不低于80平方千米,占城镇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14%。
特殊用地。保障宗教、文物古迹、殡葬等特殊用地空间需求。到2035年,规划中心城区特殊用地12平方千米左右,占城镇建设用地比重2%左右。
第61条 开发强度
严格保护历史、生态环境资源和重要景观视廊,发挥土地区位价值,与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在城镇地区建立相适应的用地开发强度分区控制体系,促进有限建设空间高效合理利用。高强度地区包括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和重要客运交通枢纽地区,科学引导高层建筑布局,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的数量和分布,局部可建设标志性建筑;中高强度地区主要包括城市组团中心地区和高强度地区周边地区,引导高层建筑合理布局,形成高低起伏的城市天际线;中等强度地区主要分布在城市组团中心周边地区,建筑控制以高层和小高层建筑为主;中低强度地区包括重要山体和重要生态廊道周边地区以及重要视线走廊控制地区;开发强度严管地区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管控,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风貌区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 居住空间保障
第62条 住房空间布局
结合存量用地盘活、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工作,稳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给。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以“小集中,大分散”为基本导向,邻近就业中心、交通站点、公共活动中心等,并与新城建设、城市更新、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方便居民生活和出行。在高新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等高新产业发展集中区域,保障国际社区、创新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职住平衡指数,实现宜居宜业、产城融合。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63条 教育用地
加强学前教育设施和义务教育设施的用地保障。鼓楼区、台江区教育设施根据鼓台老城人口疏解情况动态配套,重点保障新城、外围组团等基础教育相对薄弱地区的学校用地。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到2035年,各县(区)至少办好1所起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引入优质的国际教育资源,推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建设,到2035年,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滨海新城核心区布局不少于2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到2035年,中心城区人均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用地合计不少于2.5平方米。
第64条 文化用地
保障福州主城和滨海新城核心区的省市级文化设施建设,其中福州主城主要建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大剧院、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文化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在滨海新城核心区东湖区域建设会议中心、图书馆、文化馆等,形成具有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文化设施建筑群。各社区配套1处综合文化活动站,实现5-10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全覆盖。到2035年,中心城区人均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少于0.4平方米。
第65条 体育用地
在滨海新城核心区建设1处能够举办大型国际或国内体育赛事的市级体育中心。在马尾、晋安、仓山、长乐各布局1处区级体育中心。每个社区布局1处体育健身点,实现5-10分钟体育生活圈全覆盖。到2035年,中心城区人均体育用地不少于0.7平方米。
第66条 医疗卫生用地
严格限制鼓台地区医疗设施用地扩张,在滨海新城核心区布局省市级医学中心。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在滨海新城、三江口副中心、晋安新店和东城区,以及旗山山前组团、闽江口组团等外围组团建设二、三级医院。各区(县)设置1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3-10万人规划1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实现15分钟医疗服务圈全覆盖。每0.8-1万人规划1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常见病诊疗兼顾居家养老服务站功能,实现5-10分钟医疗服务圈全覆盖。
在滨海新城预留1处区域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综合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中心。在滨海新城核心区、科学城、闽侯青口、晋安新店各预留1处重大疫情患者集中收治地,留足防疫应急设施空间。各组团均预留至少1处可供征用改造作为方舱医院的已建大型公共建筑或工业仓储建筑。到2035年,中心城区人均医疗卫生用地不少于0.9平方米。
第67条 社会福利用地
支撑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智慧养老平台为支撑的中心城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适度在临山、滨海和滨湖地区发展高端养老服务业;打造15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圈,基本实现为儿童、残疾人提供专业的养育、康复和特教的福利机构服务网络。
第四节 蓝绿空间体系
第68条 绿地布局
统筹优化城市绿地空间结构,支撑以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为主体的城市公园体系建设,促进城市绿地均衡、系统布局。强化各类绿色开敞空间整合,“见缝插绿”建设口袋公园,贯通街道、绿道、滨水慢道等公共空间,鼓励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提高绿地生态功能和休闲服务功能。到2035年,公园绿地、广场步行5分钟覆盖率达98%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
立足福州两江润城、碧山环城、水链织城、青峰缀城的山水城格局特色,构建“两环、一带、两廊、十楔、十四群”的绿地系统布局。“两环”为两条公园环,依托鼓山、莲花山、旗山、五虎山、大象山、董奉山、首石山等主要山体形成山体郊野公园外环,沿三环路增加绿化,串联沿线各城市公园,建设绿色公园内环;“一带”为东部滨海森林景观防护带,依托滨海绿化带和公园建设,形成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绿化景观防护带。“两廊”为闽江景观廊道和乌龙江景观廊道,结合闽江、乌龙江滨江公园、湿地保护等,形成集通风、景观、游憩等功能于一体的绿化景观廊道。“十楔”为莲花山-大腹山-金牛山、鼓山-魁岐高架绿化岛等城市内部联山通江重要绿楔,“十四群”为森林公园-动物园-儿童公园、金鸡山公园-牛岗山公园-鹤林生态公园-晋安湖公园、金牛山公园-西湖公园等重要公园集群。
第69条 河网水系
严格保护和利用滨水岸线资源,美化滨水绿带景观,依托闽江、乌龙江、大樟溪、滨海等生态廊道,通过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将滨水绿化带向建成区内部延伸,与内河水系共同形成网络化的滨水生态系统。优化调整闽江、乌龙江以及内河沿线城市功能,完善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第五节 通风廊道管控
第70条 通风廊道
保护城市外围的鼓山、五虎山、旗山、金牛山、金鸡山等山体绿地与城市内部公园广场、河湖水系等的联系通道。顺应城市夏季主导风向,建设带状公园或大型公园作为集中绿地通风载体,重点在长乐临海面、闽江入海口、三江口等主要风口地带预留通风口。将通风廊道分为三级进行管控。
第六节 地下空间保护与利用
第71条 地下空间布局与管控
坚持底线约束、安全优先,地上地下协同发展,构建功能复合、体系完善、安全韧性、平急结合的地下空间。科学评估地下空间资源,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底线。合理利用浅层地下空间,主要安排交通、人防、市政、防灾等功能,适度安排商业服务功能;审慎利用次浅层地下空间,主要安排交通、物流、人防等功能;次深层空间以保护和资源预留为主;对深层地下空间实行保护控制。城市中地质水文条件差、地下空间资源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地区应审慎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含水层、灾害风险区、自然保护地、地下文物埋藏区等区域的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禁止安排开发类地下空间。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结合规划交通网络布局地下空间,强化交通枢纽、重要商业区、组团中心等地下空间管控。提升地下地上连通性,合理开展功能复合利用。
第七节 城市四线划定与管控
第72条 城市绿线
中心城区划定城市绿线主要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有重要影响、对城市居民休闲游憩服务起到重要作用、具有重要防护功能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等。城市绿线在保障功能不降低、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在下层次规划中逐级细化落位,保持绿线的系统性和连通性。细化落位后的城市绿线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城市绿线的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73条 城市蓝线
