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7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5年8月12日
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企业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应对紧急情况。
1.2.2 统筹安排,各负其责。依据行政区域、供水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置体系。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挥、协调、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负责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2.3 保障供水,常备不懈。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优先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同时保障重要公共场所、自治区及南宁市党、政、军、警重要机关(部门)用水。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机制,加强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1.3 编制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1.3.2 《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
1.3.3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相关指导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2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工程事故、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类型。
1.5 现状评估
1.5.1 供水系统概况
南宁市以邕江为主要饮用水水源,远郊的大王滩水库作为城市的次要水源,近郊的天雹水库、龙潭水库等小型水库作为城市应急水源。目前城市供水企业有两个,为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南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厂9个,设计供水能力共226万立方米/日。其中:
主城区供水厂7个,设计供水能力共203万立方米/日,各水厂供水管网互相联通。河南水厂、凌铁水厂、陈村水厂、西郊水厂、中尧水厂日常水源为邕江老口段饮用水水源,三津水厂日常水源为邕江河段就近水源,那马水厂日常水源为大王滩水库水以及那马镇那扭村地下水。陈村水厂应急水源为天雹水库,约60万立方米/日(保障7天及以上)的应急供水能力。三津水厂应急水源为龙潭水库,约20万立方米/日(保障7天及以上)的应急供水能力。通过供水管网的联通,实现多水源保障体系。
武鸣城区及广西—东盟经开区供水厂有2个,设计供水能力为23万立方米/日。灵水湖水厂日常水源为灵水湖,东盟水厂日常水源为西江河,通过两水厂供水管网的联通,实现片区的双水源互备。
1.5.2 主要风险源
供水系统主要风险源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针对以上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风险筛查和影响评估如下:
(1)自然灾害
诱发风险的条件:干旱、地震、台风、洪灾、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
可能性:南宁市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典型的岩溶发育地区,洪灾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岩溶塌陷发生的可能性也较大。此外,南宁市有一定数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暴雨等因素诱发,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也有发生的可能。
影响范围:洪灾的影响范围是市区范围,岩溶塌陷、滑坡、塌陷影响范围为具体的地质灾害发生点附近供水系统。
影响时间:影响时间较短。洪灾的影响时间为洪灾发生时段内,岩溶塌陷、滑坡、塌陷影响时间为地质灾害发生后受影响供水系统的抢修时间段。
可能产生的后果或影响:导致城市供水水源(含地下水源)无法满足正常取水需求,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事故灾难
诱发风险的条件:取水水源事故、取水输水系统事故、输水或配水管网事故、水厂生产事故、供电事故等。
可能性:南宁市供水企业针对供水事故已制定有完善的应急预案,从系统上降低了事故灾难发生的概率,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
影响范围:取决于事故发生的规模和位置。邕江老口饮用水水源地,河南水厂、凌铁水厂、陈村水厂、西郊水厂、中尧水厂日常供水受影响,其余情况下可以控制在单个水厂供水范围内。
影响时间:影响时间较短。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工程抢险时间。
可能产生的后果或影响:
① 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停止取水;
② 城市主要输水管或配水管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③ 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等;
④ 城市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件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影响城市供水。
(3)公共卫生事件
诱发风险的条件:人为污染或企业单位生产事故排放导致的环境事件等。
可能性: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社会管理的各方面因素,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可预见性较大。
影响范围:取决于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性质。如邕江老口饮用水水源地受污染,河南水厂、凌铁水厂、陈村水厂、西郊水厂、中尧水厂日常供水受影响,其余情况下可以控制在单个水厂供水范围内。
影响时间:影响时间较长。取决于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时间。
可能产生的后果或影响:
① 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包括重金属)、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② 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诱发风险的条件:人为污染或企业单位生产事故排放导致的环境事件等。
可能性:社会安全事件涉及国际国内形势的各方面因素,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不可预见性较大。
影响范围:取决于社会安全事件的具体性质。如邕江老口饮用水水源地生产设施被破坏,河南水厂、凌铁水厂、陈村水厂、西郊水厂、中尧水厂日常供水受影响,其余情况下可以控制在单个水厂供水范围内。
影响时间:影响时间较长。取决于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理时间。
可能产生的后果或影响:战争、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1.5.3 应急能力
(1)工程抢险能力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紧急抢险抢修组、水源地污染抢险治理组等,对配合抢修供水系统事故的交通、供电、供水、人力和物资保障等提供多部门联合协调配合的能力,供水企业已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对工程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供水系统事故具备较强的工程抢险能力。
南宁市供水应急药剂储备中心位于五象供水加压站内,可为南宁市及下辖市县提供应急药剂,常备2天使用量应急药剂。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可调用南宁市供水应急药剂储备中心的供水应急药剂,对污染水源进行处置。
(2)物资保障能力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保障组,及时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设置应急物资发放点,可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应急水源供水能力
主城区应急饮用水源地为天雹水库和龙潭水库,其中天雹水库已建成向陈村水厂的输水管线,可提供60万立方米/日(保障7天及以上)的供水能力;龙潭水库已建成向三津水厂应急输水渠道,可提供20万立方米/日(保障7天及以上)的供水能力,那马水厂以大王滩水库及地下水为水源的13万立方米/日供水能力。
武鸣城区及广西—东盟经开区两水厂互为备用,最不利情况为:西江河水源污染,灵水湖水源可保障9万立方米/日的供水。
(4)应急监测能力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整合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市级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等。
表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情况
事件类别 |
具体情形 |
自然灾害 |
因干旱、地震、台风、洪灾、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含地下水源)无法满足正常取水需求,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
事故灾难 |
1.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停止取水; 2.城市主要输水管或配水管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3.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等; 4.城市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件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影响城市供水。 |
公共卫生 |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包括重金属)、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 |
社会安全 |
战争、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分级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事件等级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6.1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才能恢复供水的,为一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6.1.1 受影响居民人口40万以上;
1.6.1.2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40%以上。
1.6.2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才能恢复供水的,为二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6.2.1 受影响居民人口20万~40万;
1.6.2.2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30%~40%。
1.6.3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才能恢复供水的,为三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6.3.1 受影响居民人口10万~20万;
1.6.3.2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20%~30%。
1.6.4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才能恢复供水的,为四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6.4.1 受影响居民人口5万~10万;
1.6.4.2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10%~20%。
(上述内容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为含本数)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水利局、市政园林局、南宁供电局、气象局、南宁海事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南宁交投集团、南宁建宁水务集团,供水企业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事发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领导职务排序递补。
