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
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4〕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新机制,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反馈。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各地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自治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地(州、市)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按照工作分工,做好本部门及督促指导本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应强化奖补资金与农田水利等各级各类相关资金和项目的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合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第八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各地(州、市)及有关县(市、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九条 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第十条 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的标准、资金规模,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三条 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各地可根据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结合当地用水实际,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标准定额。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根据节约用水量给予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予以奖励。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人民政府全面公示,报县(市、区)级水利、农业部门审核,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筹集
第十七条 各地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自治区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各地制定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情况,建立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地区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补助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财力情况、统筹整合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情况、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制定细化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和奖励标准,细化实施程序,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各项制度。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下达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下达给脱贫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帐,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财政、水利、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2023年11月至本《办法》印发施行前,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相关工作依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17号)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