中心城区划定城市蓝线包括乌龙江、闽江、大樟溪、光明港、晋安河、白马河、凤坂河、东西河、化工河、洋下河、浦下河、帝封江、溪源江、淘江、上洞江、东湖等主干河流水系和重要湖泊。城市蓝线在保障功能不降低、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在下层次规划中逐级细化落位,保持蓝线的系统性和连通性。细化落位后的城市蓝线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蓝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城市蓝线的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74条 城市黄线
中心城区划定城市黄线主要包括重要的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枢纽与场站、给排水、电力、燃气、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黄线应结合道路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在下层次规划中逐级细化落位,确保控制预留的空间不被侵占。细化落位后的城市黄线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黄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城市黄线的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75条 城市紫线
中心城区划定城市紫主要包括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紫线的具体边界在下层次规划中落位。落位后的城市紫线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城市紫线的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章 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彰显海滨山水城市魅力
第一节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第76条 市域文化遗产保护结构
挖掘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多重价值,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赓续中华文脉、地域文化,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深刻内涵的文化品牌。重点保护福州历史城区与闽江文化遗产带、海防文化遗产带,保护永泰庄寨文化、闽清庄寨文化、闽清窑址文化、罗源-连江畲族文化、连江黄岐半岛文化、福清古城文化等文化遗产聚集区,整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环境。保护重要古驿道走线与沿线历史遗存,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和自然体验、村庄整治融合的线性文化遗产空间。
第77条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健全分类保护传承体系,系统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大遗址、国家工业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构建遗产保护空间体系,建立健全各类遗产保护名录。
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持续推进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划定保护界线,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保护原则,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严格保护,保障文物保护利用、考古等合理空间需求。涉台文物、涉侨文物、革命文物等按照省级相关文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严格保护。
历史城区格局和风貌。历史城区为1949年福州市区建成区内历史边界清晰、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地区。重点保护历史城区山水空间格局、城垣遗存和走向、历史路网和水网格局,以及历史园林景观、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各类历史环境要素。加强历史城区周边城市建设集中区的建成环境管控,保护历史城区与周边重要山水环境的整体历史景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重点保护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历史文化遗存、镇村格局与传统风貌,保护与镇村相互依存的文化景观环境和传统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以及连江县温麻魁龙坊历史文化街区、永泰县永阳古城新安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在保护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当的利用。
大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保护明清海防(马江海战炮台、亭江炮台)大遗址,冶城、新店古城遗址、新店盘石山遗址、怀安窑址、昙石山遗址、黄土仑文化遗址等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定海白礁、长乐东洛岛海域、福清湾等水下文物保护区。整体保护水下文物、地下文物分布密集的海岸带区域、与传统海洋生产生活相关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区域,以及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海域。坚持“先考古,后出让”的管控要求,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前,应当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和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福建船政国家工业遗产、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福建省福清天宝陂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并制定针对性保护要求。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重点保护已公布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对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通过修复、改造等方式进行整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名录,注重传统工艺和地方曲艺传习,深化名人文化研究。加强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保护,保护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人文环境。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展览馆和传习所,进行传承性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共生、协调发展。
第78条 历史文化保护线管控
历史文化保护线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城区范围及环境协调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大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及缓冲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分布范围等。对纳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暂不具备历史文化保护线划定基础的,经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及时落实动态补划。
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类界线存在部分交叉重复的区域,按照从严合并的原则进行管控。对需依法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开发建设前应开展建设影响评估。强化文化遗产环境安全韧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基于潜在风险布局安全缓冲空间和风险管控重点区域。
第79条 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外观和结构前提下,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探索文化展示目的地、文创等新兴产业聚集地建设。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等设施,让历史文化遗产“活起来”,真正成为传承传统文化的有效载体。增加公共服务特色地段、特色居住社区等多样化的利用功能,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展小规模渐进式更新,从生活、生产等方面提升人居环境水平。
第二节 魅力国土景观塑造
第80条 山海人文景观网络
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山、江、海、岛、田、滩等人文与自然景观资源,加强各类景观资源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塑造“一核三带、两湾多区”特色景观体系,彰显福州名山挺秀、海湾旖旎、岛群锦簇、阡陌交错的魅力国土景观。
第81条 特色乡村景观
重点保护和展现福州盆地水乡田园景观、西部山林村落景观和东部半岛海韵景观。强调村庄形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保护和延续村庄街巷格局,尊重传统建筑特色,体现特色地域风貌,建筑高度以低层和多层为主,严控新建高层建筑,展现村落恬淡自然、宜人安宁的意象特色。
第82条 特色景观地区服务设施用地保障