2.1.2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供水的总体协调、调度,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拟定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结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供水事件应急处置作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部门实施跨市救援等紧急措施;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建局:及时了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对市管道路、排水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协调事件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应急供水;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组织临时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依法组织较大供水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警信息的受理和先期处置,以及报警事件的上报和通知,传达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指令。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导、协调开展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助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论核查、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事件发生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相关设施重建、改扩建的规划相关工作;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协助组织相关力量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车辆运送城市供水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协调运输企业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财政局:负责供水事件应急资金的筹措、安排和拨付。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灾害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的下达要求,负责组织储备粮油猪肉出库。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环境污染的应急工作,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提供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市卫健委:负责水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饮用水产品市场监管,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商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应急备用水库、敞开式应急连通渠道的日常维护清理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调度应急备用水源,并调度老口、邕宁的梯级水量。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综合利用。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参与应急期间对涉及违反城市供水管理和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应急期间,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工作。
南宁海事局:负责对郁江、左江、右江干线航道上的城市供水水源地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防治船舶污染工作,保证城市供水水上取水设施免受船舶损坏及取水处水域免受船舶污染,保障应急救援水上交通安全及协助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做好应急期间老口枢纽船闸通航调控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相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强化对本辖区供水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辖区发生四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现场指挥、事件调查、救援保障、应急处置等各项应对工作。
南宁供电局:负责应急供电设施的抢修,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供电需要。
南宁交投集团:应急期间,当广西郁江老口航运枢纽上游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事件时,按照水量调度通知对老口航运枢纽进行水量调度。
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根据本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制定各供水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处置方案,组建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设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处置方案,做好现场抢修作业、事件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负责应急设备保障(如运水车辆、器材、机具)和应急供水的调配,保证应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与涉及部门会商共同处置。
2.2 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与自治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各城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联络,及时了解最新信息,根据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研判事件等级,并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件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供水应急知识宣传;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事件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事件等级初步判定: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初步研判事件等级。当判定事件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市级供水事件时,应立即逐级报告,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安排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负责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落实各工作小组;在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自治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将应急指挥权移交自治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当判定事件等级为四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通知相应城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导和协助城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2.2 专家组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咨询机构,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成员由供水、生态环境、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参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分析事件原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技术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发生的应急事件实施技术支持。
2.2.3 紧急抢险抢修组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供电、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动员受事件影响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难疏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和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对已经发生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事件”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对涉嫌城市供水设施维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2.4 水源地污染抢险治理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住建局、海事局、应急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南宁交投集团、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的方案并实施,防止水源地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涉及邕江老口枢纽上游水源遭受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时,老口枢纽实施关闸截流,启动应急供水措施,并协调做好应急期间邕江老口、邕宁枢纽调控工作以及老口船闸通航调控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下泄流量方案。
2.2.5 治安交通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维持社会治安,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维护交通秩序,以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视情况对通往事件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协调运输保障。
2.2.6 综合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是:及时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对全市的饮用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配和供应,设置应急物资发放点;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2.7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
2.2.8 监控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知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卫健委(负责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局、水利局(负责通知南宁水文中心)、气象局及供水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是: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事件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事件监测,实时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根据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开展水源、城市供水等的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做好水质、水量等的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作出报告。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作出报告。
各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系统,负责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
3.2 监测网络
在日常管理中,各监测部门、机构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以及暴雨、干旱、高温天气、洪涝灾害、供水沿线关键部位地质灾害、水源地道路运输、船舶事故等灾害监测。出现异常状况或判断会出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等。
3.3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重大)和一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蓝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导致四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
3.3.2 黄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导致三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
3.3.3 橙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导致二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
3.3.4 红色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导致一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
