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第16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25號行政法規《供排水的一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供排水技術規章》,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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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供排水技術規章
第一編
公共配水技術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編標的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配水系統應遵守的技術條件,以確保其整體的良好運作,並保障公眾健康、用戶及設施的安全。
二、本編適用於飲用水的公共配水系統及作為集體用途的私人配水系統。
三、飲用水的公共配水包括家庭、商業、工業、公共、消防的耗水及其他耗水。
四、供分配的飲用水水質須遵守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訂定的飲用水的水質標準及規則。
第二條
術語、符號及單位制度
一、本編採用的術語及符號分別在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及附件三中列明。
二、單位應採用國際單位制度。
第三條
物料品質
一、所有用於公共配水系統、配件及用水裝置的物料應無缺陷,因其本身性質或經適當保護,應具有良好的內外抗腐蝕及抵抗受力的條件。
二、負責營運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應確保用於公共配水系統的配件及管道的物料符合上款所指的要求,以及符合適用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下稱“ISO標準”)或其他國際認可的標準。
第二章
系統的設計
第四條
一般設計
一、公共配水系統的設計應通過對城市規劃預測及如何保證以最佳經濟條件為居民供應足量飲用水作事先分析,還應考慮消防用水的需要。
二、配水導管應儘可能構成管網狀。
三、無論採用何種方案,公共配水系統的設計都應具有足夠靈活性,以適應可能出現的都市變遷及接駁數量的變化。
第五條
新系統或原有系統的擴展
一、在新公共配水系統的設計中,應考慮保證提供適當服務的需要,即供應的持續性、樓宇用水設備具適當壓力的保證、自由壓力水面的穩定性及減少低速流區域。
二、應評估新公共配水系統對原有公共配水系統的水力衝擊,以免嚴重降低後者的效率。
第六條
原有系統的改裝或修復
一、在改裝或修復原有公共配水系統時,應對工程進行技術及經濟評估,從而改善其效率,且不對有關系統造成水力或結構的負面衝擊。
二、在進行上款所指的技術及經濟評估中,亦應考慮因對用戶、行人、車輛交通及商業造成損害而導致的社會成本。
第三章
基本元素
第七條
原有系統的檔案
一、負責營運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應持續更新原有公共配水系統的檔案,並將其保存於該實體及海事及水務局。
二、上款所指檔案至少應載有:
(一)在繪有全部建築物及重要地點的地形圖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方格網及澳門平均海平面定出導管、配件及配套設施的平面座標及深度資料;
(二)導管的截面、物料及接頭的類型;
(三)消防喉的位置及編號;
(四)與導管的年期及結構情況有關的資料;
(五)接戶管及其他系統設施的個別資料表。
三、編製公共配水系統研究報告時,應考慮有關檔案所載的資料。
第八條
營運資料
一、負責營運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應持續更新關於網路較重要部分的流量及壓力波動的資料,以及物理、化學及細菌學質量指標的資料。
二、上款所指資料應構成編製改裝公共配水系統研究報告的主要基本元素。
第九條
人口發展
編製公共配水系統研究報告時,必須了解服務區的最新人口狀況及評估有關的可預見發展。
第十條
人均每日耗水量
一、編製公共配水系統的研究報告時,應以負責營運公共配水服務實體的記錄所載原有公共配水系統的耗水資料為基礎。
二、根據耗水及人口的數值得出年平均人均每日耗水量,並由此估計其可預見的發展。
第十一條
家庭、商業及公共耗水
一、家庭、商業及公共耗水的人均每日耗水量應按服務區或水量充足的相似區域近年用水發展的分析及推算而訂定,但人均每日耗水量不應少於250公升。
二、上款所指的耗水,不包括與衛生、教育、軍事、監獄、旅遊、消防及體育設施等場所有關的耗水,而該等場所應按其特徵進行評估並納入工業耗水內。
第十二條
工業及同類耗水
一、主要工業的耗水應按個別情況評估。
二、除上條第二款所指的耗水被視為工業耗水外,尚有其他的耗水納入工業耗水中。
第十三條
漏水
為設計目的,進入公共配水系統的水量的12%應視為最低漏水值。
第十四條
消防耗水
一、消防耗水量按有關區域發生及蔓延的火警的風險程度而定,而該等區域應被分為下列其中一個等級:
(一)A級:風險程度一般的都市性地區,主要由地面以上樓高最多十層的建築物組成,作住宅、社會設施及服務用途,或作一些輕度風險的商業及小型工業用途;
(二)B級:風險程度頗高的都市性地區,由作住宅、社會設施及服務用途的大型建築物,以及作酒店業、商業及公共服務用途的建築物組成;
(三)C級:風險程度極高的都市性地區,其基本特徵是存在古舊建築物或主要作存放、使用或製造爆炸性或高度易燃物料的商業及工業活動用途的建築物。
二、根據風險程度,在進行不少於2小時消防工作時所須保證的瞬間流量為:
| (一)A級 | 2000公升/分鐘; |
| (二)B級 | 4000公升/分鐘; |
| (三)C級 | 按個別情況而定。 |
第十五條
尖峰係數
一、為設計系統目的,應使用適用每一構件的計算流量,該計算流量應符合受尖峰係數影響的年平均流量。
二、在公共配水系統中,使用年最高耗水日的時尖峰係數,從而得出計算流量。
三、尖峰係數的數值應按個別情況,並透過該區域或具相似特徵區域的耗水紀錄而訂定,且不應小於1.5。
第四章
配水網路
第一節
導管
第十六條
用途
導管的用途是確保供水在良好的量與質的條件下輸送及分配,以保證用戶的舒適、公共衛生及安全。
第十七條
計算流量
一、導管的水力研究應以對計算流量的資料為基礎。
二、在公共配水系統中,應考慮系統開始營運時及設計年限所預計受尖峰係數影響的年平均流量,並加上損失流量。
三、主導管的設計應以最高耗水日的時尖峰流量為基礎,並考慮消防耗水而定。
四、配水導管的設計應以最高耗水日的時尖峰流量為基礎而定,隨後應核查火警情況。
五、訂定主導管的設計應確保其中一條主導管中斷供應時,其餘主導管的最低輸水能力仍可達總耗水的70%。
第十八條
水力設計
一、配水網路的水力設計應考慮儘量降低公共配水系統的總成本,包括首次投資成本及營運成本,以及保證所需的服務水平的必要性。
二、應透過一個直徑的標準組合以儘量降低成本,並遵守下列規則:
(一)基於穩定性、耗水波動及瞬變情況的原因,設計年限的尖峰流量的水流速度不應超過由下列公式計算出的數值:
V=0.127 D0.4,
其中V為極限速度(米/秒),D為管道內徑(毫米);
(二)基於衛生原因,公共配水系統開始營運的年度內,尖峰流量的水流速度不應低於0.30米/秒,而對於無法實施該限制的導管,應備有適合的定期洩水裝置及輔助加氯淨化站;
(三)由地面量度的任何用水點的最大靜止壓力或工作壓力,均不應超過600 kPa,而在路環則容許的最大壓力為800 kPa;
(四)基於用戶舒適及設備安全的原因,公共配水系統中各節點的壓力不得出現大波動,且每日中最大變差為300 kPa;
(五)除特殊情況外,由路面量度的公共網路工作壓力,在任何情況下不應低於250 kPa。
第十九條
火警情況的核查
一、完成公共配水系統的水力設計後,配水導管應接受火警情況的核查,以保證第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的瞬間流量在消防龍頭內的水壓高度不低於180 kPa。
二、在上款所指的火警情況下,導管內不要求任何流速限制,並容許與消防工作無直接關係的網路節點的水壓高度不低於10 kPa。
三、在特殊情況下,可不遵守以上兩款所指的限制,只要適當衡量其效果及採取適當措施以減低或消除由此引起的不便即可。
第二十條
最小直徑
導管的最小標稱內直徑(DN/DI)按區域的火警風險程度而定,應為:
| (一)A級 | 100毫米; |
| (二)B級 | 125毫米; |
| (三)C級 | 150毫米。 |
第二十一條
鋪設
一、街道配水網路導管的鋪設應與其餘的基建設施配合,並儘可能設在車行道以外的地方。
二、導管應鋪設在距離屋界不少於0.60米處,與其他平行鋪設的基建設施的距離一般不應少於0.50米,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0.30米,以方便任何導管的保養操作。
三、導管的鋪設應儘可能在高於廢水下水道平面的一個距離不少於1.00米的平面上進行,以保證有效防止可能受到的污染,該兩類系統的接頭不得作垂直重疊。
四、如不能遵守上款所指的規定,應採取適當的特殊保護措施。
五、導管應避免鋪設在垃圾堆填區或其他受污染區域內。
第二十二條
深度
一、由導管表面頂部量度至地面的最小鋪設深度應為1.00米或0.60米,視乎屬街道或行人活動區而定。
二、如因交通、接戶管的插入或其他基建設施安裝所需,應增加上款所指的數值。
三、只要能保證導管具有適當的結構強度承受活荷載,則可接受小於指定最小值的覆土厚度。
四、在特殊及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只要導管受到適當的機械性及受熱性保護,以及可防止污染,則容許導管設置在地面上。
第二十三條
溝的闊度
考慮到操作及人員安全所需,用於鋪設導管的溝的闊度應具有按下列公式所定的最小尺寸,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除外:
(一)直徑不超過0.50米的導管L=D+0.40;
(二)直徑超過0.50米的導管L=D+0.60;
其中L為溝的闊度(米),D為導管(米)的標稱外直徑(DN/DE)。
第二十四條
鋪設
一、導管的鋪設應確保其絕對穩定性,在新填土區應採取特別措施。
二、溝應具有符合規格及作好準備的基底,以便能讓各管段連續及直接承托在相同強度的土地上。
三、如土地因本身性質而不具備能確保管道或配件的穩定性的必要條件,應透過更換較堅固的、具適當密實度的物料或採用其他適當的建造方式進行預先鞏固。
四、如在石質地進行挖掘工作,管道的整個長度應鋪設在預先準備好的均勻層上;該均勻層厚0.15米至0.30米,以最大顆粒不超過20毫米的沙、碎石或類似物料組成;均勻層的厚度應按管道的物料及直徑而定。
第二十五條
溝的回填
一、溝應以尺寸不超過20毫米的物料回填,並填至導管拱背線上0.15米至0.30米的地方,該厚度應按管道物料及直徑而定。
二、回填物料應小心夯實,以免損壞導管,並保證地面的穩定性。
第二十六條
接頭
一、接頭應不漏水及保持管道適當地對中。
二、按照接頭類型及特徵,應容許相連直管段之間存在一定的角度,可膨脹、傳遞軸向力及橫向力,並便於管及配件的安裝及拆卸。
第二十七條
不漏試驗
所有導管經鋪設後且接頭未被掩蓋時,應接受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四所規定的不漏試驗。
第二十八條
物料性質
一、配水導管可使用任何物料,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三條的規定。
二、導管在未受保護或受振動影響的任何情況下,尤其是在橫過藝術建設之處,所使用的物料應為延性鑄鐵、鋼或其他物料,並在任何情況下應遵守第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護
如導管的物料容易受內在或外界侵害,則應按侵害物的性質預設適當的保護。
第二節
接戶管
第三十條
用途
一、接戶管的用途是確保從公共網路至所服務物業邊界的樓宇供水能在良好的流量、水壓及水質條件下進行。
二、用作一般性消耗及消防消耗的接戶管通常應各自獨立。
三、共用的接戶管僅在特殊情況下,經消防局的事先贊同意見後才容許裝設。
第三十一條
計算流量
一、接戶管所應考慮的流量是有關樓宇系統的計算流量。
二、如為共用的接戶管,則所要考慮的流量應符合下列較大的數值:
(一)樓宇冷熱水分配系統的計算流量;
(二)樓宇消防用水分配系統的計算流量。
第三十二條
水力設計
接戶管的水力設計是指根據計算流量以及介乎0.5米/秒及2.0米/秒之間的水流速度確定其直徑,具體取決於公共網路中的可用壓力。
第三十三條
最小直徑
一、接戶管的最小標稱內直徑(DN/DI)為20毫米。
二、帶有調節水箱的消防用途接戶管的最小標稱內直徑(DN/DI)為65毫米。
三、如需同時確保無調節水箱的消防用途時,接戶管的最小標稱內直徑不應小於80毫米。
第三十四條
外形
接戶管的外形無論是平面或剖面都應成直線。
第三十五條
最小深度
接戶管的最小鋪設深度為0.80米,在非行車區域則可減至0.50米。
第三十六條
與公共網路的連接
一、公共網路覆蓋的建築物的配水系統必須透過接戶管與該網路連接。
二、如有合理解釋,同一建築物可設有一條以上的接戶管,作為家庭或服務性供水用途。
第三十七條
插入公共網路
一、按所使用的物料以適合的配件將接戶管插入公共配水網路的導管中,並應設置制水閥以暫停供水服務。
二、不允許將接戶管插入直徑大於300毫米的導管中,但能保證不會使管的結構強度下降者除外。
第三十八條
鋪設後的試驗
所有接戶管在投入服務前應接受附件四所規定的不漏試驗。
第三十九條
物料性質
接戶管可由任何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三條的規定。
第五章
配件
第一節
制水閥
第四十條
安裝
一、制水閥的安裝應方便系統操作,並將可能出現的供水中斷的不便減至最低。
二、制水閥應獲適當保護,可觸及和易操作。
三、制水閥尤其應設於:
(一)接戶管;
(二)可能需被截斷服務的配件或配套設施旁;
(三)沿著無供水分支的導管,間距不超過1000米;
(四)在主要的十字形交叉路口至少安裝三個;
(五)在主要的T字形交叉路口至少安裝兩個。
第二節
止回閥
第四十一條
安裝
一、止回閥應安裝在受到適當保護及可通達作保養及修理的地方,並置於制水閥之間。
二、止回閥應按所需的流向安裝在抽升設施的壓力管及吸水管中,如因操作所需,應安裝在配水網路。
第三節
減壓器
第四十二條
安裝
一、減壓器的位置取決於現有地形、配水系統的設計及所使用裝置的類型。
二、減壓閥應安裝在能保證有適當保護及易通達的窨井內。
三、消能井應配備一個有適當衛生保護的溢流設備。
四、減壓閥應在上游及下游配備制水閥,並配備附有制水閥的旁通管。
第四節
氣閥
第四十三條
安裝
一、氣閥應安裝在公共配水系統的高點,尤其是在上升外周導管的末端及在長度超過2000米的無供水分支導管的高點。
二、氣閥應視乎處於上升段或下降段分別安裝於制水閥的上游或下游。
三、安裝應以允許替換及修理氣閥而無損其所處系統營運的方式進行,且應在有關氣閥的連接段常設制水閥。
四、氣閥的直徑不應小於安裝該氣閥的導管直徑的1/8,且最小為20毫米。
第五節
底部洩水
第四十四條
安裝
一、底部洩水應設於:
(一)網路下游的所有末端;
(二)導管的所有低點;
(三)相同傾斜方向的較長導管的中間點及長配水網路中,以將受倘有的水排空操作影響的用戶數目減至最低。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情況中,底部洩水應分別位於緊接下降導管及上升導管制水閥的上游或下游。
三、底部洩水設計在於確定其直徑,以便獲得一個能配合公共配水系統良好運作的導管段水排空時間;為此,應使用孔口排水公式。
四、底部洩水的直徑不應小於安裝該底部洩水的導管直徑的1/6,且最小為50毫米。
五、底部洩出的排放物應排放於天然水體、雨水下水道或配備抽升系統的井,從而將衛生方面的風險減至最低。
第六節
流量計
第四十五條
設置
一、為收費的目的及更好地營運公共配水系統,流量計應設置在所有須量度流量或供應量的地點。
二、流量計應設置在所有用戶的樓宇引水支管,並安裝在水箱及抽升設施出口的導管,以及在其他審慎挑選的位置,以便更好地控制公共配水系統的效益。
三、流量計不應安裝在可能積聚空氣的位置,以免干擾量度,並應在其上游及下游備有一段沒有任何獨特性的最小管長度,該管長度由生產者建議,且僅在使用水流調節器時方可縮短該長度。
四、流量計應安裝在受適當保護及可通達的地方,以便能獲得正確讀數。
五、如為進行保養且在無其他可供選擇的解決辦法的情況下,固定式安裝的流量計應備有上游及下游制水閥、一個可拆卸接頭及一條旁通管,但無須拆卸設備即可進行保養的情況除外。
第七節
消防龍頭
第四十六條
安裝
一、消防龍頭的類型、特徵及建造方面應符合適用的規定。
二、消防龍頭的設計應保證由消防局專用。
三、消防喉應有80毫米直徑及70毫米RT出口,並應在街道兩旁以最大間距100米交錯安裝在100毫米及150毫米直徑的配水導管中,以保證每個消防喉距離不超過50米;在寬度少於5米的街道上,容許僅在街道一旁以50米的最大間距安裝。
四、消防栓應有150毫米直徑及三個出口,其中兩個70毫米RT及一個100毫米VT,在工業及商業區內應安裝在直徑超過200毫米的主導管及配水導管,其餘情況則應安裝在直徑超過150毫米的主導管及配水導管上。
五、消防栓應在沿公共街道邊行人道的石壆旁,按區域的火警風險程度儘可能在十字形交叉路口及岔口,以下列間距安裝:
| (一)A級 | 100米; |
| (二)B級 | 50米; |
| (三)C級 | 按個別情況而定。 |
六、由負責營運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聽取消防局意見後,按個別情況訂定所使用的消防喉的類型。
第八節
窨井
第四十七條
安裝
一、窨井是由井底、井身、井帽、封閉裝置及入口裝置組成,其可為長方形配用平式井帽,又或圓形配用平式或不對稱圓錐體形的井帽。
二、僅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方可接納採用有別於上款所指的幾何形狀。
三、相對於導管的準線,窨井亦可對中或不對中。
四、窨井應建造堅固、易通達及配備具抵抗力的封閉裝置。
五、井底應朝流向略為傾斜。
六、窨井內部尺寸應便於操作及保養已安裝的設備。
七、窨井深度超過1.00米時,其平面上的最小尺寸不應小於1.10米。
八、窨井應儘可能通風;如未能以最經濟的方法進行排水,應配備小水溝,以便將滲水集中。
第四十八條
物料性質
一、井底應由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成,視乎地基條件而定。
二、井身應由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又或石、磚或水泥沙磚等的水硬性砌體製成。
三、井帽應由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成,視乎可預測的受力而定。
四、井蓋及其蓋框可由片狀或球狀石墨鑄鐵、型鋼或鋼板製成,使用最後一種物料應保證其能提供有效的抗腐蝕保護。
五、井蓋亦可由鋼筋混凝土或由混凝土與上款所指的任一物料結合的混合物製成;為此,其互相之間應有良好的裹握力。
六、固定入口裝置應由片狀或球狀石墨鑄鐵或其他在工程壽命內具有經證實的承載力或適當的抗腐蝕保護的物料製成。
七、只要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必要使用條件,亦可使用其他物料建造窨井。
第六章
補充設備
第一節
儲水池
第四十九條
水力設計
儲水池的水力設計在於確定其儲存容量,該容量應為調節、應急儲備及壓力平衡需要的總和。
第五十條
建造方面
一、儲水池應具承載力,不漏水,且底部向水溝或洩水井的傾斜度至少為1%。
二、為儲水池可在進行清潔、消毒及保養工作時停止服務,儲水池應具備旁通管。
三、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埋地及半埋地儲水池應至少由兩格組成,平常運作時該兩格互相串通,但亦可獨立運作。
四、每格至少應具備:
(一)入口設有制水閥的供水管路;
(二)入口以去水格柵保護的配水管路;
(三)通過水平溢流設備的緊急管路;
(四)通過底部洩水的排空及清潔管路;
(五)適當的通風;
(六)易進入其內部的入口。
五、只要符合必要的使用條件,儲水池可由混凝土、砌體、鋼或其他物料建造。
第五十一條
衛生保護
為保證儲水的衛生保護,儲水池應:
(一)完全不漏入地下水及地表水;
(二)具有一個限制進入且四周圍起的場地;
(三)具有防止昆蟲、細小動物及光線進入的開口;
(四)在與水長期或偶然接觸時使用無污染或無毒的物料;
(五)避免形成積滯區;
(六)通風良好,使與水接觸的空氣能經常更換;
(七)需要時,有適當的保溫方法以防止水溫變化;
(八)防止溢流設備及底部洩水的導管與排水系統直接連接,兩者之間應留有適當的空氣間隙。
第二節
抽升系統
第五十二條
水力設計
一、抽升導管的直徑是根據對整個營運期間的技術及經濟研究而訂定,但水流速度不應低於0.7米/秒。
二、必須預先分析抽升系統中的瞬變情況,並訂定倘有的保護裝置。
三、上款所指的保護裝置應根據在最不利情況下因瞬變情況引起的水力沖擊所導致的最低及最高水壓高程而訂定。
第五十三條
建造方面
一、在抽升系統中,須考慮吸水井或吸水導管、泵水設備、抽升導管、控制、指揮及保護裝置以及溢流設備。
二、設計吸水井時,應分析流入流量的變化及起動頻率,並配合所使用的設備類型;吸水井的形狀應避免淤泥堆積在死水區;為此,底部牆壁應適當傾斜,且牆角呈弧型。
三、泵水設備由潛水式或非潛水式的水平或垂直軸電動泵水機組構成;在電動泵水機組的訂定及特性方面,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擬安裝的設備每小時容許的最多起動次數;
(二)與物料性質配合的最高轉速;
(三)安裝作為相互後備動力裝置的抽升裝置;
(四)同時運作的可能性。
四、在抽升導管的訂定及特性方面,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縱剖面宜應向上,即使在無效流量的情況下,測壓管水面線亦不應與導管相交;
(二)應訂定瞬變情況所導致的最低及最高水壓高程,並應核實保護構件的需要;
(三)為排放導管中的空氣,可採用自動運作的氣閥或測壓管;
(四)在導管的所有低點,以及如有合理解釋,在導管的中間點應安裝底部洩水,以便容許在可接受的時段內進行排空;
(五)應分析彎位及獨特點的脈衝,並計算在土壤未能提供所需抵抗力的情況下所設置的錨固實心支墩。
五、在抽升系統的上游應設有與集水設備連接的溢流設備,以應對發生故障及設施停運的需要,以及容許在水過多時作分流。
六、設於都市區域抽水站內的機電構件應在運作時測定噪音,在距離其鄰近樓宇正面3.5米處所測得的平均聲級不超過45 dB(A)。
第二編
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五十四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編標的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廢水公共排放系統須遵守的技術條件,以確保整體良好運作,並保障公眾健康、安全及保護天然資源。
二、本編適用於家庭、工業或雨水的廢水公共排放系統,亦包括供集體使用的私人排放系統。
第五十五條
術語、符號及單位制度
一、本編採用的術語及符號分別在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五及附件六中列明。
二、單位應採用國際單位制度。
第五十六條
物料品質
一、所有用於廢水公共排放系統及其配件的物料應無缺陷,因其本身性質或經適當保護,應具有良好的抗腐蝕及耐磨性,以及抵抗受力的條件。
二、負責編製計劃的技術員須保證使用於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配件及管道的物料符合上款所指的要求,並在計劃內指出物料須符合的技術標準,尤其是國家標準、ISO標準或其他國際認可的標準。
三、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配件及管道所使用物料的通用技術標準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七。
第二章
系統的設計
第五十七條
一般設計
一、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設計,無論從保護自然資源的角度,還是從公共衛生及工程整體經濟的角度,均應對最終目的地作預先和審慎分析。
二、無論採用何種方案,有關設計均應具有足夠靈活性,以適應可能出現的都市變遷及接駁數量的變化。
第五十八條
新系統或原有系統的擴展
一、新都市化區域的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設計中,原則上應採用分流式系統。
二、應評估新廢水公共排放系統對原有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下游及可能的上游的影響及其結果。
第五十九條
原有系統的改裝或修復
一、在改裝或修復原有廢水公共排放系統時,應對工程作出技術及經濟評估,從而改善其效率,且不對有關系統造成水力或結構的負面衝擊。
二、在技術及經濟評估中,亦應考慮因對用戶、行人、車輛、道路交通及商業造成的損害而導致的社會成本。
第六十條
家庭及工業廢水排放系統
家庭及工業廢水排放時,應力求發展一個能覆蓋整個服務區的下水道網路,並將整體成本降至最低及務求使廢水儘可能通過重力流進行排放,以利於系統的可靠性。
第六十一條
雨水排放系統
一、雨水排放系統的設計中,應仔細分析各區域能否進行地面排水,以便限制分流式系統的網路擴大。
二、應儘可能以排水溝或淺而闊的溝形式,在可用空間設置地面排水線。
三、應同時仔細分析各種方法,包括干擾流域或排水系統本身,以儲存方法減輕尖峰流量,以便縮減下游下水道的直徑。
第六十二條
系統整體設計
新廢水公共排放系統中,家庭及工業廢水排放系統及雨水排放系統的整體設計屬強制性,此強制性並不影響可能出現不同的施工階段。
第六十三條
腐敗性控制
一、在家庭分流式網路及合流式網路中應控制硫化氫氣體的形成,以避免構成排放系統的物料腐蝕,以及避免對營運人員安全出現惡劣甚至不利的環境條件。
二、為符合上款規定,無論在利用縮減下水道及抽升導管的排放時間的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一般設計方面,或在設計方面,均應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章
基本元素
第六十四條
原有系統的檔案
一、公共建設局及市政署應持續更新原有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檔案。
二、上款所指檔案至少應載有:
(一)在繪有全部建築物及重要地點的地形圖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方格網及澳門平均海平面定出下水道、配件及配套設施的平面座標及深度資料;
(二)視察井地面及視察井底的標高;
(三)下水道的截面、物料及接頭的類型;
(四)下水道的年期及結構情況的有關資料;
(五)接戶管及配套設施的個別資料表。
三、編製廢水排放系統研究報告時,應考慮有關檔案所載的資料。
第六十五條
營運資料
一、負責操作及保養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實體,亦應持續更新有關下水道網路較重要部分的流量波動資料,以及物理、化學及細菌學質量指標的資料。
二、上款所指資料應構成編製改裝或擴展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研究報告的主要基本元素。
第六十六條
人口發展
編製有關家庭廢水排放研究報告時,必須了解人口狀況及評估有關的可預見發展。
第六十七條
人均每日耗水量
一、編製有關家庭及工業廢水排放的研究報告時,應以負責營運公共配水服務實體的紀錄而獲得的耗水資料為基礎。
二、根據耗水量數值及服務人口計算現時年平均人均每日耗水量,從而可估計出至設計期限的可預見發展,但人均每日耗水量不應少於250公升。
第六十八條
網路流入係數及年平均流量
一、網路流入係數應為0.90的數值,但經適當說明理由而允許有0.70至0.90之間變化的情況則除外。
二、年平均流量是按流入網路的年平均人均每日耗水量乘以服務的居民數目而得出。
第六十九條
尖峰係數
一、為設計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目的,應使用適用每一構件的計算流量,該計算流量應符合受尖峰係數影響的年平均流量。
二、在廢水排放網路中,使用瞬時尖峰係數,即家庭廢水年最大瞬時流量與年平均流量的商數。
三、瞬時尖峰係數應根據本地紀錄分析,按個別情況確定,但在網路源頭不應大於4,在下游區域不應小於1.5。
四、如缺乏以上數款所指要素,為獲得計算截面的瞬時尖峰係數,可根據下列公式估算:
ƒ=1.5+70 P-0.5,
公式中P為人口。
第七十條
滲入流量
一、滲入流量源自土壤水的入滲,在新排水系統計劃中應仔細考慮,其數值是根據土壤的水文地質特徵,以及下水道及接頭的物料類型及保存狀況而定。
二、特別在家庭及工業廢水排放系統中,應透過上款所指的計劃的適當程序、物料及接頭的挑選及建造的規定,以減低廢水流入網路。
三、如無本地的實驗資料或有關相似情況的資料,可估計與下水道長度及直徑成正比的滲入流量。
四、對於最近或即將建造又或最近鋪設的下水道及接戶管,可估計公共網路每厘米直徑和每公里長度的滲入流量值約為0.5立方米/日,而在建築不牢固及疏於保存的下水道及接戶管中,可達每厘米直徑和每公里長度4立方米/日的數值。
五、對於主要浸入在地下水層的下水道,建議使用壓力管類型的防漏接頭,因使用此類型的接頭滲入流量可忽略不計。
第七十一條
工業流量
主要工業流量應按個別情況進行評估及加入其餘流量。
第七十二條
降雨
一、編製有關雨水排放的研究報告時,應參照強度—歷時—頻率曲線,該等曲線提供不同歷時及不同重現周期的最大平均降雨強度的數值,所考慮的歷時是相當於集流時間,即流入時間與流過時間的總和。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的曲線是從一九五二年至二零二三年九月期間的降雨過程線紀錄歷史系列的統計分析中獲得,並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八。
第七十三條
逕流係數
不同區域的逕流係數建議值如下表所示:
| 區域 | 逕流係數 |
|
城市住宅、道路、商業區等 |
1 |
|
低密度住宅、工業區等 |
0.65 |
|
郊區、綠化區 |
0.45 |
第七十四條
重現周期
一、在一個雨水排放網路的水力設計中所考慮的重現周期應透過對預防氾濫所需投資、計算的降雨量,以及超出該降雨量時可能引致的損害進行比較分析而得出。
二、在缺乏有效資料作分析的情況下,可使用下表中的重現周期建議值:
| 排水種類 | 重現周期(年) |
|
鄉村及農地排水 |
20 |
|
城市排水系統 |
50 |
三、對於一些特別地區,尤其是低窪地區及因受地區限制而過度擁擠的都市性地區,如其排水系統未能達到建議的標準時,應考慮適當的防洪及排澇措施。
第四章
下水道網路
第一節
下水道
第七十五條
用途
下水道的用途是確保將源自建築物或公共道路的家庭廢水、工業廢水及雨水引導至適當的最終目的地。
第七十六條
計算流量
一、下水道網路的水力─衛生研究應以對計算流量的資料為基礎。
二、在家庭及工業廢水排放系統中,流量通常相等於設計年限所預測的流量,亦即受瞬時尖峰係數影響的年平均流量加上計算工業流量及滲入流量。
三、在雨水排放系統中,計算流量是根據與流域集流時間相等的歷時及在設定的重現周期內的最高平均降雨量得出,並受逕流係數影響。
第七十七條
水力─衛生設計
一、下水道網路的水力─衛生設計應考慮將系統的總成本降至最低的需要,包括首次投資成本及營運成本。
二、應透過一個對直徑、傾斜度及鋪設深度的標準組合以儘量降低總成本,並遵守下列規則:
(一)在家庭廢水下水道中,設計期限的尖峰流量的最高水流速度一般不應超過3米/秒,但如果使用連續、光滑、耐用及耐磨的管(如球墨鑄鐵)或內襯管,且所有接口、彎管、井或其他配件都設計有抗腐蝕的保護,則該限制可降低至5米/秒;在雨水分流式下水道或合流式下水道中,設計期限的尖峰流量的最高水流速度則不應超過5米/秒;