依托国省干道、旅游风景道、古驿道、森林步道、滨江滨海等重要廊道,串联旅游景区、自然公园和各类历史文化资源节点,保障全域绿道及驿站、营地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空间需求,支撑国家步道体系建设。鼓励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保障符合乡村特点的文化旅游、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用海需求。
第83条 城市总体特色定位
传承福州传统山水城关系,引导城市景观从“小山水”走向“大山海”格局,彰显古今交融、独具特色的海滨山水城市风貌。依托城市外围山体建设郊野公园环;结合三环快速路周边绿地打造城市翠环;沿白马河、晋安河串联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地区,建设城市人文内环。提升闽江、乌龙江“两江四岸”滨江景观带和长乐海滨风情景观带,营造起伏变化、优美灵动的滨水天际轮廓线,展现“派江吻海”的景观特征。延伸八一七路、五四路至烟台山、高盖山,打造历史人文和现代风貌交相辉映的标志性城市中轴线。突出福州主城中心、滨海新城中心、三江口文化交往中心等城市核心标识性,展现现代都市风貌。塑造闽江北商务区、琅岐岛休闲旅游区等特色景观区,结合山水环境特征和城市功能,彰显片区景观特色。
第84条 城市天际线和眺望体系
保护鼓台老城平缓有序的城市天际线,重点控制“两江四岸”、滨海等区域重要景观区域的开发建设,塑造滨江地区“前低后高、富有层次”的城市景观特征,凸显五一路、八一七路中轴等高层建筑簇群,营造错落有致、中心突出、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线;管控山山互望视廊,保护鼓山、莲花山、旗山等山峦背景的连绵度和视觉完整性,近山地区分层跌落,营造“青山入城”的城市特色景观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景观视廊,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景观视廊范围内进行阻挡视线和影响视廊内景观完整性的建设。重点管控城市战略眺望视廊近景建筑高度,确保山脊线的连续性。
第十章 强化交通互联互通,构建双循环重要枢纽
第一节 区域及市域综合立体交通网络
第85条 航空枢纽
按照远景年航空吞吐量谋划长远发展,支持机场二期建设,预留第三跑道建设条件,落实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空间需求。支撑高铁进机场,建设福莆宁城际铁路网络,构建复合型区域客运枢纽。引入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多种交通方式,构建一体化区域综合交通枢纽。
第86条 航运枢纽
全面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港口建设,保障以集装箱和大宗散货运输为主的现代化、综合性航运枢纽港空间需求。重点建设江阴湾、罗源湾“一集一散”两大港区,特色化发展松下港区、闽江口内港区。加强海峡两岸港口协作,推动区域港口资源整合,提升港口群的区域综合竞争力。
按照江阴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主航道和闽江口内河港航道通航标准,拓宽和浚深航道,对航道内的规划桥隧通道进行管控,保障航道的通行空间。
以海铁联运为核心构建高效疏港交通体系,推进与内陆腹地合作共建内陆港,优化、加密海铁联运班列线路。在现有江阴港铁路支线、可门港铁路支线基础上,新增福州港口后方铁路通道杜坞至樟林至透堡段,预控疏港铁路专用线及铁路货运外绕通道,接入国家铁路主通道,提升港口面向内陆腹地的辐射能力。
第87条 综合运输走廊与区域交通门户
推动福州对外交通廊道能级提升,构建区域交通门户,基本实现至长三角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4小时可达,至厦门、三明等省内主要城市1小时可达。推动闽东北协同发展区交通一体化,构建福州都市圈1小时交通圈,打造闽东北协同发展区交通核。
依托福州作为对台重要交通节点优势,研究预控对接台湾的铁路、高速公路通道;充分利用长乐机场交通枢纽、松下邮轮港、江阴港、马尾琅岐对台客运码头等,发展对台滚装运输和客运直航。提升福州马祖“小三通”航线服务品质,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旅客转运服务。
第88条 铁路枢纽和通道布局
支撑福州对外高速铁路通道建设。预留昌福高铁引入条件,形成包括福州站、福州南站、福州新区站、福州西站的铁路客运枢纽体系。统筹交通、产业和空间等要素,发挥枢纽布局对城市空间发展的支撑引导作用,提升福州新区站枢纽能级,在旗山山前组团预留福州西站建设条件。
规划新建货运铁路外绕线,远期适时推进樟林编组站功能外移,保障以丹阳站为主,杜坞站、渔溪站、罗联北站为辅的铁路货运枢纽体系建设。依托港口后方铁路通道,形成罗源湾北岸支线、可门港支线、松下港支线、江阴港支线等疏港货运铁路网络。推进福莆宁城际铁路建设,利用福厦、温福铁路开辟城际铁路服务。推动市域轨道建设,提升中心城区面向市域联动效率。
第89条 市域公路网络
支撑福州“两环六射”高速公路主骨架建设,加快推进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滨海新城高速公路、政和杨源-永定高速、京台高速扩容工程、福州至福清高速建设,新增平潭第三高速、京台高速延平至闽侯段复线、京台高速高新区外绕线、贵安至闽侯高速,形成以高速公路主通道为骨架、高速公路联络线为补充的高速公路网络。充分保障跨海战略通道建设条件。
全面提升市域国省干线道路等级,加强沿海公路运输大通道建设,完善疏港公路,强化福州都市圈干线公路联系,实现二级以上公路市域城镇全覆盖。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力争乡镇、产业园、旅游景区等重要节点30分钟内上高速。结合综合客运枢纽建设,优化公路客运站布局。
第90条 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和物流网络
保障福州现代物流城建设,助力福州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动多式联运,推进福州高速物流园区、杜坞铁路物流园区、罗联铁路物流园区等物流园区建设。完善南通农副产品交易与物流中心、南屿电子商务物流中心等物流中心布局。优化公、铁、水综合物流廊道布局,对接港口、机场及铁路货运场站,完善货运铁路、高速公路网和城市快速路等多方式市域货运物流网络。
第二节 中心城区城市交通
第91条 客运枢纽
以综合客运枢纽为抓手,统筹协调机场、港口、高铁站、汽车客运站、轨道站、公交枢纽等多类客运场站,构建三层次城市客运枢纽系统。区域型客运枢纽为集对外交通和城市交通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枢纽,包括福州南站枢纽、福州站枢纽、长乐机场枢纽、福州新区站、琅岐客运码头和福州西站枢纽;城市型客运枢纽主要服务于中心城区内部与对外市域客流集散,包括汽车客运西站枢纽、祥谦(青口)枢纽、帝封江枢纽、长乐东站枢纽、三叉街枢纽、首占枢纽及马尾枢纽;组团型交通枢纽节点服务城市组团客流集散,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等换乘设施落地。
第92条 轨道与地面公共交通
坚持绿色交通主导,构建以轨道交通系统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的多模式、多层级的公共交通体系,确立公共交通在居民出行中的主导地位。到2035年,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80%,城市居民公交出行满意度大幅提升。
由市域轨道和城市轨道构成轨道交通网络,预留轨道线网通道及场站用地。重点提升福州主城和滨海新城轨道线网密度,保障公共交通枢纽、停保场和首末站等场站用地。完善周边换乘接驳设施,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换乘条件。
第93条 城市道路
强化高速公路、国省道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衔接转换,合理布局进出城道路网络。加快福州主城与滨海新城的交通廊道建设,构建机场第二高速、机场快速路、滨海新城高速、东南快速路、青江快速路5条东西向城市高快速通道,实现福州主城与滨海新城半小时快速通达。加强福州主城、滨海新城与福清方向的快速交通联系,完善“三环三纵五横”快速路网络,推动文山洲大桥、建平路快速化改造。
进一步优化主干路网络,强化主城环路间联络,提升内外衔接能力,构建分片区、网络化、开放式道路结构。重点改造提升白马通道形成南北向主干路,新增工业北路延伸线衔接对外高速公路。
第94条 静态交通
优化停车设施供应结构,推进智慧停车、共享停车模式,实现停车资源的高效利用。福州主城停车场规划建设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车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基本停车。滨海新城适当提高建筑停车配建指标,鼓励居民采用“P+R”(停车换乘)方式出行。支持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第95条 慢行交通
完善连续、安全的慢行交通网络,提升慢行交通品质。调整优化道路路权分配,优化安全通达的骑行网络,构建舒适便捷的步行区域,完善“B+R”(自行车与轨道交通衔接)系统。福州主城结合城市更新,提高路网密度,完善城市道路过街设施,加强公共通道空间利用,提高慢行交通可达性和路网组织灵活性。滨海新城和主城外围组团结合道路网建设同步构建慢行交通网络,营造高品质的慢行环境。
第96条 智慧交通
全面提升智慧交通水平,加快智慧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积极拓展无人驾驶等智慧交通应用场景。适度超前规划布局智慧机场、智慧停车、智慧公交、智慧道路、智慧港口等方面基础设施,逐步推进示范应用。
第十一章 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空间安全韧性
第一节 市政基础设施
第97条 供水系统
区域调水和市域给水。福州市主要水源为闽江、敖江、龙江、大樟溪,通过霍口、山仔、东张、龙湘水库、塘坂水库及竹岐泵站、莒口水闸、新局调节库形成具有储水、取水、分水功能的枢纽节点。加强城市集中取水口周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及敖江、大樟溪等水源地的保护。推进区域联网供水,有序发展跨流域调水,解决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衡问题,强化供水安全保障。依托罗源县城引水线路、塘坂引水线路等横向引水线路和福州第二水源引水线路、“一闸三线”竹岐-莒口线路等纵向引水线路,形成辐射全域的配水网络;通过“一闸三线”平潭线路向平潭综合实验区输出水资源,形成“三江一溪八节点,五横四纵一输出”的水资源配置格局。配套水厂最大供水规模达到624.2万立方米/日。闽江水源供水比例进一步降低,敖江与大樟溪水源可供水比例逐步提高,城乡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加强给水工程用地保障。
