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号)等规定,结合云南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劳务合作,适用本细则。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需满足相关安全检验、操作规范及技术参数要求,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实施进场检测检验;机械设备操作、构配件安装实施行为均纳入承包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严格履约管理。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负责本级实施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州(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州(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实施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实施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按规定对承包人、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
第七条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对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开展监理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对劳务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对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的合同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八条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承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承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及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全面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六)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印发的负面清单另行制定发布并动态更新。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三条 在施工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新增工程属于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内容的,该部分新增工程不得由分包人实施;如新增工程不属于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但对分包人有新的资质要求的,分包人应具备与新增工程相适应的资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以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参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分包合同审查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申请。承包人按照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将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申请表(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选定的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审查意见。监理人发现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及承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拟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
(三)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施工分包合同申请表及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或变更合同,并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管理,建立对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的到位率考核等相关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劳务合作
第二十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械、设备、器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作企业系指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并与承包人或分包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承担施工劳务作业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参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劳务合作企业派驻现场的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分包人)的统一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分包人)在劳务合作实施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劳务合作申请,由监理人进行审查,报发包人:
(一)承包人提出劳务合作审批申请。承包人(分包人)填写《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申请表》(附件4),并将拟劳务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劳务合作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投入的主要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等,以及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含合同附表),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对拟劳务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拟劳务合作企业的资格情况、主要人员以及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进行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发包人备案;
(三)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及履行。劳务合作企业和承包人(分包人)应参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监理人及发包人;
(四)劳务合作合同变更。劳务合作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报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报发包人。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按照交通运输部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及云南省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关要求,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保障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相关从业单位或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工作,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3.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申请表
4.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申请表
(附件3、4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附件1
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5年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制
说 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
〔2003〕168号)制定。
2、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施工分包合同。
3、本合同须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通过,并由承包人、分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合同编号:( )
工程项目:
承包人(全称):
承包合同编号:
分包人(全称):
分包工程类别:
类别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
〔2024〕2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承包合同”)基础上,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价款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开工;
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另有约定除外)。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分包合同申请表;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缺陷责任、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通过,承包人、分包人签字盖章,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1.4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
1.5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依法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企业。
1.6 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公路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1.7 劳务合作: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械、设备、器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1.8 总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工程师: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1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2 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其附件。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公路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1.19 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由对方承担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承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承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承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完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承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完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则由分包人承担。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承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分包人应当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合格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应对其选择的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劳务作业质量与安全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完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6、工程完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运营等,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列。
18.3 承包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应急预案下发分包人。
18.4 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和抢救,尽量减少损失。非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统一调配,积极参与抢险和抢救。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中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为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外,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而采取的一切安全生产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安全生产措施与费用在分包合同专项条款中确定。
19.6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承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3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分包计量工程款(进度款)到账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1.5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6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承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及费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应由分包人负责实施的变更项目和内容,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不按要求实施,否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负责赔偿。
七、(交)竣工验收及结算
23、(交)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的(交)竣工验收程序和方式按照总承包合同执行。
23.2 分包工程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交)竣工资料及(交)竣工验收申请。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3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交)竣工验收申请后,将根据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向发包人进行申请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23.4 分包工程(交)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4、(交)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交)竣工验收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交)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交)竣工结算价款。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交)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分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条款对分包工程进行质量保修。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6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承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27.4 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承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发包人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发包人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与分包人有关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由分包人自身承担。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6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本合同经承包人分包人签字盖章后,须经工程师审查通过,并由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发包人备案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38.1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已有的,按其办理;未涉及的,按照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精神,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1 除总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语言文字。
2.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3、图纸
3.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
