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是市住建局下属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
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住建局报送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住建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复审工作。
第四条 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和个人可按规定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货币补贴”):
(一)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需按本细则规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货币补贴;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货币补贴。
第五条 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每月13平方米,每户家庭最高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二章 申请管理
第六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下列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一)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二)农村家庭和个人;
(三)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3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四)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3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货币补贴需求等情况公布和调整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受理范围等事宜。
第八条 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货币补贴的,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线上申请的,主申请人可以通过市住建局公布的网站平台提出申请;线下申请的,主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到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货币补贴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按照下列情形相应提供申请材料核验:
(一)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主申请人身份证件核验。
(二)农村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主申请人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材料,或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有关材料;
3.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及以下学历的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4.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应当提供有效的毕业证,学信网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在线验证码;属于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或境外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认定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主申请人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三个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材料,或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有关材料;
3.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第十条 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保障的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人员;
(二)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
(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根据信息共享情况,可相应简化需核验的申请材料。住房租赁备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可由受理、审核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核验的,纸质材料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受理和初审。受理机构应当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学信网学历验证码对申请人的学历进行核验,并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户籍、居住和租赁备案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作出初审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受理机构初审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受理机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作出复审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核查申请家庭和个人住房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名单报市住建局审核。
市住建局应当在收到管理机构报请审核名单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住建局作出审核决定前,应当将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信息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告知申请人货币补贴金额和计发时间。公示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收到对保障家庭和个人领取货币补贴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经审查,保障家庭和个人符合发放条件的,管理机构按规定继续发放补贴;若符合其他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市住建局按规定变更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若不符合保障资格申请条件的,市住建局取消保障家庭和个人的保障资格。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数量确定,货币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5元;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
第十七条 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数量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二)外来务工人员及中专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主申请人及其配偶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符合学历条件的新就业毕业生人数以及主申请人配偶的情况确定,专科、本科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硕士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学历)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博士研究生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主申请人的配偶已列入保障人口并且不属于专科及以上学历新就业毕业生的,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第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中专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专科及以上学历新就业毕业生主申请人的配偶(不符合学历条件的),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次月起计发。
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自货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次月起计发。
第二十条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由管理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金额发放到保障家庭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保障家庭和个人应当完整、准确申报有效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因保障家庭和个人未及时申报或者申报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货币补贴发放不成功或者发放错误等后果的,由保障家庭和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货币补贴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货币补贴资金用款计划。
市财政局应当自接到用款计划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核准,并由管理机构办理支付和发放手续。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家庭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应情形发生次月起停发货币补贴:
(一)保障资格被取消的;
(二)保障家庭和个人自愿申请退出保障资格的;
(三)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后资格终止的;
(四)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签订租赁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保障家庭和个人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报,管理机构自发现相应情形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保障家庭和个人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家庭成员死亡的;
(二)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除本细则第十条中无需提供住房租赁备案材料情形外,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住房租赁备案注销的;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连续三个月未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障家庭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多领取货币补贴的,应当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家庭状况变更或申报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保障家庭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家庭状况变更的;
(三)未按规定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的。
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障家庭和个人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保障人口包括保障家庭和个人中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或者持有有效居住证件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住建局、市财政局2020年11月26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规〔2020〕6号)、2023年12月19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南住建规〔20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