中心城区给水。中心城区划分为四城区(含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及荆溪、长乐区、上街南屿、南通、青口、马尾等6个供水分区。闽江两岸布置上街侯官、闽江原厝、南港淮安、北港鳌峰(应急)、南港城门蒋宅、马尾胜科(应急)、长乐炎山(备用)等7个主要取水口。到2035年,以建成22座水厂,其中现状水厂13座,规划水厂9座进行用地保障。加强城市集中取水口周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及敖江、大樟溪等水源地的保护。到2035年,中心城区集中供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按照中心城区最高日总需水量达到332.6万立方米/日的目标提供用地保障。
第98条 排水系统
市域排水。到2035年,市辖区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其他区域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市域按照污水处理能力478万立方米/日的目标加强污水设施用地保障。加强各县(市、区)排水系统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完善更新已有的排水系统,结合旧城改造等工程由合流制逐步过渡到雨污分流制。
中心城区排水。加强城镇污水直排环境水体和初期雨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新建区域和旧城改造区域采用雨污分流制,逐步推动其他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考虑初期雨水等面源污染,适当结合截流式综合排水体制统筹污水管网布局。雨水系统暴雨重现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到2035年,中心城区的污水总量为291.3万立方米/日,以建成25座污水处理厂,其中现状19座,规划6座提供用地保障,按照312.4万立方米/日处理规模的目标加强污水设施用地保障。
第99条 绿色智能电网
以建设清洁节能城市和保障城乡能源供给为目的,加强电网智能化建设,构建安全可靠、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市域电力工程。远期长乐华能电厂逐渐退出运行,市域内其他火电厂有序退出,逐步由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关停的煤电机组创造条件将其转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到2025年,负荷为1284.3万千瓦,年用电量680.7亿千瓦时。到2035年,市域用电负荷为19751万千瓦,年用电量987.6亿千瓦时;共建成500千伏变电站9座,其中现状6座、规划3座,220千伏变电站66座,其中现状40座,规划26座,加强电力工程用地保障。
电力廊道控制。建设1000千伏榕城站至三明、泉州,神华罗源湾电厂至500千伏洋中站,可门火电厂至500千伏洋中站,外海风电陆上集控站至500千伏井门站的电力输送通道。1000千伏单双回线路走廊按110米控制,500千伏单双回线路走廊按75米控制,220千伏单双回线路走廊按40米控制,110千伏单双回线路走廊按25米控制。
中心城区电力工程。中心城区用电主要由省电网提供,加快光伏发电厂、垃圾发电厂、生物质能发电厂和长乐外海、连江外海、马祖岛外等风电场建设,远期华能电厂逐渐退出运行。到2025年,总用电负荷873.8万千瓦,年用电量419.4亿千瓦时。到2035年,中心城区总用电负荷1344.3万千瓦,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密度为1.93万千瓦/平方千米,人均综合用电水平为10291千瓦时;共建成500千伏变电站6座,其中现状4座、规划2座,220千伏变电站39座,其中现状26座,规划13座,加强电力工程用地保障。
第100条 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高速、移动、安全、智能、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升级陆海空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设施,建成东南区域网络枢纽和海上数字丝绸之路信息通信枢纽。
市域通信工程。全面推进5G、千兆光纤“双千兆”网络建设,持续扩容福州至台湾海底光缆,优化完善全市无线通讯主干网节点组网,提升乡村、海岛和偏远地区的通信网络服务水平。到2035年,城市地区实现5G基站连续覆盖,乡镇以上区域全面实现千兆光网和5G网络覆盖。保障高端数据中心(IDC)建设,推动已有数据中心升级改造。
中心城区电信工程。中心城区设母局以上电信局所40个,新建义序局楼、林浦局楼、三江口局楼、琅岐局楼。新增鼓楼2个、仓山12个、晋安4个、马尾2个、长乐7个、闽侯2个电信汇聚节点。充分发挥“海峡光缆1号”优势,提高面向两岸的通信网络管理和服务能力。
中心城区广电工程。到2035年,建成完整覆盖全市行政区的广电综合信息网,中心城区有线电视普及率达100%,设48个广电中心机房,新建金山、火车南站、城门、滨海新城等10个中心机房。
中心城区邮政工程。到2035年,中心城区设盖山、琅岐、杜坞等9处邮政中心局,福州西站、杜坞站等6处邮件转运站以及旗山等7处邮件处理中心。
第101条 天然气输配系统
市域天然气输配系统。规划构建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的供气格局,对燃气资源和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保障全市次高压管网互联互通,建立完善的调峰、应急储备体系,提高供气的安全保障性。以进口液化天然气和西气东输三线为主气源,全面实现长输气源的覆盖。到2035年,市域城镇居民燃气气化率达到95%。
中心城区天然气输配系统。以进口液化天然气和西气东输三线海陆双气源模式保障中心城区供气安全。中心城区以新建门站2座、LNG气化站6座、高中压调压站14座进行用地保障。到2035年,天然气总用量达到10亿立方米/年,高峰日计算流量达340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总用量约2.5万吨。
第102条 环境卫生体系
保障城乡“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设。统筹布局、共建共享、合理划分环境卫生服务组团,提倡环境卫生处理设施综合开发的循环产业园区模式。保障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垃圾转运与集中处置用地,以及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相关建设用地。
生活垃圾处理。到2035年,市域建设9处循环经济生态产业园,其中3处位于中心城区,为红庙岭循环经济生态产业园、车里循环经济生态产业园和龙峰循环经济生态产业园;6处位于中心城区外,分别为闽侯县环保生态产业园、连江县环保生态产业园、福州市保罗环保产业示范基地、罗源县静脉工业园、闽清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和状元埔循环经济生态产业园。建成后市域厨余垃圾处理能力达3230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10200吨/日,餐厨垃圾处理能力达1215吨/日。
其他固废。推进清洁生产,强化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加快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提升工业固废资源化水平,完善各县(市、区)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理设施。市域危险废弃物依托福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和红庙岭福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处理。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规划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中大型转运站为主、小型站为补充。到2035年,中心城区共设中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24座,其中新建上街、桐南、琅岐等17座,保留福马、洋里、黄山等7座。
第二节 城镇空间安全韧性
第103条 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目标
到2035年,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全面提升,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基本形成,防治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重特大灾害防范应对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各类防灾减灾救灾工程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形成。
第104条 防洪防潮治涝安全体系
市域防洪防潮体系。以江河系统治理为重点,支撑流域间“分区防守、局部沟通、分流入海”、流域上下游“上蓄、中疏、下挡”的防洪安全保障格局建设。重点防范闽江、敖江、龙江下游平原及中、上游河谷低地洪涝灾害,重要支流的重点河段堤防、重点海堤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潮标准。优化敖江流域防洪布局,提高连江防洪标准。以闽江口、江阴湾为重点,新建能够兼顾满足沿海地区防洪防潮安全和保障沿海地区海岸带生态安全的生态化海堤,防洪(潮)工程建设或改造提升应满足防洪标准相关规定。
中心城区防洪防潮和内涝防治体系。加强山体水土保持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高水高排,拦截山洪直排闽江。加强城市行泄通道、雨水管渠和雨水泵站等工程建设,加快城市内河综合整治,提高排洪能力,提升排涝闸站抽排能力,控制潮水顶托风险,强化“串珠式”城市水系滞洪结构,提高城市滞洪错峰能力。加强滨海地区防洪防潮工程体系,结合现有海堤堤线和滨江滨海路走向,形成封闭的防洪防潮体系,在滨海湿地分布地区实施海堤生态化建设。
中心城区防洪防潮、排涝和内涝防治标准。福州主城防洪标准采用100-200年一遇,防山洪标准采用20-50年一遇,排涝标准采用20年一遇。滨海新城防潮标准采用100年一遇,其他新建沿海地区、重大产业区和沿海港区防潮标准不低于50年一遇。中心城区内涝防治标准采用30-50年一遇,福清、闽侯内涝防治标准采用30年一遇,罗源、连江、闽清、永泰内涝防治标准采用20年一遇。
海绵城市建设。秉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开展城市积水点与易涝区的专项治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加大降雨就地消纳与利用比重,降低城市内涝风险,改善城市综合生态环境。