(二)在家庭廢水下水道中,開始營運時的平均流量的水流速度不應低於0.6米/秒,而在雨水分流式下水道及合流式下水道中則不應低於0.9米/秒;
(三)如在實際的情況下上項所指的限制不可行,例如在源頭下水道中,建議設置一個確保全截面流量速度值的傾斜度,從而保證當家庭廢水下水道液層高度相等於全截面高度5%時其速度不低於0.15米/秒,以及當雨水分流式下水道或合流式下水道液層高度高於全截面高度10%時其速度不低於0.35米/秒;
(四)(一)項所指的最高水流速度的液層高度應相等於雨水分流式下水道及合流式下水道的總高度;在家庭廢水下水道中,直徑相等於或小於500毫米時,液層高度不應超過總高度的0.5,而直徑超過500毫米時,液層高度則不應超過總高度的0.7;
(五)下水道的傾斜度一般不應低於0.3%或高於15%,如水準測量的精確性、鋪設的穩定性及清潔條件得到保證,可接受低於0.3%的傾斜度;如傾斜度超過15%,應核實下水道的穩定性,並在有需要時,預設特別的錨固裝置。
三、雨水排水溝可為明渠設計,並應為混凝土內襯的U型截面或半圓形截面;排水箱涵可為不同形狀,以長方形及橢圓形最為常用。
四、為有利於移除廢物,雨水排水溝的峰值流速不應低於1.3米/秒,且每兩年至少發生一次,而允許的最大速度應低於4.0米/秒。
五、設計排水箱涵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上游入水口處設計的水位標高時,應考慮其對周邊環境的潛在影響,並限制箱涵出水口的最高水流速度或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對箱涵出水口周邊的環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二)為防止廢物的積聚,排水箱涵設計的水流速度不應低於0.5米/秒;
(三)在預計有工作人員進入排水箱涵的情況下,設計的箱涵水位標高與箱頂的距離不應少於500毫米。
六、如下游出口處通向大海,設計時須考慮潮位的影響。
第七十八條
最小直徑
下水道允許的最小標稱內直徑(DN/DI)為200毫米。
第七十九條
截面序列
一、在家庭分流式網路中,下水道的截面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小於上游下水道的截面。
二、在雨水分流式或合流式網路中,如放有調節結構或在其他情況下,只要人身及財物的安全得到保護,下水道的截面可小於上游下水道的截面。
第八十條
鋪設
一、下水道的鋪設應與其餘的基建設施配合,並儘可能沿着公共道路進行;當公共道路條件許可時,尤其是在人行道的寬度、綠化帶的寬度及其植物種類適合時,下水道應儘可能鋪設在道路兩側的人行道或沿路的綠化帶,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的適用。
二、如在公共道路以外地方無足夠空間安裝所有基建設施,則應優先考慮水管、電纜及電話電纜。
三、靠近樓宇外飾面鋪設的下水道應與該外飾面保持至少1.0米距離。
四、下水道應儘可能鋪設在低於配水導管的平面及與配水導管具足夠距離,以保證有效防止可能產生的污染,而該距離一般不應小於1.0米,且該兩種系統的接頭不得垂直重疊。
五、在不可能遵守以上數款所指的規定時,應採取特別的保護措施。
六、家庭廢水下水道應儘可能鋪設在低於雨水下水道的平面,以便能進行支管的接駁。
七、為將網路或支管接駁不當的風險降至最低,如家庭廢水下水道鋪設在道路軸線上,從上游望向下游,應經常位於雨水下水道的右邊。
八、應避免將下水道鋪設在鹽性土中,如無法避免,應採用適當的管物料。
第八十一條
最小深度
一、由下水道拱背線量度至地面的最小深度應為1.0米。
二、基於交通、插入接戶管或其他基建設施的安裝所需,應增加上款所指的數值。
三、在特殊情況下,可接受低於指定下限的覆土厚度;在此情況下,如下水道承受活荷載,必須對其作出適當的保護。
四、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下,容許下水道設置在地面上,只要下水道受到適當的機械及熱保護即可。
第八十二條
溝的闊度
一、考慮到操作及人員安全所需,鋪設下水道溝的闊度的最小尺寸應由下列公式訂定,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除外:
(一)外直徑不超過0.50米的下水道L=De+0.40;
(二)外直徑超過0.50米的下水道L=De+0.60;
其中L為溝的闊度(米),De為下水道的外直徑(米)。
二、如鋪設深度小於3米,應採用最小數值;對於較大的深度,應考慮例如土地類別、挖掘方式及地下水位等條件而增加數值。
第八十三條
鋪設
一、下水道的鋪設應確保其絕對穩定性,在新填土區應採取特別措施。
二、溝應具有符合規格及作好準備的基底,以便能讓管得到連續的承托。
三、鋪設下水道時,應避免同一段的下水道直接放置在承載力不同的土地上。
四、如土地因本身性質而不具備能確保管道或配件的穩定性的必要條件,應透過更換較堅固的物料或採用其他適當方式進行預先鞏固來保證該等條件。
五、如在石質地進行挖掘工作,下水道整條長度應鋪設在預先準備好的均勻層上;該均勻層厚0.15米至0.30米,以最大顆粒不超過20毫米的土、沙或碎石組成;該均勻層的厚度應按下水道的物料及直徑而定。
第八十四條
溝的回填
一、溝應以尺寸不超過20毫米的物料回填,並填至下水道拱背線上0.15米至0.30米的地方,該厚度應按下水道物料及直徑而定。
二、回填的物料應小心夯實,以免損壞下水道,並保證地面的穩定性。
第八十五條
結構要求
下水道安裝後,應具有受壓(徑向壓力)的承載能力,該能力應相等或超過由土地本身的重量,以及由滾動及固定活荷載產生的壓力負荷。
第八十六條
接頭
一、安裝廢水下水道的接頭應能永久確保不洩漏液體及氣體,並保持管適當地對中。
二、一旦安裝接頭後,應核實建造接頭的物料有否滑入下水道內;如有,則應清除下水道內可能存在妨礙廢水正常排放的任何障礙物。
三、臨時或長期受壓運作的下水道段,包括家庭廢水下水道保持在地下水位以下的情況,應使用適當的接頭。
四、安裝於振動區域或容易沉降填土區的下水道應使用撓性接頭。
第八十七條
鋪設後的試驗
一、所有下水道在鋪設後均應接受不漏、線性及防閉塞試驗,以及視察檢驗,但不漏試驗不適用於箱涵式下水道;如有需要,視察井亦應接受不漏試驗。
二、試驗應按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九的規定進行。
第八十八條
物料性質
一、家庭廢水下水道及雨水下水道可使用任何物料,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在橫過藝術建設之處,如下水道未受保護或受振動影響,則應使用鑄鐵或鋼的物料。
第八十九條
保護
一、如下水道的物料容易受廢水或其生物作用所產生的氣體侵害,應按侵害物的性質預設適當的管內部保護。
二、如周圍土壤或地下水具有化學侵害性,亦應預設下水道的外部保護。
第九十條
自由面排放的下水道的腐敗性控制
在家庭廢水排放系統或合流式系統設計中,作為腐敗性控制措施,應採用下列規則:
(一)強制下水道中計算流量的速度的最小數值;
(二)在廢水的腐敗性仍小的上游段使用跌水方式;
(三)將廢水已出現腐敗條件的下游段儘量減少亂流;
(四)按照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透過限制液層高度以保證整個下水道的通風;
(五)透過接戶管及樓宇落水管以保證通風。
第九十一條
水流受壓的下水道的腐敗性控制
一、在廢水缺乏通風的情況下,受壓導管應保證水流在最少亂流的條件下進入管道下游的重力段。
二、廢水在受壓導管中的滯留時間不應超過10分鐘,以減輕此弊端。
三、在嚴重的情況下,特別是導管甚長或廢水積滯時間過長,應預計可能要注入壓縮空氣、氧或氧化物。
第九十二條
禁止及容許排入下水道網路的物品
一、禁止將下列任何種類的物品直接或透過樓宇管道排入下水道網路:
(一)爆炸性或易燃性物料;
(二)主管實體認為濃度不可接受的放射性物料;
(三)對公共衛生或管的保存構成高度風險的實驗室或醫院設施的化學、細菌或病毒性質的排放物;
(四)瓦礫、沙或灰;
(五)溫度超過攝氏45度的排放物;
(六)進行保養工作時從化糞池取出的淤泥及從滯留井或同類裝置取出的油脂或油;
(七)任何其他可能阻塞或損害下水道及配件,又或使處理程序無法進行的物質,特別是食物殘渣、油脂及其他廢物;
(八)工業單位的排放物,其內含有:
(1)氫氧根環式合成物及其鹵素衍生物;
(2)可沉積、沉澱及懸浮的物料,其本身或其與存在於下水道中的其他物質混合後,可對工作人員健康或系統結構構成風險;
(3)在生物處理程序中對固有的生態系統造成破壞的物質;
(4)對承受水體中的水陸生態系統造成破壞的物質;
(5)在合理程度以外刺激病原體病媒或儲存宿主發展的任何物質;
(九)專門法例中載明禁止排入的所有排放物。
二、容許排入排水網路中的物品可因應網路屬分流式或合流式部分而有所分別。
三、在分流式系統中,僅可將家庭廢水及第一款未涵蓋的工業用水排入家庭廢水下水道網路,且該等廢水水質應符合下條第一款的規定,亦可在分流式系統中將雨水、源自冷凍迴路而溫度不超過攝氏45度的工業廢水、車房洗濯用水、泳池以及熱水及儲水設施所卸洩的水排入雨水下水道網路,且該等廢水水質應符合下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在合流式系統中,可准許在分流式系統規定的條件下排入家庭廢水、工業廢水及雨水。
五、在不完全分流式系統中,適用對分流式系統的規定並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可准許將雨水連接至家庭網路。
第九十三條
准許廢水注入下水道網路的一般規定
一、在任何情況下,向家庭廢水下水道網路排入廢水應遵守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十所規定有關洩水的一般規定,並應預先對廢水的排放量及質量進行充分分析,以及獲主管實體的核准及監察後,方可排放。
二、在任何情況下,向雨水下水道網路排入廢水應遵守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十一所規定有關洩水的一般規定,而在預計雨水會受集水區域污染的情況下,應預先進行適當的控制或處理,並獲主管實體的核准及監察後,方可排入下水道網路。
三、在保證排水系統及污水處理設施的運作、從事操作及保養工作人員的健康及安全,以及保護承受水體的需要下,主管實體可按實際狀況決定廢水的排放方式。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核准及監察程序由主管實體訂定,並應包括以下要素:
(一)廢水排放計劃;
(二)擬排放廢水的來源、質量及流量;
(三)處理方法及工具;
(四)取樣及試驗。
第二節
接戶管
第九十四條
用途
接戶管應確保將樓宇廢水由接戶管沙井引導至公共網路。
第九十五條
計算流量
接戶管應考慮的流量即是有關樓宇系統的計算流量。
第九十六條
水力設計
接戶管水力設計的目的是要確定接戶管的直徑,估計出計算流量,並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傾斜度不應小於1%,建議等於或大於2%;
(二)對應於家庭廢水或雨水接戶管,排水高度應分別為半截面或全截面。
第九十七條
最小直徑
接戶管容許的最小內直徑為150毫米。
第九十八條
外形
接戶管的外形無論是平面或剖面都應成直線。
第九十九條
最小深度
接戶管的最小鋪設深度為0.70米。
第一百條
與公共排水網路的連接
一、公共網路覆蓋的建築物的家庭廢水網路必須透過接戶管與該公共網路連接。
二、在分流式系統中,如雨水須被引導至有關的公共下水道,該引導是透過獨立於家庭廢水使用的接戶管進行。
三、在合流式系統中,可容許只有一條接戶管將家庭廢水及雨水由接戶管沙井引導至公共排水網路;直至連接處前,樓宇內部網路應屬分流式。
四、如有合理解釋,同一建築物內可為每一種廢水設有多於一條接戶管。
第一百零一條
插入公共網路
一、將接戶管插入公共排水網路下水道是以一個等於或小於67o30’的入射角單叉管進行,且須依循流向,以免對主流造成擾亂,又或是以視察井或會合井進行。
二、僅可將接戶管直接插入直徑大於600毫米的下水道,並應插入在下水道高度的2/3以上的地方。
第一百零二條
叉管
一、將叉管插入下水道,必須以一個等於或小於67º30’的角度進行。
二、叉管的物料種類應與其插入的公共下水道相同。
三、叉管的安裝應儘可能與公共下水道的工程同時進行;在此情況下,如接戶管期後才安裝,叉管應以一個可移動的蓋封閉。
四、如在公共下水道工程完成後才安裝叉管,連接公共下水道應特別小心,或移開下水道段,以叉管代替,或使用適當的機械裝置開設一個孔口,使接戶管能準確地插入。
第一百零三條
網路的通風
無論接戶管或樓宇網路,不應有阻礙公共網路通風的裝置。
第一百零四條
鋪設後的試驗
所有接戶管在投入服務前應接受附件九所規定的不漏試驗。
第一百零五條
物料性質
構成接戶管的管道可由任何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第五章
配件
第一節
視察井
第一百零六條
用途及類型
一、視察井應便於在安全及有效的條件下進入下水道。
二、視察井由井底、井身、井帽、封閉裝置及入口裝置組成,該井可為配用平式井帽的矩形平面或為配用平式或不對稱圓錐體形井帽的圓形平面,僅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方可接受採用其他幾何形狀。
三、相對於下水道的準線,視察井可對中或不對中,後者是特別用於對營運人員有較大潛在風險的情況。
第一百零七條
安裝
一、視察井應建造堅固、易通達及配備具抵抗力的封閉裝置,以便在有需要時阻止氣體進入大氣。
二、視察井必須設置於:
(一)下水道的匯合處;
(二)下水道的方向、傾斜度及直徑轉換點;
(三)按照不同的下水道管徑,直線段的連續視察井之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下表的數值:
| 下水道管徑 | 最大距離 |
|
至675毫米 |
80米 |
|
675毫米以上至1050毫米 |
100米 |
|
1050毫米以上 |
120米 |
三、在建造視察井時,應遵守下列建造方面:
(一)視察井平面中的最小有效尺寸不應小於1.00米,或如深度等於或大於2.5米,不應小於1.25米;
(二)視察井闊度及深度的比例應考慮營運人員的操作及安全;
(三)將一條或多條下水道插入在另一條下水道時,應依循流向進行,以確保副流與主流的切向;如插於同一視察井的下水道直徑有改變,協調工作應以保證各下水道內部上母線的連續性進行;
(四)視察井內的方向、直徑及傾斜度的改變應透過建造在視察井底的半圓水溝進行,其高度相等於最大直徑的2/3,以確保水流的連續性;
(五)視察井底朝水溝方向的傾斜度至小應為10%;
(六)在地下水位持續或季節性高於視察井底的區域中,應保證其井壁及井底的不漏性;
(七)視察井的深度取決於下水道的深度,如下水道深度超過5米,因安全理由,應建造間距最大為5.00米的梯台,各梯台開口應互相錯開;
(八)在雨水的廢水排放系統中,如跌水超過1.00米,視察井底應受到保護,以免遭受侵蝕;
(九)在合流式或家庭廢水排放系統中,如高低差超過0.50米,應預設跌水導槽將廢水引入視察井中;如高低差小於0.50米,應在水溝中作適當協調。
第一百零八條
物料性質
一、視察井底應由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成,視乎地基條件而定。
二、視察井身應由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又或石、磚或水泥磚水硬性砌體製成。
三、視察井帽應由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成,視乎可預測的受力而定。
四、封閉裝置應由片狀或球狀石墨鑄鐵、型鋼或鋼板製成,而最後兩種物料應保證其具抗腐蝕的有效保護才能使用。
五、視察井蓋的技術規格、材質、防滑性和承載能力,須遵守與下水道建設或維護相關的權限部門的要求。
六、固定入口裝置應由片狀或球狀石墨鑄鐵製成,或由經驗證實在工程壽命中有承載力或受適當抗腐蝕保護的其他物料製成。
七、在負責編製計劃的技術員提出合理解釋並獲土地工務局核准,或屬公共工程時獲有關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使用其他物料。
第二節
網路入口的裝置
第一百零九條
安裝
一、側式雨水口或平篦式雨水口應按規定設置於:
(一)公共道路的低點;
(二)十字形交叉路口,以免地面水流橫過車行道;
(三)沿排水溝所經之處,使水層闊度不超過水力設計標準所建議的數值。
二、在建造網路入口裝置時,應遵守下列建造方面:
(一)視察井身應為矩形平面;
(二)水封可透過隔板式存水彎或盒式存水彎而獲得,並應只存在於預料會大量釋放硫化氫氣體的合流式系統內;
(三)入口裝置由平篦式雨水口中的可移動格柵及側式雨水口中的側向入口組成;
(四)排水有效面積的最小數值應為格柵總面積的1/3;
(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保證能進入平篦式雨水口及側式雨水口,以便進行保養工作;屬平篦式雨水口可直接以格柵進行保養工作;屬側式雨水口,則通過安放於行人道層面的可移動封閉裝置進行;
(六)在預計雨水中有大量固體物導致下水道或承受水體受到嚴重影響的確切情況下,應考慮裝設可移動的隔渣器;
(七)裝設上項所指的裝置應具備清潔及保存方面的有效輔助;
(八)側式雨水口及平篦式雨水口一般應符合下列尺寸,但當有合理原因時,容許採用不同的尺寸:
(1)側式雨水口:
| 側向入口闊度 | 450毫米; |
| 側向入口高度 | 100毫米; |
(2)平篦式雨水口:
| 格柵的闊度 | 430毫米; |
| 格柵的長度 | 547毫米。 |
第一百一十條
水力設計
一、側式雨水口及平篦式雨水口的水力效率,隨地面流的流量、街道的縱向及橫向傾斜度以及入口表面的幾何形狀(凹陷或平坦)而有所不同。
二、進行上款所指裝置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所要排放的地表水的流量數值、該等流量所注入的下水道的排放能力,以及其他基本因素,例如對道路交通造成的不便、堵塞的可能性、安全及成本等。
三、進行水力設計時,應考慮要同時符合設計重現周期的排水溝雨水排放的下列三個標準,以及定出入口裝置的位置:
(一)不滿溢標準,該標準規定行人道石壆旁水層的最大高度,該高度可為行人道石壆旁的高度減2厘米作為間隙;
(二)速度限制標準,該標準限定地面水流的速度,以免磨損路面及引致不便,其數值不應超過3米/秒;
(三)石壆旁排水溝中水層最大闊度限制的標準,該標準限定行人道石壆旁排水溝中水層的最大闊度為1米,以免車輛經過時水濺射上行人路。
四、水力設計應遵守下列要件:
(一)計算流量時,採用5分鐘的集水時間;
(二)兩個相鄰的雨水口裝置的距離不應超過25米;
(三)應評估道路最低位或轉彎位的情況,以便設置足夠雨水口。
第一百一十一條
與公共網路的連接
設計側式雨水口及平篦式雨水口與公共網路連接的下水道時,應按所排放的流量進行,並遵守200毫米的最小直徑。
第三節
溢流設備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水力設計
一、設計流量數值應考慮品質及量方面。
二、在品質方面,應考慮承受水體可接受排放物的稀釋程度,因此,應優先選擇具有能保證將固體懸浮物引導至處理站的裝置的溢流設備。
三、在量方面,應考慮採用一個數值,既符合上款所指的品質要求,亦不影響下游設施(如較常見的處理站)的良好運作,以及系統總成本的節省,一般而言,建議採用一個不超過乾旱期平均流量六倍的數值。
第六章
配套設施
第一節
抽升系統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水力設計
一、設計吸水井時,應仔細分析流入流量的變化,其在合流式系統中顯得特別重要。
二、吸水井的體積是根據抽升設備的起動頻率而計算,目的是避免流入的平均流量的滯留時間超過5至10分鐘。
三、抽升導管的內直徑是根據涵蓋整個營運期的技術及經濟研究而訂定,建議其數值不小於100毫米及水流的最低速度為0.7米/秒;在特殊情況下,如直徑小於該數值,則應特別考慮攔截固體的格柵問題。
四、保護構件是根據在可預見的最不利情況下因瞬變情況引起的水力沖擊所導致的最低及最高壓力而訂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建造方面
一、在抽升系統中,須考慮前處理裝置、溢流設備、吸水井、抽升設備、抽升導管以及指揮及保護裝置。
二、按照流入廢水的特徵及保護下游系統的需要,可考慮使用沉沙池、格柵或搗碎機。
三、吸水井的形狀應能避免固體堆積在死角區;為此底部應有適當傾斜。
四、抽升設備可由潛水式或非潛水式電動泵水機組、亞基米德螺旋式抽水機或噴射器構成,在電動泵水機組的訂定及特性方面,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擬安裝的設備每小時容許的最高起動次數;
(二)最高轉速;
(三)至少安裝兩組相同的抽升裝置,每組裝置均具有設計功率及作為相互後備動力;
(四)在緊急情況下能同時運作的可能性。
五、在抽升導管的訂定及特性方面,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縱剖面適宜永遠向上,即使在無效流量的情況下,測壓管水面線亦不應與導管相交;
(二)應訂定因瞬變情況所導致的最低及最高壓力,並應核實是否需要保護構件;
(三)如需排放導管中的空氣,應優先採用測壓管;
(四)應儘可能避免在抽升導管安裝氣閥,在絕對需要情況下,應使用適合廢水的氣閥;
(五)在導管的所有低點,以及如有合理解釋,在導管的中間點應設計底部洩水,以便容許在可接受的時段內進行排空;
(六)應分析彎位及獨特點的脈衝,並預先在土壤本身無抵抗力的情況下計算錨固實心支墩;
(七)抽升導管的長度應儘量縮短,以避免下游產生硫化氫氣體而造成嚴重後果。
六、應在抽升系統上游設有一個與集水設備連接的溢流設備,以備發生故障及停止運作時的需要或有過多廢水注入時作分流之用。
七、設置在都市區域抽水站內的機電構件,應按其運作而確定在距離其鄰近樓宇正面3.5米處所測得的平均聲級不超過45 dB(A)的噪音。
第二節
倒虹吸
第一百一十五條
水力設計
一、進行倒虹吸的水力設計時,應特別考慮在可預測流量範圍內需要保持的自淨速度;為此,應保證在開始營運時至少每日有一次介乎0.7米/秒至1.0米/秒之間的速度。
二、計算水頭損失時,應包括位於入口及出口、彎位、閥門、連接處及其他獨特點位置的水頭損失。
三、滯留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0分鐘,以儘量減少硫化氫氣體的形成。
第一百一十六條
建造方面
建造倒虹吸時,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在預計流量有極大變化的情況下,至少安裝兩條平行管道;
(二)如設有多條倒虹吸支管時,應透過橫向溢流設備連接以作控制;
(三)安裝倒虹吸的上游及下游視察井;
(四)在上游及下游井的每一條支管中安裝水閘;
(五)管道的縱剖面應具有能與有效清潔相符的傾斜度;
(六)應預設底部洩水裝置,或安裝井或水箱,以便廢水可排往及隨後被清除的地方。
第三節
沉沙池
第一百一十七條
水力設計
沉沙池的設計應以清除尺寸等於或大於0.2毫米的微粒及避免有機物質沉澱為目的;為此,應保證水流速度介乎0.15米/秒及0.30米/秒之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建造方面
一、沉沙池可安裝在處理站上游或在抽升設施及虹吸的上游;如上游的水文流域承載大量物料,則安裝在雨水分流式或合流式系統的起點。
二、沉沙池應儘可能由兩個間隔構成,又或在不可能時,須具備一條替用的水力管路,以確保在不擾亂排水的情況下定期清除沙泥。
三、雨水分流式或合流式網路上游的沉沙井應有高度容量,以減低清除沙泥的頻率。
第四節
格柵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水力設計
格柵尺寸應符合其有效截面的水流速度介乎0.5米/秒及0.8米/秒之間,並應分別對乾旱流量及洪水流量進行核實該等數值。
第一百二十條
建造方面
一、格柵井由進入渠道、格柵本身及收集和清除被篩隔物的裝置組成。
二、設有機械格柵的設施,應同時平行設置一套後備組件或至少有一條有手動格柵的替用水力管路。
三、進入格柵的渠道闊度應大於流入下水道的直徑或闊度,並等於格柵本身的闊度,以免出現死角;此渠道應有足夠長度,以免格柵附近產生旋渦,其底一般應低於下水道底部,以抵銷因格柵壓力損失而引起的水位上升。
第五節
化糞池
第一百二十一條
安裝
一、化糞池的安裝必須配備土滲或土濾裝置作為補充。
二、化糞池應保證與樓宇及物業邊界至少保持1.5米的距離,以及與大型樹木及水管保持至少3.0米的距離。
三、不容許在距離水源上游少於15米的地方安裝化糞池,如屬沙地及卵石地應距離30米,如屬碎石地則應距離更遠。
四、化糞池頂板埋入深度不應超過0.5米。
第一百二十二條
水力設計
一、化糞池的有效體積應由下列公式確定:
V=P× (C×tr+Ced×(te-td)+(Cef-Ced)/2×td),
其中:
V—有效體積(立方米);
P—人口(人);
C—人均每日廢水量(公升/人/日);
tr—滯留時間(日);
Ced—人均每日消化污泥量(公升/人/日);
te—清潔相隔的時間(日);
td—污泥消化時間(日);
Cef—人均每日新鮮污泥量(公升/人/日)。
二、體積至20立方米的化糞池,廢水滯留的最短時間應為三日,而有較大容積的化糞池則為兩日。
三、清潔相隔時間不應超過兩年。
第一百二十三條
建造規定
一、化糞池應至少有兩個或三個間隔,視乎其容積屬低於或高於20立方米而定。
二、化糞池應在入口、出口及井與井之間的互相連繫處設有通道入口。
三、間隔的底部應向通道入口對下的區域傾斜,以便清理污泥。
四、池的入口處及出口處應預設隔離板,以保證排放平靜和浮游物體及泡沬的滯留。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土滲或土濾裝置
一、如土地可滲透深度介乎2.0米至3.0米之間,且地下水位較低時,化糞池應設一個滲井作為補充。
二、如土地可滲透深度介乎1.0米至2.0米之間,且地下水位較低時,化糞池應設滲溝或滲床作為補充。
三、如土地不可滲透而地下水位深度大於1.5米,化糞池應設濾溝或埋於地下的沙濾層作為補充。
四、如地下水位深度小於1.5米,化糞池應設一個填土濾層作為補充。
第六節
儀錶及記錄儀
第一百二十五條
安裝
在下列地點應設有量度流量的建設裝置:
(一)在處理站入口;
(二)在承受水體最後洩水處,或有可能時在其上游;
(三)在尺寸合適的抽升設施的下游;
(四)緊接工業區的下游處;
(五)小心挑選的策略性地點。
第七章
最終目的地
第一百二十六條
家庭及工業廢水
一、家庭及工業廢水的最終目的地應保證廢水能適當配合周圍環境,尤其是對自然資源、公眾健康及工程整體經濟的保護。
二、將家庭及工業廢水排放至承受水體應遵守附件十一所載的有關洩水的一般規定,並使用適當的處理設施。
三、如建築物、建築群或地段位於非廢水公共排放系統服務區域,或位於服務人口不超過四百個居民的排放系統的區域,應預設具有適當的土滲或土濾補充裝置的化糞池。
第一百二十七條
雨水
一、雨水的最終目的地應確保洩水能配合承受水位線的特徵,而不會引致滿溢、泛濫、沿岸及河床侵蝕及固體物堆積。
二、有需要時,應進行沿岸及河床整治及防護工程。
第三編
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的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編標的為訂定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所應遵守的技術條件,以確保其良好運作,亦保障樓宇的安全、衛生及舒適。
二、本編適用於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
第一百二十九條
術語、符號及單位制度
一、本編採用的術語、符號及表明各種量度的單位應遵照在此範疇所定的指示,該等術語及符號分別在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十二及附件十三中列明。
二、單位應採用國際單位制度。
第一百三十條
系統的分隔
由公共網路供水的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應獨立於任何有其他水源的配水系統,尤其是井或孔洞。
第一百三十一條
物料品質
一、所有用於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配件及用水裝置的物料應無缺陷,因其本身性質或經適當保護,應具有良好的內外抗腐蝕及抵抗受力的條件。
二、負責編製計劃的技術員須確保使用於配水系統的配件及管道的物料符合上款所指的要求,並須在計劃內指出物料須符合的技術標準,尤其是國家標準、ISO標準或其他國際認可的標準。
第一百三十二條
系統檔案
一、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的檔案應保存於檔案室。
二、上款所指檔案至少應載有:
(一)具有主要特徵綜合資料的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的技術資料表;
(二)所採用的解決方案的說明及解釋備忘錄,其內載明物料及配件的性質,以及管道安裝的情況;
(三)水力設計;
(四)繪在比例至少為1:100的平面及剖面圖上的各構件,包括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的管道、配件及配套設施的位置,圖上列明管道的直徑及物料,且具有等角透視圖或示意圖。
第一百三十三條
管道的識別
安裝於可見處的管道應按其輸送的水的性質,以下列顏色作識別:
(一)藍色屬供飲用水;
(二)紅色屬供消防用水。
第二章
系統的設計
第一百三十四條
與整體計劃整合
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的設計應以整體、技術及經濟的角度解決問題為目標,並與建築物的建築、結構及其他特殊設施相協調。
第一百三十五條
原有系統的改裝或擴展
一、原有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的改裝或擴展應符合本編的規定。
二、如尖峰流量增加,應核證管道及倘有的裝設在上游的配套設施有足夠的液壓輸送能力,且不影響整體系統的運作條件。
第一百三十六條
設計新系統
一、設計新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時必須注意:
(一)總供水網路的有效壓力,以及用水裝置的需要;
(二)用水裝置的類型及數量;
(三)務求達至的舒適程度;
(四)減少水在管道的滯留時間。
二、用水裝置的工作壓力應介乎50 kPa至600 kPa之間,且基於舒適及物料耐用性的原因,建議工作壓力保持在150 kPa至300 kPa之間。
三、屬消防喉及硬質喉轆者,消防用水裝置的工作壓力應介乎400 kPa至800 kPa之間。
四、如公共網路不能確保所需壓力,應預設一個具備補償水箱的加壓設施,以保證無須直接從公共網路泵水。
第一百三十七條
預防污染
樓宇飲用水配水網路與樓宇廢水排放網路不得有任何連接,衛生設備的飲用水供應應以不會對供水飲用性造成風險的方式進行,以及應防止因接觸或因網路出現水壓偏低的情況時吸入廢水而造成污染。
第一百三十八條
消防系統
一、擬建造、改裝或擴展的樓宇內,須按現行法例、規範的規定,以及消防局提出的要求而設置消防系統。
二、消防用水的供應應由公共網路或其他可使用的供水源頭確保;有需要時,可按現行法例、規範的規定,以及消防局提出的要求,由備用水儲水箱作補充。
第一百三十九條
熱水系統
一、熱水產生及分配系統應根據所需的舒適及經濟程度保證用水裝置所需用水的最低溫度,有需要時,可採用強制循環系統。
二、住宅樓宇內必須設有供廚房及衛生設施使用的熱水的產生及分配系統。
第三章
設計基本元素
第一百四十條
用水裝置
進行有關樓宇配水的研究時,應以圖示指明用水裝置及供水設備的類型及位置。
第一百四十一條
瞬間流量
一、用水裝置的瞬間流量應符合其本身的特殊用途,該等流量的最小值載於表一。
二、工業機器及其他非特定設備的瞬間流量應按製造商的指示訂定。
三、消防系統用水裝置的瞬間流量應按載於現行法例及規範的技術規定,以及消防局提出的要求訂定。
表一
| 用水裝置 | 最低流量 (公升∕秒) |
|
單人式盥洗盆 |
0.10 |
|
集體式盥洗盆(每個出水口計) |
0.05 |
|
下身盆 |
0.10 |
|
浴缸 |
0.25 |
|
單人式淋浴器 |
0.15 |
|
有ø15毫米水龍頭的污水盆 |
0.15 |
|
大便器沖水水箱 |
0.10 |
|