3.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3.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3.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5、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6、承包人的工作
6.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7、分包人的工作
7.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8、工期延误
8.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9、质量检查与验收
9.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0、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0.1 本合同价款采用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0.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0.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中安全生产费用为: ;支付方式为: 。应当由承包人负责的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措施为: ;应当由分包人负责的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措施为: 。
11、工程量确认
11.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2、合同价款的支付
12.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
扣回时间和比例: 。
12.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12.3 承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为: %。
六、(交)竣工验收及结算
13、(交)竣工验收
13.1 本分包工程(交)竣工图由(□承包人 □分包人)负责。
13.2 分包人提供(交)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交)竣工图的份数 份。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4、违约
14.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6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4.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5、争议
15.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16、保险
16.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6.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7、担保
17.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额度
17.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额度
九、其他
18、材料设备供应
18.1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9、业绩证明和纳税
19.1 分包人申请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出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19.2 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纳税。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20、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其余副本报总承包人。
21、补充条款
合同附件:
1、分包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分包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复印件
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表(附表1)
5、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附表2)
6、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清单(附表3)
7、其它
附表1
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表2
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
附表3
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
附件2
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2025年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
说 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168号)制定。
2、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云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项目: 总包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人[专业或专项工程承(分)包人]:
承(分)包合同编号:
劳务合作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
〔2024〕2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项)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基础上,双方就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合作企业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编号:
2、劳务合作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作范围:
提供劳务活动内容:
3、劳务费用的结算支付
3.1 劳务报酬
3.1.1 本合同的劳务费用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3.1.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3.1.6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3.1.3 采用本合同3.1.1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3.1.4 采用本合同3.1.1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3.1.5 采用本合同3.1.1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3.1.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3.2.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3.2.2 采用计时单价劳务报酬方式的,由劳务合作企业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并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3.2.3 采用计件单价劳务报酬方式的,由劳务合作企业按月(或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并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合作企业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合作企业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3.3 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3.3.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双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
3.3.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3.3.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4、工期
4.1 本劳务协议工期 日历天,暂定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劳务合作企业应按工程承包人安排的工作计划进场和退场,进、退场费用由 方承担。
4.2 在劳务合作企业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合作,工程承包人应在期满前 天书面通知劳务合作企业。
4.3 如需延长劳务合作企业工作期限,工程承包人应在期满前 天书面通知劳务合作企业。
4.4 劳务合作企业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有权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或自行完成。在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劳务合作企业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劳务合作企业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于劳务合作企业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劳务合作企业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为 元。劳务合作企业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劳务合作企业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
5.1 本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由工程承包人提供。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名称及允许损耗系数等见《工程承包人提供材料计划》(附件一)。劳务合作企业应授权专人领用材料,若累计领用量超出理论用量加允许损耗用量,材料款在劳务合作企业当月劳务费结算时按上述材料的市场价加 %的费用扣回。
5.2 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见《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附件二),劳务合作企业应自带除工程承包人提供机械设备外的其他全部机具(不限规模),提供必要的辅助材料。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劳务合作企业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劳务合作企业负责赔偿。
5.3 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到达工地或指定地点之后,发生的搬运、装卸、整理、清除等所有劳务工作由工程承包人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由劳务合作企业协助配合,如需要,由此发生的劳务工作量按本合同3.2计算。
6、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6.1 劳务合作企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劳务合作企业与其签订,建立员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给工程承包人。各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合作企业统一建立,并交纳费用。现场人员发生变化的,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花名册报送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将不定期进行核查,发现未订立劳动合同,查到一次即要求该人员停工并按规定办理上岗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等),5天内未按规定办理上岗手续,即予以退场。发现未在员工花名册的人员,要求该人员停工,劳务合作企业应当立即补充调整花名册报送工程承包人,2天内未按要求报送的,即予以退场。发现劳务合作企业上述行为的,视为劳务合作违约,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合作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人(次) 元。
6.2 劳务合作企业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书。劳务合作企业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6.3 劳务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一名委托代理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作为有效签字人,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
6.4 工程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账户,并向分包人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6.5 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克扣员工工资,更不得发生员工向工程承包人追讨工资或有举报拖欠工资情况发生,若劳务合作企业无理克扣或拖欠工资情况属实,视为劳务合作企业违约,工程承包人在垫付员工应得工资后,在劳务合作企业劳务费用中扣除相关费用,并有权要求劳务合作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次 元。
6.6 工程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克扣劳务合作企业劳务费用,若工程承包人无理克扣或拖欠劳务合作企业劳务费用,视为工程承包人违约,劳务合作企业在垫付员工应得工资后,有权要求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次 元。
7、劳务作业管理
7.1 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工程内容,不得再行转包或分包,否则视为劳务合作企业违约,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劳务合作企业负责。
7.2 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劳务合作企业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且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劳务合作企业负责并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损失。
8、安全管理
8.1 劳务合作企业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施工,因劳务合作企业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劳务合作企业向工程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8.2 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和现场指挥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其责任与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8.3 劳务合作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协助并服从工程承包人进行安全管理。
8.4 劳务合作企业应按规范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配备劳动保护设施,对投入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用实报原则向工程承包人计取;若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投入不足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要求劳务合作企业整改,或者直接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如劳务合作企业施工内容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劳务合作企业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先行代购,费用由劳务合作企业承担。
8.5 劳务合作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证件复印件留工程承包人备查。
8.6 因劳务合作企业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等,整改不力的,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偿损失。
9、结算支付
9.1 工程承包人每月按本合同3.3约定进行劳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9.2 工程承包人无故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用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偿付给劳务合作企业逾期付款违约金。
9.3 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纳税。劳务合作企业因为税收抵扣向工程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工程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10、附则
10.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应按以下第 项解决:(a)向发包人申请调解处理;(b)发包人不予调解处理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c)向工程所在地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向人民法院起诉。
10.3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10.4 双方商定的补充条款:
10.4.1.
10.4.2.
……
11、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总(分)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已有的,按其办理,未涉及的,按照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精神,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附件:
一、工程承包人提供材料计划
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三、劳务合作企业投入关键人员表
工程承包人:(盖章) 劳务合作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提供材料计划
附件二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
劳务合作企业投入关键人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