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规〔2025〕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我市因历史遗留问题 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海南省自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 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4〕7 号)、《海南省集中整治不动 产“登记难”问题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 我市不动产“登记难” 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定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 且无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报经市人民政府 政府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难” 问题台账的项目。
二、解决政策和方法
(一)关于确定申请办理主体问题
1.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主体确认。不动产统一登 记实施前,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因原开发 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主 体缺失的,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 于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 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依法注销原《国有土 地使用证》。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主体确认
(1)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建设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 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无承继单位和上级主 管部门的,经登记机关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无异 议,由不动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街道办、居 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代为申请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或有 关单位灭失的,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及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符合要求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 记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已灭失、拒不配 合履行办证义务且购房合同已备案的,经登记机关公告(公示期 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购房合同未备案的且属于唯一权利人的,可由市住建局会同不动 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街道办、居委会核实后, 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还可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 裁委员会裁决书确定申请主体。
(2)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不动产登记造成登记主 体缺失的问题。对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首次登记,致使业主 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门户网站和项 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街道办、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和转 移登记。
(3)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失联导致申请主体 缺失的问题。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注销或灭失,因法定代表人失联 造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缺失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门户 网站和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 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二)关于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问题
1.关于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设, 且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问题。鉴于项目建设时间较早无法补办用 地手续,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权籍调查,核实土地 权属来源情况,经公告无异议的(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按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2.关于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建设, 且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问题。对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 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按照 项目建设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等用地手续。
(三)关于“证缴分离”“证办分离”办理的问题
1.关于“证缴分离”办理流程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应由开发 建设单位缴交的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土地容积率、基础设施配套 费等有关价款、税费,但未足额缴交的,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或不动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主管部门)形成初步规划核实意见,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按“证缴分离”方式予以处置。待市人 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补缴相关税费并行处 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市税务部门 办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的追缴工作。土地出让价款、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评估 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和增容费等相关费用应加上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算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项目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终止时间为全部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增容 费等相关费用的时点。对不配合开展问题化解工作的开发建设单 位,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2.关于“证办分离”办理流程的问题。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 超容积率、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或不动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主管部门)形成初步规划核实意见,并经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按“证办分离”方式予以处置。待 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追溯法律责任并行 处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对不配合开展问题化解工作的开 发建设单位,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四)其他问题
1.关于解决不动产因抵押、查封、司法裁定过户等原因无法 办理登记的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 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并处于抵押、查 封、司法裁定过户状态,或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查封设立前或裁 定过户文书送达前已取得购房合同备案,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情况下,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在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查封单位、司法机关有关土地、房 屋原分散登记情况和“房地一体”登记要求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并在不动产登记簿注明土地抵押、查封和司法裁定状况。购房人 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遗失的问题。涉及不动产登 记所需资料遗失的,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为申 请人提供便利,给予相关资料补正、补发或存根复印。申请人提 交的补正、补发或存根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视同合法合 规的材料,并予以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3.关于工作经费的问题。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 所涉及的项目土地评估费、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测绘、房屋测绘、 楼栋测绘)测绘费用、房产市场价评估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按专项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问题。对开发建设单位将经济适 用住房出售给不符合申购条件人员的,购房人应当按有关规定腾 退住房,如保留不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购房人按符合购 房条件人员应缴纳费用占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房 差价的比例基础上增加 5%比例缴交相关价款。涉及房产的市场 评估价由市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各级人 民政府组成部门批准立项的政策性住房但缺少住建部门批复文 件的,符合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处理范围的视同为政策性住房, 对出售给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按本条执行。
5.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问题。对开发建设单位将限价商 品住房出售给不符合申购条件人员的,购房人应当按有关规定腾 退住房,如保留不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购房人可按项目 报建时点限价商品房转为市场化商品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 为基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的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 原购房价差价的一定比例缴交土地收益或土地溢价。
6.容错纠错机制。在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干部 若依法履职、推动改革,因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故意出现失误,且 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符合在无明文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 因先行先试、经验不足出现的失误;或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 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因素导致工作未达预期,但主观上出于公 心、为推动发展,且未违反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未造成重大损失 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据“容错纠错”规定,对干部失误依法依规 不予或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理,避免简单问责,同时完善后续监 督机制,确保容错不纵错、纠错不护短,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 者负责,激发干部化解难题的内生动力。
三、惩戒追责措施
(一)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化解我市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征询意见函时,应高度重视,并于 5 个 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在限定时 间内确实难以出具明确审核意见的,应告知有关情况及所需调查 核实时限。如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尽责、积极配合 的,将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二)开发建设单位若存在拒不履行登记义务或人民法院生 效判决,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违法失 信行为的,各处罚机关应及时将相关处罚记录录入全国(海 口)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曝光。对失信的 开发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 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的通知》 (发改财经〔2017〕1206 号)及《关于对失信被执行 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领域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产权式酒 店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5 年 6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6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