有獨立水龍頭的小便器 |
0.15 |
|
洗碗碟盆 |
0.20 |
|
飲水器 |
0.10 |
|
洗碗碟機 |
0.15 |
|
洗衣機或洗衣池 |
0.20 |
|
有沖洗閥的大便器 |
1.50 |
|
有沖洗閥的小便器 |
0.50 |
|
ø15毫米灌溉用或洗滌用供水口 |
0.30 |
|
ø20毫米灌溉用或洗滌用供水口 |
0.45 |
第一百四十二條
同時係數
一、應考慮所有用水裝置的非同時運作的可能性,在確定計算流量時,考慮在一管節中最適當的同時係數;該係數是指最大同時流量(計算流量)與由該管節供水的所有用水裝置的累積流量之間的比值。
二、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十四所載的曲線為根據同時係數並因應累積流量提供一個達到中等舒適度的計算流量的曲線;該曲線可用於無沖洗閥的住宅的常見情況。
三、如有沖洗閥,總計算流量為透過上款所指曲線得出的其餘設備流量與根據沖洗閥的瞬間流量及表二所載的同時使用率訂定的沖洗閥的計算流量兩者的總和。
表二
| 安裝的沖洗閥數量 | 同時使用的數量 |
|
1 |
1 |
|
2至10 |
2 |
|
11至20 |
3 |
|
21至50 |
4 |
|
50以上 |
5 |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共網路的壓力
為設計樓宇網路目的,應由負責營運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提供公共網路在樓宇網路裝嵌處的最大及最小壓力數值。
第四章
管道
第一節
冷水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用途
樓宇冷水網路應確保冷水分配的良好品質及數量,以保障用戶的舒適、健康及安全。
第一百四十五條
計算流量
樓宇冷水網路的計算流量應以用水裝置的瞬間流量及同時係數為基礎。
第一百四十六條
水力設計
一、進行樓宇冷水網路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計算流量;
(二)水流速度,其應介乎0.5米∕秒至2.0米∕秒之間;
(三)物料的粗糙程度。
二、就供大便器使用的沖洗閥的供水支管應考慮最低工作壓力,與該工作壓力的數值相對應的直徑載於表三。
三、如加設一補償室,可減小表三所指直徑,在此情況下,其耗水視為一個普通用水裝置的耗水。
表三
| 壓力(kPa) | 直徑(毫米) |
| 200 | 25 |
| 80 | 32 |
| 50 | 40 |
第一百四十七條
外形
一、管道外形應由水平及垂直的直線管段構成,管段之間以專用的配件接駁,而水平管段應稍為傾斜以便排出空氣,傾斜度指引值建議為0.5%。
二、如使用撓性管道,可免除裝設上款所指專用配件。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安裝
一、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內引水支管必須安裝於共同部分。
二、樓宇冷水網路的室內管道可使用外露式安裝,如在坑道、溝或假天花等,亦可為入鞘式或鑲嵌式安裝。
三、非鑲嵌式安裝的管道應使用管箍固定,該管箍的間距按物料特徵訂定。
四、應考慮管道的膨脹及收縮問題,尤其接頭安裝及擬使用的管箍類型方面。
五、樓宇冷水網路的室外管道可埋於溝內、置於牆內或安裝水溝內;有需要時,應有機械作用及隔熱性的保護。
六、禁止在下列條件下安裝管道:
(一)在地基構件下;
(二)鑲嵌在結構構件中,包括在樓板、樑、柱及牆,但在不影響結構構件承載力的情況下容許穿過構件;屬穿過樓板的情況,應採取防水措施;
(三)在難以通達的地方;
(四)在屬於煙囪及通風系統範圍的空間內。
第一百四十九條
預防腐蝕
在樓宇水網計劃中,應採取以下措施,以減少腐蝕現象:
(一)管網的金屬管道宜應以同一種物料製成;
(二)屬在管網使用不同金屬物料的情況,應以非導電性接頭將該等物料隔離;
(三)鋪設不同管網的金屬管道時,管道與建築物的金屬元件之間不應有接觸點;
(四)非鑲嵌式管道應以支架鋪設,該支架應以惰性物料、與管道物料相同的物料或金屬活潑性接近但高於管道物料活潑性的物料製成;
(五)穿過牆壁及地面時,應使用套管,該套管應以活潑性相等或接近但高於管道物料活潑性的物料製成;
(六)應儘可能以非鑲嵌式安裝金屬管道;
(七)應避免將金屬管道鋪設在具潛在侵害性的物料上。
第一百五十條
物料性質
一、構成室內冷水網路的管道及配件可由鍍鋅鋼、鑄鐵、硬質聚氯乙烯(下稱“PVC”)、銅、不銹鋼或其他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二、室外網路的管道及配件可由鑄鐵、硬質PVC或其他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節
熱水
第一百五十一條
用途
樓宇熱水網路應確保能在良好的壓力、流量、溫度及品質等條件下進行配水。
第一百五十二條
計算流量
樓宇熱水網路的計算流量應按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計得。
第一百五十三條
水力設計
進行樓宇熱水網路的水力設計時,應符合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外形
一、熱水管道的外形應符合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
二、熱水管道應儘可能平行安放在高於冷水管道的地方。
三、冷水管道與熱水管道之間的距離至少為50毫米。
第一百五十五條
安裝
熱水管道的安裝應符合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該條第四款所載的有關管道膨脹與收縮的規定尤為重要。
第一百五十六條
隔離
一、熱水管道應以不腐爛、不腐蝕、不可燃及抗濕的適當物料隔離。
二、如通往用水裝置及有關回水支管的分路長度不長,可無須隔離。
三、如有水蒸汽冷凝、滲透或機械性撞擊等風險時,應保護管道及有關隔離物料。
第一百五十七條
預防腐蝕
一、樓宇熱水網路的計劃及設計應考慮第一百四十九條所指減少腐蝕現象的措施。
二、鍍鋅鋼管道的使用溫度不應超過攝氏60度,以減小腐蝕問題。
三、如需維持高於上款所指溫度,應特別注意安裝物料的選用及用戶的安全。
第一百五十八條
物料性質
構成樓宇熱水網路的管道及配件可由銅、不銹鋼、鍍鋅鋼或其他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三節
消防
第一百五十九條
用途
一、樓宇消防用水網路應確保能按現行法例、規範的規定及消防局提出的要求,在良好的流量及壓力條件下進行配水。
二、樓宇消防網路應具備專用儲水池及專用抽升系統,以保證所有消防喉的壓力能介乎400 kPa至800 kPa之間。
三、如能保證水壓最弱的消防喉有250 kPa的壓力,則容許樓宇消防網路直接與公共網路連接。
第一百六十條
瞬間流量
作住宅及服務業用途的樓宇內,消防喉的最低瞬間流量為15.0公升∕秒,而作其餘用途的樓宇內,則為22.5公升∕秒。
第一百六十一條
計算流量
樓宇消防網路的計算流量應以已安裝的消防喉的瞬間流量為基礎;住宅及服務業用途的樓宇不得有兩個以上同時運作的消防喉,而其他用途樓宇則不得有三個以上同時運作。
第一百六十二條
水力設計
進行樓宇消防網路管道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計算流量;
(二)保證所有消防喉的壓力介乎400 kPa至800 kPa之間;
(三)按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訂定的消防喉供水支管的最小直徑;
(四)物料的粗糙程度。
第一百六十三條
外形
樓宇消防網路管道的外形應符合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安裝
樓宇消防網路管道應位於建築物易通達的共同部分,且應符合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預防腐蝕
樓宇消防網路內應考慮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所指減少腐蝕現象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
物料性質
一、構成樓宇消防網路的管道及配件可由鑄鐵、鍍鋅鋼或其他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二、接頭及管道與配件的物料應具有適當的抗火能力。
第五章
配件
第一節
水龍頭及沖洗閥
第一百六十七條
設置
水龍頭及沖洗閥應裝設在可通達的地方,以方便其操作及維修。
第一百六十八條
補償室
如沖洗閥具備補償室,該補償室至少應有12公升的容量。
第一百六十九條
物料性質
水龍頭及沖洗閥可由具鍍鉻塗層或不具鍍鉻塗層的黃銅製成,或由具備所需的使用條件且獲土地工務局核准的其他物料製成,該局可要求有關物料預先經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檢定。
第二節
閥門
第一百七十條
設置
閥門應裝設在可通達的地方,以方便其操作及維修。
第一百七十一條
安裝
必須安裝下列閥門:
(一)制水閥:安裝在分戶引水支管入口,衛生設施及廚房的供水支管入口,沖水水箱、沖洗閥、洗衣及洗碗碟設備、產生熱水的設備及排水器的上游處,以及緊接水錶的上、下游處;
(二)止回閥:安裝在產生或儲存熱水的設備的上游,以及緊接水錶的下游處;
(三)安全閥:安裝在產生或儲存熱水的設備的供水處;
(四)減壓閥:如壓力超過600 kPa且設備因特殊需要有安裝減壓閥的必要時,安裝在引水支管,而屬消防用網路者,壓力數值則為800 kPa。
第一百七十二條
物料性質
一、閥門可由黃銅、青銅、鋼及PVC或其他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二、閥門物料的活潑性應等於或儘量接近其插入的管道物料的活潑性。
第三節
水錶
第一百七十三條
訂定
一、負責營運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具職權訂定擬安裝水錶的類型、口徑及計量等級。
二、下列者為訂定水錶的決定準則:
(一)水的物理及化學特性;
(二)容許的最大工作壓力;
(三)預計的樓宇配水網路計算流量;
(四)所引起的水頭損失。
第一百七十四條
安裝
一、須為每一用戶安裝一個水錶,以保證全部耗水的計算,該水錶可獨立裝設或與其他水錶集合裝設,後者則構成一個水錶組。
二、水錶或水錶組及其配件所佔用的空間應符合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十五所載的類別圖解。
第一百七十五條
位置
一、毗連道路或公共地方的樓宇的水錶應安設於樓宇內的入口區域或共同部分,視乎屬一個或多個用戶而定。
二、帶有私人公用庭院的樓宇的水錶應安設於下列地方:
(一)屬僅有一個用戶的情況,靠近與公共道路相鄰的入口區域的公用庭院內;
(二)屬有多個用戶的情況,樓宇內的共同部分或靠近與公共道路相鄰的入口區域的公用庭院。
第四節
消防喉
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小直徑
一、消防喉的最小直徑為63.5毫米,且具有與消防局的設備兼容的標準彈簧母接頭。
二、硬質喉轆的最小直徑為19毫米。
三、安裝在高度為P級、M級及A級A1分級樓宇內的主幹管道的最小直徑為80毫米,且每層只可設有一個消防喉,工業用途及公眾聚集地方的樓宇則不在此限。
四、安裝在作工業用途及公眾聚集地方的高度為P級、M級及A級樓宇,以及安裝在任何用途的高度為A級A2分級及MA級樓宇內的主幹管道的最小直徑為100毫米,且每層最多可設有兩個消防喉。
第一百七十七條
位置
一、在建築物內的消防喉應安設於當眼、易通達的地方,且有適當的標示,最好放置在保護箱或龕內。
二、消防喉應安裝在高於地面0.80米至1.20米之間的地方。
三、消防喉應安設於建築物的樓梯間或共用空間內,以保證能適當覆蓋擬保護的區域。
四、硬質喉轆應沿走火通道安裝,其噴咀不應安設在高於地面1.35米的地方。
五、消防栓以及室外牆式、地式消防喉應安設於消防車輛易通達的地方。
六、消防喉的類型、特徵及建造方面應符合現行法例及規範的規定,並獲得消防局的核准。
第六章
配套設施
第一節
儲水池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一般使用條件
一、在樓宇內飲用水的儲存應在公共網路未能有效保證樓宇耗水的情況下方獲許可;在此情況下,為保障用戶的公眾健康,應受每日至少一次的週期性全面換水的條件限制。
二、飲用水儲水池必須至少每半年接受檢查及進行清潔。
三、消防用水須儲存在專用及獨立的儲水池,且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一百七十九條
設計
一、飲用水儲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超過可預見的最大耗水月的日平均耗水量,但屬有合理解釋者除外。
二、供應消防喉及硬質喉轆用水的備用水儲水箱的最小容積應按現行法例及規範的規定訂定。
三、上款所指備用水儲水箱最小容積因應最大樓層的面積,按表四所載的條件訂定。
四、如按現行法例或規範的規定,又或因應消防局提出的強制要求而在樓宇內安裝以水作為滅火劑的其他消防系統,則有關的獨立儲水箱最小容積應按專門法例及規範的規定訂定。
表四
| 最大樓層的面積 | 要求的最小容積 |
|
至250平方米 |
18立方米 |
|
25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 |
27立方米 |
|
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 |
36立方米 |
|
1000平方米以上 |
45立方米 |
第一百八十條
位置
一、儲水池的位置應能便於檢查及保養。
二、儲飲用水時,儲水池應具有受熱防護及處於遠離極端溫度的地方。
三、如儲水池的設置高度未能達到頂部樓層用水裝置的工作壓力,應採取局部加壓措施。
第一百八十一條
建造方面
一、儲水池不得滲水;為此,應配備不漏水及有承載力的封閉裝置。
二、內部角位應呈弧形,而底板向清潔井的傾斜至少為1%,以方便排空。
三、有效容量相等或大於6立方米的飲用水儲水池至少應由兩格組成,每格可獨立運作,但正常運作時互相串通。
四、由網眼細密、蚊帳式及具耐腐蝕性的物料所製成的網適當保護的通風系統應阻止光線直射,以及應確保與水接觸的空氣能經常更換。
五、底板及內牆身應採用適當的塗層處理,以便有效清潔、保存抗性元件及保持水質。
六、儲水池內入水口及出水口的位置設定應方便所有儲水流通。
七、儲水池底部及上蓋不應與樓宇的結構構件共用,儲水池亦不應與隔鄰的建築物共用牆壁。
第一百八十二條
輔助管路及構件
每個儲水池或每個儲水池格應:
(一)具備入水口,該入水口位於儲水池的洩水最高自由水位之上至少50毫米處,並備有在儲水達至最大儲水高度時切斷供水的自動運作閥門;
(二)具備設於距離底部至少150毫米處以去水格柵保護的配水出口;
(三)具備設於距離最大儲水高度至少50毫米處的溢流設備,以及以網眼細密的蚊帳式網保護的且能讓水自由及可見地排出的洩水導管;溢流設備及洩水導管均按流量不低於儲水池最大供水量而設計;
(四)具備設於底板、有適當閥門、與清潔井連接的底部洩水;
(五)具備設有封閉裝置以阻止固體廢物或流體進入儲水池的通往內部的入口;
(六)防止溢流設備及底部洩水的導管與排水系統直接連接,兩者之間應留有不小於150毫米的空氣間隙,且導管直徑不應小於40毫米。
第一百八十三條
物料性質
一、儲水池可由混凝土、磚或水泥磚砌體、鋼、不銹鋼或其他物料建造,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二、用於建造飲用水儲水池的物料及內部塗層不應改變水質及影響公眾健康。
第二節
抽升設施及加壓設施
第一百八十四條
水力設計
設計抽升設施及加壓設施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計算流量;
(二)上游有效壓力;
(三)液壓高度;
(四)擬安裝的設備每小時容許的最多起動次數;
(五)至少安裝兩台相同的電動泵水機組;在正常情況下,該等機組作為相互後備動力裝置,而在例外情況下,則共同運作以加強抽升能力。
第一百八十五條
建造方面
一、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應安設於通風的共同區域,以便易於檢查及保養。
二、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應配備電動泵水機組,並具有可抵抗水力衝擊的指揮裝置、安全裝置及警報裝置,以及具有對其運作及維修屬必需的配件。
三、電動泵水機組應能自動運作及具有不改變水質的特性。
四、屬抽升設施組成部分的儲水池應遵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五、保護裝置應按發生水力衝擊時所導致的最高及最低壓力而訂定。
六、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應儘量遠離住宅及工作區,並採取適當隔離措施,尤其是獨立基座及彈性固定,以減低噪音及振動。
七、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運作時,於噪音敏感受體所測得的聲級日間時段(由八時至二十時)不得高於LAeq 65 dB(A),夜間時段(由二十時至八時)不得高於LAeq 55 dB(A);如噪音來自同一建築物或毗鄰建築物,以致噪音主要是從建築物的結構傳送時,則噪音聲級應減10 dB(A);噪音測量應按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聲學規定》所定的要求進行,測量時間為10分鐘。
八、為確保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運作時不造成騷擾噪音,土地工務局可在竣工檢驗時要求工程所有人提交符合上款規定的聲學測量報告。
第一百八十六條
物料性質
所使用的管道及配件應由對工作壓力及振動有適當抵抗力的物料製成。
第三節
熱水器
第一百八十七條
選用及設計的標準
選用及設計熱水設備時應考慮所要求的舒適度、所需流量及有效壓力。
第一百八十八條
安全
一、熱水設備的安全應透過其建造、品質試驗、位置及安裝予以保證。
二、儲水式熱水器的供水支管必須安裝安全閥。
三、僅應使用符合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的熱水設備。
四、因安全理由,禁止在衛生設施內安裝燃氣熱水設備。
五、儲水式熱水器的接連類型圖解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十六。
第七章
檢定、 試驗及消毒
第一百八十九條
用途
所有管道投入服務前均應接受檢定及試驗,以確保施工質素及其水力運作。
第一百九十條
檢定
應在管道及有關配件未被掩蓋的情況下檢定系統是否符合已核准的設計及現行法律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不漏試驗
一、應在管道、接頭及配件未被掩蓋並適當鎖定,以及末端封閉及未接駁用水裝置的情況下,進行不漏試驗。
二、試驗的施行程序及解釋如下:
(一)連接有液壓計的試驗泵水機,接口儘可能接近擬試驗的管段的較低點;
(二)透過泵水機將水灌滿管道以釋出管內的所有空氣,並保證水壓相等於最大服務壓力的1.5倍,且至少達900 kPa;
(三)泵水機液壓計的讀數至少在30分鐘內不應顯示任何減少;
(四)排空已試驗的管段。
第一百九十二條
系統消毒
一、飲用水的樓宇配水系統,包括倘有的相關儲水池,在配備用水裝置後及在投入運作前,應進行消毒工作;相關消毒程序應經主管實體預先核准,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溶液:
消毒溶液可由含氯的消毒劑或其他消毒劑調製;如採用含氯的消毒劑,溶液的有效氯離子濃度不得低於30毫克/公升;如採用其他消毒劑,則應按生產商的指示使用合適的濃度;
(二)管網的預先濯洗:
透過排水水龍頭排空管網,再次灌注及排空,並重複該工作直至管道排出清潔的水;
(三)消毒:
將消毒溶液注滿管網,並讓消毒溶液停留至少24小時,使消毒劑得以發揮作用;
(四)最後濯洗:
消毒完成並排出消毒溶液後,對相關管網進行濯洗;
(五)樣本收集:
收集樣本作實驗室水質驗證分析。
二、樓宇網路消毒工作僅在接戶管已設並獲負責營運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核准後方可進行,以使消毒溶液不會對公共網路或任何其他樓宇室內網路造成任何倒流,而投放點至接戶管之間的構件,包括該接戶管,應預先消毒。
第一百九十三條
水力運作驗證
進行不漏試驗及安裝用水裝置後,應以簡單目視觀察方法核實系統的水力表現。
第四編
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的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百九十四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編標的為訂定樓宇廢水排放系統應符合的技術條件,以確保整體良好運作並維持住宅的安全、公共衛生及舒適。
二、本編適用於樓宇廢水排放系統,不論其屬家庭、工業或雨水的廢水。
第一百九十五條
術語、符號及單位制度
一、本編採用的術語、符號及表明各種量度的單位應遵照在此範疇所定的指示,該等術語及符號分別在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十七及附件十八列明。
二、單位應採用國際單位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容許排入
一、家庭廢水排放系統容許排入:
(一)來自衛生設施、家庭廚房及清洗衣物的地方的廢水;
(二)經主管實體核准的來自工業場所、酒店業場所的廚房、飲食及飲料場所的廚房的廢水。
二、雨水的廢水排放系統容許排入:
(一)來自花園及綠化區的灌溉水,以及清洗街道、天井及停車場的水,即在一般情況下由側式雨水口、平篦式雨水口或地漏所收集的水;
(二)來自空氣調節機、冷凍迴路及溫度不超過攝氏45度加熱設施所排放的水;
(三)來自泳池、儲水池或同類的水;
(四)來自地下層排放的水。
第一百九十七條
禁止排入
在任何種類的廢水排放系統內禁止排入下列物質:
(一)爆炸或易燃物品;
(二)廢料、沙或灰;
(三)溫度超過系統物料所容許的最高溫度的排放物;
(四)任何可堵塞或損壞排水管道或配件,又或妨礙有關處理程序的物質,尤指食物殘渣及其他廢物;
(五)專門法例規定禁止排入的所有排放物。
第一百九十八條
物料品質
一、所有用於樓宇廢水排放系統及其配件的物料應無缺陷,因其本身性質或經適當的保護,應具有良好的抗腐蝕及耐磨性,以及抗受力的條件。
二、負責編製計劃的技術員須保證用於廢水排放系統的配件及管道的物料符合上款所指的要求,並在計劃內指出物料所符合的技術標準,尤其是國家標準、ISO標準或其他國際認可的標準。
三、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的配件及管道物料的常用技術標準載於附件七。
第一百九十九條
系統檔案
一、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的檔案應存於檔案室。
二、上款所指檔案應至少載有:
(一)含樓宇系統的主要特徵綜合資料的技術資料表;
(二)所採用的方案的說明及解釋備忘錄,其內載有物料及配件性質,以及管道安裝情況;
(三)水力─衛生設計;
(四)繪製的圖則應包括:
(1)管道、系統配件及配套設施的位置的平面圖,該圖比例最小為1:100;
(2)樓宇排出管及配套設施的剖面圖,其比例最小為1:100,以及與有關公共網路連接的圖則;
(3)地面標高以及檢查井底部的標高;
(4)管道的截面、傾斜度及物料。
第二章
系統設計
第二百條
與整體計劃整合
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的設計應以整體、技術及經濟的角度解決問題為目標,並與建築物的建築、結構及其他特殊設施相協調。
第二百零一條
系統的分隔
一、直到接戶管沙井前,家庭廢水排放系統必須與雨水排放系統分隔。
二、工業廢水應由專有網路排放。
三、工業廢水按物理、化學及微生物的特徵經倘有的處理後,得以其類別接入家庭廢水或雨水排放系統。
第二百零二條
系統通風
一、家庭廢水排放系統必須具備經由落水管延伸至其於大氣中的開口獲得的主通風,並因應設計上的選擇或本編所定的強制規定;該等系統可全部或局部具備經通風的支管或豎管獲得的輔助通風。
二、如落水管不具備條件延伸及向大氣中開口,須提供解決方案。
第二百零三條
原有系統的改裝或擴展
一、原有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的改裝或擴展應按本編的規定作出。
二、如尖峰流量增加,應證實落水管及樓宇排出管具有足夠輸送能力,以及確保系統具有適合通風。
三、具有合流式系統或部分分流式系統的地方,在特殊條件下可容許來自內部天井的雨水接駁至家庭廢水的樓宇排出管。
第二百零四條
家庭廢水排放系統的設計
一、家庭廢水排放系統須設有適量的通風以保持排水系統內的水封運作正常;如屬M級以上的建築物,必須安裝通風豎管。
二、在不低於設有公共下水道的道路標高處所收集的廢水,應以重力引入該下水道。
三、設在道路標高之下的衛生設施的廢水,尤其是地窖的衛生設施的廢水,即使處於公共下水道標高之上,亦應被泵出,以免因公共下水道泛濫而引致地窖淹水的可能性。
第二百零五條
雨水排放系統的設計
一、雨水排放系統的設計,原則上應與公共網路連接。
二、如在低於道路標高處收集雨水,應按上條的規定排放。
第二百零六條
預防污染
樓宇配水網路與樓宇廢水排放網路不得有任何連接,衛生設備的水供應以不會對供水飲用性造成風險的方式進行,以及應防止因接觸或因網路出現水壓偏低的情況時吸入廢水而造成的污染。
第二百零七條
預防環境污染
家庭廢水的通風網應完全獨立於樓宇的任何其他通風系統。
第三章
設計的基本元素
第二百零八條
衛生設備
編製有關家庭廢水排放的研究報告時,必須辨識衛生設備的類型、數量及位置,而有關資料應在設計圖則上清楚註明。
第二百零九條
排水量
衛生設備的排水量應符合其本身的特殊用途,常用的用水設備的最小值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十九。
第二百一十條
同時係數
一、同時係數是指流入網路的某一指定截面的最大同時流量(計算流量)與排入該截面的衛生設備排水量的總和(累積流量)之比。
二、擬採用的同時係數得以對統計數據的合理分析獲得。
三、如無統計數據,計算流量可透過以下公式以累積流量訂定:
Qp=7.75k Qa0.5
其中:
Qp—計算流量,單位為公升∕分鐘(L∕min);
Qa—累積流量,單位為公升∕分鐘(L∕min);
k—使用頻率係數,該係數相應於衛生設備的使用頻率,即間歇使用k=0.5(例如住宅、辦公室),頻密使用k=0.7(例如醫院、學校、餐廳及酒店),密集使用k=1(例如公眾洗手間及淋浴器),以及特殊使用k=1.25。
第二百一十一條
降雨
編製有關雨水排放的研究報告時,應參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降雨強度─歷時─頻率曲線,該等曲線按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提供各歷時及不同重現周期降雨最高平均強度的數值。
第二百一十二條
降雨重現周期及歷時
在樓宇雨水排放網路的水力設計中所考慮的重現周期至少應為五十年,而計算降雨歷時應為5分鐘至10分鐘之間,視乎樓宇的類別及可承受的水浸風險而定。
第四章
管道
第一節
排水支管
第二百一十三條
計算流量
一、家庭廢水排水支管的計算流量應根據第二百零九條及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以衛生設備的排水量及同時係數為基礎;如預計同時使用淋浴設備或小便器等衛生設備,擬採用的同時係數為1。
二、雨水排水支管的計算流量應按第七十三條所定的條件以排水面積及逕流係數為基礎,並考慮以上兩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水力─衛生設計
一、進行家庭廢水排水支管的水力─衛生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上條所指計算流量;
(二)傾斜度應介乎10毫米∕米至40毫米∕米之間;
(三)物料的粗糙程度;
(四)失去水封的風險。
二、如僅具主通風的系統或具完整輔助通風的系統(通風豎管及通風支管)符合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十所要求的存水彎與通風截面的最大距離,可對獨立的排水支管作滿流設計;如超過該等最大距離,應對僅具主通風的系統的排水支管作半滿流設計,而對具完整輔助通風的系統的排水支管則作不超過2/3滿流設計。
三、對非獨立的排水支管應作半滿流設計。
四、進行雨水排水支管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上條所指計算流量;
(二)傾斜度應介乎10毫米∕米至40毫米∕米之間;
(三)物料的粗糙程度。
五、對雨水排水支管可作滿流設計。
六、排水支管的水力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qp=A×v
v=1∕n×R2/3×I1/2
其中:
qp—排水計劃的秒流量,單位為公升∕秒;
A—管道在設計充滿度的過水斷面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v—速度,單位為米∕秒;
R—水力半徑,單位為米;
I—水力坡度,採用管道的坡道;
n—管道的粗糙係數,塑料管取0.009、鑄鐵管取0.013、鋼管取0.012。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最小直徑
一、對最常用衛生設備的獨立排水支管可接受的最小直徑載於附件十九。
二、雨水排水支管的最小直徑為50毫米。
三、地面層商業單位的排水支管的最小直徑為100毫米。
第二百一十六條
截面序列
排水支管的截面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沿流向縮小。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外形
一、排水支管的外形應由連接起來的直線管段構成,有需要時,應以易於疏導的諧和彎管構成或由箱或檢修井構成。
二、除大便器、醫院水槽或同類器具外,各衛生設備可透過叉管、箱或檢修井接駁至同一排水支管。
三、在設有大便器或同類器具的情況下,如其他設備無通風支管,則應透過檢修井進行有關接駁。
四、如有通風支管,有關接駁可透過叉管或檢修井進行。
五、所有排水支管的管段須便於清潔而無須將其拆除;如管段長度超過15米,應設置清潔口或檢修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接駁落水管或樓宇排出管
一、排水支管應透過叉管接駁至落水管,且應透過叉管或檢修井接駁至樓宇排出管。
二、如無輔助通風,不得將黑水及肥皂水的排水支管在同一水平面以大於45度插入角的叉管接駁。
三、家庭廢水落水管在其轉彎處或連接樓宇排出管處之上0.75米內禁止連接任何排水支管;如該段落水管的服務樓層多於六層,該距離增至1.20米。
四、如排水支管接駁至排出管,且有關接駁點位於與同一排出管相連的落水管的下游,該接駁點與落水管底部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5米。
五、一個獨立單位的排水支管應獨立接駁至落水管或排出管,不得經由另一獨立單位的排水支管接駁。
六、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的住宅單位陽台的排水支管應連接至廢水落水管;室內停車場的排水支管亦應連接至廢水落水管或排出管。
第二百一十九條
位置
一、排水支管可埋地、外露或鑲嵌於非結構牆身內,但不得影響樓宇結構及本身管道的抗力。
二、排水支管不得鋪設於樓板結構內;在其垂直通過樓板時,應對管道與樓板接觸位置採取適當的防水措施。
三、排水支管不應穿過結構伸縮縫,否則須採取措施防止其受到影響。
四、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內獨立單位的排水支管不得進入另一獨立單位,而共同部分的排水支管亦不得進入獨立單位內。
