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升绿化工程品质,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合肥市绿化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行为,创新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提升园林绿化景观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是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受市林业和园林局委托开展市级国有资金投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开发区)两级资金配套的项目按建设主体实施分级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单位及市政公用工程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大型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桥梁、泵站等需向建设、水利、消防等相关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的市政设施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质量监督实施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实行园林绿化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四)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五)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其他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跟踪服务工程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监理单位明确的园林绿化工程总监和监理人员必须到岗履职,实行旁站式监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履约能力和生产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人员须在岗在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内控制度。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和技术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同步做好质量安全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归档,确保质量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 质量监督流程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按分级管理规定到市、区(开发区)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并交验下列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纸及审查批复;
(三)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合同;
(四)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组成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实施方案;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资料完善后再行出具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和设计文件,针对工程特点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方案,确定专门质量监督人员,明确质量监督重点、内容、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园林绿化质量监督人员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与所报方案不相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监督整改。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按照监督计划方案,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或定期巡查等方式,采取实测实量、观感检查和资料核查等方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发放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监督重点的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节点),施工单位应在该部位施工的2个工作日前通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由其根据该部位的结构特点、复杂程度及重要性等进行现场监督,不合格的,须整改完成并符合规范要求后方可进入下步工序。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发放的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限时整改,并及时回复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和回复的,报园林主管部门,视同未整改,不予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向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保修养护期(质保期)。监理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保修养护期工作加强管理,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移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绿〔2014〕22号)同时废止。
附录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五)《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