第105条 洪涝风险控制线
洪涝风险控制线包括蓄滞洪区、行洪排涝通道、蓄洪水库、调蓄湖、滨海(河湖)湿地等雨洪水蓄滞和行泄的自然空间和重大调蓄设施用地。洪涝风险控制线内严格限制影响防洪排涝系统完整性和通达性的行为,禁止修建阻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禁止在洪涝风险控制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有害、易爆等严重污染品和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对现有相关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迁移、转产计划,限期迁出或者转产经营,迁出前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106条 地质灾害防治
以丘陵山区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为重点防治类型,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重点加强市域西部大于25度的丘陵地区、大中型矿山和大中型水库库区等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的防治。在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限制新建项目,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全面完成1:5万地灾风险调查评价,实现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全覆盖,持续实施地灾综合治理和避险搬迁,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风险隐患。
第107条 气象和海洋灾害防治
重点加强台风、风暴潮、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范,沿海地区重点强化台风、风暴潮灾害防治能力,沿海岛屿重点强化干旱防治能力。支持防波堤、护岸、沿海防护林等防护设施和渔港、避风港、避风锚地等海岸带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建设。
第108条 抗震体系
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福清市及永泰县葛岭镇、塘前乡的抗震设防烈度为Ⅶ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10g;罗源县、闽清县、连江县(除琯头镇外)、永泰县(除葛岭镇、塘前乡外)、闽侯县在福州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要建筑要避开闽江、鼓山地质断裂带和深淤积地层。开展大震危险源探查,加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地震灾害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抗震标准不达标的住宅、学校、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体育设施、大型商业设施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枢纽、市级防灾减灾救灾工程、重要生命线工程等应通过设防改造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109条 综合消防体系
以保障城市安全为核心,实现消防站点建设全覆盖,构建陆上、水上、空中相结合的立体消防体系,实现快速救援、辐射周边城市的目标。到2035年,中心城区消防站服务辖区面积不大于7平方千米,近郊及外围县(市、区)消防站服务辖区面积不大于15平方千米。市域规划21座特勤消防站,其中中心城区10座。规划战勤消防站3座,其中中心城区1座。结合吴山站建设1个空中消防救援中队,满足高层建筑灭火、空中救援等多种需求。在马尾港区、长安港区、松下港区各建设1座水上消防站。
第110条 疏散救援避难空间
应急救援设施。完善应急指挥救援体系,支撑市、区两级指挥场所、急救中心、公共卫生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建设航空、铁路、公路协同的区域疏散救援通道,提高通道设防等级。提升海上应急救援能力,推进福州救助码头及配套设施工程实施。
疏散救援通道。以干线公路网和城市干道网为主通道,构建以地面疏散干道为主,综合管廊干线和水上通道为辅的疏散救援通道系统。
应急避难场所。充分结合现状及规划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开敞空间及地下空间,建立网络化、分布式避难场所体系。
第111条 人防体系
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统筹推动地上地下一体开发,合理布局人员掩蔽场所、医疗救护和防空专业队等人民防空工程,加快构建人民防空城市防护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为建立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和人员防护体系提供充分空间保障,推动人防设施与地下地面公共设施连通成网。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地下停车库(场)、地下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城市防护功能,有效解决老旧城区人民防空工程数量不足问题。在城市更新、社区15分钟生活圈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统筹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要求与资源利用,提升人防设施平时利用效益和运维管理水平。按照“双重掩蔽、就地掩蔽”的原则,统筹考虑常住人口和重要区位就业人口掩蔽需求以及掩蔽工程服务半径。
第112条 重大危险源风险防范
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重点防范传染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产业、危险货物港口等空间选址、规划布局、隔离避让、安全防护距离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化工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集中区等重大危险源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洪涝、地质灾害等高危害影响区域,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化工园区外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园区内部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防护目标的距离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现状建成区域的重大油气管线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尽快开展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做好管控措施,以降低事故安全风险。
第113条 加强“平急两用”保障
完善“市-县-镇”三级综合应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城市汛情、疫情、火灾、地震及森林防火等应急预案,加强自然灾害高风险区防控。增强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形成完备的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医药物资和能源储备物资供应系统。充分利用现有旅游、仓储、医疗卫生、重大市政交通配套等设施,做好“平急”需求的预测和匹配,合理划定应急分区,构建各类设施建设体系,满足“平疫结合、平灾结合、平急结合”应急储备需求,提高应对重大疫情、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的功能转换能力。
第三节 基础设施用地保障
第114条 基础设施布局统筹协调
加强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严格按照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优化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救灾资源区域布局,合理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高风险区。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统筹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协调项目选址、规模和布局,确保各类需求的空间布局不冲突。
加大重大基础设施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力度,合理保障其他基础设施用地。加强各类设施用地规模控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引导各类基础设施低影响开发,降低工程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影响。
第115条 保障国家安全设施建设空间
优先保障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空间需求,支持军队全面建设。满足部队大型训练基地场地等重大军事项目建设用地、用海、用岛需求,保障军队安置住房用地。
第十二章 加强用地管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第一节 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第116条 严格建设用地调控