第二百二十條
物料性質
排水支管可由硬質PVC、鑄鐵或其他物料製成,但須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節
通風支管
第二百二十一條
設計
通風支管直徑至少應相等於有關排水支管直徑的2/3。
第二百二十二條
外形
一、通風支管由向上直管段組成,該等直管段應儘可能垂直達至超過由該通風支管作出通風的最高處的衛生設備的頂標高之上0.15米,然後以至少傾斜度為2%的管段將之延長,以便凝結水易於流至排水支管。
二、通風支管接入排水支管時,與需通風的存水彎的距離不得少於該排水支管直徑的兩倍,亦不得大於附件二十所指距離。
三、如設備組無獨立輔助通風,每隔三個設備應有集體通風支管接駁至排水支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
位置
通風支管的位置應符合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物料性質
通風支管可由硬質PVC、鑄鐵或其他物料製成,但須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三節
天溝及水溝
第二百二十五條
計算流量
天溝及水溝的計算流量應按排水面積得出,並考慮第二百一十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
水力設計
一、進行天溝及水溝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上條所指流量;
(二)傾斜度;
(三)物料的粗糙程度;
(四)液層的高度應為橫截面高度的7/10。
二、如有合理解釋,按淹水進入樓宇內風險的大小及有或無水平溢流設備,液層的高度可與上款(四)項所指高度不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
物料性質
天溝可由鋅片、硬質PVC或其他物料製成,但須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四節
落水管
第二百二十八條
計算流量
一、家庭廢水落水管的計算流量應根據第二百零九條及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以排水入其內的衛生設備的排水量及同時係數為基礎。
二、雨水落水管的計算流量為排水入其中的天溝、水溝及排水支管計算流量的總和。
第二百二十九條
水力設計
一、進行家庭廢水落水管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上條所指計算流量;
(二)不應超過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十一規定的數值。
二、家庭廢水落水管的直徑應在整個長度中保持一致。
三、進行雨水落水管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上條所指計算流量;
(二)落水管的長度;
(三)按有關面積的規定用途訂定的允許排水最高高度。
四、為訂定家庭廢水落水管及雨水落水管的直徑,可分別採用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十一及附件二十二所列的圖表;如須使用大於該等附件所列直徑的落水管,應提供相關計算資料。
第二百三十條
最小直徑
一、家庭廢水或雨水落水管的直徑,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小於與其接駁的支管最大直徑且至少為75毫米。
二、如不知擬在工業大廈內設立的工業類型,則應採用最小直徑150毫米的工業廢水落水管。
第二百三十一條
外形
一、落水管的外形應為垂直,並宜形成單一直線;如不能避免改變方向,應以諧和彎管作出該等轉向,但有關平移的距離不應超過落水管直徑的十倍;超過此數值時,懸垂弱的中間管段應如同樓宇排出管處理。
二、家庭廢水落水管與懸垂弱的管段的匯合應以彎管半徑不小於其直徑(以管軸為參考)三倍的過渡彎作出,或以一直管段連接兩個45度角的彎管作出。
三、家庭廢水落水管向外口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處於建築物上蓋之上0.50米,如上蓋為可通達平台,則在其之上2.00米;
(二)如與煙囪距離少於0.50米,至少超過煙囪帽蓋0.20米;
(三)如與門洞、窗或通風口距離少於4.00米,至少在門洞、窗洞或通風口洞口的門楣之上1.00米;
(四)用網封閉以阻止物料及細小動物進入。
第二百三十二條
位置
一、廢水及雨水落水管,宜安裝於外牆或管道井內。
二、管道井須設有開口,其間距、位置及尺寸應符合檢查或維修的需要;如樓層有排水支管接駁至落水管,則必須在該樓層設有開口。
三、如管道井內部提供長、寬不少於1.00米的活動空間讓人員進入井內檢查或維修,則可免除上款所指開口。
四、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內廢水及雨水落水管須安裝於共同部分,尤其是外牆、管道井或其他可通達的空間;管道井開口及讓人員進入管道井的入口須設於可通達的共同部分。
五、獨立單位陽台範圍的外牆亦視為上款所指的外牆。
六、第四款的規定不妨礙屬一獨立單位專用的落水管安裝在該單位內部。
七、落水管不得與供水、供電或燃氣管道共用同一管道井。
八、落水管不得安裝在結構內,如需穿過樓板,結構及管道的抗力不應受損,並應對該穿過的位置採取適當的防水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條
洩水
一、家庭廢水落水管應透過彎管在樓宇排出管洩水,並以叉管或透過檢修井將之插入樓宇排出管;如樓宇排出管與落水管的距離超過落水管管徑十倍以上,應透過於該距離設置檢修井確保系統的通風。
二、工業廢水落水管應向排出管的專用網路洩水,而該等流出物應被蒐集於一視察井中,以接駁至家庭廢水網路。
第二百三十四條
清潔口
一、易通達的清潔口沿着家庭廢水落水管須安裝於下列地方:
(一)在改變方向時,靠近諧和彎管安裝;
(二)靠近排水支管插入落水管的最高插入處安裝;
(三)至少每隔三樓層安裝在靠近有關排水支管插入處,但建議在每樓層安裝;
(四)如無法按上條所定條件安設檢修井,應在落水管底部靠近樓宇排出管的諧和彎管安裝。
二、清潔口直徑至少應與有關的落水管直徑一樣,而其開口應儘可能靠近落水管。
第二百三十五條
物料性質
一、家庭廢水落水管可由硬質PVC或鑄鐵製成。
二、工業廢水落水管可由離心式鑄鐵製成,而內部以環氧樹脂保護。
三、雨水落水管可由硬質PVC、鋅片或鑄鐵製成。
四、其他物料亦可使用,但應具備所需的使用條件,並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節
通風豎管
第二百三十六條
設計
一、設計通風豎管時應考慮其高度及有關落水管的直徑。
二、為訂定通風豎管的直徑,可採用以下的公式計算:
Dv=0.3901 Lv0.187 Dq
其中:
Dv—通風豎管的直徑(毫米);
Dq—落水管的直徑(毫米);
Lv—通風豎管的高度(米)。
第二百三十七條
截面序列
通風豎管的截面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沿向上方向縮小。
第二百三十八條
外形
一、通風豎管的外形應為垂直,並宜形成單一直線;如不可能避免改變方向,應以諧和彎管作出該等轉向,但有關平移的距離不應超過通風豎管直徑的十倍;如未能符合本款規定的要求,應適當增加通風管的管徑,以保持足夠通風。
二、通風豎管起端位於樓宇排出管,與落水管的距離大約為落水管直徑的十倍。
三、通風豎管頂端位於落水管,至少應在任何排水支管的最高插入處1米之上,或在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下直接向大氣中開口。
四、如通風豎管的頂端位於落水管,該通風豎管應至少每隔三樓層接駁至落水管。
五、如無落水管,通風豎管的起端位於樓宇排出管的上游端。
第二百三十九條
位置
通風豎管設置的位置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物料性質
通風豎管可由硬質PVC、鍍鋅鐵、鑄鐵或其他物料製成,但應具備所需的使用條件,並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六節
樓宇排出管
第二百四十一條
計算流量
一、家庭廢水的樓宇排出管的計算流量,應根據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以衛生設備排入其內的排水流量為基礎。
二、累積流量須根據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獲得係數,並考慮最可能同時使用設備的情況。
三、以上兩款的規定僅適用於設計家庭廢水的樓宇排出管或接戶管;有需要評估排出管或接戶管對公共網路的影響時,應根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考慮其所服務的人口數目,以及按年平均人均每日耗水量評估年平均流量,或考慮其他合適的評估方法。
四、雨水樓宇排出管的計算流量應為與之接駁的落水管及排水支管的計算流量的總和。
第二百四十二條
水力設計
一、進行家庭廢水的樓宇排出管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上條所指的計算流量;
(二)傾斜度應介乎10毫米∕米至40毫米∕米之間;
(三)物料的粗糙程度。
二、對家庭廢水的樓宇排出管應作不超過半滿流設計。
三、進行雨水樓宇排出管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上條所指的計算流量;
(二)傾斜度應介乎10毫米∕米至40毫米∕米之間,但屬適當說明理由者容許5毫米∕米的最小數值;
(三)物料的粗糙程度。
四、對雨水樓宇排出管可作滿流設計。
五、樓宇排出管的水力應按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公式計算。
第二百四十三條
最小直徑
一、樓宇排出管的直徑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小於與其接駁管道的最大直徑,且最小直徑為100毫米。
二、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工業廢水網的排出管最小直徑應為200毫米。
第二百四十四條
截面序列
樓宇排出管的截面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沿流向縮小。
第二百四十五條
外形
一、樓宇排出管的外形無論在平面上還是在剖面上都應為直線。
二、檢修井須設於起點,在排出管的方向、傾斜度或直徑的更改處,以及在匯集處,以確保靠近的管段的保養工作。
三、如樓宇排出管設置於可見或易通達處,檢修井可由叉管及清潔口代替,但叉管及清潔口應處於適當處及有足夠的數量以確保有效的保養。
四、相鄰檢修井或相鄰清潔口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15米。
第二百四十六條
位置
一、樓宇排出管可為藏地或外露,但不得鋪設於結構內,尤其是樓板或地基;如需穿過結構,不得影響樓宇結構及其本身管道的抗力。
二、在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內的排出管應安裝在共同部分,並沿走廊、通道、平台或其他可通達的共用地方鋪設。
三、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M級或P級樓宇,允許排出管在連接落水管後經過獨立單位以延伸至共同部分,但這段長度不得超過15米;在此情況下,排出管的最小直徑應為150毫米。
四、第二款的規定不妨礙屬一獨立單位專用的排出管鋪設在該單位內部。
五、有需要時,尤其是落水管在退縮樓層轉向者,兩段落水管之間的排出管可鋪設在獨立單位的陽台範圍內。
第二百四十七條
接戶管沙井
一、每一樓宇系統的下游末端必須建有沙井,並與有關的接戶管連接,且設於建築物外易通達的地方,尤其是公共道路。
二、上款所指沙井可為圓形或矩形,如深度不超過1.00米,最小尺寸為0.80米;超過該深度時,則應採用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視察井的尺寸。
三、為符合第一百零三條關於網路通風的規定,在接戶管沙井不得存有任何設施阻止公共網路透過樓宇網路通風。
第二百四十八條
止回閥
一、如主管部門認為需減少由公共網路引來倒流的不便,必須設置自動的止回閥。
二、安裝的模式及地點應獲得主管部門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
物料性質
一、家庭廢水的樓宇排出管可由硬質PVC、釉面瓦或有適當保護的離心鑄鐵製成。
二、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工業廢水的樓宇排出管可由釉面瓦、有適當保護的離心鑄鐵、釉面混凝土或內部以環氧樹脂保護的離心法製造的混凝土製成。
三、雨水樓宇排出管可由硬質PVC或混凝土製成。
四、其他物料亦可使用,但應具備所需的使用條件,並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章
配件
第一節
存水彎
第二百五十條
設計
一、擬在不同的衛生設備安裝的存水彎直徑,不得小於附件十九所指直徑,亦不得超過有關排水支管的直徑。
二、家庭廢水存水彎的水封不得小於50毫米,亦不得超過100毫米,建議為附件十九所指數值。
第二百五十一條
安裝
一、存水彎應垂直安裝,以維持其水封,並應裝設於可通達的地方,以便進行保養工作。
二、非內置於衛生設備的存水彎應安裝在與該等設備距離不超過3米的地點。
三、允許多個衛生設備共用存水彎。
四、禁止在家庭廢水樓宇系統的管道使用雙重存水彎。
五、如接戶管直接接駁至合流式或部分合流式的公共排水網路,在雨水接戶管沙井或緊接沙井的下游處必須安裝不小於100毫米水封的存水彎,該存水彎的安裝包括裝設一個或多個沉沙井。
六、在整排設施中,由於是密集使用,每一衛生設備應具備獨立的存水彎。
第二百五十二條
物料性質
非內置於衛生設備的存水彎可由黃銅、硬質PVC、鑄鐵或其他物料製成,但應具備所需的使用條件,並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節
地漏
第二百五十三條
設計
一、地漏的最小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有關排水支管截面面積的2/3。
二、安裝於雨水落水管頂的地漏應有相等或大於該等落水管截面面積1.5倍的有效面積。
第二百五十四條
安裝
除大便器外的所有衛生設備均應裝設地漏,在衛生設施的地面、需經常清洗的地方及匯集雨水處必須裝設地漏。
第二百五十五條
物料性質
地漏可由鑄鐵、黃銅或其他物料製成,但應具備所需的使用條件,並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三節
檢修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最小尺寸
一、如由井底至地面的井深不超過1.0米,檢修井的平面最小尺寸不得少於其深度的8/10。
二、如深度介乎1.00米至2.50米之間,平面最小尺寸應為1.00米;超過該深度時,則最小尺寸應為1.25米。
三、封閉裝置應使用適當尺寸以確保易通達至檢修井內部。
第二百五十七條
安裝
一、在樓宇排出管內必須按第二百四十五條所指條件裝設檢修井。
二、檢修井按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組成。
三、樓宇排出管的檢修井必須安裝在樓宇內可通達的共同部分,以方便日後作檢查及維修。
第二百五十八條
建造方面
一、檢修井應建造牢固,內部不滲水、易通達及具備堅固的封閉裝置。
二、將一條或多條管道插入另一管道時,應透過諧和彎管向流水的方向作出,其曲率半徑不得小於有關插入管道直徑的兩倍,以確保管道內部上母線的連績性。
三、高度高於1.00米的檢修井,仍應符合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
四、家庭廢水排放系統的檢修井須具備可阻止氣體向外散發的封閉裝置。
五、在井內進行方向、直徑及傾斜度的更改應透過在井底建造水溝進行,該等水溝高度相等於出水管道的直徑,以確保液流的連續性。
六、井底應至少有10%的横向傾斜度,向水溝的方向傾斜。
七、如檢修井內的跌水超過0.50米,應設一入口處跌水導槽;跌水等於或少於0.50米時,則應於有關水溝設有適當的諧和曲段。
八、工業廢水網路的檢修井內部應用雙層的以環氧樹脂為主要成分的漆油作保護。
第二百五十九條
物料性質
擬在檢修井使用的物料應符合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第六章
配套設施
第一節
抽升設施
第二百六十條
安裝及建造方面
一、抽升設施可由電動泵水機組或噴射器組成,並應具備指揮、安全裝置,以及損壞時的警報裝置。
二、抽升設施應設於易檢修及保養的地點,並儘量遠離住宅及工作區,以將噪音、振動及嗅味的影響減至最低。
三、衛生設備的流出物到達抽升系統前應先經過一檢修井。
四、利用電動泵水機組作出的抽升應從泵水井開始,但使用噴射器者,則可豁免。
五、如有泵水井,該井應符合下列建造規定:
(一)建造牢固、不滲水、易通達及具備有承載力的封閉裝置,並阻止氣體向外散發;
(二)設有輔助通風,並透過管道作出該輔助通風,管道的直徑至少相等於壓力導管的直徑;
(三)井底與牆壁的接連處應至少有45度角的斜面,以避免積藏固體物;
(四)泵水井的內部塗層應具有適合於防止硫化氫氣作用的保護;
(五)泵水井的有效容量應按流入的計算流量、泵水流量及電動機械設備每小時最大的容許啟動次數訂定;
(六)如無後備發電機,泵水井的最小容量應相等於30分鐘流入的計算流量,以應付可能發生的故障或停電;
(七)泵水井的形狀按抽升設備特徵訂定,並應確保在內部廢水的最高標高不超過最低流入管道的管底。
六、在訂定電動泵水機組及特性方面,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抽升流量應等於流入計算流量加上認為適合的安全餘量;
(二)液壓計高度;
(三)擬安裝的設備每小時可容許的最高啟動次數;
(四)至少安裝兩組相同的電動泵水機組,在正常情況下,用作相互後備動力裝置,而在特殊情況下可共同運作以加強抽升能力。
七、機組應自動運作,並具有能符合被抽升廢水性質的特性。
八、如機組具有吸水管道,應獨立且有不小於壓力管道的固定直徑。
九、在訂定噴射器及特性方面,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抽升流量、液壓計高度及排空時間;
(二)至少安裝兩個,以確保流入流量持續排出;
(三)在噴射器廢水的最高標高應低於流入管道管底的標高。
第二百六十一條
預防噪音及振動
一、為減低噪音及振動,抽升設施應:
(一)具備適當隔離設備,尤其是獨立基座及彈性固定;
(二)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運作時,於噪音敏感受體所測得的聲級日間時段(由八時至二十時)不得高於LAeq 65 dB(A),夜間時段(由二十時至八時)不得高於LAeq 55 dB(A);如噪音來自同一建築物或毗鄰建築物,以致噪音主要是從建築物的結構傳送時,則噪音聲級應減10 dB(A);噪音測量應按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聲學規定》所定的要求進行,測量時間為10分鐘。
二、為確保抽升設備運作時不造成騷擾噪音,土地工務局可在竣工檢驗時要求工程所有人提交符合上款規定的聲學測量報告。
第二百六十二條
物料性質
一、抽升設備、管道及有關配件的類型應適合抽升廢水的性質。
二、管道及配件可由鋼、鑄鐵或其他物料製成,而其抗力應適合於工作壓力且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節
滯留井
第二百六十三條
設計
滯留井設計應具有適當容量及自由面面積,以容納流入的流量、油脂、碳氫化合物或固體物。
第二百六十四條
設施及建造方面
一、輸送含有高含量油脂、碳氫化合物或沉澱固體物的流出物的管道必須設有滯留井。
二、來自大便器及小便器的廢水不得注入滯留井。
三、滯留井應儘可能靠近產生擬處理流出物的地點及可通達的地方,以便可進行定期檢修及適當移走滯留物體。
四、滯留井可預製或在現場建造,並應防滲水、具備堅固的封閉裝置且能阻止氣體向外散發。
五、井底應平坦,且低於出口管道。
六、滯留井應能通風,並具備藏於井內或緊接其下游的存水彎。
七、油脂滯留井的內壁應有抵抗脂肪酸作用的適當保護。
第二百六十五條
物料性質
滯留井可由混凝土、磚或水泥磚的砌體、鑄鐵或其他物料製成,但應具備所需的使用條件,並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七章
衛生設備
第二百六十六條
安裝
所有衛生設備應以易於使用的方式安裝,而浴缸旁側牆壁近出水口處應設有一個尺寸不少於20厘米乘20厘米的檢修口。
第二百六十七條
洩水裝置
一、所有大便器、小便器、醫院水槽及同類器具,均須具有沖水水箱、沖洗閥或其他可確保有效洩水及清潔的裝置。
二、洩水裝置應安裝在高於衛生設備的地方,並確保水力間斷,以避免飲用水管道在可能出現低壓的情況下因吸入物而受污染。
第二百六十八條
物料性質
衛生設備可由釉面瓷器、搪瓷鑄鐵、搪瓷鋼、不銹鋼、雲石或其他物料製成,但應符合必要的使用條件及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章
試驗
第二百六十九條
目的及類別
一、廢水排放網路必須進行不漏試驗。
二、如有需要驗證存水彎是否出現自發或誘發虹吸作用的現象,應進行效率試驗。
三、如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應確定其原因並採取適當的改正措施,以及重複試驗直至試驗結果符合要求為止。
第二百七十條
不漏試驗
一、對於以重力式排水的排水支管及落水管,可視乎情況進行以下任一不漏試驗:
(一)不漏氣試驗:
在每一樓層,從一末端向系統注入壓力為400 Pa(約40毫米的水柱)的空氣,並堵塞其餘末端,或在該等末端上放置存水彎,而水封至少有50毫米;裝在試驗設備上的液壓計在試驗開始後15分鐘內不得有任何變化;可加入活躍氣味物(如薄荷),以便能找出洩漏位置;
(二)不漏水試驗:
在受試驗水管內注水,直至水位達該等水管最高點1.5米以上的位置,並封閉水管末端;在15分鐘內不得測到任何水位下降或明顯漏水。
二、對於以重力式排水的排出管,應進行上款(二)項所指的不漏試驗。
三、對於壓力管,則應按附件九第四款進行試驗。
第二百七十一條
效率試驗
效率試驗是為觀察存水彎在自發或誘發虹吸作用現象方面的表現,並應按標準BS EN12056-2的附件NG3.2進行。
第五編
營運人員的安全及衛生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目的
一、構成配水及廢水排放公共系統設施的所有工程及設備,以及負責其營運的人員的活動,均涉及具特定潛在風險的工作條件。
二、本編的規定構成一系列的工作安全及衛生規定,目的是將意外的發生或可能危害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完整性及健康的情況的持續性降至最低。
第二百七十三條
安全及衛生計劃
一、管理實體有義務編製人員及設施的安全及衛生計劃,並推動有關計劃的使用。
二、上款所指的計劃主要旨在藉提高工作人員的意識,避免意外、疾病或其他損害,使其對忽視該計劃所載的措施可能導致的危險有正確及持續的認知。
三、管理實體尤其應:
(一)考慮現行法例及規範的規定,並聽取負責營運的實體的技術員意見後,評估安全及衛生需要;
(二)為執行人員的不同工作和設施的運作及保養擬定安全及衛生計劃;
(三)創造遵守計劃的條件和促使遵守計劃,確保提供對擬執行的工作屬不可或缺的個人保護裝置及設備,並開展所需活動以維持機器、工作用具及物品的適當安全條件,以及保證備有適當的急救工具;
(四)以內部規章或書面指示訂定所有人員的職責及義務,且不影響進行安全及衛生方面的適當培訓;
(五)調查任何類型的意外,以確定意外原因並建議採取必要的預防及保護措施;
(六)定期編製涵蓋與安全及衛生計劃有關的所有方面的報告書,並應讓負責營運的實體的技術員知悉該等報告書。
四、負責營運的實體的技術員須在安全及衛生計劃的範圍內促使遵守內部規章及書面指示所定的一切安全規則,並就在操作及保養系統時發生的所有意外作出通知。
第二百七十四條
現有法例
安全及衛生計劃應遵守現行的法例及規範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主要風險因素
一、工作地點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即視為出現與配水及廢水排放公共系統的操作及保養活動有關的主要風險:
(一)缺氧;
(二)存在有毒、易燃或爆炸性氣體或蒸氣;
(三)與廢水或污泥接觸;
(四)排放流量劇增及突然水浸;
(五)存有機器,尤其是活動式平台及電動機械設備。
二、僅在空氣中的氣體含量以容積計不超過下列規定,方允許一名工人逗留超過30分鐘:
(一)0.04%的一氧化碳;
(二)0.02%至0.03%的硫化氫氣體;
(三)0.0004%的氯氣。
三、如工人需逗留8小時,則要求氣體含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0.01%的一氧化碳;
(二)0.002%的硫化氫氣體;
(三)0.00005%的氯氣。
四、對於工作地點缺氧的情況,如氧含量維持在14%至16%之間(正常空氣的氧含量為20.8%),則視為工人在該工作地點逗留8小時不會對其生理造成重大影響;但如百分率低於10%,則視為屬危險情況;百分率低於5%至7%時,則視為屬可能會致命情況。
第二百七十六條
高風險地點
一、下列地點視為公共配水系統中的高風險地點:
(一)儲水池、窨井或其他埋地設備;
(二)無通風或在天然氣導管、汽油庫或高壓電線附近的地下坑道;
(三)高架儲水池的架空樓層及有關入口;
(四)用於水處理的氯氣及其他具潛在危險的化學試劑的使用及儲存地點;
(五)抽水站及處理站的電動機器及設備房。
二、下列地點視為廢水公共排放系統中的高風險地點:
(一)檢修井;
(二)可視察下水道;
(三)廢水排放口;
(四)抽水站埋地的廢水或污泥抽吸井;
(五)可能缺乏有效通風的處理站的入口工程;
(六)為操作及保養曝氣池及污泥池而設的入口;
(七)進行污泥厭氧消化、生物氣體回收及儲存的設施及工作範圍;
(八)用於污泥或廢水處理的氯氣及其他腐蝕性或有毒化學試劑的處理設施及儲存設施。
第二百七十七條
個人安全及衛生設備
按工作性質及工作地點的條件,配水及廢水排放公共系統的人員在進行操作及保養工作時,應使用尤其包括下列物品的個人安全及衛生設備:
(一)具抵抗力及不可燃的頭盔,如屬有頭部損傷、火警或爆炸的風險的情況;
(二)裝有具抵抗力鏡片及面罩或帽舌的貼面特殊護目鏡,如屬有彈出碎片、腐蝕性物質、灰塵或煙霧的危險,又或人員會因強光或危險輻射而目眩的情況;
(三)防噪音護耳罩,以及防熔化金屬火花及微粒的護耳罩;
(四)用於保護手部及臂部避免有燒傷危險的彈性長手套,以及用於保護手部避免在運送物料及使用機械用具時撞傷的硬質長手套;
(五)用於保護腳部及腿部避免受潮,並配有能防止工作期間使用機械用具時插傷或壓傷腳部的帶有硬質保護的不滲水高筒靴;
(六)用於保護身體以抵禦具攻擊性的固體、液體或氣體的溢出或濺射的衣服、圍裙、兜帽及護胸;
(七)用於在有吸入有害的灰塵、氣體或蒸氣的危險時保護呼吸道的具有過濾器或供氧裝置的面罩;
(八)夜間或日間於公共道路上工作時使用的衣服外層上的反光帶;
(九)防爆照明燈;
(十)具有聲音警號及缺氧指示的危險氣體探測器;
(十一)在所有具墮下、昏厥或被水流或強風拖曳危險的地方,尤其在地滑或坡度超過25%的區域用作個人保護並附有繫繩的安全帶。
第二章
安全及衛生的一般實務措施
第二百七十八條
人員
人員應採取的一般實務措施尤其包括:
(一)採取必要的工作安全措施,且不作出任何可能導致危險情況的行為;
(二)正確使用個人安全及衛生設備,並確保其保存狀況良好;
(三)立即通知在場人員,並向上級匯報其發現或獲悉的有關設施及設備存在任何易導致意外的缺陷或故障的事宜;
(四)按工作性質使用適當用具;
(五)配合預防職業活動風險及維持工作地點衛生,遵守管理實體所制定的規章的規定,以及遵循負責營運的實體的技術員所給予的指示;
(六)關注從事職業活動期間獲傳授的安全及衛生和急救方面的知識;
(七)注意個人衛生以保障健康及避免傳播傳染病;
(八)在工作期間不吸煙或生火,並嚴禁在室內場所及有易燃氣體存在風險的地方吸煙或生火。
第二百七十九條
設施及設備
考慮到現行關於設施及設備的清潔、衛生及安全的法例,管理實體具職權採取措施,以確保一般措施得以遵守,尤其下列者:
(一)保持工作地點,特別是出現油及易燃品溢出情況的地點的適當清潔;
(二)促進無自然通風的工作地點的適當空氣流通,並就存在有毒、易燃或爆炸性氣體的情況採取特別措施;
(三)維持照明度以將意外風險降至最低;
(四)將噪音及振動限制至可接受的程度;
(五)確保將所有暫時未被使用的物料及配件適當儲存;
(六)定期檢查及清潔個人保護設備,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況;
(七)在機器及設備的運作可能危及人員身體完整性的所有情況下,採取機器及設備保護措施;
(八)在獨立的樓宇或間隔內進行有毒、易燃或爆炸性化學試劑的處理及儲存工作;
(九)透過廢水系統的營運研究,儘量減少人員與污水、污泥及處理廢水所衍生的其他產物的接觸;
(十)確保安裝具有適當流量及合適壓力的供水裝置,尤其在火警風險較高、處理腐蝕性化學試劑及廢水排放補充構件所在的區域;
(十一)經考慮所適用的防火規定及消防局發出的相關指示,在可通達的地方設置適當的滅火設備,該等設備應運作良好及定期檢查,並具適當標示,同時配備足夠數量的經受適當訓練的工作人員使用該等設備;
(十二)標示和保護所有高風險地點及在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工作的設施。
第二百八十條
意外時的救援
為在意外時救助人員,管理實體應確保存有:
(一)安裝在各個具標示地方的急救工具,且具有能使用該等工具的人員;
(二)法律倘要求的現場醫療服務;
(三)放置在急救物料所在地方,以便與衛生及消防場所聯繫及在有需要時使用的最新資料。
第二百八十一條
健康監測
管理實體的在職醫生應確保下列一般實務規定的適用:
(一)為工作人員進行定期檢查,並在其開始勞務活動及進行該活動期間、發生意外和患病,以及重返工作及調任期間向其提供醫療援助;
(二)按所遇情況,尤其是一般發生在廢水排放及處理公共系統的工作人員身上的情況,進行針對破傷風、鉤端螺旋體病、傷寒、結核病及脊髓灰質炎及其他適當的必要疫苗接種;
(三)編製每位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年度報告。
第三章
工作地點的安全及衛生措施
第二百八十二條
一般設施
一、抽水站及處理站負責機器及設備的工人在該等機器及設備有部件在運行時應留意其運作,以確保在該等設施內工作的人員安全;如機器因操作原因或損壞而停用,在其恢復運作時,亦應遵守上述要求。
二、所有電力設施,包括電箱、變壓站、高壓電線、配電網、低壓系統及用電裝置,均應遵守電力設施安全規章的規定;凡該等規章未有規定者,應適用國際認可的技術規範及規定。
三、機器的潤滑或任何保養操作,應在機器停頓時進行。
四、在密閉及空氣流通不良的空間內使用溶劑進行清潔時,應採用機械通風,且所用溶劑的燃點不得低於攝氏40度。
五、除滅火器及通風機外,抽水站及處理站內應常設個人安全設備;在涉及處理腐蝕性試劑的工作中,必須佩戴手套;在抽水站及廢水處理站進行被篩出的廢物及污泥的清理工作時,以及在存有手部與廢水直接接觸風險的情況下,亦必須佩戴手套。
六、如機器的運作對人員構成風險,尤其是抽升用的螺旋設備及清理與運載廢水系統廢物的機械傳動裝置,應以網罩及欄桿作保護,且僅在機器停用後,方可將網罩及欄桿拆除。
七、在抽水站及廢水處理站的髒污區域,工作人員應避免手指接觸口、眼及鼻,以減低感染風險,且禁止在該等地方吸煙。
八、所有工作區應無油脂及油類產品,且地面應有防滑及容易清潔的飾面。
九、下行樓梯應處於完好使用狀況;如使用高度超過5米的固定扶手梯,樓梯每隔5米或不足5米處應有中途的平台或梯台,且自平台或梯台2.50米處起應配備背部護欄;平台或梯台應設有身體保護欄,其扶手高度為0.90米,牆腳板為0.15米;活動梯應採用絕緣物料。
十、深度超過1.0米的處理池應有防跌欄及牆腳板,且該等防跌欄及牆腳板應儘可能可移動,以便進行大型維修工作。
