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和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以及适宜执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总称。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政府依法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等)依法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及在其上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广告位等的有偿使用。
(二)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的有偿使用。
(三)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和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的有偿使用。
(四)楼体、桥体等建(构)筑物的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的有偿使用。
(五)文化、旅游、体育场馆等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
(六)码头、公交站台、公路用地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偿使用。
(七)河道、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林地等的有偿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依法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四条 在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二)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原则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两条线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具有公共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结合职责,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
(二)市发改委负责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授权,拟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内项目相关收费标准。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由其管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将拟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对市政公共资源,在市政府确定有偿使用前,还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意见。对其他公共资源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对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收费项目,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收入收缴
第十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矿产、森林、水体等自然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规范辖区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