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发〔2025〕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市有关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
为有序推进2025年政府立法工作,根据《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对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安排,制定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一、政府立法工作总体要求
2025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紧扣全市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行政立法质效,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阳贵安新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一)审议类项目
1.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4件)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暂定名)
《贵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暂定名)
2.市政府修改规章(1件)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订)
以上4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进度,由市交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附件1明确的时间进度,如期完成在各自环节的工作任务。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环节的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起草责任单位承办。
(二)调研类项目
1.地方性法规(6件)
《贵阳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暂定名)
《贵阳市自然山体保护条例》(暂定名)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暂定名)
《贵阳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暂定名)
《贵阳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暂定名)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暂定名)
2.政府规章(2件)
《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修订)
《贵阳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暂定名)
以上6件地方性法规和2件政府规章立法调研工作进度,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委、市民政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附件2明确的时间进度,如期完成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三、工作要求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丰富立法形式,积极探索从“小缺口”以“小快灵”方式立法,遵循立法规律,严格执行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上位法规定,做好或配合做好2025年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正确方向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环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立法计划、政府规章制定和其他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等按规定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并贯彻执行好市委的批示和相关要求。
(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立法任务完成
凡在2025年有立法工作任务的部门,要结合所承担的起草或调研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立法草案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时间落实到位。立法计划确定的审议类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狠抓落实、尽早完成。对于调研类项目,要积极推进,在规定时间完成调研工作后,形成详实的立法调研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报告还要按要求报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经充分调研论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有关起草责任部门四方形成共识,认为立法条件、立法时机成熟有必要转为今年审议类项目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承担立法草案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司法局要加强立法合作、相互配合,确保任务完成。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遇到困难,不能按规定时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依据《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起草责任部门将不能完成或需延期完成的详细理由、补救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并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说明。
(三)强化重点环节,确保立法工作质量
1.认真落实起草责任。起草、论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责任部门要厘清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法律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规范的内容、实施的环境及条件等,要站在全市的高度、公正的立场思考和处理问题。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与涉及部门沟通,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对重大、疑难问题,涉及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送审稿的内容、论证程序、送审材料等必须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送审稿由起草责任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送市司法局进行综合审查。
2.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前介入,跟踪了解并推进立法计划的实施。要站在全市高度,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综合审查把关,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立法草案,市司法局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退回起草责任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按要求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司法局的相关工作,对立法草案征求意见要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对立法调研论证要按要求提供支持和帮助。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立法。持续坚持依法立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立法内容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国家、省的政策协调,要把立法风险分析、立法时机研判、立法战略思考作为项目立项、草案起草、综合审查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确保立法不抵触、不放水、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同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起草责任部门和市司法局要严格执行政府立法相关制度,拓宽社会各方和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与方式,进一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使每项立法都做到广集汇聚民意、体现保障民生、回应利益关切、激发群众创造力,从立法层面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立法综合素养
有立法工作任务的部门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保持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
附件:1.2025年审议类项目立法工作进度安排表
2.2025年调研类项目立法工作进度安排表
附件1
2025年审议类项目立法工作进度安排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责任部门 |
报送市司法局 审查时间 |
市司法局报送 市政府常务会 审议时间 |
市政府提交 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时间 | |
1 |
地方性法规审议类项目 |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
市交委 |
2024年12月中旬前 |
2025年2月底前 |
2025年3月底前 |
2 |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2月中旬前 |
2025年4月中旬前 |
2025年4月底前 | |
3 |
《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暂定名)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25年3月底前 |
2025年7月底前 |
2025年8月底前 | |
4 |
《贵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暂定名) |
市大数据局 |
2025年5月底前 |
2025年9月底前 |
2025年10月底前 | |
5 |
政府规章审议类项目 |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5年6月10日前 |
2025年11月10日前 |
不需提交 |
附件2
2025年调研类项目立法调研工作进度安排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研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
1 |
《贵阳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 |
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确定的责任部门 |
市人大有关专委会确定的时间 | |
2 |
《贵阳市自然山体保护条例》(暂定名) | |||
3 |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暂定名) | |||
4 |
《贵阳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暂定名) | |||
5 |
《贵阳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暂定名) | |||
6 |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 | |||
7 |
政府规章 调研类项目 |
《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修订) |
市民政局 |
2025年10月前 |
8 |
《贵阳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暂定名) |
市气象局 |
2025年10月前 |
部门解读|《贵阳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
一、制定计划的必要性
制定立法计划是政府立法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通过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及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经深入调研论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对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安排,制定政府立法计划,把实践急需、立法条件及时机成熟、各方意见统一的项目作为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地明确工作目标和实现目标的途径及措施,对立法草案初稿起草、责任部门、工作程序、完成时限、组织保障、队伍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能更好地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统一思想、理清思路、增强自觉性、调动积极性,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人力、物力,有条不紊地推进工作开展,避免工作盲目无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二、制定计划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围绕“一圈两场三改”“农村五治”“四个绿色”行动、增进民生福祉等,持续抓好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水资源环境保护、产业工人队伍服务、数字经济、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地名管理、气候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及立法调研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类项目
地方性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明确分别在4月、6月、10月、12月第一次审议《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暂定名)、《贵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暂定名)的时间安排,倒排工期,将这4件法规在政府环节立法工作的责任主体、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安排,确保市政府如期提交审议。
政府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并与新出台的《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相衔接,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拟对《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进行专项修订。结合今年立法项目整体时间安排,明确了责任主体、时间节点和其他相关要求,确保如期提交市政府审议。
(二)调研类项目
结合有关部门报送项目的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将《贵阳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贵阳市自然山体保护条例》(暂定名)、《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暂定名)、《贵阳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暂定名)、《贵阳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暂定名)、《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6件地方性法规,以及《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贵阳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2件政府规章列入了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调研类项目,对立法调研工作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进行了安排。
四、立法工作要求
为确保2025年政府立法工作任务的完成,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计划从强化组织领导、调研起草、审查把关、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必须按照要求有序推进工作开展,确保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和工作任务如期完成。