十一、為進行檢查及保養而需從空中橫過時,應使用配有高度在0.90米以內的側面護欄及扶手和闊度至少為0.45米的走道。
十二、在廢水抽升、化學調理、污泥抽吸及污泥消化的密閉地點,包括化糞池在內,應嚴禁抽煙或生火;污泥消化池或化糞池被排空後,人員僅在確保不存在爆炸性毒氣後,方可進入其內進行維修工作。
十三、抽水站及處理站的配水專有網路應配備嚴格定位的使用裝置,以確保工作地點的清潔及衛生,以及在人員發生意外時使用有關裝置。
十四、為確保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在所有抽水站及處理站應有按工作人員數量設置的衛生設施,其中應至少配有一個盥洗盆、一個大便器、一個淋浴設備及一個衣櫃。
十五、在完成每日活動後或用膳前,人員應脫去工作服及洗手。
十六、管理實體應促使提供所需數量的替換工作服,以維持最低的衛生條件。
第二百八十三條
化驗設施
一、處理站的輔助化驗設施一般設於集中指揮及控制淨化構件的營運大樓;該等設施應有適當通風及空調,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人員應使用適合工作性質的個人安全設備,且在某些情況下必須穿上全套保護衣及佩戴面罩。
三、在任何情況下,飲用水用水裝置均不得與任何含有有毒物質、廢水或污泥的實驗室容器或設備直接連接或接觸。
四、所有擬使用的試劑,無論是否有毒,均應小心處理;在工作地點的試劑數量應為不可缺少的最低數量,而未及使用的試劑應立即保存;如屬易燃品或爆炸品,應按需要供應。
五、應設有滅火設備;除常用工具外,應在化驗室出口緊接室外的位置設有供人員衣服滅火用的手控淋灑器。
六、在處理或儲存易燃或易爆的化學試劑的地點,不得吸煙或生火。
七、不得使用化驗室容器盛載飲品或食物。
八、發生意外時,不得因意外表面上影響不太嚴重而低估其嚴重性。
九、應設有具盥洗盆、大便器、淋浴器及衣櫃的衛生設施。
十、應有適當的急救工具及能使用該等工具的人員。
十一、進行廢水及污泥細菌學分析的化驗室人員應持續預防傷寒及其他水源感染,並在病原性微生物的化驗工作中採用嚴格的衛生慣例。
第二百八十四條
指揮及控制設施
一、如需將水力構件及電力系統的指揮及控制錶板集中,應將之設於不具火警風險且有適當通風及良好照明的專用設施或營運大樓的間隔內;有關設備應以減低操作人員通行及工作時的風險或潛在風險的方式安裝。
二、除中央指揮外,基於安全理由,在站內的所有構件上應設有地方指揮,以便在意外時能立即煞停。
三、中央指揮設施應設有易於與附屬設施及外界通訊的工具,以便能在機器及設備運作不良和人員發生意外需要緊急救援和立刻更改工作計劃時起作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
為人員提供服務的設施
一、在抽水站及處理站內應常設為人員提供支援服務的設施,該等設施應適當遠離污泥消化器、儲氣櫃及發出噪音的機械裝置。
二、設施應具適當通風,並設有具備盥洗盆、大便器、淋浴器及衣櫃的浴室。
三、在設施內,人員應保持良好清潔習慣,以確保必要的衛生條件。
四、如抽水站及處理站內並無其他通訊工具,則應設有電話。
第二百八十六條
儲水池
一、除非使用低壓電燈泡或防爆電燈泡,否則地面儲水池內不允許有人工照明;有關設備應適用於潮濕地方或可導致過度蒸發的地方,且應遵守現行的電力設施安全規範。
二、對於儲水地點及窨井,不論屬何種儲水池,其入口均應處於完善的衛生條件及良好保存狀況;如使用高度超過5米的固定扶手梯,應按本規章的規定設有護背裝置及中途梯台。
三、在由海灣湖形成的儲水池,人員應留意可能存在危險的落水意外;有關儲水池應設有救生圈、救生桿、救生衣等安全工具及一艘摩托艇,並配備已受訓的救生隊伍。
四、不論屬何種儲水池,人員必須使用最適合檢查及保養工作性質的個人安全設備,尤其是以有害健康的產品清洗飾面時;應確保工作地點通風,並在有需要時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氣體及蒸氣排出室外;必須具備可將在儲水彎段內遭遇意外的任何工人撤離的工具;檢查及保養工作的工作人員數量至少應為兩名。
五、在海灣湖式的儲水池,人員有義務仔細觀察水壩的結構,並立即將所發現的任何漏水情況作出通知;如工作區位於洩水或集水構件內,應設有一安全系統以阻止任何水閘的不適時操作而導致水湧入工作區。
六、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禁止閒人進入儲水池;屬海灣湖式儲水池,應在危險地點設置適當標示及屏障以防止進入。
第二百八十七條
溝的開挖及回填
一、工作人員應經常佩戴頭盔,並在有需要時使用護目鏡、適合的手套及加強保護靴頭的長筒靴,尤其在使用風炮或其他機械用具工作時。
二、在工作區域,工作人員之間應保持必要的距離,以避免使用用具時發生意外。
三、在未預先知悉地下基建設施,尤其是天然氣導管及電纜位置的情況下,不應開始任何開挖溝的工作。
四、應以梯或坡道進入溝。
五、在距離溝邊少於0.60米處,不得許可放置挖出物。
六、不得許可存在無適當支撐的溝。
七、不得試圖對操作中的機器進行任何調校或修理;加注碳氫燃料箱時應謹慎,並禁止在其附近吸煙或生火。
八、工作範圍應以屏障作保護,且無論日間或夜間均應有適當標示;同時,在機器運轉區域亦應設有標示。
九、炸藥僅可由專業人員使用,且應嚴格遵守炸藥使用及儲存的安全規定。
十、炸藥使用地點的附近區域須禁止行人及車輛通行,在足夠距離的地方應設置危險警告標誌及屏障或鏈條,並在有需要時將交通道路臨時封閉或改道。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送及鋪設管道
一、管道及配件的起卸及鋪設工作應由具技能的人員進行;該等人員應佩戴頭盔,並使用適合的手套及靴;有關工作應由為此目的明確指定的一位具資格人員指導。
二、使用機械工具移動管道時,工作人員應遠離機器運送管道的路徑,並熟悉有關操作的指導人員所使用的信號。
三、在現場進行接駁時,配備所需的適當個人安全設備。
第二百八十九條
檢查及保養下水道
一、檢查及保養家庭廢水下水道或合流式下水道前,應將緊接上游及下游處的井的蓋移開,並保持打開通風10分鐘。
二、隨後,應以主管實體所核准的儀器及方式進行測試,以探測最有可能存於下水道的危險氣體及蒸氣,尤其是硫化氫氣體、汽油蒸氣、甲烷及一氧化碳;在有需要時,尚應在相同條件下測定空氣中的缺氧程度。
三、如存在可接受的環境條件,應決定進入下水道,否則應以機械工具注入空氣。
四、如僅限排放雨水的下水道的空氣變壞可能性極低,則負責檢查及保養工作的人有責任發出須遵守的指示。
五、對於常規制度內定期視察的排水網,了解下水道的運作情況對進入下水道提供了相當便利的條件。
六、如決定進入下水道,僅在視察井梯級,以檢查其是否清潔及有良好承載條件後,人員方可進入下水道;如使用活動式進出設備,亦應採取相同措施。
七、檢查及保養下水道的人員的最少人數應按下列規則訂定:
(一)屬不能視察的下水道,在整個工作期間,每個視察井的開口處附近必須有一名小組成員留守;
(二)屬不能視察的下水道,在視察井的井底工作的小組各成員應由留守在該井口外的小組成員協助;
(三)屬可視察下水道,其內的人員數量應至少為三名,其中一人必須留守在進入井的井底;下水道外靠近該井開口處應持續留有一名人員,以協助身處井底的人員。
八、進行檢查及保養工作期間,人員應佩戴頭盔;此外,亦應使用適合工種的個人安全設備,如防水衣、防水靴及面罩。
九、對於高流速的可視察下水道或跌水上游以及不能視察的下水道,在認為適宜時,應在工作區下游安裝保護繩索或鏈條,以攔截任何被水沖走的小組成員。
十、對於可視察下水道,如預計小組某一成員需離開視察井,則其應使用安全帶,該安全帶須與固定於視察井的其中一梯級或井外的繫繩連接。
十一、人員在視察井或可視察下水道內的逗留時間,應至少每小時中斷不少於10分鐘。
十二、應定期檢查下水道網路,並進行內部空氣測試;不得忽略預防中毒、窒息及爆炸風險的主要措施是控制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的流入及改善下水道的通風條件。
十三、如人員從公共道路進入視察井,應使用適當的標示工具;在某些情況下,可視乎實況而使用鏈條及屏障保護行人、車輛及人員本人;即使從公共道路以外地方進入視察井,所有井蓋被掀起的視察井應有危險標示,尤其是其開口略高於地面時。
第二百九十條
檢查及保養導管
一、如人員需進入公共配水系統的導管內進行檢查及保養,須儘可能將管道截流並分段排空。
二、開啟視察口並排空管道後,應等候內部進行自然通風,隨後經證實進出設備的清潔及承載狀況良好,方可許可人員進入管道。
三、如導管底的坡度超過25%或顯示跣滑時,小組成員應使用安全帶,且按所執行的工種使用最合適的個人保護設備。
四、如保養工作導致空氣中的氧氣減少,應對現場進行強制通風;如形成危險氣體或蒸氣,應以適當工具將之排出室外。
五、僅在工作完畢並證實所有人員已從內部離開後,方可許可重新充注導管。
六、檢查及保養埋地閥門井時,人員應遵守為通風不良的集水井所定的安全及衛生規則,並預先確保設有底部洩水裝置及其操作性;如未能確保,則應在可能發生水浸時使用合適設備。
第六編
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技術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九十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編旨在訂定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所應遵守的技術條件,以確保配水系統整體良好運作,以及保障公共衛生、用戶及設施的安全。
二、本編適用於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以及為滿足城市綠化灌溉用水需要而設於公共地方的開放式再生水出水口。
第二百九十二條
用途及水質標準
一、透過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輸送的再生水用於城市綠化灌溉、沖廁及主管實體認為合適的其他再生水用途,但不能飲用。
二、無論再生水用於何種用途,均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避免人體與再生水有非必要的直接接觸。
三、透過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輸送的再生水水質及水質控制應符合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十三所訂定的標準及規則。
第二百九十三條
術語、符號及單位制度
一、本編採用的術語及符號分別在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十四及附件二十五中列明。
二、單位應採用國際單位制度。
第二百九十四條
物料品質
一、所有用於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配件及再生水用水裝置的物料,因其本身性質或經適當保護,應具有良好的抗腐蝕及抵抗受力的條件。
二、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須確保用於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配件及管道的物料符合上款所指的要求,以及符合適用的國家標準、ISO標準或其他國際認可的標準。
三、如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物料及配件用於城市綠化灌溉,應諮詢市政署的意見。
第二百九十五條
再生水的識別
一、為與其他供排水系統作區分,不論外露或埋地的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管道顏色均應為紫色,且在管道每隔不多於3米處,應以與紫色有強烈對比的字樣標示“再生水,不能飲用”;屬埋地管道,字樣應向上,且字體大小不得小於管道直徑的1/3。
二、除上款所指的識別方法外,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再生水開放式出口及再生水使用區域亦應使用圖像、文字或其他有效方法作識別,以便與其他供排水系統作區分,並讓人知悉再生水為不能飲用。
三、上款所指的圖像標識為白底黑圖,配以紅色禁止標誌。
四、第二款所指的文字標識為紫底,配以黑字或白字。
五、第二款所指的其他有效方法,應預先經海事及水務局核准。
第二章
系統設計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一般設計
一、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設計是旨在以最佳的經濟條件為市民供應足量的再生水。
二、再生水公共配水導管應儘可能構成管網狀。
三、如同時存在飲用水公共配水系統和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應制定措施避免兩系統交叉接駁,以確保再生水不會污染飲用水。
四、如因補水需要而將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與飲用水公共配水系統臨時連接,應確保再生水不會進入飲用水公共配水系統,而臨時連接方式應由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聽取負責營運飲用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的意見後確定。
五、無論採用何種方案,再生水配水系統的設計均應具有足夠靈活性,以適應可能出現的都市變遷及接駁數目的變化。
第二百九十七條
原有系統的保護
應避免作出可損壞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下列行為:
(一)在缺乏適當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於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附近進行工程;
(二)因占壓或堵塞而造成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損壞;
(三)其他危害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行爲。
第二百九十八條
新系統或原有系統的擴展
一、新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設計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確保持續供應再生水;
(二)保持樓宇再生水用水裝置的適當壓力;
(三)保持水壓面的穩定性;
(四)減少低速流區域。
二、應評估新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對原有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水力衝擊,以免嚴重降低後者的效率。
第二百九十九條
原有系統的改裝或修復
在改裝或修復原有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前,應:
(一)對工程作出技術評估,從而改善其效率,且不對周邊系統造成水力或結構的負面衝擊;
(二)考慮因對用戶、行人、車輛交通及商業造成損害而導致的社會成本。
第三章
基本元素
第三百條
原有系統的檔案
一、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應持續更新原有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檔案,並將其保存於該實體和海事及水務局。
二、上款所指檔案至少應載有:
(一)在繪有全部建築物及重要地點的地形圖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方格網及澳門平均海平面定出的導管、配件及配套設施的平面座標及深度資料;
(二)與導管安裝年期及相關物料有關的資料;
(三)接戶管及其他系統設施的個別資料表;
(四)經海事及水務局確認的資料。
三、編製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研究書時,應考慮有關檔案所載的資料。
第三百零一條
營運資料
一、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應持續更新關於網路較重要部分的流量及壓力波動的資料,以及物理、化學及細菌學質量指標的資料。
二、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應在海事及水務局要求時,向其提交上款所指的資料。
第三百零二條
人口發展
編製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研究書時,必須了解服務區的最新人口狀況及評估其可預見的發展。
第三百零三條
人均每日再生水耗水量
一、編製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研究書時,應以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所記錄的再生水耗水資料為基礎。
二、根據再生水耗水及人口數值得出年平均人均每日再生水耗水量,並由此估計其可預見的發展。
第三百零四條
沖廁及其他用水
一、用於沖廁的人均每日再生水耗水量應按服務區或水量充足的相似區域近年用水發展的分析及推算而訂定,但人均每日耗水量不得少於80公升。
二、為評估城市綠化灌溉的耗水量,應考慮過往相關的耗水量紀錄;如無該等紀錄,可按綠化面積並以每日每平方米1.0公升至3.0公升的耗水量計算。
三、對於其他用途的再生水的預計耗水量,應按各類用水的特徵作出評估。
第三百零五條
漏水
為訂定導管的直徑,進入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水量的12%應視為最低漏水值。
第三百零六條
尖峰係數
一、為設計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而計算流量時,應計入尖峰係數及損失流量。
二、作出上款所指計算時,尖峰係數是指系統設計期限內最高再生水耗水日的時尖峰係數。
三、最高再生水耗水日的時尖峰係數的數值應按個別情況,並透過該區域或具相似特徵區域的再生水耗水紀錄而定,且不應小於1.5。
第四章
配水網路
第一節
導管
第三百零七條
用途
導管的用途是確保再生水能在良好的量與質的條件下輸送及分配,以保證用戶的舒適、公共衛生及安全。
第三百零八條
計算流量
一、進行導管的水力研究時,應以計算流量的資料為基礎。
二、主導管的直徑應以最高再生水耗水日的時尖峰流量為基礎而訂定。
三、導管的直徑應以最高再生水耗水日的時尖峰流量為基礎而訂定。
四、訂定主導管的直徑,應保證其中一條主導管中斷供應及輸送再生水時,其餘主導管能確保最小的流量及壓力,以及確保輸送再生水能力達至再生水總耗水量的70%。
第三百零九條
水力設計
一、配水網路的水力設計應考慮儘量降低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總成本,包括首次投資成本及營運成本,以及保證所需的服務水平的必要性。
二、進行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使用常用導管直徑以儘量降低成本,並遵守下列規則:
(一)基於再生水公共配水的穩定性、再生水耗水的波動及瞬變情況的原因,設計年限的尖峰流量的水流速度不應超過由下列公式計算出的數值:
V=0.127 D0.4,
其中V為極限速度(米/秒),D為管內徑(毫米);
(二)基於衛生原因,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開始營運的年度內,尖峰流量的水流速度不應低於0.30米/秒,而對於無法實施此限制的導管,應備有適合的定期洩水裝置及輔助加氯淨化站;
(三)由地面量度的任何再生水供應點的靜止壓力或工作壓力,均不超過550 kPa及低於250 kPa,但特殊情況除外;
(四)基於用戶舒適度及設備安全的原因,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中各節點的壓力不得出現大波動,且每日中最大變差為300 kPa。
第三百一十條
鋪設
一、街道的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的鋪設應與其餘基建設施配合,並儘可能設於車行道以外的地方。
二、鋪設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時,導管與建築物的距離應不少於0.60米,且與其他平行而建的基建設施的距離一般應不少於0.50米,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0.30米,以便進行任一該等導管的保養工作。
三、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應儘可能在低於飲用水公共配水網路的一個平面且距離應不少於0.50米的地方鋪設,且該兩個網路的導管接頭不得作垂直重疊,以防止污染飲用水。
四、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應儘可能在高於廢水下水道網路的一個平面且距離應不少於0.50米的地方鋪設,且該兩個網路的導管接頭不得作垂直重疊,以防止污染再生水。
五、如無法遵守以上數款的規定,應採用適當的特殊保護措施。
六、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應避免在垃圾堆填區或其他受污染區域內鋪設。
七、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的鋪設應確保其絕對穩定性,在新填土區應採取特別措施。
八、溝應有符合規格並能讓各管段得到連續及直接承托的基底。
九、如溝的基底土壤因本身性質而不具備確保管道或配件的穩定性的條件,應以經適當夯實並具較大承載力的物料取代基底土壤或採用其他合適的建築工序,預先壓實基底。
十、如在石質地進行挖掘工作,管道的整個長度應鋪設在預先準備好的均勻層上;該均勻層厚0.15米至0.30米,以最大顆粒不超過20毫米的沙、碎石或類似物料組成;均勻層的厚度應按管道的物料及直徑而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深度
一、由導管表面頂部量度至地面的最小鋪設深度,視乎屬車行道或行人道而分別應為1.00米或0.60米。
二、基於交通、插入接戶管或安裝其他基建設施的要求所需,應增加上款所指的數值。
三、只要保證導管具有能承受活荷載的適當結構強度,則可接受小於第一款規定的最小值的覆土厚度。
四、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下,容許導管設置在地面上,只要該等導管具備適當的機械及熱保護,且能抵禦各種污染即可。
第三百一十二條
溝的闊度
考慮到操作性及人員安全所需,鋪設導管的溝的闊度最小尺寸應由下列公式訂定,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除外:
(一)直徑不超過0.50米的導管 L=D+0.40;
(二)直徑超過0.50米的導管 L=D+0.60;
其中L為溝的闊度(米),D為導管的標稱外直徑(DN/DE)(米)。
第三百一十三條
溝的回填
一、溝應以尺寸不超過20毫米的物料回填,並填至導管拱背線上0.15米至0.30米的地方,該厚度應按管道物料及直徑而定,以保護導管免受損壞。
二、回填物料應小心夯實,以免損壞導管,並保證地面的穩定性。
第三百一十四條
接頭
一、接頭應不漏,並儘量保持以直線鋪設管道。
二、按照管的類型及特徵,擬安裝的接頭應容許相連的直管段之間形成指定角度,並可膨脹、傳遞軸向力及橫向力,以及方便裝卸管及配件。
第三百一十五條
不漏試驗
所有導管於鋪設後,應在接頭未被掩蓋的情況下,接受附件四所規定的不漏試驗。
第三百一十六條
物料性質
只要遵守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任何物料均可用於導管。
第三百一十七條
保護
如導管物料易受內部或外部侵害,應按侵害物性質設置適當保護。
第二節
接戶管
第三百一十八條
用途
一、接戶管的用途是確保從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至所服務的物業邊界的樓宇再生水供應能在良好的流量、水壓及水質條件下進行。
二、用於再生水供應、飲用水供應及消防供水的接戶管應各自獨立。
第三百一十九條
計算流量
計算接戶管的流量時,須滿足有關建築物的計算流量值。
第三百二十條
水力設計
接戶管的水力設計是指根據計算流量確定接戶管的直徑,並按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的有效水壓得出一個介乎0.5米/秒至2.0米/秒的水流速度。
第三百二十一條
最小直徑
接戶管的最小標稱內直徑(DN/DI)為20毫米。
第三百二十二條
外形
接戶管的外形無論是平面或剖面都應成直線。
第三百二十三條
最小深度
接戶管的最小鋪設深度為0.80米,在非行車區域則可減至0.50米。
第三百二十四條
與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連接
一、所有建築物的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必須透過接戶管與附近的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連接。
二、如有合理解釋,同一建築物可設有一條以上的接戶管,作為家庭或服務性供水用途。
第三百二十五條
插入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
一、按所使用的物料以適合的配件將接戶管插入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的導管中,並應設置制水閥以暫停再生水供應服務。
二、不得將接戶管插入直徑大於300毫米的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導管中,但能保證不會使管的結構強度下降者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條
鋪設後的試驗
所有接戶管在投入服務前應接受附件四所規定的不漏試驗。
第三百二十七條
物料性質
只要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接戶管可由任何物料製成。
第五章
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的配件
第一節
制水閥
第三百二十八條
安裝
一、制水閥的安裝應方便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及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的操作,並將可能出現的供水中斷的不便減至最低。
二、制水閥應有適當保護,並安裝在可通達的地方及易於操作。
三、制水閥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安裝在接戶管上;
(二)可截斷配件或配套設施與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之間的連接;
(三)沿着無供水分支的導管,每隔不超過1000米處安裝;
(四)在主要的十字形交叉路口至少安裝三個;
(五)在主要的T字形交叉路口至少安裝兩個。
第二節
止回閥
第三百二十九條
安裝
一、止回閥應安裝在有適當保護且可通達作保養及修理的地方,並置於制水閥之間。
二、止回閥應按所需的流向安裝在緊接抽升設施的下游處。
三、如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連接下列設備的管,尤其應在該等管上安裝止回閥:
(一)埋地或自動升降式的灌溉灑水器;
(二)出口連接喉轆的水龍頭;
(三)其他易導致廢水倒流的再生水開放式出口。
第三節
減壓器
第三百三十條
安裝
一、減壓器的位置取決於現有地形、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設計及所使用裝置的類型。
二、減壓器應安裝在能保證有適當保護及易通達的地方。
三、減壓器應在上游及下游配備制水閥,並配備附有制水閥的旁通管。
第四節
氣閥
第三百三十一條
安裝
一、氣閥應安裝在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高點,尤其是在上升導管的末端及在長度超過2000米且無供水分支的導管的高點。
二、氣閥應視乎處於上升段或下降段分別安裝於制水閥的上游或下游。
三、安裝應以允許替換或修理再生水氣閥而無損其所處系統營運的方式進行,且應在有關氣閥的連接段常設再生水制水閥。
四、再生水氣閥的直徑不得小於安裝該氣閥的導管直徑的1/8,且最小為20毫米。
第五節
水龍頭
第三百三十二條
設置
安裝在公共地方的再生水水龍頭或其他類似的再生水取水裝置應遵守第二百九十五條關於識別的規定,並應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公眾不當使用。
第六節
底部洩水
第三百三十三條
安裝
一、底部洩水應安裝於:
(一)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下游的所有末端;
(二)導管的低點;
(三)同一傾斜方向相對較長的導管的中間點,以將受倘有的排空工作影響的用戶數量減至最低。
二、屬上款(二)項所指的情況,底部洩水應分別位於緊接於下降導管及上升導管制水閥的上游或下游。
三、設計底部洩水時,應滿足系統良好運作所需的排空要求,並使用孔口排空公式。
四、底部洩水的直徑不得小於安裝該底部洩水的導管直徑的1/6,且最小為50毫米。
五、底部洩水所流出的水應排放到天然水體、雨水下水道或配備抽升系統的井或其他適當的排水設施,從而將衛生方面的風險減至最低。
第七節
流量計
第三百三十四條
設置
一、不論為收費目的或為保證有一個具更佳營運條件的系統,流量計應設於所有須量度供應水量或流量的地點。
二、流量計應安裝在所有用戶的樓宇引水支管,並安裝在儲水池及抽升設施的出口導管,以及在其他審慎挑選的地點,以便更好地控制系統效益。
三、流量計不應安裝在可能積聚空氣的位置,以免干擾量度。
四、設置流量計時,應在上游及下游留有一段並無任何配件的直導管,該導管的最小長度由生產者建議,且僅在使用水流調節器時方可縮短該長度。
五、流量計應安裝在受適當保護及可通達的地方,以便能獲得正確讀數。
六、為進行保養,固定式安裝的流量計應備有上游及下游制水閥、一個拆卸接頭及一條旁通管,但無須拆卸設備即可進行保養的情況除外。
第八節
窨井
第三百三十五條
設置
一、窨井是由井底、井身、井帽、封閉裝置及入口裝置組成,其可為長方形配用平式井帽,又或圓形配用平式或不對稱圓錐體形的井帽。
二、僅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方可接納採用有別於上款所指的幾何形狀的井帽。
三、相對於導管的準線,窨井可對中或不對中。
四、窨井應建造堅固、易通達及配備具抵抗力的封閉裝置。
五、窨井內部尺寸應便於操作及保養已安裝的設備。
六、窨井深度超過1.00米時,井的平面面積不得小於1.10平方米。
七、窨井應儘可能通風。
八、如在窨井內進行排水並非最經濟的方法,則窨井應配備小水溝,以便將滲水集中。
第三百三十六條
物料性質
一、井底應視乎地基條件而由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成。
二、井身應由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又或石、磚或水泥沙磚等的水硬性砌體製成。
三、井帽應視乎可預測的受力而由素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成。
四、井蓋及其蓋框可由鑄鐵或球墨鑄鐵、型鋼或鋼板製成,使用最後一種物料應保證其能提供有效的抗腐蝕保護。
五、井蓋亦可由鋼筋混凝土或由混凝土與上款所指的任一物料結合的混合物製成;為此,其互相之間應有良好的裹握力。