3.4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源地来水及供水预警信息,判断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预警措施包括: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计起始时间、受影响区域、预警级别;根据事件复杂性补充应急处置指南、风险规避事项和事态预期发展等内容。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本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应选择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手机短信和户外显示屏等多渠道协同方式进行,并对特殊群体进行定向通知,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给公众。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供水单位除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住建局和市应急局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1.2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供水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报警后,要及时报市住建局和市应急局,由市住建局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供水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按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4.1.3 接到事件报告后,市住建局应迅速组织力量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对突发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此同时市住建局及相应城区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市公安局协调、组织好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4.1.4 三级及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件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1.5 四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 响应措施
4.2.1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件(一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或者先行启动,各项指挥与协调工作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各工作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对南宁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从柳州市、桂林市等其他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2 当发生重大事件(二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或者先行启动,各项指挥与协调工作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各工作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停止或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城市供水范围内的工业用水;做好调运商品水的准备;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3 当发生较大事件(三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工作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4 当发生一般事件(四级)时,采取的措施:事发地的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4.3 指挥协调
4.3.1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3.2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各类别设施设备发生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等事件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归口管理部门市卫健委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城市水源遭受污染、破坏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分别启动相应的《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恐怖活动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南宁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3.3 广西郁江老口航运枢纽上游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老口航运枢纽调度,最大程度利用调蓄库容调蓄上游来水,同时停用老口取水口泵站并关闭阀门,在对下游水源动态监测合格情况下并经指挥部批准,启动下游应急取水泵站进行临时应急取水,同时调度第二水源及应急备用水源向市区供水。
4.4 信息报告
4.4.1 首报
任何获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可电话将情况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同时报市住建局。发生突发事件的供水企业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市应急联动中心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迅速报告,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以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市住建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每个节点向上电话报告时间均不得超过10分钟。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原因和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涉事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件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首报应采用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可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发出。
4.4.2 续报
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4.4.3 总报
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1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4.5 各成员单位设立值班电话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24小时对险情进行预警和监测。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4.6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以确保信息正确、传递及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终止
5.1 终止程序
如有自然灾害事件的,市应急局对现场恢复程度以及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已消除进行检查;供水企业对供水管道及相关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知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卫健委(负责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城市供水进行水质检验;并由以上单位将检查结果报告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经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确认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并消除后,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宣布应急终止,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通知公众。
5.2 善后处置
事发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一般事件及较大事件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3 事件调查
5.3.1 由相应层级的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由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事件调查组,20 个工作日内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内容,上报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后续继续保持跟踪监测。
5.3.2 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4 总结建议
5.4.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4.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5.4.2.1 发生事件的供水的基本情况;
5.4.2.2 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5.4.2.3 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5.4.2.4 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4.2.5 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5.4.2.6 事件结论;
5.4.2.7 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
5.4.2.8 各种必要的附件;
5.4.2.9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5.4.2.10 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市住建局、各供水企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在应急抢险救援时确保胜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1.2 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开展日常演练,同时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全市性的城市供水应急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6.2 技术保障
市住建局应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救援专家库,负责供水设施、工程抢险等的技术保障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负责水源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水质监测、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技术保障;各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的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技术人才、技术措施保障体系,实现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
6.3 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的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相关运输企业按照应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4 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5 物资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供水企业配齐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6.6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6.7 宣传教育
加强城市供水预防、抢险知识的宣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供水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抢险法律法规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供水设施、供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普及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知识,普及节水常识。
6.8 预案演练
为确保预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排险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演练。各供水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方案和演练总结,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9 监督检查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1.1 预案评估
建立预案评估制度,评估分为定期评估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的评估,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各供水企业应参照本预案编制本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7.1.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供水系统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管理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奖励与责任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