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按照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开展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偏低的县(市、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村庄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土地存量挖潜,科学引导农村建设用地总量逐步减少。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区域开展村庄建设。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按照“一户一宅”和“户有所居”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规模,在下层次规划中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搬迁撤并衰退村庄和低效集体产业用地作为增减挂钩的重点区域,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推动建设用地指标在城镇和农村内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第117条 提高产业园区集约利用水平
推动产业园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严格限制落后过剩产能项目用地,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项目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清理整合小、弱、散的各类工业园区,推动工业用地向园区集中,优先保障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内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118条 鼓励土地复合利用
坚持地上、地下空间统筹规划,持续推进土地立体开发,引导功能用途互利的建设用地类型混合布置。适应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产业用地由单一制造向制造与研发、设计、创意、办公、商业等多功能融合发展。在保障公共安全和满足环境品质要求的前提下,重点推进轨道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用地的立体开发和功能混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统筹与整合建设,推进设施和场站地下化设置,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二节 存量空间更新提升
第119条 总体目标和原则
以有利于空间布局和功能结构优化、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完善、环境品质和治理水平提升为导向,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为稳步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供规划和用地支持,促进城市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
第120条 盘活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
综合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制定闲置土地盘活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闲置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对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约束,盘活企业闲置用地,提升产业用地效率。
第121条 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通过提升改造、拆除重建、微更新等方式,分类施策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以金山工业园橘园金山片、福兴经济开发区、义序工业集中区域为重点,探索政府、国企、原产权人等多主体以自主提升、联动改造、整体重建等多方式,推进存量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升级、空间增容、环境提质,为新质生产力项目落地保障用地空间。以上下杭-烟台山片区、三宝城片区和清凉山植物园为重点,利用山水文化资源激活存量空间价值,探索通过存量用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绿色开敞空间。以南湖片区为重点,探索湖体与周边经营性用地打包出让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模式。
第122条 分区分类推进存量用地盘活
根据福州市存量空间实际和城市格局优化的要求,划分历史地段周边地区、老旧小区、旧工业区和城中村4类城市更新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引导。
历史地段周边地区。延续历史文脉,以保护历史文化遗存为前提,采用微改造更新方式提升环境品质,以文化为导向探索多元利用的保护方式,推进古城传统轴线和闽江、乌龙江沿线地区用地转型。
老旧小区。鼓励采用多元化更新方式进行老旧房屋和老旧小区改造,提高居住标准,增强安全韧性。充分挖掘老旧房屋和老旧小区周边存量资源,增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公共空间供给,改善人居环境品质,保护宗祠等历史传统建筑。鼓励老旧小区改造后功能复合化。
旧工业区。引导旧工业区转型发展创新、研发、总部办公等新兴产业以及商贸金融、展示销售、商务会展等服务业,完善产业配套设施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挖掘旧厂房或旧工业区的文化价值,创新发展工业旅游。
城中村。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提升,摸清福州市城中村底数,逐村开展城中村现状调查,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探索多元改造方式,编制“一村一策”实施方案,稳步开展项目实施,做好长效管理。
第十三章 促进陆海空间协同,服务海上福州建设
第一节 陆海统筹
第123条 陆海统筹开发保护格局
坚持陆海统筹、湾港联动、以海带陆、以陆促海,构建“一带四湾多岛”的陆海统筹开发保护格局。
“一带”为以近岸海域和临海乡镇为主的高质量陆海统筹发展带。统筹保护海陆生态环境,集约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提升海岸带空间品质和功能。
“四湾”为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和江阴湾4个重要湾区。罗源湾为临港工业和滨海旅游混合型湾区,依托深水岸线资源,重点发展港口航运和临港工业,持续推进罗源湾产业升级改造,避免对湾内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闽江口为城市生活型湾区,以生态保护为主,适度重点发展生态旅游和滨海休闲。福清湾为滨海旅游和战略预留型湾区,对接平潭,依托广阔的浅海滩涂资源,以农渔业和生态旅游发展为主。江阴湾为工业型湾区,依托深水岸线资源,重点发展港口航运和临港工业,持续推进江阴湾产业升级改造,打造临港产业集聚区。
“多岛”为众多海岛。积极推进海岛开发利用,加强分类指导,规范开发利用秩序,逐步形成近岸区域海岛多元化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124条 海岸线保护利用
严守自然岸线保有率底线,分类保护海岸线,高效利用岸线资源,科学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因地制宜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严格控制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避让区的建筑物高度、密度,保持通山面海视廊通畅。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确保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标准不降低。完善亲海空间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众临海亲海幸福感,构建人海和谐的美丽岸线。
第二节 海域海岛保护与利用
第125条 海洋规划分区
全市海域空间划分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和海洋发展区3类一级规划分区。生态保护区主要位于罗源湾、闽江口北部、黄岐半岛沿岸、福清湾、兴化湾东港以及马祖列岛和东引-东沙岛周边海域。生态控制区主要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周边和河口生态敏感区。海洋发展区进一步细分为渔业用海区、交通运输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特殊用海区、海洋预留区6类二级规划分区。
第126条 海岛分类保护与利用
保护有居民海岛典型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沙滩、植被、淡水、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等,禁止在海岛沙滩和滩涂处建造建筑物和设施,严格限制填海和改变海岛岸线,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无居民海岛应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划分为农林牧渔用岛、交通运输用岛、工矿通信用岛、游憩用岛、特殊用岛和其他用岛等六类。
第127条 海域、海岛防灾减灾救灾
罗源县鉴江镇和碧里乡注意防范由风暴潮漫堤引起的洪涝淹没;连江县罗源湾南侧沿海山区要注意防范由台风强降水引起的滑坡、泥石流灾害;福州主城闽江沿岸要加强防洪排涝能力,防范城市内涝;长乐和福清沿海要注意防风护沙和海岸侵蚀;加强临港产业区域的防洪排涝能力和黄岐等中心渔港防风御潮能力。重点防御区内要定期开展海洋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更新风险源和隐患排查数据库,系统掌握承灾体脆弱带、风险源与隐患区分布状况等基础信息。
第128条 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积极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要求。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应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严格限制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滨海湿地生态功能。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应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涉及违法违规用海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节 海岸带海域生态保护修复