六、再生水井蓋應有特殊標示或鑄成特殊形狀,以便與飲用水井及其他公用設施的蓋作出區分。
七、固定入口裝置應由鑄鐵、球墨鑄鐵或其他在工程壽命內具有經證實的抗腐蝕力或適當的抗腐蝕保護的物料製成。
八、只要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亦可使用其他物料建造窨井。
第六章
配套設施
第一節
儲水池
第三百三十七條
水力設計
儲水池的水力設計應確保儲水池的儲存容量能滿足調節水量、應急儲備及壓力平衡的需要。
第三百三十八條
建造方面
一、儲水池應具相應的承載力、不漏水,且底部向水溝或洩水井的傾斜度至少為1%。
二、儲水池應具備旁通管,以便可在進行清潔、消毒及保養工作暫停運作。
三、有效容量大於500立方米的埋地及半埋地儲水池應至少由兩格組成,每格可獨立運作,但正常運作時互相串通。
四、每格至少應具備:
(一)入口設有制水閥的供水管路;
(二)入口以去水格柵保護的配水管路;
(三)通過水平溢流設備的緊急管路;
(四)通過底部洩水的排空及清潔管路;
(五)適當的通風;
(六)易進入其內部的入口。
五、只要符合必要的使用條件,儲水池可由混凝土、鋼或其他合適的物料建造。
第三百三十九條
衛生保護
為保證儲水的衛生保護,儲水池應:
(一)完全不漏入地下水及地表水;
(二)具有一個限制進入且四周圍起的場地;
(三)具有防止昆蟲、細小動物及光線進入的開口;
(四)在與水長期或偶然接觸時使用無污染或無毒的物料;
(五)避免形成積滯區;
(六)通風良好,使與水接觸的空氣能經常更換;
(七)需要時,有適當的保溫方法以防止水溫變化;
(八)防止溢流設備及底部洩水的導管與排水系統直接連接,兩者之間應留有適當的空氣間隙。
第二節
抽升系統
第三百四十條
水力設計
一、抽升導管的直徑根據對整個營運期間的技術及經濟研究而訂定,但水流速度不得低於0.70米/秒。
二、必須預先分析抽升系統中的瞬變情況,並訂定倘有的保護裝置。
三、上款所指的保護裝置應根據在最不利情況下因瞬變情況引起的水力沖擊所導致的最低及最高水壓高程而訂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
建造方面
一、設計抽升系統時,應考慮吸水井或吸水導管、泵水設備、抽升導管、控制、指揮及保護裝置以及溢流設備。
二、設計吸水井時,應分析流入流量的變化及起動頻率,並配合所使用的設備類型。
三、吸水井的形狀應能避免淤泥堆積在死水區;為此,底部牆壁應適當傾斜,且牆角呈弧型。
四、泵水設備由潛水式或非潛水式的水平或垂直軸電動泵水機組構成。
五、設計電動泵水機組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擬安裝的設備每小時容許的最多起動次數;
(二)與物料性質配合的最高轉速;
(三)安裝作為相互後備動力裝置的抽升裝置;
(四)同時運作的可能性。
六、設計抽升導管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縱剖面宜應向上,即使在無效流量的情況下,測壓管水面線亦不應與導管相交;
(二)訂定瞬變情況所導致的最低及最高水壓高程,並核實保護構件的需要;
(三)為排放導管中的空氣,可採用自動運作的氣閥或測壓管;
(四)在導管的所有低點,以及如有合理解釋,在導管的中間點應安裝底部洩水,以便容許在可接受的時段內進行排空;
(五)分析彎位及獨特點的脈衝,並計算在土壤未能提供所需抵抗力的情況下所設置的錨固實心支墩。
七、在抽升系統的上游應設有與集水設備連接的溢流設備,以應對發生故障及設施停運的需要,以及容許在水過多時作分流。
八、設於都市區域抽水站內的機電構件應在運作時測定噪音,在距離其鄰近樓宇正面3.5米處所測得的平均聲級不得超過45 dB(A)。
第七編
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的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百四十二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編旨在訂定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所應遵守的技術條件,以確保配水系統整體良好運作,以及保障樓宇的安全、衛生及舒適。
二、本編適用於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
第三百四十三條
術語、符號及單位制度
一、本編採用的術語、符號及表明各種量度的單位分別在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十六及附件二十七中列明。
二、單位應採用國際單位制度。
第三百四十四條
系統分隔及預防污染
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應獨立於任何有其他水源的配水系統,尤其是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井或孔洞。
第三百四十五條
物料品質
一、所有用於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配件及再生水用水裝置的物料,因其本身性質或經適當保護,應具有良好的抗腐蝕及抵抗受力的條件。
二、負責編製計劃的技術員須保證用於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的配件及管道的物料符合上款所指的要求,並在計劃內指出物料須符合的技術標準,尤其是國家標準、ISO標準或其他國際認可的標準。
第三百四十六條
再生水的識別
一、為與其他供排水系統作區分,不論外露或埋地的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的管道顏色均應為紫色,且在管道每隔不多於3米處,應以與紫色有強烈對比的字樣標示“再生水,不能飲用”,且字體大小不得小於管道直徑的1/3。
二、除上款所指的識別方法外,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再生水開放式出口及再生水使用區域亦應使用圖像、文字或其他有效方法作識別,以便與其他供排水系統作區分,並讓人知悉再生水為不能飲用。
三、上款所指的圖像標識為白底黑圖,配以紅色禁止標誌。
四、第二款所指的文字標識為紫底,配以黑字或白字。
五、第二款所指的其他有效方法,應預先經土地工務局核准。
第三百四十七條
系統檔案
一、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的檔案應保存於檔案室。
二、上款所指檔案中至少應載有:
(一)含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的主要特徵綜合資料的技術資料表;
(二)所採用的建造方案的說明備忘錄,其內載有導管及配件的物料性質,以及樓宇再生水配水管道安裝的情況;
(三)各類水力設計;
(四)標示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所有構件,包括管道、配件及配套設施的位置的平面圖、剖面圖、等角透視圖或示意圖,各圖的比例最小為1:100,圖上列明所有構件的直徑、尺寸及物料。
第二章
系統設計
第三百四十八條
與整體計劃整合
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應從整體、技術及經濟的角度進行設計,並與建築物的建築、結構及其他特殊設施相協調。
第三百四十九條
原有系統的改裝或擴展
一、原有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的改裝或擴展應符合本編的規定。
二、如因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的改裝或擴展而導致尖峰流量增加,則應確保再生水公共配水管道及裝設在上游的供水設施有足夠的液壓能力輸送再生水,且不影響整體的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運作。
第三百五十條
新系統設計
一、新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設計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相關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中的水壓能滿足用水需要;
(二)再生水用水裝置的類型及數目;
(三)務求達至的用戶舒適程度;
(四)將樓宇再生水配水管道內再生水的滯留時間減至最少。
二、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中的水壓應小於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中的水壓,且介乎50 kPa至550 kPa之間;基於物料的耐用性原因,供水水壓應儘量保持在150 kPa至300 kPa之間。
三、如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未能確保所需的壓力,應預設一個具配水池的加壓系統,以保證無須直接從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泵取再生水用於供水。
第三百五十一條
預防污染
如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與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及樓宇廢水排放系統同時存在,應制定措施以防止出現下列任一情況:
(一)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及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相互連通;
(二)在飲用水配水網路處於低壓的情況下,吸入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中的再生水;
(三)在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處於低壓的情況下,吸入樓宇廢水排放系統中的廢水。
第三章
設計的基本元素
第三百五十二條
再生水用水裝置
編製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研究書時,應以圖示指明再生水用水裝置及樓宇再生水供水設備的類型及位置。
第三百五十三條
瞬間流量
一、再生水用水裝置的瞬間流量應符合有關裝置的特定用途,其最低流量值為表五所載者。
二、工業機器及其他非特定設備的瞬間流量應按製造商的指示訂定。
表五
| 再生水用水裝置 | 最低流量(公升/秒) |
|
水箱式大便器 |
0.10 |
|
沖洗閥式大便器 |
1.50 |
|
有獨立水龍頭的小便器 |
0.15 |
|
沖洗閥式小便器 |
0.50 |
|
ø15毫米灌溉用供水口 |
0.30 |
|
ø20毫米灌溉用供水口 |
0.45 |
第三百五十四條
同時係數
一、應考慮所有再生水用水裝置非同時運作的可能性,在確定計算流量時,考慮在一管節中最適當的同時係數,該係數是指最大同時流量(計算流量)與由該管節供水的所有用水裝置的累積流量之間的比值。
二、附件十四所載的曲線為根據同時係數並因應累積流量提供一個達到中等舒適度的計算流量的曲線;該曲線可用於無沖洗閥住宅的常見情況。
三、如有沖洗閥,總計算流量為透過上款所指曲線得出的其餘設備流量與根據沖洗閥的瞬間流量及表六所載的同時使用率訂定的沖洗閥的計算流量兩者的總和。
表六
| 安裝的沖洗閥數量 | 同時使用的數量 |
|
1 |
1 |
|
2至10 |
2 |
|
11至20 |
3 |
|
21至50 |
4 |
|
50以上 |
5 |
第三百五十五條
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中的壓力
為設計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負責設計及建設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實體應提供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在樓宇再生水網路裝嵌處的最大及最小壓力數值。
第四章
管道
第三百五十六條
用途
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的用途是確保再生水能在良好的量與質的條件下分配,以保障用戶的舒適、公共衛生及安全。
第三百五十七條
計算流量
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的計算流量應以樓宇再生水用水裝置的瞬間流量及同時係數為基礎進行計算。
第三百五十八條
水力設計
一、進行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的水力設計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計算流量;
(二)水流速度,其應介乎0.50米/秒至2.00米/秒之間;
(三)物料的粗糙程度。
二、非水箱式大便器的供水支管應採用表七所載的直徑,而相關供水支管中的水壓不得低於該表所列數值。
三、水箱式大便器的供水支管直徑可減小,在此情況下,其耗水視為一個普通用水裝置的耗水。
表七
| 壓力(kPa) | 直徑(毫米) |
| 200 | 25 |
| 80 | 32 |
| 50 | 40 |
第三百五十九條
外形
一、樓宇再生水配水管道的外形應由水平及垂直的直線管段構成,管段之間以合適的配件接駁,而水平管段應稍為傾斜,以便排出空氣,且其傾斜度應儘量為0.50%。
二、如使用撓性管道,則可免除上款所指的配件要求。
第三百六十條
安裝
一、引水支管必須安裝於建築物的共同部分。
二、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的室內管道應以外露方式在坑道、水溝或假天花上安裝,或以入鞘式或鑲嵌式安裝。
三、非鑲嵌式安裝的室內管道應以管箍固定,而管箍的間距按物料特徵而定。
四、位於物業邊界的再生水引水支管與飲用水引水支管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得少於0.5米。
五、如樓宇再生水管道和樓宇飲用水管道以平行或交叉方式安裝,則飲用水管道應安裝在再生水管道上面,且兩者之間的最小距離為0.05米;如飲用水管道需安裝在再生水管道下面,則飲用水管道應加套管;如管道交叉安裝,套管最小長度為再生水管道直徑的三倍。
六、如無法遵守以上數款的規定,應採取經土地工務局或實施公共工程的主管部門核准的特別保護措施,以便將再生水管道、飲用水管道及下水道分開。
七、應考慮管道的膨脹及收縮問題,尤其是接頭安裝及擬使用的管箍類型方面。
八、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的室外管道可埋於溝內、置於牆內或安裝在水溝內;有需要時,應有機械作用及隔熱性保護。
九、禁止在下列條件下安裝管道:
(一)在地基構件下;
(二)鑲嵌在結構構件中,包括在樓板、樑、柱及牆,但在不影響結構構件承載力的情況下容許穿過構件;屬穿過樓板的情況,應採取防水措施;
(三)在難以通達的地方;
(四)在屬於煙囪及通風系統範圍的空間內。
第三百六十一條
預防腐蝕
一、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的室內管道應儘量以非金屬物料製成,以預防管道腐蝕。
二、如在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的管道使用金屬物料,應採取以下措施,以減輕管道腐蝕:
(一)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的金屬管道宜應以同一種物料製成;
(二)屬在再生水公共配水網路使用不同金屬物料的情況,應以非導電性接頭將該等物料隔離;
(三)鋪設不同網路的金屬管道時,管道與建築物的任何金屬元件之間不得有接觸點;
(四)非鑲嵌式管道應以支架鋪設,該支架應以惰性物料、與管道物料相同的物料或金屬活潑性接近但高於管道物料活潑性的物料製成;
(五)穿過牆壁及地面時,應使用套管,套管應以活潑性相等或接近但高於管道物料活潑性的物料製成;
(六)應儘可能以非鑲嵌式安裝金屬管道;
(七)應避免將金屬管道鋪設在具潛在侵害性的物料上。
第三百六十二條
物料性質
一、室內管道及配件可由具有抗腐蝕性內襯的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二、室外管道及配件可由具有抗腐蝕性內襯的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第五章
配件
第一節
水龍頭及沖洗閥
第三百六十三條
設置
一、獨立單位內不得安裝再生水水龍頭或其他類似的再生水取水裝置,但獲主管實體預先許可者除外。
二、沖洗閥應設於可通達的地方,以便進行操作及保養,並應配備合適的止回閥。
三、安裝在公共地方的再生水水龍頭或其他類似的再生水取水裝置應遵守第三百四十六條關於識別的規定,並應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公眾不當使用。
第三百六十四條
物料性質
水龍頭及沖洗閥可由有或無鍍鉻塗層的黃銅或其他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節
閥門或裝置
第三百六十五條
設置
閥門或裝置應設於可通達的地方,以便進行操作及保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安裝
一、必須安裝下列閥門:
(一)制水閥:安裝在分戶引水支管入口、衛生設施、沖水水箱、沖洗閥、排水器的上游處,以及在緊接水錶的上、下游處;
(二)止回閥:如涉及由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直接供水,安裝在物業邊界內緊接總水錶的上游;
(三)減壓閥:如壓力超過550 kPa且需滿足設備的特殊條件時,安裝在引水支管上。
二、如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連接下列設備的管,尤其應在該等管上安裝止回閥:
(一)埋地或自動升降式的灌溉灑水器;
(二)出口連接喉轆的水龍頭;
(三)其他易導致廢水倒流的再生水開放式出口。
第三百六十七條
物料性質
一、閥門或裝置可由抗腐蝕性的物料或其他物料製成,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二、閥門或裝置物料的金屬活潑性應相等或儘量接近其插入的管道的物料的金屬活潑性。
第三節
水錶
第三百六十八條
訂定
一、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具職權訂定擬安裝水錶的類型、口徑及計量等級。
二、下列者為訂定水錶的決定準則:
(一)再生水的物理及化學特性;
(二)容許的最大水壓;
(三)樓宇再生水配水網路的計算流量;
(四)所引起的水頭損失。
第三百六十九條
安裝
一、須為每一用戶安裝一個水錶,以保證再生水耗水的計量。
二、水錶得以分離或集合方式安裝,以集合方式安裝的水錶構成一個水錶組。
三、水錶或水錶組及其配件所佔用空間應符合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十八所載的類別圖解。
四、再生水水錶箱或水錶房應獨立設置,並應與飲用水水錶箱或水錶房分開。
第三百七十條
位置
一、毗連道路或公共地方的樓宇的水錶應視乎屬一個或多個用戶而安設於樓宇內的入口區域或共同部分。
二、帶有私人公用庭院的樓宇的水錶應安設於下列地方:
(一)靠近與公共道路相鄰的入口區域的公用庭院內,屬僅有一個用戶的情況;
(二)樓宇內的共同部分或靠近與公共道路相鄰的入口區域的公用庭院,屬有多個用戶的情況。
第六章
配套設施
第一節
儲水池
第三百七十一條
一般使用條件
一、應確保儲水池每日至少全面換水一次。
二、用戶須每半年對儲水池進行清潔及檢查並作記錄,有關紀錄保存至少三年。
三、再生水須儲存在專用及獨立的儲水池內。
四、上款所指的儲水池須與飲用水儲水池及消防用水儲水池分開,且不得共用池壁,池壁之間應有足夠空間以避免儲水池水質因漏水而受到影響。
五、飲用水儲水池頂部應高於再生水儲水池頂部。
六、每個再生水儲水池格應設置一個水龍頭,以採集水樣。
七、上款所指水龍頭可安裝在出水口由出水管分支出來的位置,或其他方便採集水樣的地方;水龍頭應經常上鎖,僅獲適當許可者在採集水樣時,方可使用鎖匙開鎖。
第三百七十二條
設計及標識
一、儲水池的有效容量不得超過最大耗水月的日平均耗水量,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二、儲水池的水平溢流設備及底部洩水的導管應安裝在排水地點附近,但不得與排水系統直接連接。
三、儲水池的當眼位置應有清晰的“再生水”標誌。
第三百七十三條
位置
一、儲水池的位置應能便於檢查及保養。
二、儲水池應有受熱保護,並遠離極端溫度的地方。
第三百七十四條
建造方面
一、儲水池應不滲水,且配備不漏水及有承載力的封閉裝置。
二、內部角位應呈弧形,而底板向清潔井的傾斜度至少為1%,以方便排空。
三、有效容量等於或大於6立方米的儲水池應至少由兩格組成,每格可獨立運作,但正常運作時互相串通。
四、儲水池應安裝網眼細密、蚊帳式並由具抗腐蝕性的物料製成的網以及通風系統,以確保與儲水池的再生水接觸的空氣能經常更換,並阻止光線直射。
五、底板及內牆身應採用適當的塗層處理,以便有效清潔、保存抗性元件及保持再生水水質。
六、儲水池內入水口及出水口的位置設定應方便所有儲存的再生水流通。
七、再生水儲水池的底部及上蓋不應與樓宇的結構構件共用,該儲水池亦不應與隔鄰的建築物共用牆壁。
第三百七十五條
輔助管路及構件
每個再生水儲水池或每個再生水儲水池格應:
(一)具備入水口,該入水口位於再生水儲水池的洩水最高自由面水位之上至少50毫米處,並備有在儲水達至最大儲水高度時切斷供水的自動運作閥門;
(二)具備設於距離底部至少150毫米處以去水格柵保護的配水出口;
(三)具備設於距離最大儲水高度至少50毫米處的溢流設備,以及以網眼細密的蚊帳式網保護且能讓水自由及可見地排出的洩水導管;溢流設備及洩水導管均按流量不低於儲水池的最大供水量而設計;
(四)具備設於底板、有適當閥門、與清潔井連接的底部洩水;
(五)具備設有封閉裝置以阻止固體廢物或流體進入儲水池的通往內部的入口;
(六)防止溢流設備及底部洩水的導管與排水系統直接連接,兩者之間應留有不小於150毫米的空氣間隙,且導管直徑不得小於40毫米。
第三百七十六條
物料性質
一、再生水儲水池可由混凝土、磚或水泥沙磚砌體、鋼、不銹鋼或其他物料建造,但在任何情況下,應符合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二、用於建造再生水儲水池的物料及內部塗層不應改變水質,以免損害公眾健康,該內部塗層應為白色及光滑,以方便清潔。
第二節
抽升設施及加壓設施
第三百七十七條
水力設計
設計抽升設施及加壓設施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計算流量;
(二)上游有效壓力;
(三)液壓高度;
(四)擬安裝的設備每小時容許的最多起動次數;
(五)至少安裝兩台相同的電動泵水機組;在正常情況下,該等機組作為相互後備動力裝置,而在例外情況下,則共同運作以加強抽升能力。
第三百七十八條
建造方面
一、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應安設於建築物共同區域的通風處,以便易於檢查及保養。
二、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應配備電動泵水機組,並具有可抵抗水力衝擊的指揮裝置、安全裝置及警報裝置。
三、電動泵水機組應能自動運作及具有不改變再生水水質的特性。
四、保護裝置應按發生水力衝擊時所導致的最高及最低壓力而訂定。
五、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應儘量遠離住宅及工作區,並採取適當隔離措施,尤其是獨立基座及彈性固定,以減低噪音及振動。
六、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運作時,於噪音敏感受體所測得的聲級日間時段(由八時至二十時)不得高於LAeq 65 dB(A),夜間時段(由二十時至八時)不得高於LAeq 55 dB(A);如噪音來自同一建築物或毗鄰建築物,以致噪音主要是從建築物的結構傳送時,則噪音聲級應減10 dB(A);噪音測量應按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聲學規定》所定的要求進行,測量時間為10分鐘。
七、為確保抽升設施或加壓設施運作時不會造成騷擾噪音,土地工務局可在進行竣工檢驗時要求工程所有人提交符合上款規定的聲學測量報告。
第三百七十九條
物料性質
抽升設施及加壓設施所使用的管道及配件應以符合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及對水壓及振動具適當抵抗力的物料製成。
第七章
檢定、 試驗及消毒
第三百八十條
用途
所有樓宇再生水配水管道投入服務前均應接受檢定及試驗,以確保管道的操作性及其水力運作良好。
第三百八十一條
檢定
應在管道及有關配件未被掩蓋的情況下檢定其是否符合已核准的設計及現行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二條
試驗
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完成安裝後應進行不漏試驗;如同時存在再生水管網及飲用水管網,應進行試驗以防止該兩種管網錯接。
第三百八十三條
不漏試驗
一、應在管道、接頭及配件未被掩蓋並適當鎖定,以及末端封閉及未接駁再生水用水裝置的情況下,進行不漏試驗。
二、上款所指的不漏試驗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連接有液壓計的試驗泵水機,接口儘可能接近擬試驗的管段的較低點;
(二)透過泵水機將水灌滿管道以釋出管內的所有空氣,並保證水壓相等於最大服務壓力的1.5倍,且至少達900 kPa;
(三)泵水機液壓計的讀數至少在30分鐘內不應顯示任何減少;
(四)排空已試驗的管段。
第三百八十四條
系統消毒
一、樓宇再生水配水系統,包括倘有的相關儲水池,在配備再生水用水裝置後及在投入運作前,應進行消毒工作;相關消毒程序應經主管實體預先核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溶液:
消毒溶液可由含氯的消毒劑或其他消毒劑調製;如採用含氯的消毒劑,溶液的有效氯離子濃度不得低於30毫克/公升;如採用其他消毒劑,則應按生產商的指示使用合適的濃度;
(二)管網的預先濯洗:
透過排水水龍頭排空管網,再次灌注及排空,並重複該工作直至管道排出清潔的水;
(三)消毒:
將消毒溶液注滿管網,並讓消毒溶液停留至少24小時,使消毒劑得以發揮作用;
(四)最後濯洗:
消毒完成並排出消毒溶液後,對相關管網進行濯洗;
(五)樣本收集:
收集樣本作實驗室水質驗證分析。
二、樓宇管網消毒工作僅在接戶管已設並獲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核准後方可進行,以使消毒溶液不會對公共管網或任何其他樓宇室內管網造成任何倒流,而投放點至接戶管之間的構件,包括該接戶管,應預先消毒。
第三百八十五條
水力運作驗證
進行不漏試驗及安裝再生水用水裝置後,應以簡單目視觀察方法核實系統的水力表現。
附件一
(第一條第四款所指者)
飲用水的水質標準及規則
一、水質標準
飲用水須衛生潔淨且不存有病原性有機體,其中所含的微生物、寄生有機體及化學物質的數量及濃度的參數值須符合附錄一所載的要求,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公眾健康構成危險。
二、材料及處理程序
(一)配水系統使用的材料須符合第一編的規定,與飲用水接觸時,亦不得引起材料及水的品質變化。
(二)處理飲用水的工作及程序,以及處理所需使用的化學劑及化合物,須由負責公共配水的實體提出,並由水質監察實體核准。
(三)飲用水在處理和輸送時,須有效消毒,以確保符合水質標準。
三、監察
(一)負責公共配水的實體須向水質監察實體申請核准監測計劃,以確保飲用水符合水質標準。
(二)上項所指的監測計劃須包括監測程序、監測頻率、監測方法和採樣點位置。
(三)樣本採集須全面反映透過公共配水系統分配的水的品質。
(四)負責公共配水的實體須按經水質監察實體核准的監測計劃實施監測。
(五)監測計劃須符合附錄二及附錄三所載的關於監測方法及監測項目分析方法的要求。
(六)如負責公共配水的實體發現飲用水可能存在對公眾健康構成潛在危險的非載於附錄一的微生物、寄生有機體及化學物質,須監測該等物質;為此,須聽取水質監察實體、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監察實體及衛生部門的意見,以便在有需要時修訂經核准的監測計劃。
(七)除負責公共配水的實體所實施的監測外,水質監察實體亦應對水質進行監察。
四、補救措施和使用限制
(一)如所分配的飲用水不符合第一款的規定,負責公共配水的實體須立即採取以下措施,並使水質再次符合標準:
(1)進行調查,以確認原因;
(2)採取適當的限制性或補救性措施,以保障公眾健康;
(3)評估相關參數值超出的程度以及其對公眾健康構成的潛在危險;
(4)通知水質監察實體、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監察實體及衛生部門;
(5)向受影響的用戶發出通告;
(6)按(4)分項所指實體的要求採取其他措施。
(二)如飲用水對公眾健康構成危險,上項(4)分項所指的實體及負責公共配水的實體除採取該項所訂措施外,尚須採取其他適當措施,防止危險情況蔓延,尤其是限制或中止向特定區域供應飲用水。
附錄一
監測項目及參數值
表一
微生物的監測項目
| 監測項目 | 單位 | 參數值 | 註解 |
|
總大腸菌群 |
/100 mL | 抽取足夠樣本,其中95%不得檢出 | 註解1及註解2 |
|
埃希氏大腸桿菌 |
/100 mL | 不得檢出 | |
|
腸球菌 |
/100 mL | 不得檢出 | |
|
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 |
/100 mL | 不得檢出 | |
|
隱孢子蟲 |
個/10 L | <1 | 註解3 |
|
賈第鞭毛蟲 |
個/10 L | <1 | 註解3 |
註解1:如檢出總大腸菌群,須重複採樣,以同時檢驗總大腸菌群及埃希氏大腸桿菌。
註解2:總大腸菌群是指在35ºC至37ºC的溫度下培養48小時後,可發酵乳糖、產酸產氣的需氧和兼性厭氧的革蘭氏陰性無芽孢桿菌,或在選擇性培養基上可產生β-半乳糖苷酶的細菌群組。
註解3:樣本過濾後使用免疫磁分離法分離和捕捉卵囊或孢囊,熒光染色後以熒光顯微鏡確認。
表二
化學物的監測項目
| 監測項目 | 單位 | 參數值 | 註解 |
|
溴酸鹽 |
μg/L | ≦10 | 註解1 |
|
氯酸鹽 |
mg/L | ≦0.7 | 註解2 |
|
亞氯酸鹽 |
mg/L | ≦0.7 | 註解3 |
|
氰化物 |
μg/L | ≦50 | |
|
氟化物 |
mg/L | ≦1.0 | |
|
硝酸鹽 |
mg/L NO3- | ≦50 | 註解4 |
|
亞硝酸鹽 |
mg/L NO2- | ≦0.50 | 註解4 |
|
銻 |
μg/L | ≦5.0 | |
|
砷 |
μg/L | ≦10 | |
|
硼 |
mg/L | ≦1.0 | |
|
鎘 |
μg/L | ≦3 | |
|
鉻 |
μg/L | ≦50 | |
|
銅 |
mg/L | ≦1.0 | |
|
鉛 |
μg/L | ≦10 | |
|
汞 |
μg/L | ≦1.0 | |
|
鎳 |
μg/L | ≦20 | |
|
硒 |
μg/L | ≦10 | |
|
銀 |
μg/L | ≦50 | |
|
丙烯酰胺 |
μg/L | ≦0.10 | 註解5 |
|
苯 |
μg/L | ≦1.0 | |
|
苯並(a)芘 |
μg/L | ≦0.010 | |
|
1,2-二氯乙烷 |
μg/L | ≦3.0 | |
|
環氧氯丙烷 |
μg/L | ≦0.1 | 註解5 |
|
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 |
