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办发〔202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贵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和关爱服务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
贵阳市户籍0—15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近三年内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贵阳本地二级〈孤独症儿童须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持贵阳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按照《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户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第三章 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救助内容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救助。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康复补贴
(一)手术类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0—6岁残疾儿童手术费用补助按照《贵州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黔残联发〔2019〕24号)执行;7—15岁残疾儿童手术费用补助每人最高15000元。
2.肢体矫治手术费用: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按照每个残疾儿童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主要手术适应症补助范围为: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膝关节屈曲畸形、并指(趾)、多指(趾)畸形、巨指(趾)畸形及其他手、足畸形、挛缩性四肢关节畸形等。
3.眼科手术类的标准: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青光眼小梁切开术、斜视矫正术、眼睑矫治手术补助标准:800元/例;结膜及眼睑肿瘤切除补助标准:2000元/例;角膜移植手术补助标准:15000元/例。
(二)康复训练类
每人每年补助标准12000元—24000元。
1.低视力视功能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标准,每年不超过12000元/人,每月(月均)不超过1200元/人,每日补助限额150元/人,每人可申请3年救助。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标准,每年最高补助24000元/人,每月(全日制康复或医疗机构康复可适用月均)最高补助2400元/人,日均补助标准限额130元/人,进入普特幼(校)就学残疾儿童凭入学证明可申请每日补助限额不超过150元。
3.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按本办法标准给予康复救助。对外接收有康复需要且在机构内接受全日制教康融合服务的,按省级康复救助标准给予康复费用补助。
4.在具备定点康复条件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非义教段残疾儿童,有康复需要且在校接受全日制教康融合服务的,按省级康复救助标准给予康复费用补助。
5.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或服务、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场所及设施设备、环境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
(三)辅助器具适配
1.假肢、矫形器、儿童轮椅及其他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标准,按省、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助听器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9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不足9000元的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补助。
3.人工耳蜗植入产品:0—6岁补助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7—15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
在救助年龄范围内,人工耳蜗植入产品及手术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性康复救助;需持续进行的其他康复(除辅助器具适配)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康复训练救助。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一个救助年度内最多可申请更换一次定点康复机构。
救助内容和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持贵阳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送训补贴。对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的贵阳户籍残疾儿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财力实际,可以给其所在家庭或监护人一定送训补贴;有条件的区县也可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第四章 救助对象筛查、诊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机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并建立筛查诊断档案。
第八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初筛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残疾儿童应当及时转介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九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转介残疾儿童的复筛、诊断、信息管理工作。转介儿童经复筛仍不能确诊残疾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及时转介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诊断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科室、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应诊断评估业务。
第十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将筛查诊断信息报告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将筛查诊断信息报告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汇总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应当与残联共享。市、县残联对有康复需求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开展康复救助、残疾评定等工作。
第五章 康复救助申请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救助对象和条件要求,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现场或网上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可书面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集中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审核通过后可享受次年康复救助。因特殊情况错过集中申请时间或者新确诊需要康复的,可在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并享受当年康复救助。0—6岁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的救助申请,按照《贵州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申请人网上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只需“线上”提交申请相关材料原件扫描的电子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各区(市、县)残联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核查申请或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当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六章 救助服务与评估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申请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应于申请通过30日内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登记,接受康复服务,超过期限的,应重新进行申请,且在同一救助年度内只能重新申请1次。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第七章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区(市、县)人民政府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主体,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做好资金兜底保障。
市级财政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区(市、县)救助服务残疾儿童的实际支出资金,扣除同年度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量后,按3:7比例给予各区(市、县)资金补助,市级财政补助30%。
送训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各区(市、县)全额承担,市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六条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合规医疗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核算管理与财政预算
年度保持一致。残联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本地当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需求人数为基础,做好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保障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八条 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残疾儿童监护人、康复机构认定及各区(市、县)残联审核后,在救助标准限额内据实结算补助,补助费用原则上由各区(市、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其接受康复服务的机构。
进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补助经费实行预付制和年度结算制,预付资金比例依据康复工作进度、救助标准、康复人数等确定。当年康复训练服务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在次年6月30日前结算完毕,具体结算周期由各区(市、县)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辅助器具适配可采取免费适配或货币化补贴,免费适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辅具政策补助标准限额采购辅具实物并免费发放,货币化补贴在辅具政策补助标准限额内给予补助。7—15岁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产品的康复救助采取货币化补贴结算给救助对象家庭。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区(市、县)应加强康复补助资金使用统筹,依据本办法救助范围及标准优先拨付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提高资金绩效管理水平。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监督与管理按照《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开展,严格落实准入、监管、退出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残联应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与相关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配备进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区(市、县)政府负责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与残联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要求,履职尽责、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可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贵安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所需经费除中央、省级下达资金以外,原则上由贵安新区财政予以保障,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筑府发〔2019〕8 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