第129条 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与修复
以罗源、连江、福清、马尾、长乐5个地区37个临海乡镇为重点区域,实施人工造林补植、林种树种结构调整优化、老化林带更新改造等工程措施,推进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修复、加宽和合拢;加大农田林网、道路沟渠、乡镇村庄的造林绿化力度,实施封山育林和低效防护林改造,推进纵深防护林建设,构建海岸带生态安全屏障带。
第130条 河口湿地、重要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
以闽江河口、敖江河口、罗源湾、福清湾、福清兴化湾为重点区域,加强重要河口和湾区滨海湿地的生态保护修复。全面推进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除治攻坚行动,加强后期管护,种植红树林等本地湿地植物,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在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福清兴化湾湿地水鸟自然保护区实施退养还湿,扩大水鸟栖息地面积、恢复生态功能,保护和改善迁徙候鸟重要栖息地;实施福清湾西侧、南侧海岸和福清兴化湾湿地红树林种植工程,建设罗源湾红树林海洋公园,扩大红树林面积,促进红树林恢复,丰富湿地生物多样性。加强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敖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福清兴化湾湿地水鸟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生境的保护和修复,切实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第131条 岸线综合整治和修复
重点对闽江河口区域的鳝鱼滩两岸,琅岐、粗芦、川石3岛,长乐区梅花至下沙沿岸,以及福清江阴湾沿岸的东瀚镇、沙埔镇和江阴半岛东侧海岸的砂质或泥质岸线加强保护修复。严格禁止海岸采砂,整治清理占用破坏沙滩的建设项目;推进受损砂质岸线修复,实施防护工程建设,维持岸滩稳定,恢复岸滩生态系统。以罗源湾沿岸、黄岐半岛沿岸、闽江河口区域南北岸、长乐文岭至文武砂沿岸、福清龙高半岛沿岸为重点区域,开展岸线综合整治,整治清理随意占用基岩岸线、破坏砂质岸线资源的建设项目,加强沿岸景观建设,推进海堤除险加固及生态化改造,适时拆除废弃围垦堤坝,恢复围垦区湿地生态功能。
第132条 近海养殖污染治理
合理调整和优化近海养殖生产布局,全面清退禁养区内违法养殖,合理控制限养区的养殖规模和密度;在福清东瀚、连江黄岐等重点海域开展人工鱼礁建设,打造海洋牧场,发展生态型远海养殖。重点加强福清、长乐、连江等地陆基海水养殖连片集中区养殖尾水治理,对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场的进排水、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等进行技术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对连江黄岐半岛周边海域等重点养殖水域,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
第133条 重要海岛生态修复
实施海岛典型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多样性保护和生境保护修复,治理海岛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平衡。以琅岐岛、粗芦岛等海岛为重点区域,开展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实施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岸线岸滩保护修复、岛陆植被保护修复、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治理。无居民海岛整治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以岛陆植被修复、淡水资源保护、潮间带生态修复为主要内容,开展无居民海岛整治修复,加大无居民海岛保护建设力度。加强现有砂质岸线保护,确保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产权体系。
第十四章 引领区域发展,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一节 加强省际省内合作
第134条 融入粤闽浙沿海城市群
落实福州与粤闽浙沿海城市群核心城市在研发、产业、港口、旅游等领域的协同发展及其空间需求。重点支撑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与厦门、泉州片区的协调发展,保障共建共享研发创新平台和沿海科技创新产业带建设。推进温福高铁建设,提升福厦、向莆铁路城际运输能力,形成粤闽浙沿海复合型快速通道,支撑轨道上的东南沿海大都市连绵带建设。以港口分工协作为重点,形成福州都市圈和厦漳泉都市圈产业、物流和航运服务协同体系。
第135条 强化内陆城市出海通道建设
推动福州都市圈与南昌都市圈交流合作,保障与湖北、江西、湖南、陕西、宁夏等内陆省份在陆上通道联系、产业承接、能源资源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和空间需求。强化与中西部地区各城市群以及省内山区城市的交通联系,保障昌福高铁走廊空间需求。依托福州港口资源优势,促进多式联运,构建内陆地区出海便捷通道。
第二节 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
第136条 促进闽台合作交流
充分发挥福州沿海近台优势,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先行城市。支持对台直航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预留京台直通货运通道,拓展榕台海上客货运航线。保障两岸合作平台建设的空间需求,以台商投资区、江阴湾为重要产业承载空间,满足台湾地区在电子信息、机械、生技医疗等重点产业领域融合发展的空间需求,持续推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推进两岸物流集散中心,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深化榕台农业产业化协作,保障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等两岸农业融合产业园建设。
以福州主城和福州新区为重点,保障两岸金融、商贸、文创、科技创新领域合作的空间需求,拓展和完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和实习基地建设。高标准建设台湾特色街巷、福州台湾会馆等平台,以文化为纽带,推进闽台文化旅游交流合作。深化福州与马祖融合发展,保障黄岐半岛基础设施和环马祖澳开发建设,推进与马祖地区通水、通电、通气、通桥工程,打造福马“同城生活圈”。
第三节 引领福州都市圈发展
第137条 推进生态环境共治共保
与周边市县共建鹫峰山、近岸海域两大山海生态屏障,提升鹫峰山脉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功能,重点建设龙江-萩芦溪水源涵养区等山河跨界生态共治区,联合开展闽江、敖江、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推进与宁德、莆田在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协同保护与修复,加强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
第138条 打造区域协作的现代产业体系
加快推动福州中心城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功能提升,引导传统制造、商贸物流等环节向外疏解和联动发展,优化都市圈整体功能布局。以武夷山陆地港和长乐松溪山海协作共建产业园、马尾-寿宁山海共建产业园为载体,推动福州-宁德加快新能源研发与应用、福州-南平加强农业科技与生态转化创新、福州-莆田共建石化和高端制造创新产业集群。提高滨海和山区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力度,打造福州至南平发展轴,提供高品质山海联动旅游产品,构建跨区域精品旅游线路,共同打造福州都市圈国际旅游目的地。
第139条 构建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体系
建设都市圈“组合港”,完善江阴港区、罗源湾港区疏港公路、疏港铁路,形成畅通高效的集疏运体系。发展江阴港区集装箱干线运输,加强与支线港口的航线对接,优化罗源湾港区及临港产业区建设,与宁德三都澳港口联动,发展铁水联运、公水联运。
保障干线铁路建设,推进福厦高铁、福州-长乐机场F1线、莆田-长乐机场F2线、宁德-长乐机场F3线等项目建设,构建以铁路为核心的城际通勤交通体系,打造1小时通勤圈。保障滨海新城高速公路、沈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等道路建设空间需求,推进公路升级改造,提高路网连通能力。
第140条 推进区域资源能源保护利用
合力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强化能源储运体系,推进区域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共同发展海上风电产业集群。提高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储备和供应能力,建设罗源湾煤炭中转储备基地、原油储备设施和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基地。推进北电南送工程,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加强跨市域的重要水源地协同保护,推进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和引调水工程建设,提升区域水资源保障能力。推动闽江口地区水资源配置提质增效工程、马祖供水工程建设。
第141条 共建智慧安全的基础设施网络
按照区域共享的原则,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各类市政管网合理衔接,加快实施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适当调整边界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规模,加强连接偏远港区的城市公共污水管网建设,优化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使之辐射周边临近区域;鼓励与相邻行政区共建共享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管网互联互通;鼓励相邻地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提升流域防洪治理水平,持续推进重点河段和入海河流治理,完善防洪防潮、台风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支撑都市圈安全韧性、智慧高效的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第四节 推动跨界地区协同保护与发展
