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BC01–2025–000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分成比例
耕地开垦费由市与区(县、市)、开发园区按照2∶8的比例分成,不纳入市对下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收入范围。耕地开垦费市级分成部分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收缴,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缴情况反馈市财政局进行核对。
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波高新区的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75元/平方米;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宁波前湾新区的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三、资金使用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区(县、市)、开发园区,2027年底前收缴的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四、其他事项
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园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与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有关事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相关规定执行。2025年度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且尚未缴纳省级耕地开垦费的项目,补缴市级分成资金。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相关规定为准。
此前市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