μg/L | ≦10 | 四氯乙烯與三氯乙烯的濃度的總和 |
|
三鹵甲烷(總) |
μg/L | ≦100 | 註解6 |
|
氯乙烯 |
μg/L | ≦0.3 | 註解5 |
|
農藥 |
μg/L | ≦0.10 | 註解7 |
|
多環芳烴 |
μg/L | ≦0.10 | 註解8 |
|
微囊藻毒素-LR |
μg/L | ≦1 | |
|
鹵乙酸 |
μg/L | ≦60 | 註解9 |
註解1:在不影響消毒的情況下,須儘量維持在較低濃度。
註解2:如使用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鈉(漂水)消毒,須檢測該項目。
註解3:如使用二氧化氯消毒,須檢測該項目。
註解4:飲用水中檢出的硝酸鹽濃度除以50後得出的數值,以及飲用水中檢出的亞硝酸鹽的濃度除以3後得出的數值,兩者的總和不得超過1mg/L。
註解5:有關參數值是指飲用水中殘餘的單體濃度,該濃度是根據相應聚合體與水接觸後所釋放出的最大值計算。
註解6:在不影響消毒的情況下,須儘量維持在較低值;其中有關三鹵甲烷的監測項目尚須符合本附錄表二-B所載的規定,採樣須考慮在濃度較高的地方進行。
註解7:農藥是指有機殺蟲劑、有機除草劑、有機殺真菌劑、有機殺線蟲劑、有機殺蟎劑、有機除藻劑、有機殺鼠劑、有機殺黏菌劑以及相關產品及其代謝副產物、降解及反應產物;其中有關農藥監測項目尚須符合本附錄表二-A所載的規定,且各檢出單項農藥的定量濃度的總和不得超過0.50μg/L。
註解8:飲用水中苯並(b)荧蒽、苯並(k)荧蒽、苯並(ghi)苝、茚並(1,2,3-cd)芘的濃度的總和須符合本附錄表二所定的參數值。
註解9:僅當可產生鹵乙酸的消毒方法用於飲用水消毒時,才應檢測該參數。鹵乙酸是以下五種物質的總和:一氯乙酸、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一氯一溴乙酸以及二溴乙酸。
表二-A
農藥的監測項目
| 監測項目 | 單位 | 參數值 |
|
甲體六六六 |
μg/L | ≦0.10 |
|
乙體六六六 |
μg/L | ≦0.10 |
|
丙體六六六 |
μg/L | ≦0.10 |
|
丁體六六六 |
μg/L | ≦0.10 |
|
七氯 |
μg/L | ≦0.030 |
|
環氧七氯 |
μg/L | ≦0.030 |
|
艾氏劑 |
μg/L | ≦0.030 |
|
狄氏劑 |
μg/L | ≦0.030 |
|
異狄氏劑 |
μg/L | ≦0.10 |
|
異狄氏醛 |
μg/L | ≦0.10 |
|
硫丹 I |
μg/L | ≦0.10 |
|
硫丹 II |
μg/L | ≦0.10 |
|
硫丹硫酸酯 |
μg/L | ≦0.10 |
|
4,4’-滴滴滴 |
μg/L | ≦0.10 |
|
4,4’-滴滴伊 |
μg/L | ≦0.10 |
|
4,4’-滴滴涕 |
μg/L | ≦0.10 |
表二-B
三鹵甲烷監測項目
| 監測項目 | 單位 | 參數值 |
|
三氯甲烷 |
μg/L | ≦60 |
|
一溴二氯甲烷 |
μg/L | ≦60 |
|
二溴一氯甲烷 |
μg/L | ≦100 |
|
三溴甲烷 |
μg/L | ≦100 |
表三
指標性的監測項目
| 監測項目 | 單位 | 參數值 | 註解 |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mg/L | ≦0.3 | |
|
色度 |
Colour Unit | ≦15 | 註解1 |
|
電導率 |
µS/cm at 20°C | ≦2500 | 註解2 |
| µS/cm at 25°C | ≦2764 | ||
|
pH值 |
- | ≧6.5和≦8.5 | 註解2 |
|
臭度 |
- | 無異常臭 | |
|
味度 |
- | 無異常味 | |
|
總硬度 |
mg/L CaCO3 | ≦450 | |
|
高錳酸鹽指數 |
mg/L O2 | ≦3 | 註解3 |
|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 |
mg/L | ≦0.002 | |
|
總溶解固體 |
mg/L | ≦1000(180°C) | |
|
總有機碳 |
mg/L | ≦5.0 | |
|
濁度 |
NTU | 出廠水≦1 NTU 管網水≦3 NTU |
|
|
一氯胺(總氯) |
mg/L Cl2 | 出廠水中餘量≧0.5 出廠水中限值≦3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0.05 |
註解4 |
|
游離餘氯 |
mg/L Cl2 | 出廠水中餘量≧0.3 出廠水中限值≦2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0.05 |
註解5 |
|
銨 |
mg/L NH4+ | ≦0.50 | |
|
氯化物 |
mg/L | ≦250 | 註解2 |
|
硫酸鹽 |
mg/L | ≦250 | 註解2 |
|
硫化物 |
mg/L | ≦0.02 | |
|
鋁 |
μg/L | ≦200 | |
|
鐵 |
μg/L | ≦200 | |
|
鎂 |
mg/L | ≦50 | |
|
錳 |
μg/L | ≦50 | |
|
鉀 |
mg/L | ≦12 | |
|
鈉 |
mg/L | ≦150 | |
|
鋅 |
mg/L | ≦1.0 | |
|
細菌總數 |
CFU/mL | 抽取足夠樣本,其中95%為≦100 | 註解6 |
註解1:作色度測試前,樣本須經離心處理。
註解2:水不得具腐蝕性。
註解3:如已測定總有機碳,則無須檢測該項目。
註解4:如使用氯胺消毒,須檢測該項目,並在與水接觸的時間大於或等於120分鐘後採樣檢測。
註解5:如使用氯氣或游離氯製劑消毒,須檢測該項目,並在與水接觸的時間大於或等於30分鐘後採樣檢測。
註解6:將樣本注入營養瓊脂,並在37°C的有氧條件下培養48小時。
表四
放射性物質的監測項目
| 監測項目 | 單位 | 參數值 | 註解 |
| 總α活度 | Bq/L | ≦0.5 |
(1)負責公共配水的實體須根據水質監察實體或衛生部門的要求設定監測頻率及監測位置; |
| 總β活度 | Bq/L | ≦1 |
(2)如檢測值超過參數值,須進行較詳細的放射性核種分析。 |
附錄二
監測方法
表一
常規及非常規監測項目
| 一、常規監測項目 常規監測旨在判斷飲用水中的監測項目是否符合本附件的規定及確保消毒處理的成效;為達至有關目的,須定期檢測下列監測項目: (一)鋁(註解1); (二)銨(註解2); (三)色度; (四)電導率; (五)埃希氏大腸桿菌; (六)pH值; (七)鐵(註解1); (八)亞硝酸鹽(註解2); (九)臭度; (十)味度; (十一)細菌總數; (十二)總大腸菌群; (十三)濁度; (十四)游離餘氯(註解3); (十五)一氯胺(總氯)(註解2); (十六) 腸球菌。 二、非常規監測項目 |
註解1:如絮凝劑含有鋁或鐵,須檢測該項目。
註解2:如使用氯胺為消毒劑,須檢測該項目。
註解3:如使用氯氣或游離氯製劑為消毒劑,須檢測該項目。
表二
最低分析頻率及最少樣本數量
| 每日生產的供水量 (m³/d)(註解1) |
常規監測項目每年最少樣本數量 (註解2) |
非常規監測項目每年最少樣本數量 (註解2) |
| ≦100 | (註解3) | (註解3) |
| >100 ≦1,000 | 8 | 1 |
| >1,000 ≦10,000 | 8 在每日生產的供水量總體積上,每增加1,000 m³/d或不足1,000 m³/d,增加6個樣本。 (註解4) |
1 在每日生產的供水量總體積上,每增加3,300 m³/d或不足3,300 m³/d,增加1個樣本。 |
| >10,000 ≦100,000 | 3 在每日生產的供水量總體積上,每增加10,000 m³/d或不足10,000 m³/d,增加2個樣本。 |
|
| >100,000 | 20 在每日生產的供水量總體積上,每增加25,000 m³/d或不足25,000 m³/d,增加2個樣本。 |
註解1:供水體積是以一年內平均值計算。
註解2:樣本數量須儘可能在時間和地點上平均分佈;如有需要,水質監察實體可根據供水量及人口等情況調整最少樣本數量。
註解3:有關監測頻率由水質監察實體經聽取衛生部門的意見後決定。
註解4:如檢驗的監測項目為銨、鋁、鐵或亞硝酸鹽,則每日生產的供水量總體積上每增加1,000 m³/d或不足1,000 m³/d時,每年取樣的最少樣本數量增加3個樣本;如發現監測項目的檢測結果異常,須適量增加樣本數量。
附錄三
監測項目分析方法的規定
一、任何進行水樣本分析的實驗室必須具有獲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其他具國際認可資格的機構所認可的品質控制系統。
二、對於本附錄表二及表三列出的監測項目,如符合相應的要求,可使用任何分析方法。
表一
指定分析方法
| 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國際公認的標準分析方法檢測以下飲用水的微生物監測項目: (一)總大腸菌群; (二)埃希氏大腸桿菌; (三)腸球菌; (四)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包括孢子); (五)隱孢子蟲; (六)賈第鞭毛蟲; (七)細菌總數。 |
表二
分析方法的技術要求
|
一、檢測下表監測項目所採用的分析方法必須符合所列的參數值的正確度、參數值的精密度和分析方法的偵測極限。 二、不論所使用的分析方法為何,反映檢驗結果參數值的精確度的小數位不得少於附錄一表二、表二-A、表二-B、表三和表四所訂參數值的小數位。
三、檢測pH值使用的分析方法必須可測量出相等於附錄一表三參數值的濃度,並符合0.2 pH值單位的參數值的正確度和0.2 pH值單位的參數值的精密度。 |
註解1:參數值的正確度是指系統性誤差,是真實值與經大量重複測量的平均值之間的差異。
註解2:參數值的精密度是指隨機誤差,通常以分佈於平均值周圍的結果的(批內及批間)標準差表達;可接受的精密度則是指相對標準差的兩倍。
註解3:分析方法的偵測極限是指待測物在某一基質中以指定檢測方法可測得的最低量或濃度。
註解4:分析方法須測出所有形式的總氰化物。
註解5:氧化作用須在100ºC的酸性環境下使用高錳酸鹽進行10分鐘。
註解6:適用於每種農藥,並視所考慮的農藥而定;對於未能達到規定技術要求的農藥,須儘量接近標準值。
註解7:個別物質的技術要求適用於附錄一表二的多環芳烴及三鹵甲烷參數值的25%。
註解8:個別物質的技術要求適用於附錄一表二的四氯乙烯及三氯乙烯參數值的50%。
表三
其他分析方法
| (一)色度; (二)臭度; (三)味度; (四)總有機碳; (五)總硬度; (六)總溶解固體; (七)硫化物; (八)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九)氯乙烯; (十)氯酸鹽; (十一)亞氯酸鹽; (十二)微囊藻毒素-LR; (十三)一氯胺(總氯); (十四)揮發酚類(以苯酚計); (十五)鹵乙酸; (十六)游離餘氯; (十七)丙烯酰胺; (十八)環氧氯丙烷; (十九)總α活度; (二十)總β活度。 |
附件二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配水系統術語
一、飲用水:符合附件一所指飲用水的水質標準及規則,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用水。
二、供水:為滿足家庭、商業、工業、公共及滅火所用的水。
三、導管的配件:網絡的組成構件,為方便組合導管成理想的幾何形狀,可以為彎形、十字形、錐形或叉形。
四、窨井:網路的組成構件,為安裝配件及便於在安全及有效的條件下進入網路進行觀察、記錄或操作。
五、人均耗水量:單位時間內每一使用者消耗的水量。
六、導管:網路的組成部分,為確保供水的運輸及分配。
七、商業耗水量:在商業及服務單位使用的水量。
八、家庭耗水量:住宅使用的水量。
九、工業耗水量:工業單位使用的水量,特徵為對系統的需求不確定。
十、公共耗水量:清洗街道、灌溉綠化區及清潔下水道的水量。
十一、消防耗水量:消防隊在滅火時使用的水量,特徵為對系統的需求為間歇性但顯著。
十二、底部洩水:網路的組成構件,允許導管分段及配水網路各部分排清水分,尤其為進行清洗、消毒或維修的工作。
十三、標稱直徑(DN):管道的一個部分的尺寸數字,為一整數,該數值與出產尺寸相近;可以適用於內直徑(DN/DI)或外直徑(DN/DE)。
十四、尖峰係數:最高流量(一般為小時最高流量)與平均流量(一般為年的日平均流量)的商數。
十五、漏水:系統失去的水,尤其為儲水池、配水網路及家庭接戶管失去的水。
十六、消防龍頭:網路的組成構件,利用公共配水網路的水滅火;可以為牆式或地面式消防供水口及行人路的消防龍頭座。
十七、設計年限:各系統設計使用的時間,注意技術—經濟、財政及社會因素,例如根據設施及設備的有效壽命、城市增長速度及系統擴展的容易性定出。
十八、接頭:網路的組成構件,連接分配網的導管、接戶管、配件及其他裝置;可以為剛性、撓性、膨脹性及可拆開。
十九、流量計:網路的組成構件,訂定水流的數量,可以讀出瞬間流量及水流體積,或只是後者並可記錄該等數值;可以為狹管式、機動式、電磁式、電子式及超音波式。
二十、接戶管:網路的組成部分,為確保由公共網路至被服務物業的邊界的樓宇供水。
二十一、減壓器:網路的組成構件,減低某一截面的壓力以便下游不超過預訂的數值;可以為消能井或減壓閥。
二十二、儲水池:網路的補充設施,作為調節的控制器補償所消耗的波動,作為滅火的緊急存庫或在上游系統暫停時確保分配、平衡配水網路的壓力及調整抽水運作。
二十三、公共配水系統:一系列的設施,為滿足家庭、商業、工業、公共及其他消耗水的分配,包括配水網路,網路的配件及補充設施,如儲水池及抽升系統。
二十四、抽升系統:網路的補充設施,在排放時給予能量以增加壓力。
二十五、制水閥:網路的組成構件,用於在安裝處調整、中斷或容許流水;可以為楔形閘閥、蝶閥、球閥、旋塞閥及櫃閥,可以為手動或摩打運作。
二十六、止回閥:網路的組成構件,自動阻止水在導管內向一方流動;可以為旋啟式、升降式及立式。
二十七、氣閥:網路的組成構件,容許在導管的低壓地點自動逼出氣體,可以在進行充水運作時使空氣排出及每當出現低壓時容許空氣進入。
附件三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配水系統的符號
附件四
(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五條及第三百二十六條所指者)
鋪設後的配水系統導管及接戶管的試驗
一、關於試驗分段的一般條件
(一)導管的試驗為連續制水閥之間的每一分段進行;倘需加快填溝道,亦可以為一連串的分段組合進行。
(二)倘接戶管與總網路同時鋪設,總網路的每一分段試驗應包括屬其支流的接戶管。
(三)倘接戶管鋪設在後,而總網路仍未使用但已被試驗、核准及覆蓋時,則接戶管的試驗可單獨進行或在各接戶管由總網路的管道串連起來的情況下分組進行。
二、不漏性試驗
(一)試驗包括導管的注滿,及透過手動或機動抽水機以一倍半的服務壓力提升其內部壓力。
(二)水力試驗用的抽水機儘量安裝接近於被試驗分段的最低標高點,且應設有液壓計;試驗亦須封閉導管的所有末端。
(三)導管的內部壓力提升至試驗壓力的P值時,液壓計在半小時內不出現降壓超過√(P/5)視為滿意。
(四)當液壓計降壓超過時應找出缺點並進行補救,而導管在另一試驗未獲得上項所指的最高漏出的結果時,不得被核准。
(五)作水力試驗向導管注滿水時,應使導管排出所有空氣,因內部存有空氣會影響結果的真確性。
(六)在進行試驗時,接頭應外露且將導管及配件固定以避免因內部壓力影響而移動。
(七)對於埋地的導管,用回填土固定。
(八)對直徑超過200毫米的導管及服務壓力超過500 kPa時,未進行水力試驗前應觀察特別配件,例如超過1/16的彎管及死胡同接頭,應否以實心的錨塊固定。
(九)在上項所重複的條件下亦應觀察地質。
附件五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指者)
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術語
一、滲水:因周圍土壤滲出而流入下水道的水。
二、廢水:因需運送家庭、商業、工業及其他廢物,以及因衛生、文娛及其他目的使用水所進行的人類活動而產生的水,或下雨的水。
三、家庭廢水:來自衛生設施、廚房及洗衣處的水,該水具有大量有機物質、易於生物分解及其特性隨時間的變化仍保持相對穩定。
四、工業廢水:來自工業或同類活動的水,按工業處理的類別包含不同的物理及化學成分,且其特性一般隨時間的變化有很大的轉變。
五、雨廢水(簡稱雨水):因大氣層降雨而產生的水,一般含有較少量的污染物,尤其是有機污染物;花園及綠化區灌溉的水以及清洗街道、行人道、天井及泊車處的水,即一般由排水溝、側式雨水口、平篦式雨水口及地漏所收集的水亦被視為雨廢水。
六、格柵井:網路的補充設施,用作阻隔排放帶來的粗粒懸浮物及漂浮物,以避免下游的管道、水閥及其他設備堵塞;按清潔系統可以為手動或機動;按鐵枝間的有效空間,格柵可以為粗、中或幼。
七、視察井:網路的組成構件,為方便接合及進入下水道以進行視察及保養工作。
八、逕流係數:一數值,該數值乘以發生於流域內的降雨量,以估計有效降雨,即排入網路的水量。
九、下水道:網路的組成部分,確保將來自建築物或公共道路的廢水引到適當的終點。
十、沉沙池:網路的補充設施,阻隔排放帶來的無機物質(主要是泥沙)以避免下游淤塞、設備損壞及影響處理單位的運作,可以為縱向、環形或普通的泥沙滯留井。
十一、卸水設備:網路的組成構件,分配水的排放,特別用於合流式網路以便在降雨時排放多餘的雨水。
十二、標稱直徑(DN):管道的一個部分的尺寸數字,為一整數,該數值與出產的尺寸相近;可以適用於內直徑(DN/DI)或外直徑(DN/DE)。
十三、網路入口的裝置:網路的組成構件,用於收集雨水,可以為側式雨水口,有側向的入水口,或平篦式雨水口,流體由入口上面流入,具有格柵可容許水進入而不妨礙車輛或行人通行。
十四、網路的流入係數:一數值,該數值乘以年平均人均每日耗水量,以估計年平均人均每日耗水量流入家庭廢水網路的值。
十五、叉管:網路的組成構件,以連接公共網路的下水道與接戶管或雨水進入口管道。
十六、化糞池:不滲漏池,廢水在其中存留一段時間,且時間足以通過絮凝及沉澱進行物理處理,以及通過袪氧消化進行生物處理。
十七、設計年限:各系統設計使用的時間,注意技術—經濟、財政及社會因素,例如根據設施及設備的有效壽命、城市增長速度及系統擴展的容易性定出。
十八、儀錶及記錄儀:量度及記錄廢水流量的設備。
十九、重現周期:達到或超過特定降雨強度值的平均時間間隔。
二十、接戶管:網路的組成部分,確保將樓宇廢水由接戶管沙井引到公共網路。
二十一、倒虹吸:U形網路補充設施,可在壓力作用下排水,作用是從底部越過障礙或山谷。
二十二、公共排水系統:一系列的設施,為排放家庭及工業廢水及雨水,包括下水道網路、配件及補充設施。
二十三、家庭廢水排水系統:公共排水系統之一,用作排放家庭及工業廢水。
二十四、雨水排水系統:公共排水系統之一,用作排放雨水。
二十五、抽升系統:網路的補充設施,在合理情況下加強排放,尤其當需要跨越障礙或在較不利條件下替代重力排放。
二十六、分流式系統:兩個不同的下水道網所組成的系統,其一只排放家庭及工業廢水,另一則排放雨水。
二十七、部分分流式系統:分流式系統,在特殊情況下將來自內天井的雨水連接到家庭廢水下水道。
二十八、合流式系統:單一個下水道網構成的系統,同時容許家庭及工業廢水以及雨水。
二十九、混合式系統:以上所指兩類系統集合而成,即下水道網的一部分為合流式系統,而其餘為分流式系統。
附件六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指者)
廢水公共排放系統的符號
備註:當認為適當時,上述符號可以編號。
附件七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所指者)
排水管管材標準參考
| 管道材料 | 參考標準 |
|
混凝土管 |
BS EN 1916:2002 BS EN 1917:2002 BS 5911-1:2021 BS 5911-3:2022 BS 5911-4:2002+A2:2010 GB/T16752-2017 GB/T11836-2023 |
|
硬質PVC (PVC-U) 管 |
BS EN 1401-1:2019+A1:2023 BS EN 13598-1:2020 BS EN 13476-1: 2018 BS EN 13476-2:2018+A1:2020 BS EN 13476-3:2018+A1:2020 BS EN 1329-1:2020 BS 4514:2001 BS 4660:2022 BS EN 1519-1:2019 BS EN 1451-1:2017 GB/T5836.1-2018 GB/T5836.2-2018 GB/T18477.1-2007 GB/T18477.2-2011 GB/T18477.3-2019 GB/T16800-2008 GB/T20221-2023 GB/T19472.1-2019 GB/T19472.2-2017 GB/T24452-2009 |
|
鑄鐵管 |
BS 437:2008 |
|
球墨鑄鐵管 |
BS EN 598:2007+A1:2009 |
|
釉面陶土管 |
BS EN 295-1:2013 BS EN 295-2:2013 BS EN 295-3:2012 BS EN 295-4:2013 BS EN 295-5:2013 BS EN 295-6:2013 BS EN 295-7:2013 |
可採用以上參考標準或更新的版本。
附件八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降雨的強度 — 歷時 — 頻率曲線
澳門特別行政區降雨的強度 — 歷時 — 頻率曲線的分析表示式
I = a.tb
| T(年) | a | b |
| 2 | 251.24 | -0.371 |
| 5 | 316.42 | -0.368 |
| 10 | 358.95 | -0.367 |
| 20 | 399.48 | -0.366 |
| 50 | 451.67 | -0.365 |
| 100 | 490.65 | -0.364 |
| 200 | 529.39 | -0.363 |
T –重現周期(年)
I –降雨強度(毫米/小時)
a,b –無量綱參數
t –歷時(分)
附件九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指者)
鋪設後的下水道及接戶管的試驗
一、關於試驗分段的一般條件
(一)鋪設後的下水道的試驗,應在連續的視察井之間的每一分段進行;倘需加快回填溝道,亦可以為一連串的分段組合進行。
(二)倘接戶管與總網路同時鋪設,總網路的每一分段試驗應包括屬其支流的接戶管。
(三)倘接戶管鋪設在後,而總網路仍未使用但已被試驗、核准及覆蓋時,則接戶管的試驗可單獨進行或在各接戶管由總網路的管道串連起來的情況下分組進行。
二、不漏性試驗
(一)一般情況
(1)不漏性試驗應在下水道及配件鋪設後且接頭無掩蓋的情況下進行;當下水道外部被水淹浸時不應進行試驗;測試時管道接駁配件不應被施加設計以外的軸向外力。
(2)不漏性試驗可採用下列任一項:
i)水;
ii)壓縮空氣。
(3)以壓縮空氣作試驗,不適用於倒虹吸及壓力管道。
(二)水的使用
(1)一般情況建議以水試驗。
(2)各段水管長度乘以相應內部標稱截面的周長,訂出試驗管道的分段(或分段組)內部的表面積。
透過具有向上且打開的孔口的封蓋以栓塞總網路管道的分段末端及包含在該試驗中且插入分段的接戶管上游末端;倘試驗同時在連續分段組進行,以上述方式栓塞每一分段末端及以撓管連接各分段。以適當物料封蔽封蓋的接頭;支撐封蓋以便承受內部在試驗期間產生的壓力。透過總網路管道上游末端的封蓋蓋孔,將水灌入試驗的組合。在注水的最後階段將約1.5米的撓性管插入同一孔口,而在管的末端應安上漏斗,同時設有墊托使其高度可變化。透過漏斗完成組合的注水。當看到蓋孔出水時立刻封閉該孔。應調校漏斗位置以便管道的任何一點的試驗壓力處於1米至3米水頭之間;在此等情況下,漏斗中水的標高應與基準點相符。
如水管缺陷或接頭接合欠佳導致漏水,水的標高會顯著降低,在此情況下應找出故障源頭,將有關的管道排清並進行所需的修理或更換,之後再次在管道中注滿水,直至標高與漏斗的基準點相符。
管道注滿後等待一段時間以便水管及接頭吸水,該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小時,如管道沒有出現任何故障,重新注水至初期標高。從該時起每隔十分鐘,以有刻度的容器注水入漏斗以便維持初期標高,亦即維持試驗組合的壓力,三十分鐘後記錄所需增加的水量。測量水量需以合適的且經適當校準的設備進行。
在試驗的三十分鐘內,陽光不應直接照射到管道上且環境溫度應儘量保持低溫。
試驗亦可以不使用有漏斗的撓性管進行注水,而以一個九十度的彎管及垂直安裝的管道進行,但管道應由與受試驗管道材料相同的水管組成。
(3)試驗系統的滲透性應是:
V/S≦0.159
其中:
V:該系統在試驗期間失去的水量,水量以公升表示;
S:以平方米表示的管道內表面積。
(三)使用壓縮空氣
(1)當沒有可以使用的水,或試驗用的水排放有困難時,可使用壓縮空氣作試驗。
(2)直徑超過700毫米的管道,可使用壓縮空氣作試驗。
(3)以壓縮空氣作試驗時,應泵入空氣至壓力相當於連接該系統的U形玻璃管的水100毫米高的壓力;倘在五分鐘內無需再泵入空氣,而水高度降至不低於75毫米,則該分段被視為條件良好。
(4)以壓縮空氣作試驗時,應注意空氣溫度,因為1ºC的差別相當於38毫米水位的改變。
(5)以壓縮空氣作試驗未能滿足要求時,可使用水作試驗。
三、線性、防閉塞試驗及視察檢驗
(一)線性、防閉塞試驗及視察檢驗應在下水道經回填後進行,且只適用於在自由面排水的下水道。
(二)防閉塞試驗是將水注入試驗分段上游的視察井及觀察下游視察井的流動情況。
(三)線性試驗以光進行,該試驗應確保在試驗分段一末端能看到另一末端的光點。
(四)下水道的目視檢查測試應按BSEN13508-2:2003 +A1:2011進行,以視察及記錄下水道內部狀況;應使用CCTV系統以儘可能減少進入下水道的人員;只有在下水道的尺寸適宜人員進入且確保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人員目視檢查測試。
四、抽升導管的試驗
(一)抽升導管的試驗為水的不漏性試驗,在埋藏溝回填前,可在全部管道或小分段進行。
(二)試驗為在管道中注水,透過手動或機動抽水機將管道的內部壓力提高至服務壓力的一倍半至兩倍。
(三)試驗用的抽水機儘可能安裝在最接近試驗分段的最低點,並附帶合規格且經校準的液壓計,試驗時應將管道的所有末端封閉。
(四)管道內部壓力提升至試驗壓力的P值時,倘液壓計在半小時內下降未超過√(P/5),該管道的鋪設視為滿意。
(五)倘液壓計下降超過上項所指數值,應找出缺陷並進行補救,當管道在另一試驗中壓力下降最大值未達到上款所指數值時不得核准。
(六)為進行試驗而注滿水的管道應排出所有空氣,以免因內部存有空氣會導致結果錯誤。
(七)試驗進行前應評估不同的配件是否需要實心錨塊,或加固已建造的實心錨塊並按情況進行試驗。
附件十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廢水排入家庭廢水下水道網路的一般規定
一、廢水排入家庭廢水下水道網路應遵守本附件所載的量及品質標準,並在需要時進行適當的預先控制或預先處理。
二、廢水的尖峰流量應透過系統排放,但不得引致水力或衛生方面的任何問題,尤其是大量排入及泛濫。
三、日或季流量的浮動,不得造成廢水排放系統及廢水處理站混亂。
四、廢水排入家庭廢水下水道網路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反映氫離子濃度的pH值應處於正常範圍內,不得低於6或高於10;
(二)溫度應等於或低於45ºC;
(三)以鉑鈷比測量的色度不得超過80單位,一般而言亦不得引致投訴;
(四)在任何可以量度的軸上,粗粒固體的尺寸不應等於或超過5厘米;
(五)懸浮固體總數不得超過800mg/L;
(六)油及脂肪成分不得超過100mg/L;
(七)硫化物的成分不得超過1mg/L(按S計);
(八)生化需氧量,5日20ºC下不應超過800mg/L(按O2計);
(九)化學需氧量不得超過2000mg/L(按O2計);
(十)清潔劑應可生物降解,且其成分不應超過75mg/L;
(十一)以下化學元素及物質不得超過下列以mg/L為單位的份量:
| 化學元素及物質 | 份量 (mg/L) |
|
砷(按As計) |
1 |
|
鎘(按Cd計) |
0.2 |
|
鉛(按Pb計) |
2.5 |
|
銅(按Cu計) |
5 |
|
鉻總數(按Cr計) |
2 |
|
六價鉻(按Cr計) |
0.1 |
|
汞(按Hg計) |
0.05 |
|
鎳(按Ni計) |
4 |
|
氰化物(按CN計) |
1 |
|
酚(按C6H5OH計) |
10 |
|
礦物油 |
15 |
|
總有效餘氯(按Cl2計) |
1.0 |
(十二)工業廢水應沒有引致破壞生態系統的物質。
五、除第四款所列的參數特徵外,在任何情況下,可進入排放系統的廢水應沒有:
(一)沉澱、沉積或懸浮物質,該等物質單獨或與系統內的其他物質混合後,可危害工作人員健康或系統結構;
(二)爆炸物質、廢料、砂、灰、放射性物質,以及可以堵塞或損壞系統部件及處理站的其他物質;
(三)氫氧根環式合成物及其鹵化衍生物;
(四)在承受水體會破壞水域生態或地域生態的物質;
(五)令人類致病的微有機體;
(六)在合理程度以外刺激病原體病媒或儲存宿主發展的任何物。
六、任何性質的固體廢物或半固體廢物排入系統中,須獲得管理實體的許可,如該等廢物事先經過處理以使其對排放系統的部件及處理站不造成損害,則例外發出許可。
附件十一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廢水排放入雨水下水道或承受水體的一般規定
廢水排放在承受水體應遵守下表所載量及品質標準:
| 參數 | 結果的表示 | 可接納的最高數值 (註解1) |
|
pH |
Sorensen比例 | 6-9 (註解2) |
|
溫度 |
oC | 增加3 oC (註解3) |
|
生化需氧量(5日,20oC) |
mg/L O2 | 40.0 |
|
化學需氧量 |
mg/L O2 | 150.0 |
|
總懸浮固體 |
mg/L | 60.0 |
|
鋁 |
mg/L Al | 10.0 |
|
砷總數 |
mg/L As | 1.0 |
|
鎘總數 |
mg/L Cd | 0.2 |
|
鉛總數 |
mg/L Pb | 1.0 |
|
氰化物總數 |
mg/L CN | 0.5 |
|
銅總數 |
mg/L Cu | 1.0 |
|
六價鉻 |
mg/L Cr (Vl) | 0.1 |
|
鉻總數 |
mg/L Cr | 2.0 |
|
鐵總數 |
mg/L Fe | 2.0 |
|
錳總數 |
mg/L Mn | 2.0 |
|
汞總數 |
mg/L Hg | 0.05 |
|
鎳總數 |
mg/L Ni | 2.0 |
|
硒總數 |
mg/L Se | 0.5 |
|
鋅總數 |
mg/L Zn | 5.0 |
|
重金屬(總數) |
mg/L | 5.0 |
|
碳氫化合物(總數) |
mg/L | 1.0 |
|
農藥 |
pg/L | 0.5 |
|
氣味 |
- | 在1:20稀釋後不能測出氣味 |
|
色素 |
- | 在1:20稀釋後不能看到色素 |
|
有效餘氯 |
||
|
-游離 |
mg/L Cl2 | 0.5 |
|
-總數 |
mg/L Cl2 | 1.0 |
|
酚 |
mg/L C6H5OH | 0.5 |
|
油及脂肪 |
mg/L | 15.0 |
|
硫化物 |
mg/L S | 1.0 |
|
亞硫酸鹽 |
mg/L SO3 | 1.0 |
|
硫酸鹽 |
mg/L SO4 | 2000.00 |
|
磷總數 |
mg/L P | 10.0 |
| 3 (供應小湖或海灣湖的水) |
||
|
氨氮 |
mg/L NH4 | 10.0 |
|
氮總數 |
mg/L N | 15.0 |
|
硝酸鹽 |
mg/L NO3 | 50.0 |
|
乙醛 |
mg/L | 1.0 |
|
清潔劑 (十二烷基硫酸脂) |
mg/L | 2.0 |
|
六六六(HCH) |
mg/L | 2.0 |
|
四氯化碳 |
mg/L | 1.5(註解4) |
|
DDT |
mg/L | 0.2(註解4) |
|
五氯苯酚 |
mg/L | 1.0(註解4) |
|
Aldrina, Daldrina, Endrina isodrina |
µg/L | 2.0(註解5) |
|
六氯苯(HCB) |
||
|
-生產及變形 |
mg/L | 1.0(註解4) |
|
-以過氯化生產全氯 乙烯及四氯化碳 |
mg/L | 1.5(註解4) |
|
六氯丁二烯(HCBD) |
mg/L | 1.5(註解4) |
|
哥羅仿 |
mg/L | 1.0 |