第142条 滨海新城-平潭
通过福平铁路、福莆宁城际F2线、长平高速通道连通沈海高速及绕城高速、机场高速、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实现平潭与滨海新城及福州主城之间的快速交通联系。推动交通设施共建共享,加强松下与平潭邮轮港的互动协同。引导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的技术创新在平潭开展示范应用,加强榕岚台健康医疗应用领域的合作。加强海水水环境治理,共同开展滨海生态修复与绿化建设。
第143条 平潭-福清环福清湾
建设平潭至福清的海峡三、四通道,形成区域交通闭环。以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和龙田经济开发区为载体,与平潭开展紧密合作,探索共建闽台产业园。建设环福清湾滨水绿廊,加强龙高半岛与平潭旅游协作,共建海上特色旅游线路。推进福清湾整体海水保护,对沿海工业污水排放进行统筹管理,开展滨海生态修复与绿化建设,保护中华鲎生境。
第144条 莆田-福清环兴化湾
构建环湾“生产内环+服务外环”的空间格局,加强江阴港与涵江临港产业园产业协同。推动环湾海域生态修复协作,促进生态保护协同发展。完善湾区交通体系,建设江阴港区经湄洲湾至兴泉铁路支线,预留江阴至北高海底隧道,连通环湾滨海道路,研究涵江至江阴跨海通道建设。
第145条 宁德-罗源环三都澳湾
支持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联动发展。加强红树林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协同保护野生大黄鱼资源。统筹海岛开发,推动罗源湾-三都澳的旅游产业协同,以鉴江为重点,湾外拓展旅游功能,共建国家级海洋公园。
第十五章 完善实施保障,提高空间治理能力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第146条 加强党对国土空间规划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
第147条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主体责任
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强化规划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加强对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监督,将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定位、底线管控、空间格局和重大任务等落实执行到位。
第二节 落实规划传导机制
第148条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形成覆盖全域、分层管理、分类指导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规划包括市、县、乡镇三级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包括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的各类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
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须依法编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并按照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149条 总体规划向下层次总体规划传导
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定位、底线管控、空间格局和重大任务等,应通过指标控制、分区传导、底线管控、名录管理等方式,逐级落实到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150条 总体规划向详细规划传导
详细规划应确保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构布局、空间底线和重大设施等传导并落实,并结合具体情况优化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指导性要求。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151条 总体规划向相关专项规划传导
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管理。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原则上由自然资源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专项规划要以本规划为基础,不得违背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并细化落实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定位、底线管控、空间格局和重大任务等。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核对,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152条 强化规划管控
加强陆地海域、地上地下、城镇乡村空间统筹,建立健全以控制线管控、指标管控、用途管控为核心,刚弹结合的全域全要素规划管控方式。强化底线管控,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及各类风险控制线、城市四线等底线要求,加强三条控制线等底线约束的层级传导。强化“规划分区-用地分类”有效传导,基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和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探索规划用途兼容和复合利用。
第三节 完善规划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第153条 健全规划法规政策体系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文件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适时制定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确保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围绕耕地保护、生态修复、低效用地再开发、节约集约用地等重点领域,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保障规划目标和空间布局的有序实施。
第154条 完善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落实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构建符合福州特色的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及时修订《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技术标准相互衔接。
第四节 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155条 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推进实景三维福州建设。纵向对接国家、省级平台,横向整合各部门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实现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互。
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图数一致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及实施监督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等全过程在线管理。推进国土空间现代化治理。
第156条 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
高质量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对重要控制线、重点区域等规划实施情况和重大工程、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监测预警。对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反映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采取预警和限制性措施。
第157条 建立规划动态评估调整工作机制
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结果,对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第158条 加强规划实施监管
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督信息互通、成果共享。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参与规划实施监管,形成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社会等各方监督合力。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159条 加强公众参与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规划实施过程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平台,广泛收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决策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