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郑州市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切实提高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以下简称分区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含扩区范围)、郑州经开区(含扩区范围)及河南中牟新区分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基础上,深化落实战略引领和底线管控要求,对中心城区人口分布、主导功能、生态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置等方面作出的进一步安排,是编制详细规划、指导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指南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分区规划,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韧性、尊重自然、传承历史、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第五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各区分区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统筹,统筹总体规划的指标分配,统筹制定分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和成果数据要求,统筹分区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查。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分区规划编制的报批和管理。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市级专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参与分区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分区规划原则上以各区实际管辖区域为规划范围分别进行编制。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分区规划由区政府组织编制,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河南中牟新区分区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
第七条 承担分区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分区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分区规划编制阶段,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征求市域内相邻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对分区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分区规划成果应报送至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初步审查及规划成果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
第十条 分区规划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分区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向社会公布,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分区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向市资源规划局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数字化成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汇交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应及时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三章 规划修改及维护优化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分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分区规划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国家、省或市重大战略调整的。
(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上位规划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四)在确保不突破全市指标的前提下,确需修改总体规划核心指标外的其他约束性指标的。
(五)涉及详规单元主导功能内容调整的。
(六)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分区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分区规划的修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组织分区规划修改。修改涉及国家、省或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或保密项目的,可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组织修改。
(二)分区规划的修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组织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编制报批。
(三)批复后的规划成果数据及时报市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五条 分区规划的维护优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根据规划实施现实需求,跨详规单元统筹常住人口规模等核心指标,且不突破全区总量指标的。
(二)市级专项规划调整及后续市级专项规划增补,涉及确需修改分区规划传导指标的。
(三)因落实优化调整后的城镇开发边界的。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分区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分区规划的维护优化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区规划的维护优化,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区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维护优化方案,报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分区规划维护优化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发区管委会或区政府要将维护优化后的规划成果数据及时报市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更新,作为分区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分区规划修改及维护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分区规划修改的提出、论证、审查、审批等进行记录,确保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分区规划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对分区规划实施进度、各类底线管控边界和约束性指标等进行动态监测预警,及时查找、发现、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