註解1:VMA-可以接納的最高數值,即先計出一個月中每個工作日的日平均數,再由每日的平均數計出該月的算術平均數。
根據24小時內排放的具代表性的廢水樣本而定的日平均數值,不得超過月平均數值的四倍(在此24小時內的樣本應注意產生廢水的排放制度而採得)。
註解2:日平均數值最高可以在5.0-10.0之間。
註解3:廢水排放後,在距離排放點下游30米處所測量的承受水體的溫度,其日平均數值可以超過月平均數值2oC。
註解4:日平均數值不得超過月平均數值二倍。
註解5:日平均數值不得超過月平均數值五倍。
附件十二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所指者)
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的術語
一、產生熱水的設備:將水加熱的設備,有即時使用熱水的即熱式熱水器,或為儲存式的儲積式熱水器。
二、消防供水口:使用水滅火的設備,可以連接消防喉或其他適合的設備及配件。
三、樓宇的級別(根據總高度作分類):
P級(低)—— 至9.6米的樓宇;
M級(中)—— 高度高於9.6米至20.5米的樓宇;
A級(高)—— 高度高於20.5米至50米的樓宇,並分為兩類:
—A1高度等於或低於31.5米的樓宇;
—A2高度超過31.5米的樓宇。
MA級(特高)—— 高度超過50米的樓宇。
四、豎管:引水支管或配水支管的垂直管道的分段。
五、水錶:裝設於配水網路的設備,以測量及計算經過該設備的總水量。
六、抽升設施:由眾設備組合而成,以機動方式將存於儲水池的水抽升。
七、加壓設施:由眾設備組合而成,當公共網路不足以確保系統的良好使用條件時為公共網路增加有效壓力。
八、供水支管:直接供水予用水裝置的管道。
九、配水支管:分戶水錶與供水支管之間的管道。
十、集體引水支管:物業邊界與使用者分戶引水支管之間的管道。
十一、分戶引水支管:集體引水支管與分戶水錶之間的管道;在樓宇只有一個用戶的情況下,為物業邊界與水錶之間的管道。
十二、接戶管:公共網路與被服務物業邊界之間的管道。
十三、儲水池:在大氣壓力下的儲水設施,儲存的目的為供應水予樓宇配水網路。
十四、水龍頭及沖洗閥:安裝於供水支管出口的用水裝置,以調節水的供應。
十五、閥:安裝於網路的構件,其類型及目的如下:
(一)制水閥——阻止或容許水流向任一方向;
(二)止回閥——阻止水流向某一方向;
(三)安全閥——以排水方法維持低於既訂數值的壓力;
(四)減壓閥——以水頭損失維持低於既定數值的壓力;
(五)節流閥——容許調整流量。
附件十三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所指者)
樓宇飲用水配水系統的符號
一、管道及配件
| 符號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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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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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管道(滅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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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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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回水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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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管道或作外層保護的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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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連接的十字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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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連接的十字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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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脹接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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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往另一層的向上垂直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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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另一層的向下垂直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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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左至右的管道的跌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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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右至左的管道的跌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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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濾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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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氣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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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龍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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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龍頭或制水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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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球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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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壓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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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回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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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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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的膨脹水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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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或球式膨脹水箱 |
二、設備
| 符號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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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水水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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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供水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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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用供水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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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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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儲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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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熱式熱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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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沖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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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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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水式電熱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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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水式氣體熱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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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升器(水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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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組 |
三、材料
| 符號 | 名稱 |
| AI | 不銹鋼 |
| CU | 銅 |
| FF | 鑄鐵 |
| FG | 鍍鋅鐵 |
| FP | 黑鐵 |
| PE | 聚乙烯 |
| PP | 聚丙烯 |
| PVC | 聚氯乙烯 |
附件十四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累積流量——計算流量曲線
附件十五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水錶-安裝類別的圖解
圖一
由公共網路直接供水的樓宇的水錶的安裝
圖二
間接供水系統
圖三
間接供水系統
圖四
總錶安裝的圖解
圖五
Ø15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六
Ø20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七
Ø25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八
Ø40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九
Ø50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十
Ø80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十一
Ø100水錶安裝的圖解
附件十六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五款所指者)
儲水式熱水器的接連類型圖解
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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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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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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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水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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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回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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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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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水式熱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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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水漏斗 |
附件十七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所指者)
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的術語
一、家庭廢水:衛生設施、廚房及洗衣間的用水設備所排出的水。
二、工業廢水:來自工業活動的水。
三、雨廢水(簡稱雨水):來自降雨的水。
四、天溝及水溝:將雨水收集並引至落水管的配件。
五、衛生設備:屬於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的部件,以容許因衛生原因而使用水。
六、清潔口:由直管或彎管構成的裝置,設有活動的封蓋以檢查及疏通管道。
七、檢修井:確保在下水道進行保養工作的配件。
八、滯留井:分離及阻隔廢水中可能對管道或淨化程序造成堵塞、水垢及其他損害的物質的配件;隔油井及碳氫化合物滯留井的作用為透過浮除法將較輕物質分離;固體滯留井作用為透過沉降法將重物質分離。
九、排水量:一個或多個衛生設備排水的平均流量。
十、樓宇排出管:收集來自落水管、對上一層的排水支管及抽升導管的廢水的管道,同時把水引到接戶管或另一落水管。
十一、通風豎管:補充落水管通風的管道,以確保在存水彎維持存水封;倘無落水管,則確保維持網路通風。
十二、標稱直徑:管道所有構件的尺寸數字,但外直徑除外;為一用於參考的整數,該數值與出產數值相近。
十三、存水彎的水封:保護存水彎的水的最高高度。
十四、抽升設備:部件及設備的組合,在不能用重力式排水法時,可透過機動方式抽升廢水並排入接戶管沙井。
十五、地漏:設有孔口或裂口的裝置,用作阻隔廢水所帶來的固體物質。
十六、排水支管:把用水設備排出的家庭廢水或工業廢水,或把雨水引入落水管或樓宇排出管的管道。
十七、通風支管:在沒有其他方法保持存水彎的水封的情況下,用於此目的的管道。
十八、存水彎:附於衛生設備或排水支管的裝置,作用為阻止氣體進入建築物內部。
十九、充滿度:水流在管道或水溝中的充滿程度,以水深與管道管徑或水溝設計最大水深的比值表示。
二十、雨水落水管:將雨水引入較低位置的管道,使其可以進入公共網路或道路的排水溝。
二十一、家庭廢水落水管:將其上各層的家庭廢水引到樓宇排出管的管道,並同時為樓宇及公共網路通風。
二十二、諧和彎管:彎位的半徑從中心線測量不短於半徑的4倍且不短於200毫米的彎管。
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示意圖
附件十八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所指者)
樓宇廢水排放系統的符號
一、管道及配件
二、衛生設備
三、材料
附件十九
(第二百零九條所指者)
一般用水設備須考慮的廢水排水量及排水支管與存水彎的幾何特徵
| 設備 | 排水量 (l/min) |
排水支管最小直徑 (mm) |
存水彎 | |
| 最小直徑 (mm) | 水封 (mm) |
|||
|
大便器 |
90 | 90 | (1) |
50 |
|
浴缸 |
60 | 40 | 30 | |
|
下身盆 |
30 | 40 | 30 | |
|
淋浴器 |
30 | 40 | 30 | |
|
盥洗盆 |
30 | 40 | 30 | |
|
洗碗碟機 |
60 | 50 | 40 | |
|
洗衣機 |
60 | 50 | 40 | |
|
座地式小便器 |
90 | 75 | 60 | |
|
掛牆式小便器 |
60 | 50 | (註解1) | |
|
洗碗碟盆 |
30 | 50 | 40 | |
|
水箱 |
30 | 50 | 30 | |
註解1:附於設備內的存水彎。
附件二十
(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在滿流排放的最不利情況下,訂定存水彎與通風截面的最大距離
圖中的字符代表:
i:最大傾斜度
d:存水彎與通風截面的距離
ø:以mm計算的直徑
|
洗碗碟盆、淋沐器、盥洗盆、下身盆(ø40) |
|
|
大便器(ø90至ø100)、地漏的存水彎(ø75)、坐地式小便器(ø75) |
|
|
洗衣池、洗衣機、洗碗碟機、沐缸(ø40)、地漏的存水彎、掛牆式小便器(ø50) |
附件二十一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百二十九條第四款所指者)
落水管的最大計算流量
落水管的直徑可參考以下圖表:
|
落水管的 |
最大計算流量 |
最大計算流量 |
| 80 | 120 | 156 |
| 100 | 240 | 336 |
| 125 | 348 | 456 |
| 150 | 570 | 744 |
| 200 | 960 | 1260 |
附件二十二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四款所指者)
雨水落水管的設計
圖中的字符代表:
Q:落水管設計的流量 (L/min)
D:落水管直徑 (mm)
H:落水管最高處以上允許的最大水位高度 (mm)
L:落水管的最短長度 (m)
使用的程序
一、利用實曲線由(Q,H)座標點找出L值。
二、如落水管長度等於或超過L則轉至第四款。
三、如落水管長度不足,應將排水的面積分割並重新按第一款計算。
四、訂定第一款所得圖表的點對應的D值。
五、如落水管長度等於或超過40D(以米計算),D的數值符合,否則轉至第六款。
六、利用虛曲線由(Q,H)座標點找出D值。
七、如找出的D數值太高,將排水的面積分割並重新按第一款計算。
附件二十三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款所指者)
再生水的水質標準及水質監察規則
一、定義
再生水,是指達標排放水經過深度處理後,達到表一規定的水質標準的可回用水。
二、水質標準
符合表一所列水質標準的再生水方可進入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
三、監察
(一)負責生產再生水的實體須對將進入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再生水進行取樣分析,取樣頻率不得少於表二所提及的頻率,並確保水質符合表一所列的水質標準。
(二)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須對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中的再生水進行取樣分析,取樣頻率不得少於表二所提及的頻率,並確保水質符合表一所列的水質標準。
(三)水質監察實體或衛生部門得隨時對再生水進行取樣檢測。
(四)負責生產再生水的實體須在生產再生水設施內設置再生水取樣點,水質監察實體得隨時對設施內的再生水進行取樣檢測。
(五)如負責生產再生水的實體及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發現再生水存在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潛在危險且非載於表一的微生物、寄生有機體或化學物質等,亦須對該等物質進行監測。
四、補救措施
當再生水水質不符合規定時,負責生產再生水的實體及負責營運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的實體須採取補救措施。
表一
再生水水質標準
| 序號 | 監測項目 | 單位 | 參數值 |
| 1 | pH | - | 6-9 |
| 2 | 色度 | Pt/Co | ≦15 |
| 3 | 嗅 | - | 無不快感 |
| 4 | 濁度 | NTU | ≦5 |
| 5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mg/L | ≦10 |
| 6 | 氨氮 | mg/L | ≦5 |
| 7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mg/L | ≦0.5 |
| 8 | 鐵 | mg/L | ≦0.3 |
| 9 | 錳 | mg/L | ≦0.1 |
| 10 | 溶解性總固體 | mg/L | ≦2000 |
| 11 | 溶解氧 | mg/L | ≧2.0 |
| 12 | 總氯 | mg/L | ≧1.0(出廠);≧0.2(管網末端) |
| 13 | 埃希氏大腸桿菌 | /100mL | 不得檢出 |
表二
再生水水質取樣最低頻率
| 序號 | 監測項目 | 頻率 |
| 1 | pH | 1次/日 |
| 2 | 色度 | 1次/日 |
| 3 | 嗅 | 1次/日 |
| 4 | 濁度 | 1次/日 |
| 5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1次/周 |
| 6 | 氨氮 | 1次/周 |
| 7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1次/周 |
| 8 | 鐵 | 1次/周 |
| 9 | 錳 | 1次/周 |
| 10 | 溶解性總固體 | 1次/周 |
| 11 | 溶解氧 | 1次/日 |
| 12 | 總氯 | 1次/日 |
| 13 | 埃希氏大腸桿菌 | 1次/周 |
附件二十四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術語
一、再生水:達標排放水經過深度處理後,達到附件二十三規定的水質標準的可回用水。
二、供水:為滿足家庭、商業、工業及公共所用的水。
三、管道的配件:網絡的組成構件,為方便組合導管成理想的幾何形狀,可以為彎形、十字形、錐形或叉形。
四、檢查井:網路的組成構件,為安裝配件及便於在安全及有效的條件下進入網路進行觀察、記錄或操作。
五、人均再生水耗水量:單位時間內每一使用者消耗的再生水水量。
六、管道:網路的組成部分,為確保供水的運輸及分配。
七、底部洩水裝置:網路的組成構件,允許導管分段及配水網路各部分排清水分,尤其為進行清洗、消毒或維修。
八、標稱直徑(DN):管道的一個部分的尺寸數字,為一整數且該數值與出產尺寸相近;可以適用於內直徑(DN/DI)或外直徑(DN/DE)。
九、尖峰系數:最高流量(一般為每小時最高流量)與平均流量(一般為年平均每日流量)的商數。
十、漏水:系統失去的水,尤其為儲水池、配水網路及家庭接戶管失去的水。
十一、設計年限:各系統設計使用的時間,注意技術-經濟、財政及社會因素,尤其是根據設施及設備的有效壽命、城市增長速度及系統擴展的容易性定出。
十二、接頭:網路的組成構件,連接分配網的導管、接戶管、配件及其他裝置;可以為剛性、撓性、膨脹性及可拆開。
十三、流量計:網路的組成構件,用作確定水流量,可讀出瞬間流量及水流體積,或僅讀出水流體積,並記錄該等數值;可以為狹管式、機動式、電磁式、電子式及超音波式。
十四、接戶管:網路的組成部分,用作確保由公共網路至被服務物業的邊界的樓宇供水。
十五、減壓器:網路的組成構件,用作減低某一截面的壓力以便下游不超過預訂的數值;可以為消能井或減壓閥。
十六、儲水池:網路的補充設施,用作穩定用水的波動,在上游系統暫停時確保配水,平衡配水網路的壓力及調整抽水運作。
十七、公共配水系統:一系列的設施,以滿足家庭、商業、工業、公共及其他消耗水的分配,包括配水網路、網路的配件及補充設施,尤其是儲水池及抽升系統。
十八、抽升系統:網路的補充設施,用於在排放時給予能量以增加壓力。
十九、制水閥:網路的組成構件,用於在安裝處調整、中斷或容許流水;可以為楔形閘閥、蝶閥、球閥、旋塞閥及櫃閥,可以為手動或摩打運作。
二十、防止倒流裝置:網路的組成構件,用作自動阻止水在導管內向一方流動,包括止回閥、真空破壞器等;止回閥可以為旋啟式、升降式及立式。
二十一、氣閥:網路的組成構件,用於在導管的低壓區自動逼出氣體,可以在充水時使空氣排出及每當出現低壓時容許空氣進入。
二十二、再生水出水口:再生水供水點,安裝或沒有安裝水龍頭。
附件二十五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的符號
附件三訂定的符號均適用於再生水公共配水系統,但當中的“消防供水口”的符號除外。
附件二十六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再生水樓宇配水系統的術語
附件十二訂定的術語均適用於再生水樓宇配水系統,但當中的“消防供水口”的術語除外。
附件二十七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再生水樓宇配水系統的符號
一、冷水管道(再生水):
二、防止倒流裝置:
三、附件十三訂定的符號均適用於再生水樓宇配水系統,但當中的“消防供水口”符號除外。
附件二十八
(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者)
再生水水錶 - 安裝類別的圖解
圖一
由公共網路直接供水的樓宇的水錶的安裝
圖二
間接供水系統
圖三
總錶安裝的圖解
圖四
Ø15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五
Ø20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六
Ø25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七
Ø40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八
Ø50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九
Ø80水錶安裝的圖解
圖十
Ø100水錶安裝的圖解
第16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表
(第一款所指者)
| 貨物名稱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 |
|---|---|
| 一次性塑膠棉花棒,但用於採樣用途的拭子除外 | ex.5601.21.10 |
| 一次性塑膠氣球棒 | ex.3926.90.90 |
| 一次性塑膠充氣打氣棒 | ex.3926.90.90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5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